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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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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文學法理學研究的一個方向,關注法律文學的跨學科聯繫,是1970年代崛起的交叉學科[1]。法律與文學研究根源於法律思想史的兩個主要發展:第一,人們越來越懷疑孤立的法律是否是價值和意義的淵源,是否需要深入文化或哲學或社會科學的語境才能給法律意義與價值;二,人們越來越關注各種文本意義的變化性,無論是文學作品還是法律文本。

法律與文學的研究者主要有兩個方向:文學中的法律(研究分析文學名著中的法律問題)與作為文學的法律(用文學研究的闡釋分析批評等方法研究法律文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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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劉仁文. 法律与文学. 《人民法院報》. 2010年5月14日 [2014年7月3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年3月4日).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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