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 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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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爭議協議[1][2][3] |
簽署日 | 1951年5月23日 |
簽署地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中南海勤政殿 |
蓋章日 | 1951年5月23日 |
生效日 | 1951年5月23日 |
生效條件 | 協議於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 |
簽署者 | 政務院秘書長 李維漢 西藏工作委員會第一書記 張經武 西藏工作委員會第二書記 張國華 西南軍政委員會秘書長 孫志遠 噶倫赤巴 阿沛·阿旺晉美 藏軍馬基 凱墨·索南旺堆 仲譯欽布 拉烏達熱·土丹旦達 堪窮 土登列門 代本 桑頗·丹增頓珠 |
締約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西藏噶廈政府 |
保存處 | 西藏自治區檔案館 |
語言 | 中文、藏文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十七條協議》 |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 | |||||||||||
漢語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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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體字 |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 | ||||||||||
簡化字 |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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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別稱 | |||||||||||
正體字 | 十七條協議 | ||||||||||
簡化字 | 十七条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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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語名稱 | |||||||||||
藏語 | བོད་ཞི་བས་བཅིངས་འགྲོལ་འབྱུང་ཐབས་སྐོར་གྱི་གྲོས་མཐུན་དོན་ཚན་བཅུ་བདུ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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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歷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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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區 · 「西藏」名稱 |
歷史年表(吐蕃) |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於1951年5月23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北京中南海勤政殿簽訂。
背景
[編輯]1950年10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西藏噶廈政府談判破裂後,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野戰軍第十八軍三萬餘人發動昌都戰役,向康區首府昌都發起攻擊,很快就打敗了只有八千餘人的當地藏軍。19日解放軍攻克昌都,21日在後路被截斷的情況下,藏軍被迫投降。解放軍殲滅5,700餘名西藏士兵,俘虜了包括多麥總管阿沛·阿旺晉美在內的軍官和2,600餘名士兵[4][5][6]。
1950年11月7日,噶廈政府決定向聯合國求助制止中國共產黨的進攻,紐約聯合國總部13日收到印度代遞的要求。由於西藏並非聯合國成員,而印度自稱其因為地理與歷史淵源最有發言權,英美兩國決定此議案應由印度帶頭,而印度因不願得罪中國,因此不支持排入聯合國議程。11月14日,中美洲國家薩爾瓦多代表團團長埃克托·卡斯特羅(Hector Castro)要求聯合國秘書處直接將西藏遭侵略議案提交聯合國大會,被拒絕。11月24日總務委員會會議中,埃克托·卡斯特羅的提案再度遭印度與蘇聯提議而無限期擱置。[7]:52–57[8][9]:61–63
談判過程
[編輯]1951年4月,以阿沛·阿旺晉美為首的五人代表團前往北京。代表團到達北京時,喜饒嘉措的徒弟卻給魯珠來歡迎,警告阿沛共產黨老謀深算,談判一定要小心警惕,以及翻譯很重要,自願擔任翻譯,阿沛沒有理他。藏方的翻譯達拉·平措扎西為青海人,標準藏語、標準漢語都不行,所以大部翻譯工作都是由中方的葛然朗巴·平措汪傑擔任[10]。藏方提案包括:
中方拒絕討論藏方提案,因此談判以中方十點作為基礎。[1][11]:760-761
中方十點為1950年中央政府批准的《進軍西藏及和平談判的十大政策》:
- 西藏人民團結起來驅逐英美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祖國的大家庭來;
- 實現西藏民族區域自治;
- 西藏現行各種政治制度維持原狀概不變更,達賴活佛地位及職位不予變更。各級官員照常供職;
- 實行宗教自由,保護喇嘛寺廟,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
- 維持西藏現行軍事制度不變;西藏現有軍隊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武裝之一部分;
- 發展西藏民族的語言文字與學校教育;
- 發展西藏的農牧工商業,改善人民生活;
- 有關西藏的各項改革事業,完全根據西藏人民的意志,由西藏人民採取協商方式加以解決;
- 對於過去親英美和親國民黨的官員,只要他們脫離與英美帝國主義和國民黨的關係,不進行破壞和反抗,一律繼續任職,不咎既往;
- 中國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鞏固國防。人民解放軍遵守上列各項政策。人民解放軍的經費完全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給,人民解放軍實行買賣公平[12][13]。
談判進入尾聲時,藏方反對在西藏成立軍政委員會,表示已經有噶廈政府,上面不要再有軍政委員會,談判陷入僵局。反覆爭論後,平措汪傑表示軍政委員會的首腦將會是達賴喇嘛,說服了藏方接受。[14][10]
簽訂過程
[編輯]1951年5月23日,五人代表團在沒有向西藏政府匯報的情況下,代表西藏政府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一共十七條。代表沒有向西藏政府匯報的原因,是阿沛·阿旺晉美認為西藏無力在軍事上抵抗解放軍的進攻,而又無法取得外國援助,因此達成協議以爭取有利條件,這比遵守政府指示匯報重要,其他代表也一致同意。[9]:98
美國國務院認為,即使西藏代表團沒有受到脅迫,達賴喇嘛仍然有各種理由可以否定他們簽的協議。[11]:780但達賴喇嘛於1951年5月27日從北京的廣播中得知此消息後,1951年8月,達賴喇嘛和大部分貴族回到拉薩,並和中共合作[15]。達賴喇嘛於1951年10月24日致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毛澤東,表示同意十七條協議;兩天後毛澤東覆電祝賀,同日解放軍進入拉薩,中共此後稱為和平解放[16]。
1959年藏區騷亂後,達賴喇嘛流亡印度,便於1959年6月20日重新發了一份聲明,稱「十七條協議」是西藏政府和西藏人民在「武力下逼迫」簽訂的,後來合作的時候中國中央政府也沒有遵守協議,宣佈不承認「十七條協議」。[17]後來西藏流亡政府指,當年由阿沛·阿旺晉美率領的5人談判代表團,是在中共當局的逼迫下和北京簽署17條和平協議。當時他們在無法通知西藏政府的情況下,代表團的代表是以個人名義在協議上簽名,文件上的印章沒有代表的正式官銜,雖然是西藏代表團但代表不能代表西藏[18]。
協議名稱與藏文翻譯
[編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解釋,「解放」有三種:「和平統一」、「和平解放」、「武力解放」;「和平解放」不排除在初期或有限的使用武力,協議因此稱為「和平解放」[19]。西藏政府代表討論了協議名稱中「西藏地方政府」的意義,但是因為藏文中它的意義是西藏「地區的政府」(標準藏語:གཞིས་གཞུང;THL藏文轉寫:sane sishung;威利轉寫:gzhis gzhung),而且用語是藏文中的「政府」(གཞུང;THL藏文轉寫:shung;威利轉寫:gzhung);而「中央人民政府」的用語並沒有使用藏文中的「中央政府」(དབུས་གཞུང;THL藏文轉寫:üshung;威利轉寫:dbus gzhung)一詞,而是音譯為zhongyang(標準藏語:ཞོངྱང,藏人認為指中國),因此沒有爭議[9]:101,577,580。
參與翻譯協議的黃明信回憶,當時「中華」、「人民」、「解放」等詞的藏文譯法引起爭論。藏文里沒有現成的詞翻譯「中華」與「中國」。[20]藏文中用「རྒྱ་ནག」(威利轉寫:rgya nag,黑色帝國)一詞所指「中國」,但並不包含西藏,明示西藏與中國的分別,因此譯者創造了一個新詞來表達包含西藏的「中國」。茨仁夏加、史伯嶺表示,這不是因為藏人不知道自己國家的名稱——藏人稱藏地(不包括漢地)為「蕃」(བོད;威利轉寫:bod)——而是因為藏人從前沒有「西藏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概念。[21][22]
協議文本
[編輯]協議文本分為漢文本和藏文本。漢文本文字為自右向左豎排,藏文本文字為自左向右橫排。《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原件藏於西藏自治區檔案館[23]。
簽字者
[編輯]- 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
- 首席代表:李維漢(中共中央統戰部部長、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 代表:
- 張經武(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辦公廳主任、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人民武裝部部長)
- 張國華(中國人民解放軍第18軍軍長)
- 孫志遠(西南軍政委員會秘書長)
協議秘密附件
[編輯]在藏方要求下,除了協議之外,雙方當時還簽訂了協議附件,在中方要求下,當時附件沒有公開。1982年藏人著作提到了附件,達賴喇嘛可選擇出國而不影響其地位職權[24]。1989年7月31日阿沛·阿旺晉美在西藏自治區第五屆人大第二次會議上,表示附件有7條,第一條是達賴喇嘛可出國5年而不影響其地位職權,第二條是在建立西藏軍區時,要有一二位噶廈噶倫擔任軍區的副總司令。中國方面聲稱這些附件在90年代公布,國外學者則對附件有幾個及其內容還沒有共識。中方表示:協議有兩個附件,附件一是「關於人民解放軍進駐西藏的若干事項的規定」,內容有7條,包括進藏兵力一個軍左右、藏軍改編為解放軍、解放軍經費及物資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給等。附件二是「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執行協議的聲明」,內容主要是協議簽訂後第一年,達賴喇嘛可自行選擇是否出國,在此期間返職,地位職權不變[25][26]。茨仁夏加的《龍在雪域》與藏人行政中央採用了阿旺晉美的說法[7]:68[27]。
後續發展
[編輯]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憲法》取消原有《十七條協議》裡的西藏特殊自治狀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體化[28]。
中共統治西藏後,西藏噶廈在起初的幾年與中國共產黨方面和平共存,而且除了昌都城關鎮一帶被中國人民解放軍控制外,其餘的土地仍在西藏噶廈管轄之下[7]:96,97,128。1950年昌都戰役後,原西康省西部暨康區金沙江以西區域(原由西藏噶廈實際控制)作為昌都地區設立了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直屬中央人民政府。昌都地區從此實際上被劃在西康省之外[29]。此外,1952年4月28日,第十世班禪額爾德尼來到拉薩,此後經西藏噶廈同班禪堪布會議廳談判,雙方就如何恢復班禪額爾德尼的固有地位和職權達成協議。此後,班禪額爾德尼於6月9日離開拉薩,6月23日回到了歷世班禪額爾德尼駐錫的日喀則扎什倫布寺[30]。在這段時期,中國共產黨方面給予西藏噶廈高度自治,並且能維持原本的社會體制,惟需不得違抗中共的命令[31]:52-54[32]:p148,149,151。1955年,西康省被撤銷,原西康省(藏人文化上的康區)的金沙江以東區域劃歸四川省[33]。1956年,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西藏自治區開始籌備設立,西藏噶廈、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班禪堪布會議廳委員會均改歸其領導;此後,西藏噶廈、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班禪堪布會議廳委員會仍然均在運轉,昌都地區也改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控制,從而正式歸屬西藏[29]。
因為安多、康區等地自清朝起已劃入青海省、甘肅省、四川省、雲南省,不屬於西藏噶廈的控制範圍,同時也不包括在《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中,均未受到協議中西藏改革需噶廈主動進行這一條款的約束,1955年12月,共產黨即將在四川省涼山地區入鄉展開土地改革和民主改革時,當地爆發了部分彝族和藏族人抗拒的大規模武裝騷亂,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屬於金沙江以東的東部康區)內大部分地區捲入騷亂,同中國人民解放軍展開激戰。此後,四省藏區紛紛發生騷亂[31]:53[34][35]。後來,當戰火於1959年蔓延到西藏拉薩時,達賴喇嘛自西藏逃往印度。其後,西藏噶廈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均認為《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不再有效,中央人民政府亦解散了西藏噶廈政府[32]:160-161[31]:54-55[7]:208,240,241。事後,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接管了西藏噶廈原來的政務,而噶廈大部分官員流亡印度,並在印度成立了西藏流亡政府。
西藏和平解放紀念碑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01年7月18日奠基,是為了紀念「西藏和平解放」50周年。[36]
評論
[編輯]時任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於2008年藏區衝突發生之際表示「西藏與中國雖然簽署了和平協議,但協議隨時可能變成廢紙」、「仍無法避免1959年的血腥鎮壓,1989年也再度爆發血腥鎮壓,當時下令鎮壓的就是當時擔任西藏黨委書記的胡錦濤,19年後,胡錦濤成為中共總書記,仍再度發生這件令人遺憾的事件」。陳水扁又指責北京當局,時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總理記者會之發言為「黑白講」。[37]
曾任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暨秘書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顧問、中華民國駐美國副代表、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駐俄羅斯代表等職的陳榮傑表示「1951年,西藏在砲火下,簽署《和平解放西藏協議》,其後,中共動輒鎮壓,所謂和平協議不如廢紙一張。國共打打談談,和談只是另一場戰爭的開始。」[38]
民主進步黨在質疑時任總統馬英九所提依「國家需要、民意支持(先經公民投票同意)、國會監督」等前提條件與北京方面簽署和平協議時,舉西藏與北京簽署和平協議的歷史案例表示,西藏地方政府與中國共產黨和談失敗的經驗,在國際上是研究中國外交談判的重要案例,中國共產黨不是可以「輕易信賴」的談判對象。和平協議若缺乏第三者的監督與保證,對台灣根本沒有保障。台灣的「圖博之友會」強調,當年西藏同北京簽署協議時是用政府名義簽的。台灣團結聯盟黨主席黃昆輝則警告:中國共產黨在簽完此協議之後就大舉進軍(派共軍佔領)西藏,殷鑑不遠。[39][40][41]
達賴喇嘛領導的西藏流亡政府認為,「十七條入藏協議」是在解放軍大舉進入西藏後,強加給西藏政府的城下之盟,是不平等條約[42]。2012年,達賴喇嘛在美國明尼蘇達州羅切斯特對中國學生講話時提到,當時簽署的十七條協議可以實現西藏在中國自治,為實際上的「一國兩制」[43][44]。
藏學家梅爾文·戈爾茨坦認為,該協議有效性的前提是西藏代表有全權簽署協議,而事實「並非如此」。同時他亦指出達賴喇嘛指責中央政府脅迫他們簽署條約是不正確的,因為西藏代表們可以自由地選擇簽字和離開北京,西藏代表感受到如果協議沒有達成中共就會使用武力取得西藏的威脅,然而根據國際法這點並不能成為協議無效的理由(針對這點戈爾斯坦以美國使用核武促使日本投降作為例子),因為只要沒有對簽署方作出人身暴力(或暴力威脅),協議都是有效的[9]:106–107。
註解
[編輯]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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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編輯]- 協議全文(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Facts about the 17-Point ‘Agreement’ Between Tibet and China (PDF). 藏人行政中央. 2011-05-22 [2015-02-22].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05-29).(英文)這本小冊子的部分文章譯成中文,包括藏中有關人員之著作或回憶錄所展示歷史事實. [2017-10-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0-23).,宋黎明. 重評<十七條協議>. 2014年8月19日 [2021年2月14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年5月3日).
- 平措汪傑英文傳記第12章中文譯文:《十七條協議》(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