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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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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法理学研究的一个方向,关注法律文学的跨学科联系,是1970年代崛起的交叉学科[1]。法律与文学研究根源于法律思想史的两个主要发展:第一,人们越来越怀疑孤立的法律是否是价值和意义的渊源,是否需要深入文化或哲学或社会科学的语境才能给法律意义与价值;二,人们越来越关注各种文本意义的变化性,无论是文学作品还是法律文本。

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者主要有两个方向:文学中的法律(研究分析文学名著中的法律问题)与作为文学的法律(用文学研究的阐释分析批评等方法研究法律文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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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刘仁文. 法律与文学. 《人民法院报》. 2010年5月14日 [2014年7月3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3月4日).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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