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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警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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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警備法(1897年6月26日-1898年6月20日[1]),1897年台灣日治時期台灣實施之特別法,該法制定實施者為台灣總督乃木希典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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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日本及其政府開始治理台灣,但直至始政兩年後的1897年,台灣各地治安狀況仍未能完全綏靖,三段警備法之制定實施,即為有效改善台灣治安所設定。

因為六三法授與台灣總督自行於台灣訂定特別法之權利,因此三段警備法並毋須經日本國會通過。而根據三段警備法實施的三段警備制,主要目的為壓制台灣自1895年就不間斷的武裝抗日活動,也屬於保甲制度之一。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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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眼點為有效改善台灣治安的三段警備法,其主要精神乃是依據台灣治安狀況,畫分為一等區、二等區,及三等區共三區域。

  • 一等區為反日或抗日分子、游擊隊活動最活躍的台灣山區,也屬於治安狀況惡劣者。劃分一等區者,其治安維持由日本軍隊組成的台灣守備混成旅團負責。
  • 三等區為平埔族漢人居住的平地街庄,治安相對良好,由日本警察官吏負責治安警備任務
  • 二等區為介於一、三等區中間的灰色地帶,該區域由日本憲兵負責警備。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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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段警備法為源所實施之三段警備制,於台灣實施之初,曾有效消滅抗日活動,並將反日人員阻絕於台灣山區,惟三等區劃分不易,陸軍憲兵警員治理區域無法明確區分,因此自1898年2月乃木希典辭去臺灣總督後,新任總督兒玉源太郎民政長官後藤新平,隨即將三段警備制取消,改用保甲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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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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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黃昭堂《台灣總督府》,黃英哲譯,台北,前衛出版社,1994年。頁79。

引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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