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自卫权
集体自卫权(英语:Right of Collective Self-defense)是集体主义在军事运作方面的一种超越自我“国防”范畴的概念,简言之就是,在自我没有受到任何军事威胁的状态下,积极出兵海外、参与多方军事集团共同介入他国战争事务,视为一种进攻作战的潜在概念,与本国关系密切的国家卷入他国武力纷争时,无论自身是否受到攻击,都有用武力进行主动介入以打击某一方。即一个军事集团的相关成员在其中的军事盟主的统一领导下,在某一成员所卷入军事纷争时进行相互武装协助、并互相实行集体进攻的军事行为;冷战时期的两大军事合作组织:北约以及华约,即以此概念运作的国家群体。
集体自卫权是现代地缘政治下的产物,但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合纵”便已有类似概念。1945年制定的《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主权国家拥有单独或是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这成为日后美国和苏联分别组建北约及华约组织的法律基础。此外,战争对二战后施行和平宪法的日本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故虽然已经有单独自卫能力,但对于是否承认集体自卫仍模糊其词,因周边区域的军事风险一直存在,有部分党派争取在现行法律架构下行使保守的集体自卫权[1][2],争议多年后在2016年通过安保法案正式解禁日本的集体自卫权。[3][4]
概述
[编辑]集体自卫权可以视同一军事强权集团成员在对其所敌视的独立国或其盟邦实施压倒性军力对抗时的出路,透过集体自卫以减小压制敌对国使用军事手段的风险性和复杂性,从而减小对军事敌对方实施军事入侵可能遭受失败的风险。虽然加入集体自卫协议的成员国并不表示届时一定会介入其他成员国遭攻击的处境,更多时候国际与国内政治情势对于一国的行为有最终影响,而象征性的预留集体自卫权,最重要功能是在于保有一定的外交筹码。比较著名的例子是二战时期的轴心国、同盟国,以及冷战时期成立的北约与华约组织。
约定可行使集体防御的军事同盟
[编辑]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日愈来愈多民众支持集体自卫权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亚太日报,2013年7月30日
- ^ War Crimes Law And The Vietnam War, Benjamin B. Ferencz, The American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ume 17, Number 3, June 1968.
- ^ 日本正式实施新安保法 解禁集体自卫权. [2020-09-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09).
- ^ 安倍:日本奉行積極和平主義. Now 新闻. [2021-0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