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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去就決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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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11月18日《臺灣及澎湖列島住民退去條規》

住民去就決定日是指臺灣民眾於《馬關條約》(日方称《下關條約》或《日清兩國媾和條約》)在1895年5月8日生效後可選擇是否離開臺灣的法定期限:1897年(明治30年)5月8日。經過該日而未離開臺灣,即依「臺灣人民國籍處分辦法」,自動成為日本國民,因而其效果類似於由臺灣人自擇國籍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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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895年4月17日《馬關條約》第五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

條約於1895年5月8日生效,亦即1897年(明治30年)5月8日為選擇大日本帝國國籍或離境的最後期限,這一天就是「住民去就決定日」。

日本政府根據此條款,於當年11月19日以日令第35號制定公布「臺灣及澎湖列島住民退去條規」。

第1條:臺灣及澎湖列島之住民,欲遷離臺澎者,不論世居住民或暫時寄居之住民,應填具其籍貫、姓名、年齡、現住所、不動產等,於明治30年(1897年)5月8日以前,同臺灣總督府之地方官廳申報,其欲攜帶之家眷亦同。

第2條:未成年之戶長及在他處旅行中者,得由監護人或代理人申報退去書。

第3條:參與土匪暴徒之擾亂而與官軍(日軍)對抗者,歸降交出兵器後,准其退去。

第4條:欲退去臺澎者,其所攜帶之家財一概免課海關稅。

臺灣總督府另於1896年8月頒布「關於臺灣住民之國民分限(身分)令」5條,規定臺民得於1897年5月8日前自由離開臺灣。

這段「猶豫期」讓當時住居在臺灣的人民選擇國籍,屬於住居及國籍選擇權的自由保障的範疇。

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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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當時的官方統計,最後選擇離開臺灣的共有6,456人,為當時臺灣總人口數約250萬-280萬的0.23%-0.25%,以士紳占大多數。依當時三縣一廳的行政區劃,其中臺北縣369戶,1,574人,臺中縣301人,臺南縣4,500人,澎湖島廳81人。留下的99.75%臺灣人均取得日本國籍。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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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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