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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討論:快速刪除方針/存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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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本項建議處理方法為:

  • 使用模板{{d|G8}}

可是{{d}}並不接受G8項。如處理維基百科:移動請求的速刪時,需填寫移動理由,請把處理方法改為:

  • 使用模板{{d|您的移動理由}}

否則請加入G8至簡化字母模版Template:Delete/core。 —L!tt|e+ung?\2o/O=] 2010年3月7日 (日) 06:48 (UTC)

CSD的標準(新增G16)


鑒於近日/temp臨時頁依然侵權的例子變多了(見CV),有些甚至是直接複製既有的侵權內容直接貼到臨時頁中,是否有需要在CSD中加上新的種類:

  • 臨時頁面依然侵權

? 這麼一來就可以省略處理這一長串的temp/temp...的麻煩,至於處理時的檢查方式可以再議。各位覺得如何—金☧肅§§ 2010年6月15日 (二) 19:07 (UTC)

(+)支持新增G16,但大前提是必須侵權及快速刪除模板同時存在。-HW (討論 - 貢獻) DC8 - RfA 2010年6月15日 (二) 23:57 (UTC)
(+)支持,同時建議增加英語版的A10 重複條目。—Altt311 (留言) 2010年6月16日 (三) 02:54 (UTC)
(+)支持,也可以考慮建立關於本地孤立描述頁的速刪方式—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0年6月16日 (三) 02:56 (UTC)
如果是上載到Commons,本地孤立描述頁其實可不可以直接用I7/{{Nowcommons}}?—Altt311 (留言) 2010年6月16日 (三) 04:29 (UTC)
(+)支持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0年6月16日 (三) 06:43 (UTC)
(+)支持--快龍後會有期 2010年6月16日 (三) 11:57 (UTC)
(+)支持Josephjong 無言律師~~ I ♥ Wikipedia (圓桌會&U18協會&第八次動員令) 2010年6月16日 (三) 13:45 (UTC)
(+)支持章·安德魯 (留言) 2010年6月17日 (四) 16:26 (UTC)
(+)支持— —《 洛 克 馬 》 (留言) 2010年6月18日 (五) 20:39 (UTC)
(+)支持:廢話甭說。—Rocking Man !! 舌戰 2010年6月19日 (六) 16:48 (UTC)
在沒有人反對的情況之下,請修改WP:CSDTemplate:Delete及Friendly。-HW (討論 - 貢獻) DC8 2010年6月20日 (日) 08:44 (UTC)
(:)回應WP:CSD及{{Delete}}可於討論結束後自行處理,唯Friendly需找Jimmy Xu或任一管理員處理。-HW (討論 - 貢獻) DC8 2010年6月21日 (一) 12:24 (UTC)
補充,需找管理員處理{{Delete/core}}。-HW (討論 - 貢獻) DC8 2010年6月21日 (一) 12:26 (UTC)
(+)支持(:)回應:討論好之後,{{Delete}}我幫你處理,{{Delete/core}}我會找管理員處理,但是Friendly只能找Jimmy xu wrk,因為js頁面只有本人才能更改,到時再說。此外,建議投票時間延長至26日,因為22日起才開始公佈在公告欄。-Jack Tao(留言) 2010年6月22日 (二) 15:40 (UTC)
(&)建議:給出新版CSD內容,並紅色標識更改內容。獲得共識之後獲得協調後再更改。--Fantasticfears留言+記錄 2010年6月23日 (三) 05:45 (UTC)
管理員可以改用戶js,只是會不會的問題。--達師147228 2010年6月23日 (三) 07:48 (UTC)
不一定要「紅色標識」了……diff參數可以跨頁面diff的。try:[1]--Liangent留言 2010年6月23日 (三) 16:54 (UTC)

Wikipedia:共識

嚴格意義上,「共識」意味着大家觀點一致,這是最理想的情況。值得提倡的達成共識的方法是,提出一個觀點或建議,在相關頁面的討論頁或者更醒目的地方放置一段時間,一般為1個月,如果是很醒目的地方則放置時間可以縮短,比如在互助客棧中放置1周就會引起足夠多人的注意,在確保有足夠多的編輯者了解這一觀點後,如果沒有人反對,則共識就達成了。

動議已過一周,沒有反對,將於公告區發佈更動並請管理員修訂{{Delete/core}}及Friendly。更動通過-HW (討論 - 貢獻) DC8 2010年6月26日 (六) 00:40 (UTC)

完成,目前{{Delete/core}}和Friendly皆已更新完畢。-Jack Tao(留言) 2010年6月26日 (六) 07:03 (UTC)

請求廢除WP:CSD#G11

原因:User:Wing一再堅持廣告條目不應快速刪除(見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存檔/2010年5月#廣告與侵權User talk:Symplectopedia#343. 速刪還是侵權模板),因此請求廢除CSD G11這條標準。--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6月12日 (六) 12:19 (UTC)

那為什麼不說請求在G11加上「在不侵權的前提下」?Liangent (留言) 2010年6月12日 (六) 13:05 (UTC)
我不想這樣說,但這的確是在斷章取義。—Altt311 (留言) 2010年6月12日 (六) 13:18 (UTC)
請容許我多言兩句。其實我每次看到Symplectopedia先生的文章,覺得Symplectopedia先生蠻有想法,但看過Symplectopedia給予Wing的意見之後,建議 Symplectopedia 先生不要那麼衝,用完整的論述來說服社群同意Symplectopedia先生的觀點才是,而不要使用「既然某人如此,那麼我就……」的方式。--Jasonzhuocn (留言) 2010年6月12日 (六) 13:24 (UTC)
只是一個侵權廣告內容處理先後偏好的問題,怎麼就成了「一再堅持廣告條目不應快速刪除」。--快龍後會有期 2010年6月12日 (六) 13:36 (UTC)
強烈(-)反對,若取消G11,請直接將CSD全部撤銷。--達師147228 2010年6月12日 (六) 14:12 (UTC)
強烈(-)反對,見WP:NOT#維基百科不是宣傳工具HW (討論 - 貢獻) DC8 2010年6月14日 (一) 09:27 (UTC)
普通(-)反對,不過對於何種頁面算是純為廣告而設,倒是希望有個更明顯標準—金☧肅§§ 2010年6月15日 (二) 20:02 (UTC)
  • (!)意見,廣告與商品條目,很難界定。例如某些非免費軟件的條目,雖然看起來很像百科條目,但內容比例上偏向廣告。因此除非是太明顯的廣告行為,建議各位還是手下留情。但是如果是屬於侵權,仍按侵權的提刪去處理吧。建議快刪盡量少用。-P1ayer (留言) 2010年6月16日 (三) 04:14 (UTC)
    • P1ayer說得非常對。維基百科的支柱之一是互重,從這個支柱中引導出來的規則包括善意推定和不傷害新手。對於新手我們應該引導,而不是打擊。新手來到維基百科一般不知道規則。侵權、添加不中立的內容,是最容易犯的錯誤。速刪是用來針對破壞的手段,不是用來針對新手的手段。速刪廣告的規則當然有它的意義,尤其是對於專門授命到維基百科來添加廣告的公司和個人應該使用這個規則,但是如同所有速刪規則這個規則應該慎重使用。只有在證明該用戶經過多次勸導後依然犯規的情況下使用。--Wing (留言) 2010年6月19日 (六) 09:04 (UTC)

Wikipedia:捷徑

去年以CSD R2為由刪除了「H:」、「CAT:」捷徑(CAT現在用別名處理,另造成別的問題)。現在同樣地刪除了P:HKPortal:香港)、P:MATHPortal:數學)等捷徑。

要麼修改CSD R2去年的建議),要麼廢了Wikipedia:捷徑這形同虛設,在其他語言維基運作良好的辦法。—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0年5月31日 (一) 12:17 (UTC)

修改R2--Liangent (留言) 2010年6月1日 (二) 05:06 (UTC)
"由條目的名字空間重定向至非條目名字空間,或將用戶頁移出條目名字空間時遺留的重定向。"--Jimmy Xu talk·366 2010年6月6日 (日) 11:56 (UTC)
CSD R2自去年提議至今沒有變動,去年刪了「CAT:」、「H:」,這次是「P:」,代表現狀必須改變。修改CSD R2 or 廢了Wikipedia:捷徑。—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0年6月10日 (四) 08:13 (UTC)
Portal完全沒有設立捷徑的必要。--達師147228 2010年6月6日 (日) 12:08 (UTC)
en:Special:PrefixIndex/P:ja:Special:PrefixIndex/P:,中文維基雖然主題數少於其他維基百科,但並不代表需要剝奪用戶的權益。—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0年6月10日 (四) 08:13 (UTC)

改訂版建議修改內容:

  1. 由條目至其他命字空間的重定向──從條目命字空間導向至其他命字空間的重定向,連結目標為Category:、Template:、Wikipedia:、Help:、Portal:名字空間者除外。(有時新加入的維基人偶爾會在主條目空間誤建用戶頁。使用「移動」頁面工具將用戶頁移回用戶名字空間會保留頁面歷史,在刪除遺留的重定向頁前,考慮保留一到兩天。)({{d|R2}}

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0年6月10日 (四) 08:13 (UTC)

WP:CON說:沒有反對就算共識--Liangent (留言) 2010年6月11日 (五) 05:58 (UTC)
倒不如乾脆直接指定各個名字空間的快捷方式符號,如P:->Portal:,超出範圍的即可R2。--Jimmy Xu talk·360 2010年6月12日 (六) 13:44 (UTC)
可考慮像wp: => Wikipedia: 的方式,粵語版正如此。-HW (討論 - 貢獻) DC8 2010年6月19日 (六) 10:50 (UTC)
WP:已經屬於Wikipedia:名字空間。--Jimmy Xu talk·353 2010年6月19日 (六) 14:32 (UTC)
其意是,p: => portal:。-HW (討論 - 貢獻) DC8 2010年6月21日 (一) 12:21 (UTC)
請修改條文,避免如把野豬重定向到Wikipedia:野豬的情況,否則(-)反對。另(+)支持P:->Portal:(雖然個人認為沒必要)。--達師147228 2010年6月22日 (二) 10:26 (UTC)
請反覆閱讀及正確認識文義。—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0年6月22日 (二) 12:03 (UTC)
「從條目命字空間導向至其他命字空間的重定向,連結目標為Category:、Template:、Wikipedia:、Help:、Portal:名字空間者除外。」那麼只要是從0指向4,10,12,14,100這5個名字空間中的頁面即是此條規則的例外。於是把野豬重定向至Wikipedia:野豬也是例外,不能快速刪除。--達師147228 2010年6月22日 (二) 13:49 (UTC)
這個的確在去年有解釋過。重新逐項分析一遍給你。
修訂後容許一定程度的適當捷徑重定向避免遭遇不測。像是「P:」、「C:」等。
正當的WP:軟重定向不會被刪除。
條文僅止於例外不符合CSD R2條件,例如錯誤重定向可R3等。一般情況下走提刪程序。
遇到需要自既存條目引導至計劃頁面的情形,可參見維基百科命名空間頂註
對於不會建立條目者如維基娘,可能可以重定向至WP:維基娘
若用戶建立許多不當、無意義的跨名字空間重定向可對其警告,嚴重時以破壞為由操作快刪。
所舉例子Wikipedia:野豬留着你自己當作習題,思考該例屬於哪些情形。
上述以外還有哪些不明瞭的地方?和去年一樣,建議再仔細看WP:重定向的相關說明、及Wikipedia:投票/非中文重定向頁面第二次投票#討論區了解重定向。
另外可能的話最好取消「CAT:」=「Category:」的別名,這造成新的麻煩(分類的重定向)。—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0年6月22日 (二) 17:09 (UTC)
首先,CSD屬於相關方針的下位方針(借用法律術語),在執行時當採用CSD而非其它上位方針(即使衝突),而修訂CSD時不能違反相關上位方針。在修訂的段落中,很明顯從0到4,10,12,14,100的所有重定向都是例外,也包括野豬Wikipedia:野豬和你的例子維基娘Wikipedia:維基娘。而在Wikipedia:重定向/刪除的原因中,寫明了不許從0到4,只允許捷徑重定向(Wikipedia:重定向#何時用重定向?)。且Wikipedia:避免自我提及#自我提及的例子中專門列出了0到4的重定向在自我提及之列。因而如果建立維基娘Wikipedia:維基娘,那麼就違反了Wikipedia:重定向Wikipedia:避免自我提及兩項指引。這樣的重定向原來可以快速刪除,但是修訂之後就不可以了,因而這個修訂違反了兩項未通過的指引。還不如加一句「捷徑重定向除外」,免了這麼多多餘的例外。另,英文版是允許一定的跨名字空間重定向,如互助客棧Wikipedia:互助客棧在英文版的共識中是合法的(不過en:Village pump不是這樣的),本地貌似傾向於不合法。--達師147228 2010年6月23日 (三) 03:42 (UTC)
如果您一定要這麼改,請先推動共識允許互助客棧Wikipedia:互助客棧的重定向。--達師147228 2010年6月23日 (三) 03:50 (UTC)
野豬 -> Wikipedia:野豬 是G15。Liangent (留言) 2010年6月23日 (三) 06:05 (UTC)
只是借用這樣一個例子而已。(似乎是紅鏈藍鏈的例子)--達師147228 2010年6月23日 (三) 07:49 (UTC)
維基百科分為方針和指引,當衝突時效力為方針大於指引,所言上位方針是哪個?WP:CSD是方針,WP:RDR是指引,因而必須修改CSD。另外,Wikipedia:重定向/刪除的原因都幾年沒更新了,參考見en:Wikipedia:Redirect/Deletion Reasons
光是「捷徑重定向」這樣5個字就已經有一些維基人不懂了,而且規定範圍不止涵蓋捷徑重定向,項目敘述理應清晰。
維基娘Wikipedia:維基娘只是方針修改後不會違法,可能保持紅字、認為需要的維基人建立,如此而已,無須共識介入。—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0年6月26日 (六) 10:09 (UTC)
首先,本地方針並非完全照搬英文版,尤其WP:CSD更是如此,不要所有事情都照搬。而且沒有任何地方規定方針和指引衝突時使用方針(不過這樣貌似比較合理吧)。
其次,只要「捷徑重定向」加個連接到Wikipedia:捷徑便完事了。WP:SHORT也是正是指引呢。
已有的方針顯然不允許互助客棧Wikipedia:互助客棧的重定向;而如果需要修改,不應該通知社群修改後這樣的重定向合法嗎?恐怕很多人都不知道這點吧?而且就英文版的部分頁面來看顯然這是經過非常激烈的討論才得出的折中方案。
順便一提,給你的提案加上Wikipedia talk:吧,要不然WT:又不合法了。--達師147228 2010年6月26日 (六) 10:26 (UTC)
本地方針並非照搬英文版,偏偏又很欠缺討論或討論結果無法得到反映,所以很多項目不存在,包括應該存在的很多內容。
CSD R2長久未更新(如同所舉Wikipedia:重定向/刪除的原因已經將近放置5年),內容未能與其他計劃頁面銜接,妨礙維基發展。
『其次,只要「捷徑重定向」加個連接到Wikipedia:捷徑便完事了』你真的這麼認為嗎?包括數個頁面都缺少更新,「而且規定範圍不止涵蓋捷徑重定向」。
試着輸入「WT:」加上一些文字,你就會知道了。—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0年6月29日 (二) 10:54 (UTC)

時至今日,已經耗掉了8+1個月。接下來總之社群需要表態,看要繼續擺着還是修改CSD R2。在下累了。—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0年6月29日 (二) 10:54 (UTC)

那只要報到bugzilla P:->Portal:就OK了,還哪那麼多事……--達師147228 2010年7月4日 (日) 14:48 (UTC)
共識已成,已提報Bugzilla,bugzilla:24264HW (留言 - 貢獻) DC8 - Signpost - GAR 2010年7月5日 (一) 08:03 (UTC)
你根本就沒在聽人講話。—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0年7月5日 (一) 14:27 (UTC)
說我?--達師147228 2010年7月11日 (日) 15:09 (UTC)

「快速」只是說條目被掛上{{Delete}}後很快會被刪除,「即時」才是立刻的意思。而且法語、意大利語、日語和粵語也是用的fr:Wikipédia:Demande de suppression immédiateit:Wikipedia:Cancellazioni immediateja:Wikipedia:即時削除の方針zh-yue:Wikipedia:即刻刪除嘅標準。--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7月1日 (四) 10:22 (UTC)

問:快速刪除標準有漏洞,可以任意刪除別人的用戶頁子頁面及「任意頁面」,具體方法是:

  1. 先將任意頁面移動至自己的用戶頁子頁面;
  2. 然後快速刪除自己的用戶頁子頁面(O1);
  3. 最後刪除該頁面(G10或G15)。

需要修改快速刪除標準以防如此破壞。 —UAL55 (留言) 2010年7月26日 (一) 11:24 (UTC)

說明:暫未發現此類現象,但被破壞者利用就慘了。--UAL55 (留言) 2010年7月26日 (一) 11:33 (UTC)
管理員刪除O1之前應該查歷史。看到是移動過來的直接移動回去就好了。Liangent (留言) 2010年7月26日 (一) 11:37 (UTC)

破壞者可能的對策1

  1. 先建立很多自己的用戶頁子頁面;
  2. 把這批頁面及破壞移動的頁面一起O1,管理員可能不會一一去處理,全部刪除。

破壞者可能的對策2

將這些頁面命名為「測試1」、「沙盒1」等,再清空裏面的所有內容,管理員可能會直接刪除。

破壞者可能的對策3

註冊一些像User:Liangent1等等的賬戶,管理員可能會認為他們是小號,直接刪除這些「測試」頁面。

現在,管理員如何防止此類破壞???--UAL55 (留言) 2010年7月27日 (二) 07:25 (UTC)

管理員在執行每次刪除之前應都會先確認編輯歷史,這些狀況其實只要有先檢查編輯歷史,就可以避免被快速刪除。-Alberth2-汪汪 2010年7月27日 (二) 09:01 (UTC)
被刪除的頁面可以恢復,移動的軌跡可以追溯,存在重定向更是最大的疑點。--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0年7月28日 (三) 13:45 (UTC)
破壞者可能把重定向改為test等內容--UAL55 (留言) 2010年7月29日 (四) 04:13 (UTC)
但是只要有看過編輯歷史,就會知道這原本是個重定向。-Alberth2-汪汪 2010年7月29日 (四) 04:59 (UTC)
G15. 孤立頁面,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 沒有對應文件的文件頁面;
  2. 沒有對應母頁面的子頁面,用戶頁子頁面除外;
  3. 指向不存在頁面的重定向;
  4. 沒有對應內容頁面的討論頁,討論頁存檔和用戶討論頁除外;
  5. 對應內容頁面為重定向的討論頁,前提是討論頁建立於重定向之後,或者討論內容已經存檔;
  6. 不存在用戶的用戶頁及用戶頁子頁面,隨用戶更名產生的用戶頁重定向除外。
  • 使用模板{{d|G15}}、{{d|orphan}}。
  1. 請注意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0/07/26#Wikipedia:舉報圓桌會成員一事,此頁如果刪除,那麼按Wikipedia:快速刪除的標準Wikipedia:舉報圓桌會成員/Evo101469等符合第2條,可以快速刪除。
  2. 還有Special:前綴索引/Wikipedia_Talk:條目創建請求/的所有頁面,將因為沒有對應內容頁面而快速刪除。

如果有人真的掛上{{d|G15}}怎辦??--UAL55 (留言) 2010年7月29日 (四) 04:12 (UTC)

第一條的處理方法可以是將頁面移動,第二條應予以例外-HW (留言 - 貢獻) DC8 - Signpost 2010年7月29日 (四) 04:23 (UTC)
如果以後有可以自動掛快速刪除模板的機械人,可能那些就會自動G15快速刪除……--UAL55 (留言) 2010年7月29日 (四) 08:38 (UTC)
我建立的{{CSD Placeholder}}。Liangent (留言) 2010年7月29日 (四) 09:48 (UTC)
以有用為限。所以不要做刪除G15的腳本。--達師147228 2010年7月29日 (四) 10:58 (UTC)
請修改G15--UAL55 (留言) 2010年7月30日 (五) 07:48 (UTC)
嗯,其實像I/O一樣處理就行了,我的頁面就叫I/O,不是I的子頁面…… 囧rz……。同意修改。比如Wikipedia:名字空間免於子頁面刪除。--達師147228 2010年7月31日 (六) 09:45 (UTC)
ns0沒有使用子頁面功能(mw:Manual:$wgNamespacesWithSubpages)。Liangent (留言) 2010年7月31日 (六) 15:59 (UTC)
  1. ( ✓ )同意修改。能不能考慮給於一定時間的豁免,比如15天後仍無改善,可以直接刪除而不必提存廢討論?--蘋果派.留言 2010年7月31日 (六) 16:40 (UTC)
    我不認為需要多加「豁免15天」這條,畢竟創立這些怪頁面(除了樓下達師前輩說的例外)在我看來根本無異於破壞,直接快刪就好。--Rocking Man !! 舌戰 2010年8月11日 (三) 15:05 (UTC)
並不全是怪頁面,比如3指向不存在頁面的重定向;這往往是因為頁面被刪除造成的,有可能是因為侵權.如果想要重寫的話,還需要把所有重定向重新搞一遍,很煩人.--蘋果派.留言 2010年8月14日 (六) 07:41 (UTC)

正式提出追加對「Wikipedia:」(4)和「Wikipedia talk:」(5)的例外。另外補上「User talk:」(3)的例外。

將「沒有對應母頁面的子頁面,用戶頁子頁面除外;」更改為:
「沒有對應母頁面的子頁面,用戶頁及其討論頁、項目頁面(Wikipedia名字空間)及其討論頁除外;」
--達師147228 2010年8月6日 (五) 14:52 (UTC)
還有一處:沒有對應內容頁面的討論頁,討論頁存檔和用戶討論頁除外;
應改為:沒有對應內容頁面的討論頁,討論頁存檔和用戶討論頁及條目創建請求除外;--UAL55 (留言) 2010年8月9日 (一) 07:44 (UTC)
不對,應該改成「項目討論頁面(Wikipedia talk名字空間)的子討論頁除外」--達師147228 2010年8月11日 (三) 14:46 (UTC)

建議新增快速刪除要求

建議在檔案系統下增加一條:

  • 在世人物,而該圖片不是自由版權的圖片。

根據維基媒體基金會規定在世人物的圖像必須使用自由照片,不能使用有版權的圖像合理使用 (引用自User:WingWP:IFD)-HW (留言 - 貢獻) 香港維基侵權案 2010年12月2日 (四) 10:18 (UTC)

請列出基金會的原話。—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12月5日 (日) 03:02 (UTC)
暫找不到,請向基金會主席User:Wing詢問。不過,合理使用方針定明了只要有自由版權就要用自由版權,那麼在世人物沒有理由拍不到自由版權吧?-HW (留言 - 貢獻) 香港維基侵權案 2010年12月5日 (日) 07:15 (UTC)
參考wikimedia:Resolution:Licensing policy,這個幾年前的事情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12月6日 (一) 02:54 (UTC)
請討論。-HW (留言 - 貢獻) 香港維基侵權案 2010年12月9日 (四) 12:55 (UTC)

一個矛盾

速刪原則「原作者清空頁面或提出刪除,且貢獻者只有一人。」和「內容一經遞交,亦自會依此等協議無可逆轉而釋出。」好像有矛盾。如果某人寫了篇精美的條目(而非用戶頁、模板、重定向頁或項目頁面),然後提速刪,刪嗎?—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0年11月26日 (五) 17:13 (UTC)

CC-by-sa只是賦予了自由修改及傳播,並不會造成作者的變更或喪失。61.206.126.130 (留言) 2010年11月26日 (五) 20:41 (UTC)
(:)回應是的,但這種情況怎麼處理?—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0年11月27日 (六) 15:45 (UTC)
即使在維基百科內被刪除,先前的所有版本仍不可逆的以CC-SA-BY3.0協議釋出,僅僅是不能直接看到而已-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0年12月6日 (一) 00:41 (UTC)
包括因侵權而被刪除的內容?—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0年12月6日 (一) 10:42 (UTC)內容應無法直接查看
已被刪除的內容應無法直接查看。此外,「原作者清空頁面或提出刪除,且貢獻者只有一人」為理由速刪是對原作者的尊重,應該保留,惟他人可隨後重新將內容寫回(因其內容已有CC-by-sa授權)。110.4.27.43 (留言) 2010年12月7日 (二) 20:32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