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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專題討論:歌手和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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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明星藝人的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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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

我想應該要有個規則,因為最近看見有些人把其他人(放)的網址移去,然後放上其他(可能是他們自己的)的網址,但是我看過其實2個網站也差不多,都是歌迷/影迷網,所以我想外部連結那裡最好只放官方網站會好些。Cheese 02:33 2006年10月18日 (UTC)

同意,只放官方網頁,不放追星網頁--Wing 13:41 2006年10月18日 (UTC)

模板可否先統一,目前類似的模板多到不知怎麼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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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我沒有注意到有這專題,既然看到了就提一下模板的狀況。

現在藝人/歌手/演員的模板有好幾個:

這幾個模板用途都很類似,站在資源有效運用的立場上,我很希望這些模板能夠統一起來,這樣在專題推動的進度上會有很大的改善。--David Jackson(talk) 05:32 2006年11月3日 (UTC)

早兩天我將Template:藝人一口氣更新了,參考幾乎所有現行的類似模版,並加以整合。你看看效果如何?--妙詩人 Happy Musician(來聊聊天~) 2007年6月28日 (四) 11:57 (UTC)[回覆]
(:)回應:感謝您協助整合,看起來的確很不錯,不過有個小建議:模板名稱可否改成英文,可避免簡繁轉換所產生的問題。(不過我也拖太久才回應...)—David Jackson(留言) 2009年12月9日 (三) 01:21 (UTC)[回覆]

藝人的錄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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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刪除阿? 我碰到幾個熱情的fans 害我們彼此都在徹回

--Zenk0113留言2015年2月1日 (日) 04:48 (UTC)[回覆]

哪個藝人?若是頻繁的撤回的話,可申請全保護或半保護該條目。--首醫女張德 ☎劄記 2015年2月1日 (日) 06:33 (UTC)[回覆]

像是張景嵐陳妍希第一次被撤回我就在對方的討論區留言了! 完全不理我...冏! 如果超過三次我就申請保護了!Zenk0113留言2015年2月1日 (日) 10:44 (UTC)[回覆]

歡迎至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存檔/2015年2月#提議整頓隱藏模板對隱藏細節內容表示意見。—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2月1日 (日) 10:57 (UTC)[回覆]
如果有這種相關處理的方針指引,這樣是可以直接請求管理員對這條目做保護的,因為通常這情況的fans都不會是單打獨鬥,所以光用破壞處理應該行不通。此外,用「{{hideh}}{{hidef}}」這種參數將錄影紀錄隱藏,據fans的習性而言,通常他們不會接受的,所以編輯戰勢必會持續地。總言之,是fans習性根本與維基百科無法相融,而非是我們去反過來配合他們,倒建議制定專門對付fans的破壞處理比較直接有效,重點是如何認定是fans以及破壞處理效用光靠保護與封禁所帶來的後遺症(條目保護使其它ip跟著遭殃、封禁對浮動ip使用者不同人造成冤枉的被封禁)。--114.26.149.142留言2015年2月2日 (一) 13:30 (UTC)[回覆]
  • 如果是過於瑣碎的內容,請他們另外架粉絲專用的網站去寫,條目用外部連結或參考資料的方式連到第三方網站即可。請他們在條目內寫重點就好了,過於瑣碎的內容,請他們把他們收集的內容搬家。-P1ayer留言2015年2月4日 (三) 08:47 (UTC)[回覆]

請問用戶Zenk0113是管理員嗎?為何可以大量刪除大家的維基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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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管理員,藝人的錄影宣傳活動紀錄不能再維基顯示嗎?連隱藏顯示都不行嗎? 如果有明確的規定,請告知,畢竟維基是大家的心血紀錄而來的,怎能讓不是管理員的人一鍵刪掉大家的心血,麻煩請裁示,謝謝。 Chunchun602留言2015年2月3日 (二) 22:54 (UTC)[回覆]

第一個問題,不是;第二個,參考WP:NOT等方針;附屬一,可以查看歷史記錄;附屬二,可以詢問處理者的想法。——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2月4日 (三) 00:38 (UTC)[回覆]
  • 拜託一下!講話請厚道一點! 請你來連結來這邊是討論共識! 不是讓你在這邊情緒性發言的! 然後請往上看,我丟出來的討論問題 藝人的錄影紀錄要不要刪除! Zenk0113留言2015年2月4日 (三) 04:31 (UTC)[回覆]

任何人可移去不符合內容方針的內容。—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2月4日 (三) 07:13 (UTC)[回覆]

推薦將專題名更改為"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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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維基百科藝人裡有說到包含歌手、演員、模特兒、節目主持人、舞者、音樂人、播音員、配音員,因此個人認為改名為"藝人"會比較簡潔。--十二傳說留言2015年3月21日 (六) 15:27 (UTC)[回覆]

投個支持。雖然應該沒什麼人在這。—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4月7日 (二) 07:38 (UTC)[回覆]

感覺大體上差不多。不過,這個分類更簡短概要,我還是偏向於支持的。 ——Giggle2005留言2015年4月16日 (四) 11:01 (UTC)[回覆]

建議討論一下藝人條目的導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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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知名國外藝人的條目導言部分充斥過多溢美之詞。這些辭藻雖可能有據可查。但按理說,維基百科中任何人物的導言部分都應該精簡扼要,方便讀者閱讀。不應該對某些職業的名人有特殊優待。在導言部分堆砌過多的稱號、獎項,毫無意義。導言寫得簡短並不代表對藝人成就的貶低吧。沒有人說簡歷長的人就一定更有才華。藝人的價值更應從其作品中體現,而不是過多的評論和描述。對一個藝人感興趣的讀者自然會先從接觸他的作品開始真正了解這個人,也就是重點需要先知道屬於什麼風格以及有什麼最出名的作品,判斷是否是自己所需的信息,而不是看一大堆宣傳性缺乏實質內容的東西。在導言裡能用一句話說清楚的意思,為什麼要寫成一段話?重要性不一定只能靠這樣來體現吧。數理學者類的人物條目導言就都做得很簡約,我覺得藝人類條目也應該向這個崇尚簡約的方向靠齊。當然,這可能和理科學者崇尚簡約的性格有點關係。有的編輯者以外文維基百科的內容作標準參考,我覺得也是不合適的。外文維基也存在這樣的問題,人物的家庭背景、經濟公司簽約情況都出現在導言部分,有的條目導言有一半的篇幅都在堆積獎項、近況信息,實在是主次不分。維基百科畢竟不是明星個人成就大搜羅或跟蹤報道的地方,尤其是把這些東西寫在導言部分。

我覺得藝人條目的導言部分一定要交代清楚主要藝術風格、代表作和活躍時期。但從不少知名藝人條目的內容來看,做得還很不好。一開頭就說是大明星,很有名很有名,結果導言都寫完幾段了,連列舉多幾個不同時期的代表作這樣重要的工作都沒有做。 ——Giggle2005留言2015年4月16日 (四) 11:01 (UTC)[回覆]

很多條目的用詞規範問題似乎從來都沒有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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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某某大型見面會/循環演唱會分多少場,每一場在哪裡舉辦,有多少人參加,賺了多少門票」不應該出現在正文裡。還有就是「專輯大賣」、「狂賣xx份」、「空降」、「驚人成績」、「空前xx」等等這類花哨詞語應該集中清理一下。維基百科的文風應該符合嚴肅出版物的標準,不能帶這麼重的宣傳味道。銷量數字本身是不帶有感情的。對該藝人無感、只希望了解其人的基本信息的讀者,給他寫再多這類有傾向性的文字都是不會提起他的興趣,也是無謂的。不知道誰有時間整頓一下。 ——Giggle2005留言2015年4月16日 (四) 11:01 (UTC)[回覆]

主要是因為這個專題沒怎麼在運作,看參加人數才一位就知道了...正常來說是專題參加者制定好條目規範後,常常去巡相關的條目,並給新人或是非專題參加者格式上的指導;但是在專題沒什麼運作下,專題頁就是擺好看的,沒什麼用處...--Liaon98 我是廢物 2015年4月16日 (四) 11:06 (UTC)[回覆]
和電視劇專題一樣,是真的沒有人管。先能改名再說吧,現在談論其他容易一堆阻礙。目前僅能個別以WP:NOTDIARYWP:NOPRICESWP:WORDSWP:PEACOCKWP:LEAD(上面的導言規範)去規勸。—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4月16日 (四) 14:02 (UTC)[回覆]

關於模板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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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late:Infobox musical artistTemplate:藝人:{{Infobox musical artist}}與{{藝人}}有不少相同之處,且{{藝人}}功能更為全面。建議將{{Infobox musical artist}}併入{{藝人}},可在將舊有頁面轉至新模板之後再將{{Infobox musical artist}}重定向至{{藝人}}。--Dabao qian留言2015年6月29日 (一) 08:51 (UTC)[回覆]

關於示例頁面Template:Entertai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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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當前該頁面所列內容僅為本人個人觀點,未必代表大部分編輯者的立場,不想用的話不用就是了。個人感覺這個示例頁面百度氣息還是很濃,如果覺得不對的可以再修改。--Dabao qian留言2016年3月4日 (五) 11:08 (UTC)[回覆]

藝人的錄影紀錄 可否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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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是! 單純上節目或是上電台的錄影紀錄!(目前被我清理過的大概都是沒來源或是流水帳的)!! 以陳研希的條目為例,我是不會去動它的! F(x)影視作品列表這個條目為例,我就會刪掉綜藝節目的嘉賓出演及電台的嘉賓出演! (很多韓國藝人的條目喜歡用嘉賓演出這個詞,大概就是綜藝節目的來賓的意思)Zenk0113留言2016年4月19日 (二) 11:18 (UTC)[回覆]
@Zenk0113:閣下跟幾位愛好者在使用者talk頁吵架還不如請他們來此發表意見吧--Liaon98 我是廢物 2016年4月29日 (五) 11:54 (UTC)[回覆]
都有提醒了! 包括從來不願意給還原理由的用戶們! 第一次還原那些細項無來源內容的時後都會告知! 同樣的事,去年也有做過一次!不過成效就.....大部分熱情的粉絲不會回應你 只會不斷退回!好一點就來跟你說有多辛苦了!然後講一些沒有邏輯的話! 很少碰到有人願意跟你討論方針的熱情者! Zenk0113留言2016年4月30日 (六) 05:30 (UTC)[回覆]
@Zenk0113:關於還原理由,提供一些觀點供您參考。關於綜藝節目與電台節目,首先,只要官方或官方社群網站上有相關公告、連結,即可作為充足的來源,這點我們應該已有共識;其次,藝人做為嘉賓或固定嘉賓是否算是細項流水帳的問題,我認為須先釐清「偶像」在藝人中的特殊位置。

  根據「日本偶像」條目(由於沒有韓國偶像或偶像的條目,所以以與韓文最接近的日文做參考),「偶像」是「用來稱呼那些藝術家或藝能人、搞笑藝人以外的演藝人物」,偶像並非如歌手或演員般以音樂作品或戲劇作品為主,偶像是無法像歌手和演員一樣只靠出版作品而大紅成功的,積極曝光、與粉絲互動的活動是偶像重要且必要的工作,錄製節目、粉絲簽售會等活動也是偶像的主要工作,透過這些工作的大量曝光,偶像將收穫更多粉絲,在偶像圈佔穩位置,可以說這些工作就組成了偶像演藝生涯重要的一部份,並深刻影響了偶像的成功與否。   因此我認為,在偶像的條目中,記錄參與過的節目或見面會的錄製時間與節目名稱做成列表是沒問題的(當然可以以隱藏的方式使頁面易於閱讀),所謂細項流水帳應該是包含過細的節目內容(如上面您提供的維基方針:體育競賽的「得分紀錄」),這些紀錄如歌曲作品之於歌手、戲劇作品之於演員一樣,是演員的生涯記錄。對大眾來說,歌曲作品是認識歌手的主要管道,至於偶像,除了音樂或影視作品外,各種節目也是認識偶像的主要管道。

  望您了解偶像的特殊性,不要輕易這些紀錄視為「單純上節目或是上電台的錄影紀錄」,以歌手或演員的經營模式去理解錄影記錄的意義,並在尚未與其他使用者達成共識前輕易將記錄抹除。如需要參考偶像百科頁面的記錄方式,可參看日本知名偶像AKB48跟英國知名偶像一世代的條目,可看見錄影節目對偶像的意義,與其他非偶像類藝人的不同。--—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40.119.96.41對話貢獻)於2016年6月7日 (二) 03:22加入。

綜藝節目是否不應該放在明星條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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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討論一下 Taiwanno1best留言2016年9月1日 (四) 11:21 (UTC)[回覆]

兩個很常移除這類內容的使用者出來表示一下移除原因吧:@Zenk0113Softyu:--Liaon98 我是廢物 2016年9月3日 (六) 01:20 (UTC)[回覆]

韓文及英文維基百科均對此內容作保留處理 同時其它類似條目也對類似內容均作保留處理,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在各語言維基存在共識的,而且已翻譯條目忠於原語言條目也是必要的 個人建議作保留處理以避免牽扯到維基百科以外的矛盾不同藝人粉絲之間的矛盾 OnceTwiceTW留言2016年9月5日 (一) 00:44 (UTC)[回覆]

這裡是中文維基百科而不是韓文維基百科或英文維基百科,其他語言的處理方式與這裡並無直接關係,而且在日文維基百科裡單次嘉賓出演一般是刪除處理,並不存在所謂各語言共識,另外即使是翻譯條目首先要遵守的也是翻譯後語種維基百科的方針,而且維基百科也顯然不是解決粉絲矛盾的地方--找來源好麻煩肯定幫不到你 2016年9月5日 (一) 12:50 (UTC)[回覆]

(&)建議:韓文及英文維基百科均對此內容作保留處理,同時其它類似條目也對類似內容均作保留處理,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在各語言維基存在共識的,而且已翻譯條目忠於原語言條目也是必要的,個人建議作保留處理以避免牽扯到維基百科以外的矛盾(不同藝人粉絲之間的矛盾)--Jerre Jiang  討論  2016年9月3日 (六) 11:15 (UTC)[回覆]

(!)意見:首先WP:FAN懸掛了{{Essay}}模板,因此WP:FAN並不是方針或指引,且WP:FAN內有以下描述內容:
一般來說,被判定為愛好者內容的條目通常會被提請移除,但並不該是移除的實際理由。相反,「愛好者內容」一詞通常是用來簡稱那些被一到多位編者認定的非百科、違反可供查證和中立性、具有原創研究的內容。
也就是說不應該以「存在愛好者內容」這個理由本身而刪除相關內容,按照WP:FAN對愛好者內容的描述(內容很差、沒有維基化、不中立、無來源或包含原創研究)對比得出,
1.內容可讀性良好;
2.已維基化;
3.無非中立內容;
4.來源充足,且可供查證;
5.無原創研究

根據以上核對應保留相關內容。--Jerre Jiang  討論  2016年9月3日 (六) 12:02 (UTC)[回覆]
他們不是引用WP:FAN吧,好像都是用WP:NOTWP:FAN實際上是一個延伸包含WP:NOTWP:OR等方針的論述--Liaon98 我是廢物 2016年9月3日 (六) 12:58 (UTC)[回覆]
即便是引用WP:NOT,但「維基百科不是不經篩選的信息收集處」的標準也比較模糊,沒有可以證明這些信息是不經篩選或無用的,在WP:NOT的「維基百科不是不經篩選的信息收集處」部分有寫:
過度統計清單。漫長而龐大的統計清冊混淆讀者並降低條目的可讀性和整潔。此外,條目應該包含足夠的說明文字把統計數據所蘊含的來龍去脈介紹給一般讀者。在某些情況這可能是必要的(例如2012年美國總統選舉全國民意調查),可以考慮使用表格來提升冗長數據列表的可讀性。而在主條目2012年美國總統選舉不需要這麼做,略去過度的統計和簡要概括必要的數據。
即:
1.可以用表格代替過度的統計數據,而有爭議相關內容就是使用表格提升可讀性的;
2.「而在主條目2012年美國總統選舉不需要這麼做」這句話的言外之意就是可以為相關內容單獨建立一個條目用來記錄
還有雖然WP:NOT有寫「在某些情況(記錄這些信息)這可能是必要的」但他們無法證明這些內容就一定是不必要的,而且就我個人的查閱方式會認為這些信息是存在價值的(客觀想法,非主觀)。--Jerre Jiang  討論  2016年9月3日 (六) 13:28 (UTC)[回覆]
沒錯,因為方針指引一直都是概括性質,沒有寫清,所以這種編輯戰才一再上演,這也是我總是只在討論頁講我覺得該移除,但從來不動手的原因。WP:NOT除了你講的那條外,還有WP:NOTDIARY提到就算有來源,一個球員也不是每一場比賽都要列入。以一位藝人的演藝生涯宏觀來看,他去的某次來賓場次幾乎是無關緊要的瑣事吧?正如一位職業球員一生打了上百場比賽,也不會每場都列吧?賈伯斯出場的新品發表會很多,也多有新聞報導,但也不是每個記者會都有實質意義。另外現在S大移除的內容只涉及「作為來賓」,TWICE主持的並無移除--Liaon98 我是廢物 2016年9月3日 (六) 13:36 (UTC)[回覆]
還是有區別的,比如一位球員雖然參加過上百場比賽,但終歸也只是比賽,做出的也只有踢球這一件事情,而綜藝節目作為嘉賓出演:
1.所謂的「嘉賓」在大部分情況下其實是「主角」,因此不應只作為一般理解的嘉賓(不重要的)來看待,所以其重要性應該與專輯、電視劇、電影、固定主持綜藝並列;
2.綜藝節目是沒有定式的,就像我上面反駁閣下球員足球比賽的例子一樣,足球比賽是有固定公式的,而不同的綜藝節目所呈現的內容都是大有不同的,即便是同樣的綜藝節目也會呈現出不同的內容,發布會雖然發布的產品各不相同,但其目的也僅是發布產品,而出演綜藝節目不僅僅是出演綜藝這麼簡單,會出現要進行什麼等等的疑問
因此這個章節是存在關注度並且有必要保留的。--Jerre Jiang  討論  2016年9月3日 (六) 14:16 (UTC)[回覆]
(=)中立:閣下這麼說是可以讓人信服的,但是照目前此條目編輯狀況愛好者的成份應該是居多的,也因為此問題導致有部份編輯者惡意挑起編輯戰甚至於多個討論頁惡言相向及破壞其他相關條目,個人認為此類的編輯者已經完全搞不清楚維基百科設置的目的,好吧...好像有點題外話了,能認同閣下的觀點,但是部分編輯者仍不太清楚編輯規則是我持中立的主要原因。-- Joshua Zhan 2016年9月3日 (六) 19:43 (UTC)[回覆]
感謝閣下給予認同,關於閣下的主要擔心的幾個問題我個人認為:
一.引言部分、「生涯與音樂事業」及「成員資料」章節看上去並無太大問題,第一個章節描述了演藝生涯,第二個則羅列了主體的個人信息,而後面的章節則將各個不同類型的「作品」進行了表格化羅列,這也是主要的爭議點,這就牽扯到條目所對應的主體是否有必要記錄這些重要(支持者)/瑣碎(反對者)的內容,根據對條目主體的了解:
1.條目主體是歌手,所以有必要保留音樂作品部分內容;
2.條目主體不僅僅是歌手,是一個組合,而在韓國關於組合團體的定位是:能夠在歌手、演員和演藝(綜藝)人之間三棲發展的藝人團體,因此其音樂作品、戲劇作品、綜藝作品都有必要保留,而作為嘉賓出演的綜藝作品我上面以及解釋過了,其重要的應與前三者並列
綜上所述這些章節內容作為條目主體是重要的部分,所以有必要保留且是並非愛好者內容;
二.關於此類編輯者應該先給予引導,讓其了解維基百科的方針與指引並文明友善討論問題(我認為他們不是不了解維基百科設置的目的,而是詞窮爭不過對方就直接。。 囧rz...),如果仍有多次屢教不改的編輯者固執己見應給予適當的封禁處罰,但不建議對條目進行頁面保護,尤其是全保護,這對一個信息更新頻繁的條目是不利的
以上。--Jerre Jiang  討論  2016年9月4日 (日) 01:22 (UTC)[回覆]

(!)意見:首先並無一定程度上是在各語言維基存在共識的這種說法,在日文維基里單次出演的羅列一般都是刪除的命運,而且同樣在英文維基,en:Exo videography一項也是在討論之後刪除了單次出演的部分,對於藝人出演綜藝節目的無意義羅列,個人是不支持寫進主條目的--找來源好麻煩肯定幫不到你 2016年9月5日 (一) 13:08 (UTC)[回覆]

按照我上面對爭議相關內容的闡述,即便是不寫入主條目也有必要寫入主條目的相關條目(如列表),而韓文維基條目就是將相關內容寫入在TWICE音樂作品外活動列表條目的(相對應的中文條目是TWICE媒體作品列表),所以既然閣下說相關內容不適合寫入主條目,我是否可以理解為可以寫入上面我所提及的非主條目列表條目,可不明白閣下為何同樣在TWICE媒體作品列表條目也刪除了相關內容,我認為閣下的編輯有矯枉過正之嫌。--Jerre Jiang  討論  2016年9月5日 (一) 14:46 (UTC)[回覆]
您在上邊對嘉賓的闡述我不能苟同,藝人在作為嘉賓參加節目時,可能是節目主角占了整集篇幅,也有可能只是坐在一旁一句台詞沒有,將兩者並列顯然不合常理,而對於綜藝節目的出演,個人的觀點是單次的出演只在該綜藝條目部分記載就可以,而且您也說了,綜藝節目的看點在於發生了什麼,這在綜藝條目本身去記載顯然更加合理,而對於多次接近常規出演的節目(比如TWICE作為藝人評審多次參加蒙面歌王)就可以在參與錄製的成員(單人出演)或者組合條目(多人出演)進行整合性的記載(實際上在日文維基或者部分AKB48等日本偶像組合成員條目就是這麼做的),而對於特別突出的表現也可以在人物正文中詳細描述,這樣也可以減少表格的使用(我個人感覺一堆表格列出來會給人一種無從下手的感覺)
但某些查閱者可能只想要了解條目主體的信息,對綜藝節目其它的部分(指嘉賓)不感興趣,如果這樣調整將大大增加這些查閱者查閱的困難程度(且部分綜藝條目未翻譯,甚至原語言維基都沒有建立對應條目,也就是說對於這些沒有條目的節目來說這個條目成為了唯一記載的節目信息的地方,刪除相關內容相當於「選擇性記錄」),而且僅在綜藝類條目記錄這些信息會對綜藝類條目的關注度有影響(單向連結),並且單向的連結不利於查閱者的知識拓展。--Jerre Jiang  討論  2016年9月5日 (一) 15:46 (UTC)[回覆]
(=)中立:但是編輯規則都是一致的,兩者仍屬維基百科,雖然我不能認同部分編輯者搞不清楚維基百科方針或是惡意挑起編輯戰,但是稍微看了一下Softyu閣下的編輯紀錄,都是在尚未討論下直接移除,我想這也都是我們需要檢討的地方。稍早稍微研究了下,其實各個方針指引沒有寫清楚,像是閣下及我常用的WP:FAN,他的界定是沒有維基化不中立沒有標來源包含原創研究,如要用這個理由移除綜藝章節也有點差強人意,而WP:NOT#INFOWP:NOTDIARY亦是,Jerre Jiang已做說明,我就不再多做解釋了。-- Joshua Zhan 2016年9月5日 (一) 16:09 (UTC)[回覆]
對於綜藝節目我有一個很簡單的標準。班底的話收錄,嘉賓什麼的全不收錄,就是這樣。—AT 2016年9月5日 (一) 15:50 (UTC)[回覆]
試問AT大,閣下標準以何作為支撐,並且對我上面我所敘述的觀點有什麼看法?--Jerre Jiang  討論  2016年9月5日 (一) 16:04 (UTC)[回覆]
個人標準。綜藝節目之多之廣相信大家都很清楚,要完全或大部份收錄並不現實,加上出道愈久或領域愈闊(例如國際巨星),那是不是要鉅細無遺地記錄他們出席過的綜藝節目?而且,也不可能替全部以嘉賓身份參與的綜藝提供可供查證的來源,換言之就算列出也沒有公信力,而且冗長,不符合百科寫作風格。班底的話會是主要構成部份,而且多有來源證實,較合情理。—AT 2016年9月5日 (一) 16:15 (UTC)[回覆]
個人認為藝人的知名度與參演綜藝節目的次數並沒有太大的關聯度(甚至有可能成反比),關於可供查證的來源實際上大部分條目的相關內容已經提供了一部分甚至大部分,即便是沒有列出來源的內容在此類條目內大部分也都是真實的信息(只是沒補充來源,幾乎不會存在內容造假等問題),關於冗長問題實際上相關條目的字節數並不高(3萬左右),且表格已摺疊處理,對查閱者的閱讀感幾乎不會造成影響,即便不適宜寫入主條目也應當寫入其對應的列表條目,個人認為寫入列表條目是適宜維基百科的寫作風格的,且這對列表條目的關注度也能起到正面作用,如果列表條目內容空洞無人查閱還有什麼單獨存在的價值。--Jerre Jiang  討論  2016年9月6日 (二) 00:19 (UTC)[回覆]
摺疊處理其實並不是好的做法,維基採WP:摘要格式(好啦這東西英文維基做指引好久了中文維基一直沒跟進),好的條目實際上是各章各段都很精要,更細節但重要的東西拆出子條目來寫,(對主條目過細,但對子條目來說不是過細而是精要),而同樣細節但不重要的東西就不該寫;因此除了WP:條目長度(好啦這東西也是英文維基做指引好久了中文維基一直沒跟進)中講的特例外,條目不該寫長,寫長只有兩個原因,一個是列了太多不重要的東西但是拆不出去(因為不重要、沒關注度),二是寫了很多重要的細節但忘了拆分。回到摺疊話題,連主編自己都覺得自己寫得東西不是每個人都想看,而把它遮起來,那麼這個長條目會長的原因肯定就不是剛剛說的後者了,這也是為什麼之前有維基人寫了WP:隱藏元素這個論述(當然此論述爭議很大之前吵過滿多次)。--Liaon98 我是廢物 2016年9月6日 (二) 01:00 (UTC)[回覆]
關於摘要格式在條目原語言條目就是已經採用的,但因為在中文維基百科未達成共識(WP:摘要格式內也懸掛了{{guideline-en}}模板),而條目的編者很大可能只是用了中文維基百科的「慣例」將所有內容都整合到主條目而已,而並不是閣下所說的「自己都覺得自己寫得東西不是每個人都想看」,且這個說法太過於主觀;我提及的列表條目就是主條目拆分出來的子條目而非不重要的或沒有關注度,至於閣下所說的不重要的細節不該寫就又將問題帶回到的原點,關於這個問題我上面已經做了詳盡的說明就不再重述了,至於使用隱藏元素的問題和前面的問題是一樣的,只是中文維基百科的「慣例」而已,且與上面的問題有很大的關聯度,因為沒有拆分條目,導致頁面過於冗長,所以用摺疊的方式縮減頁面長度以方便查閱者快速定位到要查找的內容,至於中文維基百科是否有必要採用WP:摘要格式WP:隱藏元素涉及面太大,且不在此次討論問題的範疇內。--Jerre Jiang  討論  2016年9月6日 (二) 01:47 (UTC)[回覆]
雖然有人說韓文維基是韓文維基,中文維基是中文維基,但不同語言的維基百科的指引與方針都是大致相同的,韓文維基百科同樣也有WP:NOT,但對應條目的章節並沒有因為違反WP:NOT刪除,甚至模板都沒有懸掛,且大部分類似條目相關內容均沒有被刪除,既然條目是從韓文維基翻譯過來的,韓文相關條目都沒有討論相關問題(或沒有歧義),為何中文維基要先挑起這個事情呢,所謂的愛好者的評判標準各有不同,閣下認為相關內容是愛好者內容,而本人卻不這麼認為(相關論述我上面已經闡述),在各方都沒有達成共識的情況下,Softyu閣下沒有提前討論就做了刪除編輯,之後則衍生出數十輪編輯戰,並導致增加了新的破壞者,這種做法難道就沒有欠妥嗎,既然產生了數十輪編輯戰難道就不應該先停止編輯戰行為讓對方將內容重新將內容寫回去並進行討論嗎,並且最後的頁面保護也存在傾向性嫌疑(多次都是將保護頁面鎖定在刪除內容後的版本)。--Jerre Jiang  討論  2016年9月6日 (二) 12:25 (UTC)[回覆]
上面用戶舉的是韓文維基百科的例子,可是我也在上面舉了英文維基百科刪除過度細項內容的例子,而且twice的中文版創建時間早於韓文版(surprise),不存在翻譯的問題(硬要說翻譯看wikidata也是翻自英文版,可是又沒掛翻譯模板),相關內容在互助客棧也已經由User:Zenk0113主導進行過幾輪討論(雖然也沒有結論orz),並不是沒有討論過。另外根據維基百科:保護方針,只要管理員保護的版本不違反方針就沒錯。(欠妥與否這種行為我自己還是no comment比較好)--找來源好麻煩肯定幫不到你 2016年9月6日 (二) 13:11 (UTC)[回覆]
如果是由閣下說條目是按照由英文條目翻譯,那現在英文維基的對應條目也保留了相關內容並沒有刪除,還有既然閣下說已經進行過幾輪討論但未果,那麼就說明討論未達成共識,在這種前提下應該按照先入為主的慣例,既然一開始就有的內容就不應該刪除(在無共識的前提下不應該再次挑起爭端)。--Jerre Jiang  討論  2016年9月6日 (二) 13:45 (UTC)[回覆]
首先英文維基刪沒刪和中文維基留不留真的一點關係都沒有,其次英文維基並不是保留未刪而是無人提刪,而且在WP:共識里並沒有關於先入為主的規定,貌似也沒有這樣的方針或者共識--找來源好麻煩肯定幫不到你 2016年9月6日 (二) 14:00 (UTC)[回覆]
我也不是說一定有關係,只是閣下上面提了一下我我就隨便回應一下而已,至於共識閣下說沒有先入為主的規定,那試問閣下,在持續編輯戰,討論幾輪都無果的情況下難道不應該保持克制並儘量迴避爭議部分嗎,像閣下這樣在沒有共識的情況下再次將爭議內容刪除,然後又出現編輯戰,這樣循環往復是永遠解決不了問題的。--Jerre Jiang  討論  2016年9月6日 (二) 14:20 (UTC)[回覆]
@Taiwanno1bestLiaon98:首先要使用WP:FAN理由移除綜藝節目章節,個人認為理據不足,再次強調他的界定是沒有維基化不中立沒有標來源包含原創研究,依照這幾點就已經不行再說綜藝章節屬於愛好者內容,因為都不符合,再者WP:NOT#INFO裡面的過度統計清單有說明可以考慮使用表格來提升冗長資料列表的可讀性,這也是為什麼我使用這個依據移除TWICE綜藝章節後仍被其他編輯者還原但不再進行移除只使用模板提醒編輯者的原因,而WP:NOTDIARY上面也已清楚說明,我也不再多廢話,另外的爭議點是,沒有共識尚未進行討論的情況一再強行移除及一再回退有爭議的內容,這也似乎違反了Wikipedia:修改、回退、討論循環一再的這種行為會被視作編輯戰,雖然我不斷強調我無法認同部分編輯者搞不清楚維基百科方針被移除了內容就惡意挑起其他條目的編輯戰及在討論頁惡言相向,但是反覆的移除及回退只會導致惡性循環,從而累積更多的破壞者,受影響的就不再只是明星類型的條目,相信在這次事件爆發後,大家都知道多少條目引發了編輯戰甚至出現了多個傀儡進行破壞,這不是大家所樂見的。-- Joshua Zhan 2016年9月6日 (二) 20:41 (UTC)[回覆]
我現在會處理的就是沒來源的錄影條目(EX節目 廣播)或是大堆頭演唱會(EX跨年晚會)的內容,至於怎樣的演藝活動算流水帳或是細節大家還沒定義就是。所以像固定班底或是專屬節目之類雖然沒來源還是會留住(但是就不會有人主動補上來源了)。其實像廣告或是封面拍攝我還蠻想刪掉了! 不過還沒共識就算了,我目前只會這樣處理就是。這些刪除我都一定會去對方的留言頁提醒告知理由,如果熱情的粉絲還是要跟我反覆退回1-2次,我就會申請保護了!另外,如果熱情的粉絲願意找一下來源,我也不會堅持要刪除了! 我最近比較忙,所以也沒很常在處理這方面的編輯就是! Zenk0113留言2016年9月7日 (三) 03:05 (UTC)[回覆]
首先中文維基百科自治,與英文維基、韓文維基無關,中文維基百科上的條目要遵守的規則與其是否翻譯自其它維基無關。請不要再引用外文維基的規範或慣例,這些內容我自動忽略。
關於主題,通告藝人上通告就是他們的職責,像沈玉琳、小甜甜等,一個月可能上好幾次,累計下來自出道上幾百次節目總有的,是否都要羅列?從個人角度,我有時候查資料,這些信息會用到。但是從維基百科規則出發,它們沒有參考來源,導致頁面過長加載變慢,很像愛好者內容。我沒有很好的解決辦法,有沒有藝人百科之類的可以容納這些資料?--Gqqnb留言2016年9月13日 (二) 01:56 (UTC)[回覆]
就之前另一位跟著打編輯戰的使用者講法,是有藝人相關wikia的,我覺得wikia跟維基百科互相分工是滿不錯的;但感覺華人圈對wiki的印象就是只知道維基百科,什麼東西都要往維基百科塞,這些wikia跟自架wiki就顯得很孤獨寂寞--Liaon98 我是廢物 2016年9月14日 (三) 10:36 (UTC)[回覆]

大家可以討論問題,但是不許打編輯戰。--Antigng留言2016年9月14日 (三) 09:36 (UTC)[回覆]

@Softyu:對閣下繼續進行編輯戰的行為表示遺憾,希望閣下能尊重其他與閣下意見向左的人的意見,以更加和諧保守的方法解決問題,而且刪除內容本身就是絲毫不具備建設性的做法。--Jerre Jiang  討論  2016年9月14日 (三) 10:24 (UTC)[回覆]

  • @Softyu:希望你能尊重討論結果

基於這議題所造成的大量編輯戰,希望大家能投票表示,盡快達成共識-Taiwanno1best留言2016年9月15日 (四) 12:25 (UTC)[回覆]

整理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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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新再整理一下論點:
  1. 上過綜藝節目就要加進條目顯然是違反WP:NOT。不可能一個藝人上了數百次,甚至千次節目,然後全部鉅細無遺地寫進條目,維基不是WP:愛好者頁面
  2. 不是所有上過的節目都能夠有來源證實,可能違反WP:可供查證
  3. 媒體活動列表什麼的我覺得本身是否有需要存在也成問題,不過先不說,暫且將這些綜藝節目放進去,那是不是其他條目的主頁面,例如藝人和組合等就完全不放非班底的綜藝節目,如果是這樣的話,我願意作出讓步,將所有非班底的綜藝節目全部先轉移至媒體活動列表再說。
  4. 長長的表格或列點也不是一篇好條目應該有,大家看一下藝人的FAGA就大概明白我的意思。
我自己也是有寫藝人條目,很明白大家想詳細展述關於藝人的一切,但是不同於電視劇、電影和專輯等等,綜藝節目可以上的次數幾乎是數不了那麼多,如果上節目本身是為了宣傳自己的作品的話,在有來源的情況下也可以完全轉移至相關作品的條目(音樂節目是一個很好的例子),而不需要無限地塞進主頁面,兩三年的話可能好像看起來不太多,十年二十年又怎麼辦?還是要拼命去塞嗎?我希望大家明白不是什麼都寫就是好條目,扼要地寫才是。—AT 2016年9月20日 (二) 18:37 (UTC)[回覆]
感謝AT閣下整理論點,關於這些問題我個人的觀點是:
  1. 關於我對WP:NOTWP:FAN的理解與閣下有所不同,上面我已經闡述過了就不再複述了;
  2. 來源問題只需要補充來源就可以(並不是沒有來源,只是沒寫來源而已);
  3. 這個我認同,而且部分條目的主條目和列表條目的內容都是有所重複,參考其他語言維基百科也是將章節內容完全移至列表條目的(前面有討論到WP:摘要格式的,但因為WP:摘要格式沒有共識,所以才出現混編的情況);
  4. 這個我認為只是認知和關注度(非關注度指引)的問題,如果按照我的認知(保留非班底的綜藝)那我就會認為這段內容符合FAGA,如果按照閣下的認知(不保留非班底的綜藝)那麼刪除相關內容顯然更容易達到FAGA的標準,所以問題的重點還是閣下或我的觀點有沒有共識性,關注度是因為中文維基FAGA的中心貌似並不在演藝類條目上,被提FAGA的演藝類條目本身就比較少。
再者閣下說轉移到相關作品的條目,但大部分相關作品沒有單獨的條目所以也沒辦法轉移。還有閣下認為時間久了會過於冗長,但維基百科不是維基新聞,不能因為冗長就刪除以前的內容,而且也不能因為怕以後冗長就提前刪除相關內容(而且有點為圖省事的感覺),如果怕主條目冗長完全可以使用WP:摘要格式,很多列表冗長的條目都使用WP:摘要格式進行了拆分。--Jerre Jiang  討論  2016年9月21日 (三) 01:42 (UTC)[回覆]
沒有單獨的條目就創一個啊,既然部分用戶也有能力寫得那麼細,把這些細項全部集起來放進一個列表內也不成問題。—AT 2016年9月21日 (三) 02:05 (UTC)[回覆]
呃,相關條目至少有幾十個,工作量貌似比較大,我會抽空拆分列表,還希望Softyu閣下不要再插手就好(題外話,Softyu閣下昨天剛剛把近十個包括我本人寫的參考資料、二手來源充足的公交線路條目掛了{{notability}}模板,就閣下的編輯記錄來看並不常編輯此類條目,在這裡我只想說我對事不對人,再者這些藝人條目沒有一個是我主寫的,我只是在發表我的觀點,希望閣下好自為之)。--Jerre Jiang  討論  2016年9月21日 (三) 02:37 (UTC)[回覆]
我只是在翻看昨天的存廢討論時發現有公交線路的條目被提存廢,對比之下覺得某市公交線路這些條目內多數或者說絕大多數來源並沒有構成有效充分的對某一線路的介紹所以才提的關注度,反正掛滿三十天我會去提存廢讓大家討論就是了如果各方得出共識我當然不會亂改,不過上次討論暫停時只是兩邊自說自話,我並不認為那是所謂的「共識」----找來源好麻煩肯定幫不到你 2016年9月21日 (三) 15:15 (UTC)[回覆]
都是複製貼上而已,有共識的話,大家一齊做很好辦。與此同時,媒體作品列表以外再加入非班底綜藝節目便應該禁止。—AT 2016年9月21日 (三) 02:41 (UTC)[回覆]
剛剛分拆了一個Red Velvet條目,還望大家幫忙一起拆分其他的條目,至於爭議的源頭TWICE因為全保護無法編輯,還有再次重申拆分了以後就不要繼續在列表條目進行刪除爭議內容了。--Jerre Jiang  討論  2016年9月21日 (三) 03:31 (UTC)[回覆]
以下為我的論點:
  1. 我的想法與AT大一樣,我認為這些流水帳就是NOT中所謂的「日記」,不再贅述。
  2. 這個實際上有些問題,若是單單要證明上過節目這件事,根據可供查證方針來說,沒有要證明觀點只是要證明事實時,電視節目本身就可當來源(就像電影、ACG條目的劇情段落,不用附來源,因為電影或ACG本身就是來源),所以用沒來源刪除或有來源保留感覺很是奇怪;AT大是否說是要WP:獨立第三方來源
  3. 雖然爭議內容統一到一個頁面去比較好處理,但是爭議仍未解決,而且還是以直接開新的頁面來處理,群起效尤之下,反而變成像是在「就地合法」。花時間搬運這些內容到新頁面,還不如把這些時間花在搬到藝人wikia上。
  4. Datou大似乎誤解AT大的意思,他是指GA/FA都是用文字段落來敘述,每個被提到的出場,都有相應的文字段落解說,以表示這個出場對其人生有意義,而非羅列一堆出場,讀者卻不知道這些出場的意義,這只會顯得像是資料庫而違反WP:NOT。另外Datou大似乎對WP:摘要格式有些誤會,不是條目長了就可以依「摘要格式」分拆;我上面也說了,分拆出的東西必須符合維基百科收錄規則,不然應該是把長條目清理縮減,而不是分拆。而現下的爭議就是這些內容該不該收,都還沒結果就直接說依摘要格式來拆,這反而違反摘要格式本身的意思。--Liaon98 我是廢物 2016年9月21日 (三) 12:56 (UTC)[回覆]
雖然,設立列表來收納這些內容並不是最好的方法,但是如果可以解決現在收錄標準不清的問題,我願意先讓一步,然後再說。至少現在雙方都得出不應在列表條目以外增添非班底綜藝節目的共識,個人認為這是一個好開始,這應該比現在雙方在各處激戰要好得多。—AT 2016年9月21日 (三) 15:46 (UTC)[回覆]

關於藝人條目應該是用本名還藝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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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User_talk:Owennson#關於潤娥。很多時候,藝名比本名要常用得多,根據命名常規,個人認為應該悉數移至較常用名。以討論中提到潤娥為例子,潤娥搜索結果結果超過70萬,反觀林潤妸只有不足1萬,差異非常明顯。其他語種也是使用較常用的藝名多於本名,當然如果本名比藝名常用的話,便移至本名,重要的是哪個常用。最後希望得出共識,是否有需要將藝人條目悉數移至常用名,請求得到社群的意見,謝謝。—AT 2016年9月27日 (二) 07:51 (UTC)[回覆]

(+)同意:取了藝名就是希望大家能盡量叫她這個名字,不然何必取藝名?她是藝人不是嗎?尤其當藝名確實比本名常用時,更是應該稱呼藝名。話說回來,AT君怎會用日文google來搜尋(她不是韓國人嗎?)?AT君知道有{{google}}模板嗎?-游蛇脫殼/克勞 2016年9月27日 (二) 09:29 (UTC)[回覆]
因為人在日本。不過不太影響搜尋結果。google模板還是第一次知道啊,謝謝告知。—AT 2016年9月27日 (二) 09:33 (UTC)[回覆]
只是有一堆人連本名也破壞而已。很明顯地連參考資料的連結都沒去點一下就胡改一通。太妍(本名金泰耎,不停被改成「金太妍」或「金泰妍」,就「妍」字而言更應改成「姸」)、Sunny(本名李純揆,較少被破壞)、潤娥(本名林潤妸,只見台灣人強行改成「林潤娥」,倒不見有人改成「允兒」的)、徐玄(本名徐朱玄,這個被大陸用戶破壞成「徐賢」比較多)的條目都有類似問題。--owennson聊天室獎座櫃2016年9月27日 (二) 09:44 (UTC)[回覆]
破壞可以通過保護和封禁解決,但是這與標題使用常用名沒有衝突。—AT 2016年9月27日 (二) 09:53 (UTC)[回覆]
似乎用藝名比較適合,但本名可寫入條目首段。這樣如何?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6年9月28日 (三) 02:58 (UTC)[回覆]
如果是公開資訊,理應添加。—AT 2016年9月28日 (三) 03:03 (UTC)[回覆]
  • (!)意見:還有張藝興也是一樣。由於萬惡的中國廣電總局在作祟,所以內地媒體只能以本名「張藝興」來稱呼他。不知道中國大陸以外是什麼情況,是用Lay的多還是用張藝興的多?--Dabao qian留言2016年9月28日 (三) 14:23 (UTC)[回覆]

要不要限制一下{{藝人}}系列模版「暱稱」、「綽號」參數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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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RC的時候,經常能看到新用戶們在藝人條目的這兩個參數上充分發揮他們的創造力。注意到在信息框中加來源的人十分鮮見,嚴格來說隨意添加暱稱和綽號可能會構成生者傳記方針中提到的「無來源或少來源的爭議內容」。這些搜索結果是zhwp的所有條目中,「暱稱」或「綽號」參數中超過兩項的條目。可以看到,其中有很多值得商榷。林振強中的「傻強」,算無來源的負面內容吧?何炅中的「遊戲王、老大」,綽號可能不需要唯一性,但這種實在是太平凡了,說不定某些學校每個寢室都有一個「老大」;「搜證王」,Google了一下,這似乎是單一事件中產生的綽號,真的有必要收入百科全書嗎?柯受良中的「亞洲第一飛人」,有違中立了吧?薛之謙中的「我薛、我謙」,這是愛好者網頁嗎?以上例子是想說明,這類參數很容易被不明真相的萌新加入不適當的內容;考慮到這類參數的百科性不高,我認為廢除都不為過,不廢除也得規範一下什麼樣的暱稱可以加入。 --碸中嘌呤的白磷萃取 打譜 2017年3月22日 (三) 03:37 (UTC)[回覆]

  • (!)意見:早就有規範,須為經常出現在新聞媒體上的暱稱或綽號方可加入。所以參數本身並沒有問題,問題出在使用者身上。--Dabao qian留言2017年3月22日 (三) 09:23 (UTC)[回覆]
  • 在有可靠來源的情況下,加入這個參數沒有問題。問題是使用參數的編者並不留意這一點。新建藝人條目的確實新手居多,除了「暱稱」,還會加進「三圍」、「體重」之類不存在的參數。還有沒弄清模板使用方法,不完整地複製粘貼其他條目源碼導致的錯誤。--Tiger留言DDL是第一生產力 2017年3月22日 (三) 12:36 (UTC)[回覆]
    • (:)回應user:Tigerzeng[[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的確,使用這個模板的大多數都是IP用戶,而且很多都不會去看模板文檔,而是直接從既有條目複製現有模板再清空模板內容後使用,所以才會造成這樣或者那樣的問題。關鍵是這個模板早就加入了檢測未知參數的功能,如果有編者往裡面加入不存在的參數的話,在預覽時會出現紅字提示的。IP用戶和新用戶在保存編輯之前都是要強制預覽的,可是他們根本就不會去留意那些紅字。對於這個問題,一是要多點人手去清理那幾個追蹤分類,使得既有條目中不再含有不受支持的參數。二是下大力氣推廣可視化編輯器,藝人模板現已全面支持可視化編輯器,用它生成出來的模板不會出現這些問題。--Dabao qian留言2017年3月22日 (三) 12:58 (UTC)[回覆]
  • 對參數暫時沒什麼意見,但柯受良中寫亞洲第一飛人是沒有違反中立的,很多來源都可以支持。--KRF留言2017年3月22日 (三) 13:47 (UTC)[回覆]
很多人infobox里不加來源是因為內文的相同事項已有來源。-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3月26日 (日) 17:02 (UTC)[回覆]
建議直接取消本參數。如果真的是很重要的暱稱(如「周董」),應當在內文提及。—Chiefwei - 2017年4月2日 (日) 07:02 (UTC)[回覆]
(:)回應user:Chiefwei[[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問題是管用嗎?想寫的用戶肯定會找別的參數來替代(比如「別名」),還有就是誰來清理遺留參數?--Dabao qian留言2017年4月2日 (日) 14:28 (UTC)[回覆]
直接在模板里取消之後,信息框就顯示不出來了。—Chiefwei - 2017年4月6日 (四) 06:52 (UTC)[回覆]
把暱稱欄位取消是因噎廢食的行為。有些藝人的著名暱稱只有一兩個,且對於粉絲而言真的很常用,甚至有典故可考; 例如「學生王子」之於鄧光榮、「一代妖姬」之於白光 (影星)、「娃娃影后」之於李菁 (邵氏演員)、「長腿姐姐」與「睡美人」之於葉楓、「帽子歌后」與「鳳姐」之於鳳飛飛;他們的著名暱稱並不多,且使用上確實與藝人本人幾乎畫上了等號,為何不能出現在資訊框呢?-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4月6日 (四) 08:48 (UTC)[回覆]

藝人活躍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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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藝人}}模板有個「活躍年代」的參數。請問如果一個團體或藝人宣告舉辦了最後一場演唱會(演唱會名稱有「最終」的字眼),但沒有宣告引退、解散,之後再也沒有出歌、演唱會和活動。請問這樣算是終止活躍嗎?因為目前有編輯戰認為沒有宣布引退跟解散,仍算是「活躍」;但實際上舉辦過「最終」演唱會,也不再有活動,我認為已終止活躍。請問這個參數該如何填--Liaon98 我是廢物 2018年2月1日 (四) 07:17 (UTC)[回覆]
  • 沒可靠來源斷言就別改,「最終」可能有多種情況和不同理解(萬一開的是「xxxx年xxx最終演唱會」,或者轉領域等情況)。有宣布可以附加來源並寫截至所在年。一整年沒活動再改。--YFdyh000留言2018年2月1日 (四) 08:02 (UTC)[回覆]
  • 最終演唱會後距今已一年半以上,沒有新活動,團員也都已經各數不同公司。類似情況像是5566,同樣分屬不同公司後就不再活動,條目也是先標為不活躍,直到5566幾年前合體出來亮相一陣子,才又另外標了新的活躍區間(但中間仍視為不活躍)。--Liaon98 我是廢物 2018年2月1日 (四) 08:17 (UTC)[回覆]
我會以最後一個作品為主。後來偶爾參加個五月天演場會或是復出演場會或合體主持節目也不算活耀吧? 一堆團體也是打著單飛不解散的名稱,我也會不會列入活耀。Zenk0113留言2018年2月1日 (四) 08:58 (UTC)[回覆]
如果一整年沒有可靠來源(有效)報道,我會認為該年起不再活躍。有間斷的表達可能不太美觀,而且/如果無來源表述。如果不時小出現一下,空缺標註(xxxx年-)或許是個遷就法。---YFdyh000留言2018年2月1日 (四) 14:38 (UTC)[回覆]

請問藝人非重大緣由請假是否歸屬瑣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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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藝人非重大意外傷害而請假一天是否有必要收錄在條目內?Hjh474閣下似乎堅持生病請假需收錄,我個人認為過於瑣碎不宜收錄——Jaovei留言2019年12月28日 (六) 18:25 (UTC)[回覆]

@Jaovei同一問題可不必多處提問。將於原處回應。--Hjh474留言2019年12月28日 (六) 18:37 (UTC)[回覆]

客棧升格可能涉及演戲形象的虛構編輯手冊議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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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打擾諸位,現虛構編輯指南正處在可能升格階段,是以可能由電遊專案方面活躍編輯加速推進編輯規程化,翻譯、審閱和交換意見可能均有需補足之處,尤其本專案了解形象演繹者同好,同時適宜協調並帶動社區和社羣內更多討論:

該手冊影響範圍可不限於演繹者,可跨傳媒塑造形象關聯系列課題,產生連續影響,期待不吝協同參與,可調動和活躍多方維基人和維基計劃間的互助互利,以補足本地維基參與計劃的系統偏好運作可能遺留的不足之處。謝閱。--約克客留言2022年6月7日 (二) 13:31 (UTC)[回覆]

偶像組合頁面有沒有必要增加官方未認證的成員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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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好多條目都有組合成員的定位,但是每個人的唯粉通常因為定位吵架,有沒有必要禁止在偶像組合頁面加入非官方的成員擔當--Clinex19留言2022年7月28日 (四) 13:13 (UTC)[回覆]

請問藝人愛好者內容的清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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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個藝人條目中,發現有粉絲陳列雜項WP:FAN,讀完WikiProject_talk:歌手和演員沒有相關討論,雜誌、寫真書、舞台(大型晚會表演非個人專場),請問這屬於WP:NOTDIARYWP:IINFO嗎?
代言部分User_talk:LuciferianThomas/個人專案/人物條目維護,雖然有陳述結論,但我需要更清楚的清理方針,很多粉絲只會列舉品牌人和品牌大使,分不清楚是長代還是短代 囧rz……--W&Bcookie留言2022年7月27日 (三) 13:34 (UTC)[回覆]

目前沒有相關方針,所以解決方案除了解決提出問題的人還真的沒方法。 --窩法乙烷 兒法夢碎 2022年7月28日 (四) 07:04 (UTC)[回覆]

中國藝人條目序言章節的粉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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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藝人條目的序言章節有加入「粉絲名」、「應援色」、「應援口號」信息。請問是否有需要展示這類信息?對於粉絲、應援類信息,對於不同類型藝人是否有不同的方針? 舉例:

中國大陸《創造101》選秀藝人:孟美岐吳宣儀楊超越段奧娟等;

中國大陸演員:趙露思譚松韻丁禹兮彭小苒莊達菲等;

中國大陸歌手:毛不易張碧晨劉宇寧

--桃花影落飛神劍留言2022年10月15日 (六) 06:50 (UTC)[回覆]

除了應援色有限制,其他記得是無法可管,就算有法也只能防軍子不防小人。 --窩法乙烷 兒法夢碎 2022年10月15日 (六) 07:54 (UTC)[回覆]
「粉絲名」已經不限於中國藝人條目了,但有些紅星的「粉絲名」的確會常被傳媒直接用作代稱,也算一種基本資訊。應不應放在導言沒意見。--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0月16日 (日) 16:15 (UTC)[回覆]
沒有必要,不是宣傳工具不收錄不經篩選的內容。此類列入序言,應使用可靠獨立的有效介紹證明價值,且最好得到具加入價值的共識,否則有理由移除。但粉絲參與的條目,交流協作是個大難題,會變成編輯戰或持久戰。如果有可靠來源(包括官方一手資料性或者可靠第二手),我倒是不反對列入信息框,但可能缺少相關欄位。--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16日 (日) 19:15 (UTC)[回覆]
( π )題外話 官方顏色等維基數據屬性,也許能收錄部分雜亂但有來源的信息。而是否要、如何在條目中展示(已有或單獨的信息框),我沒有明確的想法,且不一定真的適合在條目中展示。口號與應援口號似有差異,可能沒有相關屬性。粉絲名/群組,可能多數沒有寫入正文的重要性及來源證明,只能淪為宣傳而非介紹。--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16日 (日) 19:30 (UTC)[回覆]
依照我對百科全書該有的樣子,我認為嚴格來說這些是不該被收錄的。--~~Sid~~ 2022年10月22日 (六) 14:22 (UTC)[回覆]
個人見解「粉絲名」如官方公佈的,建議可以保留的,但建議補充相關參考來源;應援口號建議刪除,理由:WP:FORUM。--Abcet10留言2022年10月28日 (五) 16:18 (UTC)[回覆]

藝人參與綜藝節目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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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過:
已通過「重新明確藝人參與節目列表相關處理原則」之共識,後或可待熱心站友另行建立相關資料頁面。敝人代為先行結束討論。--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13日 (二) 11:25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22/10/06#文彬影視作品列表引起的疑問。按2016年WikiProject_talk:歌手和演員#綜藝節目是否不應該放在明星條目呢?,達成了不應在個人條目羅列非固定班底綜藝的共識,如沒理解錯誤,當時@AT容許另作獨立列表條目作為折衷。@LuciferianThomas教學中,以SpeXial影視作品作為例子。老實說,如按平日的條目獨立性討論,例如近來常有的馬來西亞政治人物分拆條目,這些列表可用「匪夷所思」來形容,SpeXial影視作品更是完全沒有來源的列表。我明白這可能是歷史遺下的問題,但也需要問清楚現在應按什麼標準去判定(1)分拆舊條目的內容、(2)建立新條目是否可接受。是否任何有條目的藝人,都有資格被建立綜藝節目列表條目?是否需要來源?另也徵詢第一個告知我此共識的@Wongan4614的意見。--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0月13日 (四) 12:36 (UTC)[回覆]

( π )題外話(...) 吐槽 對於「羅列非固定班底綜藝」的禁止性標準和清理,我個人不是很喜歡。如果內容不濫(比如每次必寫、代言寫全、溢美之詞),參加綜藝又存在一定的可說明的價值或重要性,我主觀上認為有陳述和連結意義,對「構築百科全書網絡」也有幫助,有資料性價值,雖然時常踩在瑣碎資料或原創總結的門檻。
SpeXial影視作品顯然是WP:NOTIINFO了。「獨立列表條目」難道是非瑣碎資料、可供查證的「法外之地」?維基語錄維基文庫後,建立維基履歷吧。[開玩笑的]--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13日 (四) 13:14 (UTC)[回覆]
我本來的主張就是全數刪除,現在也是一樣。況且,共識雖然說可以建立列表,但是不代表就不需要遵守其他規定,仍然需要滿足WP:可供查證Wikipedia:LIST等規定才能建立。--AT 2022年10月13日 (四) 14:31 (UTC)[回覆]
來源方面好辦。然而WP:LISTD主要談的是篇幅,本來的標準就是篇幅太多又不能明確定義為瑣碎的東西,就可以分拆,但當非固定班底綜藝這種瑣碎內容容許分拆,那要如何理解?是不是某個藝人當了5個綜藝的一集嘉賓(假設都有新聞報道來源),篇幅太短,不能寫也不能作獨立列表,當他參加過的綜藝足夠多就可以作獨立列表了?怎樣才算足夠多?
另外,我的意見,組合的節目列表比個人的節目列表有意義,因人數多篇幅自然較多,也有助分析各成員的活動分佈。--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0月16日 (日) 16:07 (UTC)[回覆]
我隨便列的而已,WP:V還是需要遵守。幫忙找個例子是合規的幫我更新一下,確實不太恰當。--西 2022年10月14日 (五) 01:12 (UTC)[回覆]
已更新為少女時代影視作品列表。--CaryCheng留言2022年10月14日 (五) 08:21 (UTC)[回覆]
可,感謝Cary君,這個例子好多了。如果有需要的話歡迎更新該說明頁以更貼切反映方針指引要求。(該例子也是2020年末寫的了,那時剛入維不久大概率也沒想那麼多。--西 2022年10月15日 (六) 03:12 (UTC)[回覆]

重新明確藝人參與節目列表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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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和近期也曾有人提出過質疑指2016年討論達成共識不明確,我能理解他們的疑惑,該討論最終確實僅達成妥協共識;過去兩三年我根據該討論結果執行時,遇到的回退基本上都是不清楚規則或社群共識的新手,並未有巡查員、回退員或管理員提出質疑。故此,希望根據維護的經驗訂立更清晰的共識,以更好的規限此等過度詳細內容。以下是我的個人建議:

  1. 演藝人員單次主持的大型節目或在一個時間跨度內固定參與(包括主持、代班主持及班底)的節目通常相對容易找到參與節目本身的影片以外的多條可靠來源支持:
    • 若節目本身具備關注度並存在條目,且條目中有包含主持人員變革的可靠來源,則直接連結節目條目即可,若可附註來源佐證加入和離任日期更佳;
    • 若節目本身可能具備關注度但未有建立條目,或並未符合關注度要求,則應當附註來源佐證參與節目及加入和離任的日期。
  2. 演藝人員非固定參與(擔任飛行嘉賓)的節目屬於瑣碎資訊,尤其歌手或通告藝人可能會透過大量參與節目而獲取曝光。很多情況下都未必能有參與節目本身的影片以外的多條可靠來源支持,且並不對於有關人物構成足夠的影響或重要性從而被寫進條目中。若因參與節目而引起對人物事件的關注(如爭議),應當以摘要格式寫進條目內文中。
  3. 若參演演藝作品佔篇幅過長,可分拆為獨立列表條目,但仍應遵從可供查證非原創研究等方針。

以上供討論:@ATYFdyh000FactrecordorCaryCheng。--西 2022年10月18日 (二) 05:01 (UTC)[回覆]

(+)支持。--AT 2022年10月18日 (二) 23:37 (UTC)[回覆]
(+)支持。--CaryCheng留言2022年10月19日 (三) 08:59 (UTC)[回覆]
關於(2)算不算瑣碎資訊,沒有什麼既定看法。但有兩點想提一提。其一,按我的常識,縱使單次出席也並非「很多情況下都未必能有參與節目本身的影片以外的多條可靠來源支持」,反而是經常都有娛樂新聞報道(縱使並沒有特別事情發生過),當然也視乎那藝人有多紅,所以需釐清這裡對於「瑣碎」的判斷,是按其性質(例如單次出席)為主還是按來源的數量和深度為主。其二,單次出席大型活動、非固定參與節目,似乎本來是兩回事,據近來觀察,按過往共識嚴格執行刪除後者的人,也未必會去管前者。--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0月19日 (三) 17:48 (UTC)[回覆]
每集有不同嘉賓的節目,因應節目性質的不同,嘉賓角色在節目中的份量也可以相距很大,尤其訪談類節目,對於認識該嘉賓往往有很大作用。覺得還有一片空間介乎於(1)和(2)之間。--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0月19日 (三) 18:16 (UTC)[回覆]
「大型活動」意思是例如金鐘、金馬或跨年節目等大型節目(我應該是寫錯字了)。參與節目的收錄標準應是對於其本身有影響的(例如主持新節目),「認識該來賓」並非對演藝人員的重要性而僅是觀眾、粉絲的角度。維基百科不是宣傳工具,收錄的應該是普遍可公認對於傳主的身份有影響的內容而非「是否有助於讀者/觀眾認識」。至於是否瑣碎內容則應當是顯而易見的,一個人不可能同時主持20個節目,但可以在特定時期一口氣上20個不同的節目(例如宣傳期或通告藝人),每個節目的宣傳、訪談大同小異,顯然並不個別具備重要性的事件。WP:NOTDIARY也指出「例如名人和體育明星的新聞報道可能頻繁出現且涵蓋大量瑣事,但使用來源會導致條目過度詳細,看起來像本日記。不是每一場比賽、進球、或揮手都有足夠意義寫進人物傳記內。」正正清晰說明了不該「有來源就塞進去」這個道理,有來源之餘還得評量重要性。藝人作為嘉賓參與綜藝節目就有如球員參與單一賽事,而記錄作為班底參與則可類比為記錄參與一整季賽事,閣下可以依此比較一下根據方針的理解哪些適合收錄在條目之中。--西 2022年10月20日 (四) 04:11 (UTC)[回覆]
明白,不反對。--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0月20日 (四) 13:22 (UTC)[回覆]
我覺得不能解決爭議問題,是否從節目中發掘出獨家價值/信息,然後表格改寫為散文/備註,參演就變為值得保留。(雖然大多可能是一手或非獨立來源)。對身份有影響又包括何種影響,首次參加春晚的集體節目(配角/參演),首次成為大型品牌代言人,首次公布履歷或家庭或婚姻情況,首次回應爭議,首次以某某身份參演,或者僅限可靠來源介紹提及的可達標(可能十不存一),如果來源只提「某節目」那介紹節目名又是否得當。「是否有助於讀者/觀眾認識」不重要、「對於傳主的身份有影響的內容」重要,對於散文是沒錯的,但對於條目仍不可避免的列表/表格式陳列,可能損其完整性、編輯爭議頻發。--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20日 (四) 13:48 (UTC)[回覆]
先逐個例子回應:
  • 「首次參加春晚的集體節目(配角/參演)」並不實際對於有關人員有長期的直接影響,演員上春晚唱個歌不會就因此成為了歌手(需要後續真的發歌才會真正改變身份),倒是主持幾乎是必然會被來源所提及的。單純的演出是否能當成其本人的「作品」我是不太認同。
  • 「首次成為大型品牌代言人」離題,但有來源即可(雖然我是覺得有很濃烈的宣傳意味,畢竟不可能有人把「代言人」視為某藝人的主要身份之一)。
  • 「首次公佈履歷或家庭或婚姻情況」「首次回應爭議」寫內文也頂多帶過節目名稱(來源有說就行),但同樣參演節目本身並不會改變藝人本身的身份(是其言論改變其本身,這個在什麼場合下都可能發生,是否參演節目無任何影響)。
  • 「首次以某某身份參演」這個更離題了吧,現在沒在說規範參演影劇的列表?
列表不會因為是列表就不受WP:NOT規範,列表也是內文的一部分,固然應當受規範。當一個歌手每次發新歌或專輯的宣傳期上十餘個節目宣傳,發四首歌就上四十個節目了,音樂作品四項、參加節目四十項,到底他的正職是歌手還是通告藝人?就算是通告藝人好了,假設每個月上十幾二十次節目,一年就一百多項,又是否合理的收錄呢?足球員籃球員是不是每一項比賽都得紀錄呢?顯然不是。--西 2022年10月21日 (五) 00:05 (UTC)[回覆]
  • 參加春晚等大型節目,對絕大多數藝人(同類參演小於3次),我覺得是值得提及列出的非瑣碎事項(大型集體節目可能除外),對其人生和生涯也不能說低價值。簡單以主持或固定參與判定瑣碎,我認為仍不完善,且「主持」未必是節目重點、重要角色。
  • 有粉絲參與的藝人條目,廣告、代言等內容蠻多的,是否加入真不好說,我也覺得宣傳意味很濃、很多該清理,例子。主要是「參與節目的收錄標準應是對於其本身有影響」,粉絲加入代言內容顯然是認為對人物本身產生影響,但我覺得大多沒有,如此還是主觀判斷。其實「長期」、有知名度(獨立有效介紹)的代言或許更重要。
  • 正文為求完整,經常是時間+節目名+內容,那麼同等內容的表格內容,是否就不算瑣碎。是否節目含有新披露的「值得記載」的內容,就是討論中的「對演藝人員的重要性」,這可能很模糊和廣泛。
  • 某某身份,我細化一些,比如某些粉絲、新聞或傳記會稱,加入某公司後的首部作品/首次出演某類型/首次以某身份參與製作,種種。再比如,知名演員早年的非知名作品/跑龍套,是否均是瑣碎信息,但這有時存在有效介紹/對人物構成重要影響,是否有來源介紹就不瑣碎。
--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21日 (五) 01:21 (UTC)[回覆]
  • 仍不能認同,收錄標準不應因為傳主本身的知名度或關注度而變化。每個知名的演藝人員總會經過不怎麽知名的時期然後才開始獲邀參與大型節目,以閣下認為適合的標準不就成了起初符合收錄條件,出名後年年獲邀出席就變得瑣碎不該收錄,然後就刪除了?「對其人生和生涯也不能說低價值」往往只是主觀的判斷,主觀地我認同新晉藝人獲邀進行專訪或參與大型節目對其本人具備重要性,但客觀而言實際仍不對其有影響。
  • 同意僅應收錄長期並有可靠來源佐證的代言,這部分完全沒有異議。
  • 不清楚您表達的什麼,如果正文出現列表式或排比式的「時間+節目名+內容」那麼不是WP:NOTDIARY規範的日記形式是什麼?
  • 「加入某公司後的首部作品/首次出演某類型/首次以某身份參與製作」不是本次討論的重點,請分開討論。
--西 2022年10月21日 (五) 04:10 (UTC)[回覆]
出席央視春晚和日本紅白這類節目對於藝人在該地區的「地位」顯然具廣泛公認的指標作用,等同拿了一個不大不小的獎,與一般節目不能同日而語。我同意有特別價值的演出,應多以散文陳述而非列表。至於什麼節目地位特別高,每個地區每個界別(如戲曲、動畫歌手)也不同,難以具體羅列,倒不如舉出一些重要例子,其他可由「多個獨立可靠二手來源皆描述其特別價值」去詮釋。--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0月21日 (五) 15:24 (UTC)[回覆]
再講,參與單次大型活動,不論主持和一個環節的演出者,能短時間內參與多少個的可能性根本就差不多,而且演出者獲得的關注往往都比主持人高得多,我敢肯定「相對容易找到參與節目本身的影片以外的多條可靠來源支持」一定是演出者方面(一些名氣很低的除外)。在單次大型活動上偏向主持是非常怪的。--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0月21日 (五) 15:56 (UTC)[回覆]
需要注意維基百科不是宣揚特定觀點的地方,出席央視春晚和日本紅白這類節目對於藝人在該地區的「地位」顯然具廣泛公認的指標作用,但維基百科不應用作反映一個人的主觀「地位」(尤其藝能界沒有明確的「地位」界線,一切都是主觀認定的),沒上的也不代表沒名氣;此外散文內文的部分並非本次討論的重點,但其實若同類型過度瑣碎的出席節目內容寫在內文裡面(例如A'N'D的過往版本)任誰都應該同意讀起來像是日記。
我發現這一部分有一個問題是各地的大型節目的舉辦方式有明顯的差異。香港各台的大型節目幾乎往往都是總動員出席,給每個人都收錄下去我個人不認為有太大的意義,而典禮的表演嘉賓往往也是得獎者,收錄沒特大的意義。台灣的大型節目(基本上就是紅白藝能大賞)比較貼近比賽形式,或許可參考比賽參賽者的模式紀錄;三金(金馬金曲金鐘)則固然最重的是獲提名者及得獎者(但這個獎項段落已經有,重複紀錄是在多餘),其次反而是主持人的表現(例如剛剛昨天舉行的金鐘就是這樣情況),表演的來源反而相對不及主持人的來源。--西 2022年10月22日 (六) 05:34 (UTC)[回覆]
還是主張多集綜藝節目無必要與單次節目綑綁討論。可先處理好前者,後者宜此後另行討論,徵詢更多意見。
我嘗試搜尋「金鐘獎」或「金鐘獎主持」,新聞主要內容是得獎名單包括最佳主持人獎得獎者,至於是屆主持是誰,有的略有提及,有的根本沒提及。
當初討論多集綜藝節目的理由是主持不可能短時間內參與多個,一集嘉賓卻能短時間內參與很多個,以致個人條目內容冗長,上面我已說過在單次節目中主持和嘉賓出席節目的密集程度分別不會大,主持人數少、嘉賓人數多是另一個問題,它影響的是節目條目內容長度,能類比的是電影電視劇演員名單。另外,單次節目的數量是不是真的很密集?
我堅持某些節目具指標性意義。--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0月22日 (六) 12:05 (UTC)[回覆]
可,我稍後處理。--西 2022年10月22日 (六) 14:04 (UTC)[回覆]
同意分開處理。
單次大型節目的表演和主持有不少值得收錄,誰誰上過春晚、紅白經常是說一輩子的事。英維上不少特色列表都收錄了歌手在Grammy表演的資料,正文也會提及。
多集綜藝有一些也有收錄的價值,如Saturday Night Live上的表演往往引起長時間討論,成為表演者生涯中的重要事件。--Benevolen留言2022年11月7日 (一) 21:41 (UTC)[回覆]
補充一下關於「按過往共識嚴格執行刪除後者的人,也未必會去管前者」,確實,但這次是等於重新訂立共識,有加減也並非不妥,合理即可。--西 2022年10月20日 (四) 04:12 (UTC)[回覆]
這意味清理範圍顯著加大,似乎應徵詢多些常編輯藝人條目的朋友。--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0月20日 (四) 13:25 (UTC)[回覆]
我個人過去清理的時候僅以來賓身份參與大型節目的項目也都給刪掉,反正本來就不符合「固定參與或主持」這一部分。是否真的擴大了範圍我不敢說。--西 2022年10月20日 (四) 13:37 (UTC)[回覆]
我覺得大膽清理就好,如果清理有問題,就請他簡單說明一下為何需要保留即可,我相信如果真的是具有足夠重要性的事件或者主持,清理的維基人一看解釋就知道這可以保留了,根據過往經驗比較常碰到的是為保留而保留的理由,我認為這才是後續清理比較會遇到的問題。--~~Sid~~ 2022年10月22日 (六) 14:20 (UTC)[回覆]
我覺得可能需要WP:RSN那種集中討論和列明標準的地方,不然就是主張刪除和主張保留者在互列觀點證據嘗試說服對方(或者編輯戰/放棄),而其他參與者不了解有討論發生、無法感知標準。用客棧討論也可以,但似乎容易話題變寬而最終無結論。--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22日 (六) 18:54 (UTC)[回覆]
(+)支持。--~~Sid~~ 2022年10月22日 (六) 14:13 (UTC)[回覆]
(?)疑問除了影片外沒有其他可靠來源的情況下,如何判斷第2點中有關人物構成足夠的影響或重要性;按照個人了解,中國內地的綜藝節目難以找到可靠來源,能否提供判斷標準,謝謝。--Abcet10留言2022年10月28日 (五) 16:35 (UTC)[回覆]
綜藝節目方面現在提出的就是「不是主持、班底就不收錄」,我不清楚會不會連主持、班底都沒有來源,但擔任來賓有沒有來源也不是應該收進去就是了。--西 2022年10月30日 (日) 01:42 (UTC)[回覆]
我覺得無論是什麼類型的活動也好,能得到節目/活動以外的多條可靠來源支持都不是很容易。那假如有很多可靠來源說這件事,說明此事很有可能不是垃圾內容。從另一個方面看,能以摘要方式寫進內容的應該也可以寫進表格就是了。所以嘛,我認為說如果非固定參與(擔任飛行嘉賓)的節目可以得到節目本身的影片以外的多條可靠來源支持,抄進表裏也應該可以的。反是內容代言應該提一下,沒有第三方來源說明的就不應該收錄,不然就成了宣傳某公司的內容了。--Ghren🐦🕒 2022年10月30日 (日) 07:35 (UTC)[回覆]
似乎各個地方有差異。上面提到中國大陸很難找到獨立可靠來源,以有來源為標準的話數量不會太多。但是香港我印象中每集嘉賓的報道不少。還有就是略帶一提名字算不算呢?要用上有效介紹概念?--Factrecordor留言2022年11月7日 (一) 17:26 (UTC)[回覆]
我覺得略帶名字的不算。--Ghren🐦🕛 2022年11月25日 (五) 04:04 (UTC)[回覆]
WP:NOTDIARY清晰指出「即使個體值得關注,並非所有涉及的事件都是如此。例如名人和體育明星的新聞報道可能頻繁出現且涵蓋大量瑣事,但使用來源會導致條目過度詳細,看起來像本日記。」凡是若是有來源提及就寫進條目,那麼所有主要的條目都大概率會非常臃腫冗餘。現在主要不是有沒有來源之談,而是是否對於有關個體來說是瑣碎內容的問題。個別單次參與綜藝節目顯然在大部分情況下並非對於名人有明顯的關聯或影響。大型節目尚且不談,歌手、演員等去一般的綜藝遊戲節目或訪談作宣傳可以一段時間內上很多然後一段時間完全一個都不上,對於藝人來源顯然不具有任何顯著的重要性。上面有些用戶及過往交集過的用戶提到過訪談節目是否對於藝人有所影響,我並不認為上訪談節目本身具有重要性,具有關注度的是裏面所談到的內容,若有關注度自然有報道,也同樣自然可寫進條目內文中。若一個老演員老歌手出道數十年,上過的節目達數百條,是否應當全數列出?我們應當訂立的標準是不論是老藝人新生代都能適用的標準,不是剛出道就統統「對他有意義」,出名後就變成瑣碎資料那樣。--西 2022年11月17日 (四) 03:02 (UTC)[回覆]
  • 「個別單次參與綜藝節目顯然在大部分情況下並非對於名人有明顯的關聯或影響。」是「顯然」的,我想這是整個討論的出發點——所以就說了要多條來源支持。
  • 「上訪談節目本身具有重要性」:是的。「具有關注度的是裏面所談到的內容」:是的。「若有關注度自然有報道,也同樣自然可寫進條目內文中。」不是。比如徐向前這種條目,年譜幾百頁厚,有好幾本為他寫的傳記,那是不是代表那幾本傳記寫的內容都可以寫進來正文中?不是。一樣有可能有WP:NOTDIARY的情況。「若一個老演員老歌手出道數十年,上過的節目達數百條,是否應當全數列出?」不是。將所有有多條來源支持的單個節目/活動乃至非固定參與寫進出也一樣有可能是瑣碎資料。我只是認為,沒有「多條可靠來源」支持的,極大可能是瑣碎資料而已。我只是認為不直接認定演藝人員非固定參與(擔任飛行嘉賓)的節目屬於瑣碎資訊而已。而且「若因參與節目而引起對人物事件的關注」這種東西假如不是指什麼社會層面上的爭議的話,其實也不是很難達到。這寫進條目也是不太合理的,那倒不如寫進列表。
--Ghren🐦🕛 2022年11月25日 (五) 04:27 (UTC)[回覆]
(+)支持。--桃花影落飛神劍留言2022年11月3日 (四) 06:18 (UTC)[回覆]
既然都挖了2016年的留言,要不順便把當事人也叫來,不然又被說是小圈圈討論,不具效力。@Datou 1996SoftyuTaiwanno1bestJoshua_ZhanLight0113GqqnbLiaon98:。 --窩法乙烷 兒法夢碎 2022年11月6日 (日) 03:09 (UTC)[回覆]
@Zhu2005125PunkhippieTodayIs2019:另外也ping一下韓圈人。 --窩法乙烷 兒法夢碎 2022年11月6日 (日) 03:12 (UTC)[回覆]
@LuciferianThomas:想請問一下若能得出共識,將修改哪一些方針與指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11月16日 (三) 18:00 (UTC)[回覆]
不需額外修改方針指引,僅是重新確立過往討論共識和確認WP:NOTDIARY等的執行細節而已。--西 2022年11月17日 (四) 03:03 (UTC)[回覆]

  1. 演藝人員單次主持的大型節目或在一個時間跨度內固定參與(包括主持、代班主持及班底)的節目通常相對容易找到參與節目本身的影片以外的多條可靠來源支持:
    • 若節目本身具備關注度並存在條目,且條目中有包含主持人員變革的可靠來源,則直接連結節目條目即可,若可附註來源佐證加入和離任日期更佳;
    • 若節目本身可能具備關注度但未有建立條目,或並未符合關注度要求,則應當附註來源佐證參與節目及加入和離任的日期。
  2. 演藝人員非固定參與(擔任飛行嘉賓)的節目屬於瑣碎資訊,尤其歌手或通告藝人可能會透過大量參與節目而獲取曝光。很多情況下都未必能有參與節目本身的影片以外的多條可靠來源支持,且並不對於有關人物構成足夠的影響或重要性從而被寫進條目中。若因參與節目而引起對人物事件的關注(如爭議),應當以摘要格式寫進條目內文中。
  3. 若參演演藝作品佔篇幅過長,可分拆為獨立列表條目,但仍應遵從可供查證非原創研究等方針。

由於已經數週無額外意見且反對意見已處理, 公示7日,2022年12月2日 (五) 02:12 (UTC) 結束,公示內容如上;無需寫入方針指引,僅為明確WP:NOTDIARY等方針指引的執行共識。--西 2022年11月25日 (五) 02:12 (UTC)[回覆]

建議建立{{輔助說明}}頁。--Xiplus#Talk 2022年11月25日 (五) 03:15 (UTC)[回覆]
可,但模板恐怕不合適吧,該模板「此頁是一篇論述,內容代表編者們的意見,因此內容僅供參考」一句不能反映共識地位。--西 2022年11月25日 (五) 03:24 (UTC)[回覆]
更高層級應該就到指引了,不考慮立為指引嗎?--Xiplus#Talk 2022年11月25日 (五) 04:24 (UTC)[回覆]
我傾向用WP:CC19的{{infopage}}。--西 2022年11月25日 (五) 06:07 (UTC)[回覆]
公示期結束,無其他反對意見,共識獲得通過。稍後建立資料頁。--西 2022年12月2日 (五) 02:20 (UTC)[回覆]
@LuciferianThomas:情況如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12月12日 (一) 01:56 (UTC)[回覆]
共識不必然需要建立頁面紀錄才有效,完成公示程序即生效。近期還在考試,考完再做剩餘的整理工作,不想做得太隨便。--西 2022年12月12日 (一) 03:34 (UTC)[回覆]
LuciferianThomas主要是希望給這頁面找個存檔的地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12月12日 (一) 12:06 (UTC)[回覆]
單純是存檔的話WT:NOT就行了吧(--西 2022年12月12日 (一) 16:51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談綜藝嘉賓性質,以《隨懿深度行》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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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到@Rastinition君以「非列表性質條目不收錄嘉賓」為由將綜藝節目《隨懿深度行》內容中的每集嘉賓人名刪除。希望就此澄清及討論以下兩方面:

  1. Wikipedia:娛樂產業內容相關共識指的是藝人的個人條目不羅列擔任飛行嘉賓(非固定班底)的節目,並沒有說節目條目不列出嘉賓,且《隨懿深度行》的各集嘉賓均有來源可証。
  2. 藉此可檢討一下對嘉賓(及其是否瑣碎)的劃分是否應該有更多種程度。@:LuciferianThomas君當初草擬此共識的精神(見WikiProject_talk:歌手和演員#重新明確藝人參與節目列表共識):「歌手或通告藝人可能會透過大量參與節目而獲取曝光。很多情況下都未必能有參與節目本身的影片以外的多條可靠來源支持,且並不對於有關人物構成足夠的影響或重要性從而被寫進條目中。」此節目的嘉賓在簡單的定義上確是屬於非固定班底,然而,節目只有四集,每集更只有一位嘉賓,嘉賓合共就只有四人,四名嘉賓均和主持一樣需特意從香港遠赴馬來西亞拍攝,來源方面更是每集都有強調誰是嘉賓的來源,這情況跟「透過大量參與節目而獲取曝光。很多情況下都未必能有參與節目本身的影片以外的多條可靠來源支持」的程度相去甚遠,對於藝人本身算不算「構成足夠的影響或重要性」未可知,但對於這節目一定「構成足夠的影響或重要性」。--Factrecordor留言2023年11月21日 (二) 10:40 (UTC)[回覆]
@Factrecordor
問題分成
  1. 對共識內容的理解是否錯誤
  2. 共識內容是否需要修改
如果是第1項,理解的內容更正後依照更正狀況執行,因為我不是共識產出的參與人員,解釋或釐清不能由我執行。如果是第2項,依照調整後的結果執行。--Rastinition留言2023年11月21日 (二) 11:05 (UTC)[回覆]
@YFdyh000ATBenevolenCaryChengGhrenStevencocoboyElmondCkh3111CyrussKK1230Tw dramaWongan4614WpcpeyWill629NickiceSammypan夢一長--Factrecordor留言2023年11月21日 (二) 11:08 (UTC)[回覆]
@Factrecordor 標記全站禁制的Wpcpey沒有意義。
  • ( π )題外話標記我不會收到提醒。
  • (~)補充2023年11月21日 (二) 11:05 (UTC)的文字。如果是我理解錯誤,後續的處置會照已經理解的狀況處理。
--Rastinition留言2023年11月21日 (二) 11:13 (UTC)[回覆]
理解,有待釐清。--Factrecordor留言2023年11月21日 (二) 11:58 (UTC)[回覆]
我強調一遍,Wpcpey沒有被全域禁制,你不要亂說。--MilkyDefer 2023年11月22日 (三) 10:08 (UTC)[回覆]
輸入的文字錯誤,改成站。--Rastinition留言2023年11月22日 (三) 10:17 (UTC)[回覆]
我認為第一點理解是對的:個人條目不列曾擔任嘉賓的節目,而作為節目內容一部分的嘉賓可以根據重要性考慮列出。就這裡的例子而言,節目名稱是「隨懿」,明顯表示嘉賓是節目的重要部分,不可能不列出。類似的例子有《跟住矛盾去旅行》。--Benevolen留言2023年11月21日 (二) 23:47 (UTC)[回覆]
節目內容的嘉賓我是認同需要列出,即使是獎門人這些條目我也覺得加入嘉賓也無不妥。
但個人條目不應列出作為嘉賓的節目,甚至雖然本人未動過加入了來源的作為嘉賓的節目,但根據WP:ENTVAR不應收錄以飛行嘉賓身份參與之綜藝節目,事實上有關內容也該刪除,但本人覺得有關來源是有效利用該活動反映WP:關注度
例如劉芷君的香港同胞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四周年文藝晚會,本人認為有關來源僅介紹節目,非「有效介紹」。--幻柘留言2023年11月22日 (三) 04:37 (UTC)[回覆]
我沒有看過這個節目,但如果有嘉賓兼有連結支持(某君經常強調),便可以加上,嘉賓都是節目的關鍵人物。但實際上只因某君太悠閒,專找一個快執笠的電視台節目來改來改去,扮老大周圍警告人。Ckh3111留言2023年11月22日 (三) 02:10 (UTC)[回覆]
重看草擬共識時的討論,是從藝人個人條目及分拆的個人演出列表出發,並沒談過節目條目方面。上述幾位亦同意節目條目可列出嘉賓。還是請@LuciferianThomas君確定這點。--Factrecordor留言2023年11月23日 (四) 15:34 (UTC)[回覆]
節目條目列出嘉賓按集數內容共識(WP:TVCONTENT)處理。--西 2023年11月23日 (四) 15:45 (UTC)[回覆]
@Rastinition此共識只要求提供來源佐証。故可按此恢復相關內容。--Factrecordor留言2023年11月24日 (五) 14:58 (UTC)[回覆]
@Factrecordor 總結用近似WP:BLP的標準嚴格執行WP:列明來源(如果是以我的認知我會這樣總結我目前的理解)--Rastinition留言2023年11月24日 (五) 21:41 (UTC)[回覆]
(+)支持:對於R君的見解予以贊同。Stevencocoboy 2023年11月28日 (二) 08:19 (UTC)[回覆]

藝人條目綜藝節目列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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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共識:
飛行嘉賓和一次性參演節目不宜收錄為列表。討論暫行關閉。--Kriz Ju留言2024年3月28日 (四) 17:22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根據現時娛樂產業內容相關共識,社群於2022年11月的討論中達成的共識:維基百科不是日記,在藝人(包括個人和團體)的主條目中,只可收錄以班底身份參與之綜藝節目,不應收錄以飛行嘉賓(即非班底、非常規的嘉賓)身份參與之綜藝節目,飛行綜藝內容只能收錄在獨立列表條目中(例如少女時代影視作品列表)。 但是現時折中的條目處理方式,如連詩雅孫漢霖‎等條目,飛行嘉賓是會被放到主條目,但附加新聞參考,因此想詢問大家認為有沒有必要刪除,或是再作調整? @LeoP 07IamHKerCkh311Stevencocoboy李李一Tw dramaApple vCyrussKK1230WaynelowsOOppNqqOOBenevolenWill629PtreporterCnec4c21想各位來討論一下。--Wongan4614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07:00 (UTC)[回覆]

關於「飛行嘉賓是會被放到主條目,但附加新聞參考」,抱歉我想確認一下,您是不是指「博愛歡樂傳萬家」這一條?--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07:07 (UTC)[回覆]
似乎兩個條目都是這一項存在爭議。《博》每年舉辦一次,容易令人產生不適用於該論述的印象。當年的討論也提到了春晚、紅白等,同樣屬於該類情型,也同樣被認為適用於該論述。有新聞參考只提供可查證性,不改變表演者屬飛行嘉賓的性質。應該刪除。--Benevolen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07:45 (UTC)[回覆]
指「博愛歡樂傳萬家」的,之前已經想討論,今天剛好看到Stevencocoboy編輯就放上來討論。
這問題我一直沒時間放上來討論,就以「飛行嘉賓是會被放到主條目,但附加新聞參考」這折衷方案來讓不少條目保留--Wongan4614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3:06 (UTC)[回覆]
另外我也想藉此機會請教一下,有關WP:ENTVAR中「飛行嘉賓」和「班底嘉賓」定義遇到晚會類的綜藝節目——當然如果有朋友覺得晚會不算綜藝那另說——的時候應該如何界定,現有的說明對於帶狀的或者連續多期的綜藝節目當然沒有疑義,但是對於晚會類的可能需要社群確認一下共識。--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07:17 (UTC)[回覆]
(:)回應:現時藝人條目綜藝節目列表是依照社群於2022年11月的討論中達成的娛樂產業內容相關共識而編輯,所以一般藝人主條目內只可收錄以班底身份參與的節目(年度一次性質包括晚會、慈善騷也可視為固定節目,但須附上來源證明),至於其他非班底、非常規的飛行嘉賓身份參與的節目一般不宜收錄在藝人主條目內。Stevencocoboy 2024年2月29日 (四) 07:28 (UTC)[回覆]
感謝,了解您的意思,就像是萬千星輝賀台慶又或者是春晚這一類一年一度的,事實上我自己在處理這些列表的時候也基本這麼辦;但其實我最主要想問的是非「年度一次」的,是否也能允許收錄?有一些晚會是非規律性的,甚至可能只會舉辦一次的,這種我感覺目前的共識沒有講得很清楚?--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07:34 (UTC)[回覆]
根據論述的精神,絕大部分晚會恐怕都不應該在收錄範圍。閣下認為難決的有具體的例子嗎?--Benevolen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07:53 (UTC)[回覆]
諸位講得我有點迷糊了2333我想確認一下的是:
  1. 像春晚、紅白、博愛歡樂傳萬家又或者慶祝香港回歸祖國二十五周年文藝晚會這類間隔固定時間跨度舉辦的晚會(註:此處把它們歸為一類,僅基於「固定時間間隔」的定義),其主持和表演者,各自的身份應該如何界定,是班底還是飛行嘉賓;
  2. 像是香港小姐、超女這一類也是間隔固定時間跨度舉辦的活動,其中存在主持、參賽者、評委和表演嘉賓,各自的身份應該如何界定,是班底還是飛行嘉賓;(尤其是參賽者)
  3. 非規律性的我一下子沒有想到很準確的例子,就像是愛心無國界311燭光晚會這種吧?其主持和表演者,各自的身份應該如何界定,是班底還是飛行嘉賓。
PS:其實上面像主持這一類的身份我沒有疑義,只是說起來了就順道一提,主要的還是其他。如果以上問題有因我疏漏而未覽及的指引可解答,煩請指教,謝謝。--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08:06 (UTC)[回覆]
我覺得主要看藝人在節目中是否擔任主要角色,選秀節目中參賽者算是主要角色,主持、評委、表演嘉賓應該算是「飛行嘉賓」,間隔固定時間跨度舉辦的節目主要看是否「構成足夠的影響或重要性」,晚會的表演嘉賓實際可以算是「飛行嘉賓」😀--小丸子Shun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11:55 (UTC)[回覆]
訂立條文時那個討論WikiProject_talk:歌手和演員#重新明確藝人參與節目列表共識,當時來wiki不久的我正是最初的發起者,但到了條文訂立時已丟下了,沒發表意見。當時我認為多集節目及一次性節目情況不同,曾力主分開處理。--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4:04 (UTC)[回覆]
一次性節目確實需要再討論一下——想請教您對於在下上邊列出的幾個情況意見如何?--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4:36 (UTC)[回覆]
此外,關於多集節目,早前遇到《隨懿深度行》這個例子後,我曾發起個別討論,但得不到回應,現在正式提出對條文的檢討。當初草擬此共識的精神是:「歌手或通告藝人可能會透過大量參與節目而獲取曝光。很多情況下都未必能有參與節目本身的影片以外的多條可靠來源支持,且並不對於有關人物構成足夠的影響或重要性從而被寫進條目中。」此節目的嘉賓在簡單的定義上確是屬於非固定班底,然而,節目只有四集,每集更只有一位嘉賓,嘉賓合共就只有四人,四名嘉賓均和主持一樣需特意從香港遠赴馬來西亞拍攝,來源方面更是每集都有強調誰是嘉賓的來源,這情況跟「透過大量參與節目而獲取曝光。很多情況下都未必能有參與節目本身的影片以外的多條可靠來源支持」的程度相去甚遠,若論「構成足夠的影響或重要性」也不見得會低於一般的劇集配角演出。由此可見,過於簡單的一刀切劃分有時會扼殺較重要的綜藝演出。--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4:16 (UTC)[回覆]
我倒覺得您舉的這個《隨懿深度行》倒是很明顯的飛行嘉賓的例子——只出現一集,並非常駐——首先人數多少用來比較就不是很合適,總不能說四十個嘉賓的節目,嘉賓對節目就不那麼重要,又或者說這些嘉賓就不用遠赴某地去;另外「和主持一樣...遠赴馬來西亞」的話,譬如RM這種,他們的主持群和嘉賓也都是要同樣到某地拍攝的,那總不能說嘉賓是常駐。如果這種再列進藝人主條目,難免就會比較臃腫了。--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4:35 (UTC)[回覆]
那麼你覺得《跟住矛盾去旅行》系列如何?上面舉的連詩雅正有參與。--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4:50 (UTC)[回覆]
我覺得這種就談不上飛行嘉賓了,因為飛行嘉賓的概念是跟常駐相對的,常駐實際上是類似於主創的身份,就像訪談節目一樣,訪問者固定而來訪的人每期不同;而您舉的這個例子我更傾向於把它視為是一批常駐嘉賓分成數組錄製,然後在播放上分成不同期播出。--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5:00 (UTC)[回覆]
如何去分辨及定義常駐?集數與長度?譬如《隨》每個嘉只有一集每集半小時,《跟》通常兩集,每集一小時;又譬如《隨》有一個固定的主持,《跟》沒有。是從這些地方分辨嗎?--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6:02 (UTC)[回覆]
我認為集數和長度並不屬於分辨常駐的要素——就像我前面已經提到的人數多少問題一樣,我認為用數量化的東西來分辨嘉賓是什麼身份以及以此來為嘉賓身份的重要性去辯護是徒勞的。《隨》或許可以類比《康熙來了》或者《魯豫有約》這種訪談節目又或者像RM、獎門人這種遊戲節目,會有固定出演嘉賓或主持人角色,如有飛行嘉賓會每期更換;而《跟》則沒有主持角色,且事實上所有的嘉賓都是這個節目的固定出演,只是由於播出關係造成在不同集中出現。--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6:18 (UTC)[回覆]
或者舉個也許不恰當的例子好了:假設每一個出演者都有專用個人攝像,然後用一個顯示器把所有的個人鏡頭都顯示,不做任何剪輯也不分集數而讓各個鏡頭拍出的內容一直播放下去的話,如果有些人播著播著就會不見的,這算飛行;而有些人一直都在的話,這才算常駐。像《隨》,只有黎會一直在;而《跟》,所有人都會一直在。(當然我這個看法只針對連續節目,不過競賽類的節目可能不好說)--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6:26 (UTC)[回覆]
(?)疑問:應該是說飛行嘉賓應該以有關人士是否該節目長期主角/主持決定?
  • 例如比賽:參加者會是該節目主角,因此他們都不會是飛行嘉賓,但評委如果不是常駐,就該認為是飛行嘉賓。
  • 而晚會/籌款節目:因為表演嘉賓該上台表演,非該節目主角,即使每年都會出席,也該認為是飛行嘉賓;但主持本身就是在該節目主持者,當然地不會是嘉賓。
  • 最後是旅遊節目:以《隨》和《跟》以及《尋找世界另一個我 台灣篇》(下述《尋》)作為例子,《隨》本身節目主角是黎諾懿,而且以TVB官方簡介是以「主持黎諾懿『公器私用』,藉節目帶同四位『女神』好友」作介紹,當然地嘉賓僅為飛行嘉賓;而另一方面,《跟》以及《尋》其實兩個節目是以一個主題作為一個系列(如《跟》是以一對矛盾對立的嘉賓作為一個系列,《尋》是以嘉賓同名同姓作為一個系列),因此《跟》以及《尋》雖然嘉賓只出現兩三集,但我認為不屬於飛行嘉賓。
--Wongan4614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8:56 (UTC)[回覆]
閣下提到的《跟》與《尋》中的「嘉賓」正確定位是主持/主演,《跟》條目中表格里的「嘉賓」稱謂與inforbox矛盾,其實是錯誤的。--Benevolen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00:07 (UTC)[回覆]
不過剛才翻查有關《跟》與《尋》,嘉賓和主持有一個很奇怪狀態,在新聞中大部份都是以嘉賓稱呼有關系列主角,因此我對此其實不太確定如何定義。--Wongan4614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02:37 (UTC)[回覆]
基本同意@Wongan4614閣下的意見——除晚會表演嘉賓這一部分我略作保留,因為也許有意見會認為一個晚會不論是否一年一度,反正一次就是一個show,那麼你在這個show里作為表演者登場,就是組成整場表演的主角之一了(其實頗奇妙地這或許可以和《跟》來比較,其實晚會節目和《跟》的節目流程一樣,也是你方唱罷我登場,那麼把晚會比作一個濃縮了的《跟》也未嘗不可,這樣的話其實每個表演者都是主演)。我覺得這種意見也未嘗不可,因為如果論起來,綜藝節目的主持/代班主持/固定嘉賓往往樹立(或協助)整個節目的基本底色,飛行嘉賓只是「加菜」(沒有不敬的意思);而晚會的邏輯則有不同,主持和表演者是共同樹立整個節目的基本底色的——晚會主持對晚會風格的定義性影響顯然沒有綜藝節目主持強,和晚會表演者相比則各有份額,難以分出高低。基於此,似乎也很難用綜藝節目的邏輯來套晚會,說晚會的表演者就只是飛行。
以上只是個人意見——利申:其實就算共識說晚會表演者就當作飛行而不收我也不打緊——關鍵是要有個共識說法來把WP:TV中可能引起辯經的部分完善一下就好了。--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06:39 (UTC)[回覆]
我想這討論帶出的是,不要為禁「飛行嘉賓」而禁「飛行嘉賓」,而是為什麼要禁「飛行嘉賓」。節目性質很多樣,說到最後還是以來源著重什麼來判斷。--Will629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11:54 (UTC)[回覆]
  • 當初說禁「飛行嘉賓」是因為沒什麼來源,及數量很多,而上述談判斷是不是所謂嘉賓時還得參考來源所顯示的重心,那倒不如直接交給來源。按當初的精神,不管藝人算不算「嘉賓」,出現了多少集,若有多個來源將重心放於他身上,這種情況理應數量不會太多,若該藝人因為非常當紅,什麼舉動都能出大量新聞,大概也很易達到可分拆列表的程度。
  • 至於放諸一次性節目,我暫有以下想法:
    1. 第一,我是堅決反對一次性節目的主持人是主角/比表演者重要的論點,在前次討論時已指出,關於一次性節目的報道,表演者或競選者(如有)重於主持人的情況較多。不知其他地方是怎樣,在香港,一次性節目的主持人時稱為司儀,早前我整理劉家傑(新聞報道員、各種節目主持、司儀經驗豐富)的資料時,就看到他批評1987年一個全能司儀比賽,當中指出司儀與節目主持人是不同的,前者不及後者[1]
    2. 這裡的題目是綜藝節目,歌手條目有時會另外劃分音樂會章節。非個人音樂會屬於這個討論範圍嗎?如何定義?有些一次性節目雖不稱音樂會,但性質是很像非個人音樂會的。例如香港幾個老牌籌款節目中,保良局的星光熠熠耀保良就是以音樂會式為傳統。
    3. 基於第1點,由於一次性節目相比多集節目更常出現沒明確「主角」的情況,我更強烈地認為應交給來源,即依照具體有什麼來源去判斷,而不是設一種一刀切式的條文然後漠視來源。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13:35 (UTC)[回覆]
另引述一位朋友知道這討論後的舉例。黎芷珊主持的最佳男主角 (香港電視節目)最佳女主角 (香港電視節目)系列開宗明義專訪曾拿男主角/女主角獎項的演員,嘉賓有較高的條件限制,不是隨便能上的,雖有固定主持,但節目的重心在嘉賓身上,是非常明顯和符合現實的。--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3月1日 (五) 14:24 (UTC)[回覆]
有點分別,因為如果仔細去觀看TVB簡介,其內容是:「由資深娛樂新聞女主播黎芷珊主理的星級清談節目《最佳男主角》」,節目的重心在嘉賓但同時有固定主持。不過我應該再仔細有關本人認為的定義:「在比例上多於一定程度下以一個主題作為一個系列進行拍攝,並沒有固定主持」方能不算作飛行嘉賓。(有關定義期望大家作修正)--Wongan4614留言2024年3月3日 (日) 18:07 (UTC)[回覆]
此外,由一開始我已對於未能分拆列表不准收錄,能分拆列表的就准收錄,覺得非常不妥,應該標準相同。--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2月29日 (四) 14:49 (UTC)[回覆]
補一句:重新確立共識的時候有實質調整,但ENTVAR我當時好像沒改好說明(只直接複製了舊有說明)。已按2022年11月共識條文更新該章節所載規定,現時不應該再存在「分拆成列表就能收錄」的情況。謹此也為設立WP:TV頁面時的疏忽致歉。--西 2024年2月29日 (四) 17:57 (UTC)[回覆]
所以現在建議是只要飛行嘉賓就刪去有關內容?即使有來源?--Wongan4614留言2024年3月10日 (日) 04:55 (UTC)[回覆]
基本而言,上次重訂的共識是:如果內容足夠重要、有足夠來源,可以寫進內文,那麼就請寫進內文;如果參與了都沒其他來源報道,或者列出來僅僅會變成日記形式的,那就不要寫。--西 2024年3月11日 (一) 02:22 (UTC)[回覆]
@Stevencocoboy如果是這樣,我想和Stevencocoboy討論一下有關這方面,因為現在就是以列表形式,想討論全刪還是其他方式。--Wongan4614留言2024年3月12日 (二) 05:57 (UTC)[回覆]
@Stevencocoboy想問一下如果所有現時在列表形式的飛行嘉賓內容全刪可以嗎?--Wongan4614留言2024年3月19日 (二) 08:35 (UTC)[回覆]
(:)回應@Wongan4614以飛行嘉賓身份參與的節目一般不宜收錄在藝人主條目內(一次性質節目除外但須附上來源),可以直接全刪。Stevencocoboy 2024年3月19日 (二) 08:45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藝人條目出演作品列表格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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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現在的藝人出演作品列表有兩種寫法。

想問哪一個才對?謝謝!--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7月15日 (一) 04:36 (UTC)[回覆]

在藝人條目列舉演出作品的格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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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中午時分在維基專題討論:歌手和演員發問了一次,但隨後發現那個專題好像沒有甚麼流量,討論又都是在互助客棧搬過去的,所以改到這裏來。抱歉)

我看到現在的藝人出演作品列表有兩種寫法。

想問哪一個才對?謝謝!--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7月15日 (一) 16:39 (UTC)[回覆]

沒有強制規定。WP:WORKS。「列表應該儘量單純,記載最簡要的資料,避免不必要的備註,華而不實的格式應該清理」「若列表項目變得過於複雜,可能需要考慮使用表格加以整理」。也可參考Wikipedia:優良條目/分類/傳播媒體#傳播媒體人物傳記或其他高關注度條目。--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7:09 (UTC)[回覆]
嗯... 可能要參照愛瑪·史東條目的做法了... 她用了15年才累積到的量,我打算寫的那位可能僅用了5年... 不過如果真那樣做,條目主體又可能變得太單薄,或許需要反覆嘗試。--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7月15日 (一) 17:29 (UTC)[回覆]
看了您的問題,我倒是想借您這個話題問一個可能有點歪樓但可能也不是太歪的問題(希望不會有人認為我擾亂討論)——色情演員的演出作品數量可能相當多(相比一般藝人,可能是異乎尋常地多),是否應該比照一般藝人列出?若列出,是應該在內文列出還是獨立列表條目列出?--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7:43 (UTC)[回覆]
個人覺得,首先要排除那些重複推出的作品,例如精選、合集之類;其次單位應該由大至小,例如盡量以DVD為單位,如果有個別沒有被DVD收錄的作品才獨立表列。--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7月15日 (一) 23:53 (UTC)[回覆]
篠田步美這條目為例,「無碼」部份的做法是對的(我知道的精選/合集都被跳過了,不過倒過來也有一兩部要補回去),「有碼」部份有些屬於精選或合集的應該可以減省掉--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7月16日 (二) 00:05 (UTC)[回覆]
完全贊成您的觀點,我認為合集(個人精選和片商多人)都不必列。——只是說就像篠田步美或波多野結衣這類單體,周期長數量大,即使去掉了前面說的這些,也還是很多(捂臉)這是比較讓人頭疼的(這還沒有算上像您說的上下馬問題,就只論有碼而言)——像後者現在是是乾脆沒有這個列表的,我認為這樣肯定是不好,因為沒有依據表明其他的非色情類別作品就比色情類作品有更多的列出的價值,但是要列出,就又多到了一個令人「發指」的地步。又譬如像一些出道年份較長的專屬,像吉澤明步,也很難避免這樣。——我傾向於對這類情況(太多了的)還是採取獨立列表條目,只是不知道普遍的看法是否覺得這樣做合適。--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7月16日 (二) 04:08 (UTC)[回覆]
基於WP:NOTSTATS,我不贊成全數列出,只需要介紹有關注的。假設影視演員出演了近千部作品,也是一樣,名不見經傳甚至沒上映的,對藝人沒影響的作品不需要提。如果是作品列表條目,可能適當放寬。--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16日 (二) 03:17 (UTC)[回覆]
了解您的意思,我想這說到底還是一個關注度的問題,而結合數量的實際情況,可能獨立列表會是某些情況下較好的選擇。--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7月16日 (二) 04:14 (UTC)[回覆]

@YFdyh000 / @银色雪莉 更新一下。我最後選擇了分拆。列表有大約40K,主條16K,雖然主條短一些但不至於太短。草稿暫時放在我的用戶空間,進度大約是80%:

  1. 主條目
  2. 作品列表

現在差兩個小列表還沒補完,之後再收拾一下作品列表的簡介就打算正式建立條目。不過在此之前先詢問您倆的意見,看看以上做法是否恰當,謝謝。

以上 --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7月18日 (四) 04:57 (UTC)[回覆]

作品列表內容沒感覺特別多和多到分拆,但腳註蠻多。廣告和代言人如果寫入列表,可能太水,明星常有大量廣告合約和出演,只有少數具記載價值,既有效介紹——非獨立來源應該也行,如自傳提到其影響。--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18日 (四) 08:41 (UTC)[回覆]
@YFdyh000其實我就只是把原文版本的列表整合而已,我甚至嫌原版分得太仔細而減省了兩、三個分節。廣告其實相當少(原版只有12個),主要都是電影和電視劇。
其實我認為要分拆的原因有兩個:一、條目描述的這個人在可見將來還會有很多值得記載的作品和成就,與其到時再拆,不如現在就做,免得主條目太擁腫;二、我其實沒見過一個列表腳註這麼充足,所以其實是打算按FL的方向去編修。
現在比較大的問題是我沒有能力判斷哪個有記載價值,頂多是沒來源的直接不寫而已。而現在確實除了廣告之外全部都有來源。有些是原版沒有而我自己找到的,例如原版有些MV的來源是放在演唱者的條目裏。--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7月18日 (四) 11:19 (UTC)[回覆]
分拆我覺得可以接受。廣告代言部分基於WP:廣告代言感覺要重新考量,我認為在這個共識的前提下,除非是主業廣告,否則最好不寫;非主業廣告一定要寫的話,只寫確實有相當大影響力的廣告(不過即使是那種,也是散文化寫到正文裡會比獨立列出好)。獲獎記錄是不是還要中文化一下?列舉演員作品這事,只要來源OK,在列表這個環節,個人以為能列就列——大家不喜歡的可能是正文短小而列表漫長(有些傳記條目連正文都沒有,純作品列表),但不是不喜歡列出作品。--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7月18日 (四) 12:36 (UTC)[回覆]
@銀色雪莉就是因為獲獎紀錄還沒譯所以才說只有80%,不過那段其實很容易,只要從作品列表和獲獎模板複製貼上就行(事實上這人出道只有5年已經進了6個獲獎模板也是我急於寫她的主因之一)。現在先解決最需要解決的事。兩位都給了很好的意見,我思考一下再嘗試修修--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7月18日 (四) 12:54 (UTC)[回覆]

始終無人回應,希望早日達成共識。113.210.105.26留言2024年11月12日 (二) 08:32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