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維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存檔/2011年7-9月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刪除:只有博客、個人網站等,不能體現關注度;廣告人物,不能體現重要性。--Isnow (留言) 2011年7月20日 (三) 17:16 (UTC)
  • 關注度指引》表明須要有可靠來源深入介紹該人,而此文未見。而根據《關注度(人物)指引》所定,須主演或次演一系列角色。雖此指引定明該等準則並不排他,但本人決援以回應「縱無來源亦可有夠多關注度」,定為次標準。今,此人主次標準俱不符,決維持原決。現有版本,可引G5速刪。作者未有新據,請勿阻止。茲嚴正警告。—J.Wong 2011年7月25日 (一) 04:27 (UTC)
  • 狀態:   結案
  • 相關刪除紀錄 · 連入頁面
  • 覆核理由:這非廣告或宣傳文件,且內容皆來第三方SSCI學術文獻證據. 本人是金融界高管,兼HR學者, 絕非HRCI的成員或利害關係人. 若管理員認為文中有那一條似有宣傳之味, 請告知, 而非直接刪除! 再次提醒, 該文是一篇客觀分析HR證照的文章, 符合維基精神,若管理者仍覺不妥,應比照維基原則,進行專業上的討論,謝謝—Collinsuen (留言) 2011年7月25日 (一) 05:37 (UTC)
  • 狀態:   無效
  • 相關刪除紀錄 · 連入頁面
  • 覆核理由:本條目反映了翻譯領域與信息技術結合的發展現狀,翻譯技術成為幾乎所有翻譯院校關注的要點,絕不可能是「挑點放到翻譯條目」下的事情。請管理員們先搜索下網站再下這種斷言為妥。至於是否原創,也已經解釋的很清楚了,因為這是本人的著作的前言的摘錄和改編,絕非原樣複製,而且我願意共享出來。請管理員尊重所有參與者的辛勤勞動,勿隨手刪除他人辛苦幾個小時的勞動成果。至於條目繼續完善的空間,顯然還是有的,我這裏已經寫了幾百字,結果今天上來一看,沒了!!! 請問,諸位管理員看到這種情況是什麼感覺?—162.105.242.25 (留言) 2011年7月17日 (日) 00:25 (UTC)
    既然閣下多次聲言此文乃改編自閣下著作,乃請閣下先聯絡義工回覆隊捐出版權,發電郵至permissions-zh - at - wikimedia.org。此後,本人會覆核此案,決定是否還文。—J.Wong 2011年7月17日 (日) 03:18 (UTC)
    本人聲明的是,此文改編(摘錄和改寫)自本人著作的前言部分,並非原樣拷貝。此書正在付梓過程中,尚未正式出版。我已計劃在書中提及本人參與編纂維基百科的相關事宜,事實上,發表出來,也是請教於全世界有識之士,讓我的書的前言部分更有時代氣息也更可信一些,所以版權將優先是維基的創作共享協議。只是因為有人質疑說寫的過好,懷疑是抄襲,我才提及此書,並留下了真實名字。請考慮。—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62.105.242.25對話貢獻)於2011年7月17日 (日) 07:49加入。
    既如此,本人始處理此案。閱畢此文,心中疑惑不鮮。首先,此文不如百科文章,難覓重心,似蜻蜓點水,各處一點即過,甚如議論文,此極須改進。另外,既然說到此為現狀,則應有少來源,而並非只有閣下著作。本人未見閣下請詞可推翻質疑。附筆︰此舉乃經《存廢議》通過,並非管理員一人之決,更非隨意而行,當悉。—J.Wong 2011年7月18日 (一) 04:51 (UTC)
(&)建議為了尊重原創之智慧結晶,請考慮(→)遷移維基學院,當若維基學院相當歡迎WP:原創研究,敝人留有翻譯技術之副本(僅作案例參考) 請162.105.242.25(俞敬松?)與敝人聯絡移動與後續至維基學院經營之意願,若無意願則當移除之。--安可來酒館談談2011年7月19日 (二) 15:14 (UTC)
一週既逾,呈請了無回音,唯告無效。如今遷移,未須權限,如以為須要,請着手申請。本人可暫為恢復是文以便匯入者連歷史一起遷移。—J.Wong 2011年7月27日 (三) 07:03 (UTC)
OK, 本人同意安可的意見,移動本人所寫的翻譯技術一文到維基學院中繼續完善。未來是否創建維基詞條,以後再論吧。請管理員轉移後,通知本人電郵 syu2005 [@] gmail.com 即可,謝謝. 俞
已恢複。—AT 2011年7月26日 (二) 08:52 (UTC)
(:)回應此條目已列入計劃中撥空處理,☺謝謝你。--安可來酒館談談2011年7月28日 (四) 16:48 (UTC)
可否將原條目寄送至敝人電子信箱?敝人會先評議後送交至組織的「議事團」,感謝不盡。--安可來酒館談談2011年8月3日 (三) 12:44 (UTC)
除了Korean jokes是侵權內容外其餘已發送--Ben.MQ 2011年8月3日 (三) 12:52 (UTC)
(:)回應已收到,☺謝謝你的幫助,未來這些條目會至個人成立的組織頁面進行覆核,目前採行是在User:UAL55/存廢覆核請求_(第一期)提供申請加入並可討論之,並會傳送副本至核准的成員電子信箱,以供審核查驗之用。--安可來酒館談談2011年8月5日 (五) 05:19 (UTC)
同位素同屬於某一化學元素,其原子具有相同數目的電子和質子,但卻有不同數目的中子(例如氕、氘和氚,它們原子核中都有1個質子,但是它們的原子核中分別有0個中子、1個中子及2個中子,所以它們互為同位素)。

中子的同位素是核素,包含0個質子,不同數量的中子:「具有相同數目的電子和質子,但卻有不同數目的中子」且英文版的同位素列表en:Table_of_nuclides_(combined)#Isotopes_for_elements_0-14en:Table_of_nuclides_(combined)#Unitized_table_.28all_elements.29也列出三種不同的中子的同位素(1n、2n、4n),這裏也列出en:Template:NuclidesDivided, 0-14三種不同的中子的同位素(1n、2n、4n),所以我之前創建的中子的同位素絕非原創研究(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0/09/28#中子的同位素被檢討刪除因原創研究),既然英文版的同位素列表en:Table_of_nuclides_(combined)#Isotopes_for_elements_0-14en:Table_of_nuclides_(combined)#Unitized_table_.28all_elements.29也列出三種不同的中子的同位素(1n、2n、4n),所以我之前創建的中子的同位素絕非原創研究,所以我請求恢復該條目。—宇帆(留言·) 2011年7月31日 (日) 02:53 (UTC)

就三種同位素似乎沒意義建立這個列表吧。而且查閱英文維基中的條目,二中子和四中子雖然已有研究和試驗,但是還沒有非常確鑿的證據。--管閒事Inspector留言2011年8月3日 (三) 09:16 (UTC)
(!)意見:Uuo的同位素就2種同位素,似乎沒意義建立這個列表吧,那為何不刪掉Uuo的同位素?--宇帆(留言·) 2011年8月3日 (三) 10:02 (UTC)
那也是,不過Uuo的同位素至少也都有半衰期、質量之類的資料,而二中子和四中子都沒有這類資料。--管閒事Inspector留言2011年8月3日 (三) 10:29 (UTC)
哈!Uuo的同位素只剩一個,比中子的同位素還少,真希望能復還中子的同位素此文--宇帆(留言·) 2011年8月3日 (三) 10:49 (UTC)
(+)支持回覆,請Inspector搞清楚WP:列表差別,如果這沒意義的話,那麼一堆化學元素條目也要刪去了。--安可來酒館談談2011年8月3日 (三) 12:51 (UTC)
移到0號元素的同位素比較好,因為中子只是同位素中的一種。英文維基百科也是只有en:Isotopes of neutronium重定向到Neutronium。--管閒事Inspector留言2011年8月4日 (四) 03:39 (UTC)
參考英文維基百科條目Tetraneutron和Dineutron:
A tetraneutron is a hypothesised stable cluster of four neutrons. This cluster of particles is not supported by current models of nuclear forces. There is some empirical evidence which suggests this particle does exist, based on an experiment by Francisco-Miguel Marqués and co-workers at the Ganil accelerator in Caen using a novel detection method in observations of the disintegration of beryllium and lithium nuclei. However, subsequent attempts to replicate this observation have failed.
A dineutron is a hypothetical particle consisting of two neutrons that was suggested to have a transitory existence in nuclear reactions produced by helions that result in the formation of a proton and a nucleus having the same atomic number as the target nucleus but a mass number two units greater. The dineutron hypothesis has been used in nuclear reactions with exotic nuclei for a long time. Several applications of the dineutron in nuclear reactions can be found in review papers.

--管閒事Inspector留言2011年8月6日 (六) 06:52 (UTC)

宇帆君,可作此解。但正如兩段引文所述,雙中子及四中子均為理論上存在之粒子。本人仍建議仿效英文維基百科之做法,重定向至同位素列表。而非另創新文。—J.Wong 2011年8月6日 (六) 10:45 (UTC)
沒有任何媒體報道[5]--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8月3日 (三) 11:46 (UTC)
    • 刪除似乎無關於《關注度》,以上數字請問意義何在?然而,察閱存廢議,實覺該討論建基不穩。首先,創辦者離世與該文存廢有何關係呢?莫非Google創辦人去世,又要提請刪除《Google》?於理不合。其次,所謂虛假宣傳,指控亦有欠清晰。該文未見太大問題,而存廢議建基又極為不穩,乃復並發還重議。—J.Wong 2011年8月6日 (六) 04:17 (UTC)
    • 有報道[6],Google中有結果[7],建議恢復並移動至標題「易來來」。-蒼白的火 (留言) 2011年8月8日 (一) 06:13 (UTC)
  • 狀態:   完成

這四個條目都被刪掉,原因是因為可能侵犯版權。但是在網上百度百科和互動百科上看到的每一個字,都是我寫的!英國迷你垂耳兔 和 美國迷你垂耳兔, 在百度百科上我是位的原創和修改者,請查看。賓尼垂耳兔 和 迷你垂耳兔的版本也完全被我修改,也請從歷史記錄中查看。

我已經在今天2011年8月25日,在百度用戶個人空間了發表了授權書 http://hi.baidu.com/miniaturelop/blog/item/59d65fd3a872d843cdbf1a9c.htmlhttp://passport.baidu.com/?business&aid=7&default_tab=2&un=MiniatureLop#0) 本人希望,這幾條條目都可以復原。謝謝!

MiniaturelopMiniaturelop 2011年8月25日 (四) 04:45 (UTC)

完成 --Ben.MQ 2011年8月25日 (四) 06:51 (UTC)
  • 狀態:   駁回
  • 相關刪除紀錄 · 連入頁面
  • 覆核理由:佳通是一家國際性企業,希望這次能夠通過編輯—Yanyanlezi 2011年8月27日 (六) 08:31 (UTC)
完成 --Ben.MQ 2011年8月30日 (二) 17:11 (UTC)
  1. 諸位煩請參閱「切勿擾亂維基百科以闡釋觀點」指引
  2. Symplectopedia君所言非虛,名詞作定語乃時有發生。名詞加名詞組成短詞,更是自然不過。不妨還原基本步,人名就是一例。難道中國人自古至今,一直都錯,更許其存於名字之中?
  3. 許此請,還此類,復其原狀,並去新類。—J.Wong 2011年9月1日 (四) 10:24 (UTC)
  • 狀態:   駁回

有人說北歐舞台作品可以解釋成北歐的舞台劇,可是以北歐為舞台的作品不是也可以當成關於北歐的舞台劇作品麼?舞台本來就不一定是舞台劇,也可是表演的舞台。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1:45 (UTC)

(-)反對,「以北歐為舞台的作品」是不會被當成北歐的舞台劇作品的。這個稱呼清楚表明,作品是以北歐為舞台,相反北歐舞台作品就不知其義,既語法不通,又有歧義。如果繼續沿用這些不合語法,而且帶有歧義的分類名稱,中文維基的威信肯定會受損,而且從多次存廢討論的結果和客棧的討論中,反映出這類名稱普遍不受到社群認同,反對者也只有提請者本人。—AT 2011年8月29日 (一) 12:17 (UTC)
我是知道,所以我原本想就先不在對以北歐為舞台的作品太多意見,我原本實在想因為各種說法都在所以考慮並存格式,無需對格式進行限制。像以北歐為舞台的作品對特定地方可能沒辦法,不過也有其他的沒有「以……為……的作品」的格式的作品也能夠表達意思,不需要將所有的分類格式統一。先說好不是只有我反對限制格式而已。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2:55 (UTC)
另外作品是以北歐為舞台的舞台劇作品也是有的。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2:56 (UTC)
還有如果說是威信的話,用不是常用的格式的分類名稱來作為標準來限制格式,維基百科本身也不是有損威信麼。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3:01 (UTC)
不可能並存,因為您鼓吹的格式都是語法錯誤的。我認同部分作品,例如科幻作品等,可以因為極高的慣用性而應該獲得保留,其他的則不予考慮。常用是錯誤的就不應該使用,維基百科作為一個百科網站,有責任傳遞正確的信息,只不是盲目依賴常用性。—AT 2011年8月29日 (一) 13:03 (UTC)
真正會常用到「以……為……的作品」的就只有在「以特定地方為舞台的作品」,除此之外「以……為……的作品」並不常用,不也傳達說明了「以……為……的作品」本身不是常用的格式。既然是維基百科,也不能只看語法。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3:09 (UTC)
當然不能只看語法,但更不能使用錯誤的語法。您說不常用而不用,但又不能提出一個既常用又合乎語法的格式,那當然是以正確語法的作為標準,直至您找到既常用又合乎語法的格式為止。我從不堅持用哪一種格式,只要該格式是正確,並且無歧義就可以了。—AT 2011年8月29日 (一) 13:22 (UTC)
(-)反對,這是一個有歧異的表達方式,而且是經存廢討論通過而刪除的,完全看不出應該恢復此分類。—Iokseng留言2011年8月29日 (一) 13:30 (UTC)
這個分類回不回復我是無所謂了,我不會因為格式不常用就不用他,就是我不管用什麼格式你都只以語法不絕對完全作為理由,不就是只看重語法的表現。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3:43 (UTC)
AT自己提到所謂極高的慣用性而應該獲得保留的說法,那麼使用更加常用的格式來寫也沒有不對啊。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3:46 (UTC)
……題材作品與……題材的作品本身不會造成歧異,應該是沒有問題的。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3:49 (UTC)
歧異和語法是否正確不是您說了算,您說不會造成歧異就拿出證據,找人來支持您,而不是不斷強調自己的觀點是沒有錯的,卻拿不出半點憑證。有一點很重要的是,正確永遠高於常用性,至於我說科幻作品等可以保留是因為科幻可以勉強算作形容詞,而且在現實世界也是常用的格式,語法既沒有錯誤,也是常用的名稱,嚴格來說它也可能有歧義,但為了平衡您的觀點,這已經是我自己願意作出的最大讓步,其他人我就管不着了。—AT 2011年8月29日 (一) 14:05 (UTC)
(-)反對,其所提各種格式的不足都已敘述清楚,其也沒有給出「以……為……的作品」格式存在的問題。其次,同一格式有利於編者快速的找到其條目相關的分類,而不用周旋與各色各樣,紛繁複雜,百花齊放的分類中,亦避免的分類的重複,防止作品分類走入混亂。烏拉跨氪 2011年8月29日 (一) 13:57 (UTC)
做一個分析好了,之前講到的小丑的作品,小丑的作品可能還是所謂小丑寫出愛的作品,而作品本身可能不是講小丑,換一種講法的話,叫小丑題材作品或小丑題材的作品就能夠明確表達內容是關於小丑的作品,這樣。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4:10 (UTC)
答非所問。烏拉跨氪 2011年8月29日 (一) 14:11 (UTC)
(-)反對,之前存廢討論的時候已經很清楚了。--CHEM.is.TRY 2011年8月29日 (一) 14:14 (UTC)
我是在作分析啊,說明……題材作品和……題材的作品本身沒有問題,所謂分類的重複,應該是指有超過一個意義一樣,但是名稱不同。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4:16 (UTC)
三個名詞缺乏連接詞連接彼此,這本身已經是一個嚴重的語法錯誤。—AT 2011年8月29日 (一) 14:34 (UTC)
您至始至終都是在說這個可以,那個也可以,唯獨不說「以……為……的作品」存在什麼問題。我們只是在建立一個標準的格式,而不是各種格式的收藏集。烏拉跨氪 2011年8月29日 (一) 14:48 (UTC)
(-)反對
以北歐為舞台的作品不是也可以當成關於北歐的舞台劇作品麼?舞台本來就不一定是舞台劇,也可是表演的舞台。
申請方所敘述的理由正好是支持刪除的,因為他明顯的道出了「北歐舞台作品」的歧義所在。這也正是當時提請刪除的理由。—Snorri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4:56 (UTC)

如果諸位前輩是在討論「北歐舞台作品」是否能存在於wikipedia,我個人的意見是#(-)反對,因為這種說法會導致歧異(理由同Stenvenhe同學在本討論最初的留言)。
如果諸位前輩是在討論「……題材作品」或「……題材的作品」是否會引起歧異,我個人覺得在一般情況下不會造成歧異。但是這種用法並不嚴謹,比較像是口語。至於wikipedia是否允許不足夠嚴謹的用詞,那就不是我這種新人能說了算的了。
如果諸位前輩是在討論「某某題材作品」和「以某某為題材的作品」哪個比較好,我個人選擇後者:「以某某為題材的作品」。就比如用烏拉跨氪同學(抱歉看岔了,這例子是Stenvenhe同學提出的)說的那個「小丑題材(的)作品」來舉例子好了。假設有人作了一篇以「小丑題材的作品」為題材的文章,它講的並不是小丑,即不是以小丑為題材的作品,但它在某些情況下一樣可以稱為「小丑題材的作品」。或,若以「某某題材作品」為格式的話,也許還會出現「小丑題材作品(的)作品」。不僅拗口,而且容易引起歧異,或者會讓讀者根本不了解它表達什麼。綜上所述,我支持「以某某為題材的作品」這種「能讓讀者更容易區分/描述性短句的成分/而不至於引起誤會」的格式(雖然字數長需要使用的字數更多,且念起來不夠...恩...清爽?)。 by 莫名其妙地被拖來發表意見的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7:41 (UTC)

我倒是不會用「小丑題材作品的作品」。這種奇怪的用法,連我自己都不知道是什麼。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00:07 (UTC)
因為前面小丑題材作品已經講到是關於小丑的作品了,後面再加的作品就是多此一舉。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04:07 (UTC)
假設有人作了一篇以「小丑題材的作品」為題材的文章,它講的並不是小丑,即不是以小丑為題材的作品,但它在某些情況下一樣可以稱為「小丑題材的作品」。或,若以「某某題材作品」為格式的話,也許還會出現「小丑題材作品(的)作品」。
我覺得您沒有理解我想表達的意思。
在中文的口語表述中,以小丑題材為題材的作品一樣可以省略成小丑題材(的)作品,雖然這不是很普遍的例子,但我覺得它足夠表現「XX題材(的)作品」的不嚴謹了。 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04:20 (UTC)
那也是會需要出現小丑題材作品(的)作品的情況,這種情況照樣能出現以小丑題材為題材的作品的作品,分類是要能表達含義,嚴不嚴謹則是另外一回事。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09:45 (UTC)
(-)反對:不贊同這種偏向口語化的用詞方式;另外不夠嚴謹的方式正是容易造成表達含義有爭議的原因。─Kly (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12:48 (UTC)
那要在真正造成表達含義有爭議的時候才能改名。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14:37 (UTC)
如果含義能夠被理解的話就不用刻意改名。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14:44 (UTC)
(-)反對如果你是強制為討論煽風點火的話,請你反醒過往討論中自身出現的問題,謝謝。--Flame 歡迎泡茶 2011年8月30日 (二) 16:02 (UTC)
額外(!)意見,有些是想用以……為……的我知道,那麼把依主角分類作品改成依主角分類的作品就跟以……為……的沒關係了吧。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3:01 (UTC)
(※)注意請不要省掉「的」字,少一個「的」字也省不掉多少空間,反而會讓人覺得偏口語化。
(!)意見若是當介詞、表達「按照」之意,「依」與「以」相同。但我個人覺得:
1、若其他分類中多用「以」字,則建議統一為「以」,統一用詞可能更好一些。
2、我搜索了一下,並沒有找到「依主角分類作品」這個分類,用「依主角」、「以主角」配合「分類」搜索也沒有找到結果,這個分類是講什麼的?「依」除了表示①[介]按照,還有②[動]依從;同意和③緊挨着的意思,與「主角」一詞組合後一樣可用,並且放在「依主角分類作品」這個短句里,另兩種意思似乎也都有那麼點說得過去。而「以」就不同了,作介詞時其表示①用;拿(可理解為藉助某事物) ②依;按照 ③因為 ④〈書〉於;在(某時間點),而在當前短句內只有②的意思可以使用;雖然「以」可作連詞,不過這裏不是連詞的用法,所以略過不表。
3、「依主角分類(的)作品」其實也可以用上面提到的「以...為...的...」的句型,只需要把「為」改作「來」,變成「以主角來分類的作品」(雖然原句很可能是「以不同的主角來分類的作品」)。
4、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恕在下駑鈍,為什麼要以「主角」來分類作品?一般情況下,不同的作者筆下的主角應該是不同的人,那麼可以說大多數作品都是不同的主角,這如何細分,一個主角一個子分類麼?這不現實吧?再者,若是在一個小範圍內,有可能幾部作品共用主角(即一個系列),有必要為一個系列專門製作一個分類麼?所以我實在不能理解為什麼會有「依主角分類」這種奇怪的分類存在,望Stenvenhe兄明示,感激不盡。
  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7:55 (UTC)
所謂依主角分類作品是針對於主角的類型進行分類,像是以機械人為主角的作品雖然不同作品是不同的機械人,但因為主角是機械人所以算在一類。當然,關於機械人的作品主角不一定是機械人,也有可能是製造或使用機械人的人。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8:12 (UTC)
另外大家的意思就是字少就是口語化,字多就是遵循語法是麼。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8:13 (UTC)
恩,貌似是....不,其實我在開玩笑。
我想,我們討論的內容應該不是依照字多字少來區分是否口語化,甚至口語化與否都不是最重要的問題。至少就我自己來說,我覺得應該是以「是否省略了成分」及「是否更容易引發歧義」來區分是否合適使用,至於口語化與否,或者字多字少,那只是附着在省略成分以及引發歧義這個問題上的附帶性質而已。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9月1日 (四) 03:54 (UTC)

閱達一半,已感厭倦,此討論離題萬丈。究竟有多關係到該分類去還呢?泛論準則者,請移步互助客棧方針區。此處僅應用以細議存廢決定是否得當,絕非重述論點之所。呈請既無指出存廢決定有何問題,則告曰不受理,駁回所請。至於本議題,本人認為其實只要改易「舞台」為「背景」,問題就已經可以解決。—J.Wong 2011年9月1日 (四) 10:03 (UTC)

汽水這個分類能不能還原我是無所謂了,反正大家也只是拿語法來堵我,但我不想我所有寫過的都被改掉,我認為不要對作品的主題的格式做限制就好了。Stenvenhe (留言) 2011年9月1日 (四) 11:04 (UTC)
請其他管理員下決定前,先看看上面北歐舞台作品的討論。—AT 2011年8月31日 (三) 02:38 (UTC)
請其他管理員下決定前,先看看上面北歐舞台作品的討論。—AT 2011年8月31日 (三) 02:38 (UTC)
請其他管理員下決定前,先看看上面北歐舞台作品的討論。—AT 2011年8月31日 (三) 02:38 (UTC)
  • 狀態:   錯誤申請
  • 相關刪除紀錄 · 連入頁面
  • 覆核理由:因本人是新手,不熟悉創建條目的規範才犯"屢次創建的宣傳頁面",本人已在討論頁上詢問被認為是宣傳頁面的因由及改善方法。並得到以下回覆:

"(*)提醒:請使用中立語氣改寫條目並移除有宣傳色彩的文字。討論頁上的那句話很適合放在條目里。--バカLC (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09:53 (UTC)"

所以希望管理員給予機會解除保護,以便再一次創建條目及更正內容問題。 謝謝.Morganairis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5:49 (UTC)—Morganairis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5:49 (UTC)

與本頁無關,但保護已解除。--Ben.MQ 2011年9月2日 (五) 04:41 (UTC)
請管理員在決定恢復與否前,參見存廢討論的意見。—Iokseng留言2011年9月1日 (四) 13:44 (UTC)
此等分類命名爭議,綜各討論及《命名常規》,得以下判斷準則︰
  1. 是否常用
    • 常用與否,《命名常規》既定,遂常用者先,不論對錯。
  2. 合否語法
    • 難斷孰為常用,或同樣精確,則觀其語法。無誤者,取。
  3. 準確與否
    • 以上兩則均不能斷時,則察孰較能準確表達。唯切勿誤會,非越長越準確。
  4. 先到先得
    • 仍未能斷,則先到先得。
未有共識前,依此而斷。兩者均非常用。所謂常用應用於名詞而非短句,譬如冒險小說、醫學電視劇。語法及準確而言,兩者無分上下。遂依先到先得命名,「分類:以神話為題材的作品」建立得最早,遂駁回所請。—J.Wong 2011年9月2日 (五) 09:05 (UTC)
請管理員在決定恢復與否前,參見存廢討論的意見。—Iokseng留言2011年9月1日 (四) 13:44 (UTC)
此等分類命名爭議,綜各討論及《命名常規》,得以下判斷準則︰
  1. 是否常用
    • 常用與否,《命名常規》既定,遂常用者先,不論對錯。
  2. 合否語法
    • 難斷孰為常用,或同樣精確,則觀其語法。無誤者,取。
  3. 準確與否
    • 以上兩則均不能斷時,則察孰較能準確表達。唯切勿誤會,非越長越準確。
  4. 先到先得
    • 仍未能斷,則先到先得。
未有共識前,依此而斷。
「宗教題材作品」按搜尋數而言,確為常用。而「以宗教為題材的作品」乃短句,如此所言,不適用於此準則。故難以比較。語法與準確,不分上下。遂輔以「先到先得」準則判斷。判以恢復,還其原狀,並去新類。—J.Wong 2011年9月2日 (五) 09:19 (UTC)
已恢複。—AT 2011年9月4日 (日) 07:17 (UTC)
首兩個來源的記者,一位是游太,另一位是游先生,希望只是碰巧。其他來源似乎也局限於廣告界,仍然缺乏主流媒體的報道。—AT 2011年9月5日 (一) 02:32 (UTC)
請先調查記者游劉淑琳及游家陽是否與 游明仁有親屬關係才提出指控--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02:40 (UTC)
銘報似乎只是銘傳大學的校報,作為參考資料可以,但未必足以表達游明仁的關注度。—AT 2011年9月5日 (一) 02:49 (UTC)
若銘報談的是銘傳大學內的事, 必然有第一身問題, 但作校外事物的採訪, 則可脫自說自話之嫌--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03:42 (UTC)
留待其他管理員決定。—AT 2011年9月5日 (一) 04:01 (UTC)

呈請有重要新資料乃往昔討論及結案管理員未曾考慮。而且,以上對話,亦足證該理由及結論極之建基不穩。鑒此,決按本方針,發還重議。Nivekin或AT君,請於三日內提案存廢議。—J.Wong 2011年9月8日 (四) 14:49 (UTC)

已發還。請勿於存廢討論完結前存檔。J.Wong 2011年9月11日 (日) 04:07 (UTC)
不是g1, 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9/10討論中-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10日 (六) 15:15 (UTC)—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10日 (六) 15:15 (UTC)
解釋一下。在存廢討論中,用戶投保留票的原因是基於條目可能具備關注度,而我速刪的原因則是基於條目符合速刪準則。就算條目具備關注度,也不代表就一定不符合速刪準則,而且就算存廢討論進行中,一旦相關頁面符合速刪的話應該先行速刪,沒有必要交由存廢討論處理。—AT 2011年9月10日 (六) 15:26 (UTC)
一個條目如果已經被認定有關注度,就表示它有改善的空間。在這種情況下速刪極為不當,因為方針鼓勵編者在存廢討論期間改善條目,就算是侵權內容也有7天時間讓用戶在臨時頁面挽救條目。只有「極少數」條目能被速刪(見Category:快速刪除候選),也就是說,我們對速刪需從嚴審查。我認為一個有保留票的條目已經不符合快速刪除的標準,因為這表示之後的編者可以透過保留票的意見進行改善,如果沒改善,7天後再刪也不遲。燈火闌珊處 (留言) 2011年9月11日 (日) 00:04 (UTC)
我的看法與您不同。關注度與速刪是兩回事,不應該掛勾,存廢討論亦表明可以速刪的頁面應該轉交速刪處理,如果侵權頁面同時違犯速刪準則,也應該被快速刪除。保留票本身就是存廢討論的東西,與速刪並無關係,將保留票視為維持條目狀態的工具,我認為這是將其中的功能過度放大,而忽視了頁面本身。—AT 2011年9月11日 (日) 00:24 (UTC)
Wikipedia:共識:「理想情況下,共識不會存在任何反對意見;但假如無法實現這點,共識應採納多數人的意見,並和重要少數的意見作出適當妥協。重大修改更應獲得絕大多數的同意。」以這個條目被刪除前的狀態,「保留」是多數意見,尤其刪除頁面是極重大的更改,必須取得大多數的同意,而你無法保證,在存廢討論期間,保留票的意見不會被實行、條目不會改善,只要有一絲改善的可能,「我們應該盡量保留所有合乎百科全書條目的文章」。另外把問題上綱成「掛勾」並不文明,不利於討論的形成,你身為管理員和圓桌會創辦人,更應該尊重每個社群成員的意見,以及社群成員對正式方針的合理引用。快速刪除是正式方針,關注度、存廢討論也是。它們都在共識下成立,表示社群共識應優先尊重,「存廢討論」就是社群表達共識的一種媒介。這個條目的多數共識為保留是事實,快速刪除當然不合理,也違反必要原則。燈火闌珊處 (留言) 2011年9月11日 (日) 01:10 (UTC)
  • 論條目之存廢︰
    • 首先,本人必須重申,存廢討論並非投票,更非人數決定一切,理點強弱才為準則,否則正反雙方號召「投票」,就只會再度混亂,故本人不接納呈請之票數論。
    • 其次,討論內亦僅流於口述,並無有力舉證,正反雙方都可各執一辭。討論之中,唯一連結亦不符《關注度指引》「詳細介紹」一則。文中亦無列明曾參演之戲劇,教人難斷以《關注度(人物)指引》。
    • 三,內容短小,而無實際內容,符合《快速刪除準則》G1款。
  • 論程序︰
    • 《快速刪除準則》、《存廢討論》與本頁關係密不可分,層層遞進。《快速刪除》與《存廢討論》互為平等,誰亦無權翻誰所決。存廢討論所保留之頁面不應符合快刪準則,符合快刪準則者亦不應經存廢討論保留下來。而且正反雙方均無可確保七日內會否有人改善條目,實應依當時狀況而定。再講,方針實應凌駕於指引。鑒此種種,本人未見需要推翻此決,乃駁回所請。—J.Wong 2011年9月11日 (日) 05:33 (UTC)
    • (:)回應 「G1. 沒有實際內容或歷史紀錄的文章。如「adfasddd」。參見Wikipedia:胡言亂語但注意:圖片也算是內容。」 如果只有一個圖片也不符合G1, 為什麼有演出劇目及角色的文字, 反而是G1? 關注度方面, 請排模版30天再議--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11日 (日) 08:57 (UTC)
A1可能比較貼切。—AT 2011年9月11日 (日) 09:00 (UTC)
此等分類命名爭議,綜各討論及《命名常規》,得以下判斷準則︰
  1. 是否常用
    • 常用與否,《命名常規》既定,遂常用者先,不論對錯。短句不甚適用。
  2. 合否語法
    • 難斷孰為常用,或同樣精確,則觀其語法。無誤者,取。
  3. 準確與否
    • 以上兩則均不能斷時,則察孰較能準確表達。唯切勿誤會,非越長越準確。
  4. 先到先得
    • 仍未能斷,則先到先得。
未有共識前,依此而斷。
抱歉,原子分類是指被改名的像Category:熊主角故事Category:豬主角故事Category:馬主角故事,這樣。Stenvenhe (留言) 2011年9月11日 (日) 14:09 (UTC)
此等分類命名爭議,綜各討論及《命名常規》,得以下判斷準則︰
  1. 是否常用
    • 常用與否,《命名常規》既定,遂常用者先,不論對錯。短句不甚適用。
  2. 合否語法
    • 難斷孰為常用,或同樣精確,則觀其語法。無誤者,取。
  3. 準確與否
    • 以上兩則均不能斷時,則察孰較能準確表達。唯切勿誤會,非越長越準確。
  4. 先到先得
    • 仍未能斷,則先到先得。
未有共識前,依此而斷。
  • 可見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存廢討論主刪者要因在關注度不足,而非符合《快速刪除準則》G11款。故此,管理員亦依之刪文。然而,同一原因,二〇一〇年十月廿八日存廢討論早已論及,結果保留。以存公允,既然已有保留共識,不論人數多寡,時間遠近,均不應一案多審。異議者,應再依指引掛模一月提刪,或提案本處。另外,本人亦未見此文合符《快速刪除準則》G11款。亦觀乎內文,此人極可能符合《人物收錄準則》,社群應予考慮。鑒於以上種種,決翻前決,判予恢復。—J.Wong 2011年9月14日 (三) 08:01 (UTC)
這種用法實在不符合中文語法--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9月17日 (六) 12:33 (UTC)
中文語法本身有這樣講麼?Stenvenhe (留言) 2011年9月17日 (六) 12:46 (UTC)
雖未至不明所以,但的確並非慣常用法。而且,此等亦似多餘,偵探小說自然是偵探為主角,學校背景自然是老師或學生為主角,有必要另立分類?其名亦見冗,凡言主角,必知之「作品」,「作品」、「故事」自可省去。省去以後,易其名「主角為偵探」,問題則隨之而去。—J.Wong 2011年9月21日 (三) 04:13 (UTC)
這不對,學校背景不見得是是老師或學生,也可以是其他像在學校打工的,偵探小說的確偵探為主角但不一定是小說。之前也有講過,關於機械人的作品主角不一定是機械人。Stenvenhe (留言) 2011年9月21日 (三) 10:40 (UTC)

証據: 1.場外821事件 - atheist342的創作 - 巴哈姆特 2.【問題】最近在巴哈上面常常看到821事件 這幾個字! @ 場外休憩區 哈啦板 - 巴哈姆特 3.[心得] 最近巴哈姆特場外休憩區的副板亂砍文抗爭事件 第 1 頁 :: 綜合不設限 :: 基地停靠站 討論板 :: 遊戲基地 gamebase 4.[一般] 巴哈姆特場外休息區副板亂砍文抗爭事件 第 1 頁 :: 綜合討論區 :: ACG精品與轉蛋食玩 討論板 :: 遊戲基地 gamebase 5.巴哈姆特場外821,副版主小咪亂砍文事件!維基百科被砍除的資料。 @ 我的美圖天地 :: 痞客邦 PIXNET :: 6.巴哈姆特黑之章 @ 遊戲 的相簿 :: 痞客邦 PIXNET :: 7.【點滴感觸心得】以歷史角度看821事件起末(文長慎入) @ 場外休憩區 哈啦板 - 巴哈姆特 8.8.【問題】維基裏的巴哈條目,821事件都會被刪除? @ 場外休憩區 哈啦板 - 巴哈姆特 9.巴哈姆特電玩資訊站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其中歷史沿革-2011年部份有提到此事)

以上共9項來自不同遊戲社群論壇的文章,可以證明該事情存在,卻被當事人(或有心人)蓄意多次刪除,請管理員幫忙處理。 Tn841126 (留言) 2011年9月25日 (三) 17:27 (UTC)

我貼給你的連結裏面寫的很明白。你給的連結全是論壇。抱歉,這不是可靠來源。--Ben.MQ 2011年9月25日 (日) 14:17 (UTC)
  • 狀態:   駁回
  • 相關刪除紀錄 · 連入頁面
  • 覆核理由:關注度過期(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9/10), 未見有任何可靠關注度來源補充, 保留票全是主觀感受—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19日 (一) 11:06 (UTC)
  • 立傳準則》所定︰「電視、電影的製片、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或聲優,或一系列次要角色。作品必須曾經以商業發佈,觀眾不少於五千人。」此文未應拘泥於演員,而應拓寬至性質類似者,即主播亦應包括在內。此乃其精神所在,即既為主播,又經發佈,觀眾遠多於五千,其關注度足證矣。遂駁回所請。—J.Wong 2011年9月23日 (五) 12:35 (UTC)
    • (:)回應 所以按照貴樣所述,依演員之當初《立傳準則》精神,新聞主播跟此精神相同,故適用此《立傳準則》,因此只要是條目為人物、職業為新聞主播即可佐證關注度已足,而且台灣全天候24小時新聞台亦有7、8台,這些新聞台在台灣播送新聞,其收看戶數恐不只5000人而已,收視人數往往高達數十萬人之譜,故以後若在條目提刪頁面遇到新聞主播條目被維基用戶提請刪除時,我會把這段存廢覆核請求存檔拿出來,在此感謝貴樣的解說,往後遇到新聞主播也不用提刪了,因為關注度已足矣。--Znppo (留言) 2011年9月23日 (五) 12:56 (UTC)
    • 重點在主播曝光不亞於電視演員,既電視演員可籍此取得足夠關注,主播不得而為之,恐不公矣。不過,亦應配合原文,視其曝光時間而定,不宜一概而論。該文真正精神在曝光時間及衍生反應,如︰作品非常知名,衍生報導定不鮮矣。--J.Wong 2011年9月24日 (六) 01:58 (UTC)
    • (:)回應 敝人的看法為電視演員為戲劇表現之主體,臉部表情、肢體動作、舉手投足的表演都會牽起底下觀眾的萬履心絲,是故以收視人數超過5000人來判斷關住度已足否,道理上說的過去,敝人對此沒有異議。
      然而要把新聞主播比擬成電視演員之曝光度來當作判斷關注度的精神,此舉為免太過牽強,讓人強烈感受到J.Wong因人設事之感,因為新聞主播充其量乃為新聞播報之客體,新聞主播只要咬字清晰、舖成語句流暢,底下觀眾注目的主體只是這條新聞內容為何、而非新聞主播的演技為何,兩者根本不應以相同精神解釋之,若以台灣的電視新聞來說,新聞主播新聞稿子一唸完 ,電視畫面馬上進VCR影像畫面,鮮少特意停留在主播臉上供眾人注視他的臉部表情。
      只今看到J.Wong欲對邱薇而李佳玲‎此兩條目作如此解讀,難免讓人有欲對此兩條目保留而特意作此解說的聯想,因為維基百科已對關注度的定義解釋如此詳盡,理應按照維基明文法條行事,若今日因J.Wong此番對新聞主播條目的解說而開此特例保留邱薇而李佳玲‎兩條目,雖說惡例一開,將會使得持法標準難以公正處理,但是敝人卻認為J.Wong欲開此惡例無妨,但是麻煩請秉公對以後新聞主播條目以同樣一個標準辦理,也就是以你解釋新聞主播同電視演員精神的說法辦理,如若標準(持法)不一則難以服眾,還有此兩條目邱薇而李佳玲‎據創建條目者所述只當了約 2個多月的新聞主播,新聞資歷相當資淺,依照J.Wong所述 "不過,亦應配合原文,視其曝光時間而定,不宜一概而論",光憑這段話如果以後敝人拿只當 3個多月的新聞主播來創建人物條目時,煩請維基管理員及J.Wong持法如一來審查敝人創建的條目,因為敝人創建的主播條目的人物當新聞主播的時間遠大於邱薇而李佳玲‎,就如J.Wong所言其曝光時間當然也無庸置疑,條目理當獲得保留,因為J.Wong也說過"不宜一概而論",故敝人也是以同樣標準行事。--Znppo (留言) 2011年9月24日 (六) 06:22 (UTC)
    • 討論可能對以後相關條目的存廢有影響,建議移到客棧/方針繼續--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24日 (六) 09:37 (UTC)
      • 放心,本人必會依既定標準,即方針、指引及案例,處理往後案件。至於其任職時間,如此細節,本人則不宜妄斷。正如該文亦無斷定幾多次要角色方為「一系列」,即照此配合該文,亦不會明定或得出準確時值。本人並非因人制宜,而在嘗試考究主留方所舉所提是否合符現有規則,甚或推而論之,歸之於規則本身。恕難苟同主播僅須咬字清晰、語句流暢即可,而就算僅此而已,亦絕然堪比一系列配角。況不止於此。閣下大可問一問任何一位主留者。本人非欲取態,而欲平衡雙方所持。關注度本身就非常虛浮、主觀,現時雙方論點就一再證之。另外,本人深祈Znppo放棄對立、諷刺態度,蓋此永遠無濟於事。最後︰Nivekin君,衍生報導僅為一例,事實是配角都未必有「衍生報導」,但就因為次演眾多而獲得擁戴,此謂之「衍生反應」。或可量,或不可。本人認同此題應交互助客棧方針區釐清此文精神何在。—J.Wong 2011年9月24日 (六) 15:06 (UTC)
多人主留,不堪證?—J.Wong 2011年9月25日 (日) 08:49 (UTC)
大家一直尋求的是一套可量化的客觀標準, 而不是部份編輯主觀意願. 如認為標準不明確理應提出討論尋求共識, 如之前配音員的例子. 否則小主持, 閒角一一來要求翻案, 又用怎麼標準處理?--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25日 (日) 09:10 (UTC)
正如本人之前所言,關注度本身就非常主觀、虛浮。再量化,亦有不可量。此乃其本身問題,無可更易。雖然主則及子例理應同守,但既然子例許有例外,主播當可享之。主播,子例未有明確規範,則唯有參考類近條文。其餘條目,同理,未有明定準則之前,就唯有參考類似條文,判斷。未有明例禁止,而又未見大為毀損本書質素者,則理應以留為先。—J.Wong 2011年9月25日 (日) 09:56 (UTC)
請兩位再細想一下,有用戶在存廢討論之中,提出曝光率反駁,再推論下去,其實就是質疑何以配角援該文而有足夠關注度,主播日日定時定候出現幕前,就偏偏不如配角。可想而知,主播曝光時間未必少於配角。當然,與配角比曝光率,是本人參考類近條文後添加。但有一批用戶認為曝光率可成為關注度佐證就是千真萬確。最後,除卻請兩位細慮此疑外,亦請兩位盡快帶領社群釐清該疑。—J.Wong 2011年9月25日 (日) 10:31 (UTC)
有關討論已設在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條目探討#新聞主播的關注度, 請協助移到客棧/方針繼續討論--Nivekin請留言 2011年9月26日 (一) 06:02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