跳转到内容

Talk:十二平均律

页面内容不支持其他语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本条目页依照页面评级標準評為初级
本条目页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音乐理论专题 (获评初級未知重要度
本页面属于音乐理论专题的范畴——一个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音乐理论类内容(如乐理、音乐分析、乐理术语、音乐理论家等)的项目。若您愿意参与,请访问专题主页,或于讨论页讨论相关条目。目前,本专题有很多待建条目等待您来参与编辑建设。
 初级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已评为初级
 未知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條目尚未接受评级。

世界上最早的十二平均律乐器?

[编辑]

世界上最早的十二平均律乐器是否当属战国时期曾侯乙编钟Jackzhp 2007年5月2日 (三) 23:23 (UTC)[回复]

當時並沒有十二平均律律制,哪來的十二平均律律制?Seazilicy (留言) 2009年4月5日 (日) 15:22 (UTC)[回复]


中国古代的律制是三分律(也就是西方音乐理论中的五度相生律,见三分损益法),这的确不错,但是遵从这种律制的乐器不能自由转调(这不难通过一个简单的计算看出)。而曾侯乙编钟是能够自由转调的,它是事实上的十二平均律乐器。我觉得,不能因为当时没有这个律制的文献记载就否定十二平均律乐器的存在。实物的证据力大于文献。我赞成把最早的十二平均律乐器定为曾侯乙编钟。--周彬 (留言) 2009年5月7日 (四) 11:37 (UTC)[回复]
不行,這從根本上就是個邏輯錯誤。任何實物的產生都是來自於其背後的文化與思維背景。當時是由三分損益以及十二律來支配對於樂律的文化思維,但這個從根本上跟「平均律」八竿子打不上關係。您可以稱曾侯乙編鐘是十二律的樂器,但它絕對不是十二平均律的樂器。Seazilicy (留言) 2010年4月11日 (日) 12:34 (UTC)[回复]

傳入歐洲?

[编辑]

"十六世紀末意大利耶穌會傳教士到中國傳教,促進東西文化交流,朱載堉的十二平均律理論有可能於此時傳入歐洲。" 这一说法需要有出处。但也不应被删掉呀。除非你有不同的证据说明歐洲是独立发展出这一理论的。那你也应该提一下呀。(原文不是我写的。) jack 2007年6月10日 (日) 12:52 (UTC)[回复]

如果你认为是意大利传教士将十二平均律传入欧洲的,你就应该给出根据。但是仅仅因为有意大利传教士往来于中国和欧洲,怎么可以推断出这种可能性呢?或者说,这种可能性也实在太玄乎了吧!

既然已经说明了朱載堉的发明早于欧洲,我想已经足够证明中国人的智慧了,至于欧洲的类似理论是不是中国传入的,应该拿出更多的证据来。齐格 2007年6月11日 (一) 07:36 (UTC)

说得也有道理。原文不是我写的。你把它给删了,我觉得不好。加个出处请求标签是不是更好些?原作者那么写可能是有点根据的。你主张把它删了,你也应该给出你的证据呀?加个出处请求标签说明这一观点可能有问题。你把它给删了,信息就不见了呀。jack 2007年6月11日 (一) 15:53 (UTC)[回复]

发明

[编辑]

学界通称朱載堉发明十二平均律

  • 李純一﹕朱載堉十二平均律發明年代辨證﹐《音樂研究》﹐第3卷﹐1980
  • 劳汉生 "十二平均律的发明彻底解决了"旋相为宫"的问题,是音乐史上的一件了不起的大事" 《珠算与实用算术》
  • 柯资能, 徐飞 《中囯科学技朮》 “第一次解决了十二律自由旋宫转调的千古难题,他的"新法密律" (即十二平均律)已成为科学史上最重要的发明之一。”
  • “朱载堉发明的十二平均律,乃是这一研究的必然结果。” 《中国娱乐大典》

--三十年河东 (留言) 2011年5月29日 (日) 22:45 (UTC).[回复]

相关争议和问题

[编辑]

#在朱载堉之后149年,德国音乐家威尔克.迈斯特独立完成相同的发现。由于威尔克.迈斯特在西方音乐界拥有较大的影响力与关注度,而朱载堉则因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科学文化的窒息作用,在相当长时间内事实上处于埋没状态,因此西方主流音乐界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人承认威尔克.迈斯特为十二平均律发现者[來源請求]

#从自然泛音音序中无法得出十二平均律,来自自然泛音音序的五度相生律纯律与十二平均律均有微小的差异,因此也有人认为十二平均律是一种人工律式,不是自然法则。但是在音乐实践中,十二平均律又是大量音乐自然法则表述的基础,如:移调法则,因此,寻找十二平均律的自然逻辑基础的工作并未完成。[來源請求]


于2020年3月5日在歐洲的十二平均律一节添加的自相矛盾标记

[编辑]

该段第一句称 “歐洲的十二平均律是否由中國传入目前並沒有定論。”而该段最后一句称 “因此现今世界乐坛通行的十二平均律,其发明权非朱載堉莫属。”,此两句互相矛盾。 Jack Works 光棱留言2020年3月5日 (四) 13:21 (UTC)[回复]

个人不同意这两句话矛盾的说法。通信不发达的过去,同样的科学研究成果,由位于不同地区的两人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独立发现并非个例,而发明权为谁,显然与今日之应用源自于何人并不相关。--AurusHuang留言2020年10月26日 (一) 07:26 (UTC)[回复]

個人認為應將至少兩者之一刪除,而關於無法證明誰傳入誰,就先移除由中國傳入一事,在找出證據之後再行修補,畢竟維基應當展現至少是可證明的事實。--Edison :)留言2021年1月12日 (二) 00:03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