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帕夫訴美國案
外觀
斯帕夫訴美國案 (Sparf v. United State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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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1894March 5 判決:1895January 21 | |
案件全名 | Sparf and Hansen v. United States |
引註案號 | 156 U.S. 51 15 S. Ct. 273; 39 L. Ed. 343; 1895 U.S. LEXIS 2120 |
既往案件 | Error to the Circuit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
法庭判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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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意見 | |
多數意見 | Harlan 聯名:Fuller, Field, Jackson, White |
協同意見 | Jackson |
不同意見 | Brewer 聯名:Brown |
不同意見 | Gray 聯名:Shiras |
本案推翻了先前的一項或多項判決 | |
United States v. Susan B. Anthony (1873) |
斯帕夫訴美國案(Sparf v. United States, 156 US 51 (1895), or Sparf and Hansen v. United States[1]) 是美國最高法院的案件,考驗被控犯有同一罪行的多名被告供述的可採性,以及陪審團的職責。
背景
[編輯]1884年1月13日晚上,在前往大溪地島的航行中,"赫斯珀號"(Hesper)輪船的二副、名叫"莫里斯·菲茨傑拉德"(Maurice Fitzgerald)的男子被發現失蹤。船員們相信菲茨傑拉德已經被殺,而他的屍體已被扔到了海裡。船長"索德格倫"(Sodergren)懷疑三名船員,即船員"聖克萊爾"(St. Clair)、"漢森"(Hansen)以及"斯帕夫"(Sparf)均參與了謀殺。索德格倫一直將三名嫌疑人關押,直到他們抵達大溪地島,在那裡他們被美國駐大溪地島領事帶上岸,隨後與其他人一起乘坐"熱帶鳥號"(Tropic Bird)輪船被送往舊金山。[1]在那裡,他們三人因謀殺"菲茨傑拉德"一案受審並被定罪。
判決
[編輯]法院於1895年1月21日以5票對4票作出判決,哈蘭(Harlan)大法官給出了多數意見。
註釋
[編輯]參閱
[編輯]- 陪審團否決權
- 美國訴E.C.奈特公司案
- 柯分訴美國案
- 美國訴托馬斯案 (1997)
- 美國訴多爾蒂案
- 斯泰蒂紐斯訴美國案
- 羅伯特·威廉·拉蒂默訴女王陛下案
- 喬治亞訴布萊爾斯福德案 (1794)
- 蒙哥馬利第一國民銀行訴戴利案
- 美國公民規則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