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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自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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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自衛權(英語:Right of Collective Self-defense)是集體主義在軍事運作方面的一種超越自我「國防」範疇的概念,簡言之就是,在自我沒有受到任何軍事威脅的狀態下,積極出兵海外、參與多方軍事集團共同介入他國戰爭事務,視為一種進攻作戰的潛在概念,與本國關係密切的國家捲入他國武力紛爭時,無論自身是否受到攻擊,都有用武力進行主動介入以打擊某一方。即一個軍事集團的相關成員在其中的軍事盟主的統一領導下,在某一成員所捲入軍事紛爭時進行相互武裝協助、並互相實行集體進攻的軍事行為;冷戰時期的兩大軍事合作組織:北約以及華約,即以此概念運作的國家群體。

集體自衛權是現代地緣政治下的產物,但中國春秋戰國時代的「合縱」便已有類似概念。1945年制定的《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主權國家擁有單獨或是集體自衛的固有權利,這成為日後美國蘇聯分別組建北約華約組織的法律基礎。此外,戰爭對二戰後施行和平憲法日本是一個十分敏感的話題,故雖然已經有單獨自衛能力,但對於是否承認集體自衛仍模糊其詞,因周邊區域的軍事風險一直存在,有部分黨派爭取在現行法律架構下行使保守的集體自衛權[1][2],爭議多年後在2016年通過安保法案正式解禁日本的集體自衛權。[3][4]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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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自衛權可以視同一軍事強權集團成員在對其所敵視的獨立國或其盟邦實施壓倒性軍力對抗時的出路,透過集體自衛以減小壓制敵對國使用軍事手段的風險性和複雜性,從而減小對軍事敵對方實施軍事入侵可能遭受失敗的風險。雖然加入集體自衛協議的成員國並不表示屆時一定會介入其他成員國遭攻擊的處境,更多時候國際與國內政治情勢對於一國的行為有最終影響,而象徵性的預留集體自衛權,最重要功能是在於保有一定的外交籌碼。比較著名的例子是二戰時期的軸心國同盟國,以及冷戰時期成立的北約華約組織。

約定可行使集體防禦的軍事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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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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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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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日愈來愈多民衆支持集體自衛權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亞太日報,2013年7月30日
  2. ^ War Crimes Law And The Vietnam War, Benjamin B. Ferencz, The American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ume 17, Number 3, June 1968.
  3. ^ 日本正式实施新安保法 解禁集体自卫权. [2020-09-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09). 
  4. ^ 安倍:日本奉行積極和平主義. Now 新聞. [2021-0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