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立生活
自立生活运动(中文学术翻译又称为独立生活)(Independent Living for Disabled People),是一位名叫Edward V. Roberts先生在1972年于美国柏克莱市发起的身心障碍者社会运动,而后有感于重度的身心障碍者,要融入社会生活不容易,因此成立了全球第一个自立生活中心(Center for Independent Living)。以协助重度身心障碍者,回归一般社区生活,为最大的理想目标,而非在教养院、机构、医院等地方,过著与社会长期隔绝的生活。
自立生活运动非常强调身心障碍者的“自主权”,还有障碍者勇于接受自己的“特征”。传统观念认为,身心障碍者受限于体能、生理上的困难,需要社会大众给予保护,并且身心障碍是一件不幸、可悲,应该透过医疗、复健、优生学等避免的悲剧。但自立生活运动认为,身心障碍者,只是身体某部份失能,或许不能走路,但可以透过轮椅代步。或许眼不能见,但可以透过手杖、导盲犬行动。不能自己洗澡、穿衣、如厕,可透过他人协助(如:居家服务员、个人助理等)人力支持,完成生活所需等特殊方式,来达成“自主权”,为自己生活做出选择跟决定,并负起责任,充分扮演社会公民的角色,而非基于保护,丧失了各种可能性。
提到自立生活,传统观念会认为,必须先有“工作”能力,透过劳动赚取经济基础,才有条件谈自主生活。然而,对部份失能情况严重的身心障碍者而言,就业具有高度的困难性。如果以此作为能否自主生活的基础,那么对于被就业市场排挤的身心障碍者来说,要达到自立生活将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因此透过社会制度的经济补贴,来达成身心障碍者的经济安全,也是自立生活的重要概念。
由于自立生活这样的社会运动,站在障碍者“主体”立场思考的哲学思想,符合身心障碍者的需求,很快的从加州柏克莱市传出,遍及美国各地。并且自立生活中心,透过权益争取、倡导,督促政府制定法律,保障身心障碍者的经济安全、人力资源提供,防止各种歧视,成为美国当地身心障碍者争取人权的重要思想。
自立生活定义
[编辑]- 强调身心障碍者必须“自我选择、自我决定、自我负责”,借由掌握生活,提高自主性,亦能扮演公民角色。
- 认为身心障碍者,才是解决自身问题的“专家”。
- 强调“社会模式”,以改善环境障碍、社会制度,取代“医疗模式”,借由医疗改变身体的障碍。
- 认为身心障碍者具有一般公民平等的权益(如就学、就业、社会参与)等,而非特权。
- “去机构化”,鼓励身心障碍者在一般大众社区生活,而非隔绝于一般社区。
- 身心障碍者主导“倡议”与“服务”。
- 肯定并认同身心障碍者“同侪”间的支持与影响。
自立生活协会(中心)所提供的服务
[编辑]- 自立生活计画(Independent Living Program)
- 个人助理服务(Personal Assistant)
- 同侪支持员服务(Peer Counseling)
- 自我倡议
- 无障碍住宅谘询
- 复康巴士服务
自立生活协会(中心)组织运作原则
[编辑]自立生活协会(中心)运作原则,在世界各国的自立生活协会中,有著严谨基本要素,其原则跟一般身心障碍团体有所不同。其基本原则为下列几点:
- 团体的领导者(理事长)、主管阶级一定要是身心障碍者。
- 营运委员(理事、监事),有超过半数为身心障碍者。
- 提供跨越障别的服务,举凡肢体、感官、多重、智能、精神障碍等等,都是服务的对象。
- 以服务身心障碍者回归社会,自主生活为主要目标。换言之,使身心障碍者能够自我决定生活方式,掌握生活主导权。
- 自立生活协会(中心)为身心障碍者发声的团体,需将服务对象之权益汇整后,向社会大众、政府组织作倡议的动作。且以权益角度切入,强调身心障碍者的平等社会参与权,有别于一般慈善单位的“社会救助”观点,或“社会福利”观点。
世界各国自立生活运动发展
[编辑]美国于1990年,由国会颁布了“1990年美国人残障法”),其中明定环境设施与观念,不得带有歧视,并衍生出必须有支持性的社区居住制度、健康照护保障,为美国当地身心障碍者很重要的权益保障。
1986年,在日本东京也出现第一个自立生活中心-----Human Care协会,他是由中西正司所设立的,而后很快的传到日本各地,截至2011年6月为止,日本已经有121个自立生活中心了。日本国会在2005年10月通过“障害者自立支援法”,为全国性对自立生活有关的相关法律。
目前在韩国、巴基斯坦、尼泊尔、蒙古等亚洲国家,也都在日本自立生活中心的协助下,纷纷创立自立生活中心。其中又以韩国发展的最快速,截至2009年为止。有超过85家自立生活中心。
2006年,联合国公布“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1],其中第十九条:“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明定:“本公约缔约各国确认,所有身心障碍者享有在社区中生活的平等权利以及与其他人同等的选择,应当采取有效和适当的措施,以便于身心障碍者充分享有这项权利,充分融入和参与社区”,包括确保:
(一)身心障碍者有机会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选择居住地点,选择在那里及与那些人一起生活,而不是被迫按特定的居住安排来生活。
(二)身心障碍者获得各种居家、住所和其他社区援助服务,包括必要的个人援助,协助他们在社区生活和融入社区,避免与社区隔绝或隔离。
(三)身心障碍者可以在平等基础上享用为大众提供的社区服务和设施,且这些服务和设施符合他们的需要。
台湾自立生活运动发展情况
[编辑]台湾的自立生活中心(在台湾称为协会),是由日本爱之轮基金会委托台湾的好邻居文教基金会招募身心障碍者赴日培训。其中第六届身心障碍者赴日领导人才的研修生林君洁,在日本自立生活中心学成归国后,于2007年1月所成立的,名称是“社团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协会”,目标是创造一个身心障碍者可以安全、平等的生活在一般社区中的社会环境。
2011年2月,台湾在中华民国残障联盟的主导下,游说立法院三读修正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2]。其中第五十条第八项新增“自立生活支持服务”,为台湾首度入法的自立生活相关法条,对台湾身心障碍者自立生活运动之影响目前还未明朗。
2012年3月,台湾成立第二间自立生活团体,名称是“社团法人高雄市向阳自立生活协会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为台湾第二间由障碍者主导、自发性之自立生活推广、互助团体。
2012年10月14日,由社团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协会主办,并邀请各地自立生活协会、筹备会,多个社福团体,共同举办我们不要靠爸靠母 自立生活大游行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约一百五十多名支持者、身心障碍者支持参与。抗议中华民国(台湾)内政部公告之自立生活支持服务,并未符合身心障碍者需求,并未充分征询身心障碍者之意见。为国内首见以“自立生活”为主题之游行。
2013年10月18日,社团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协会再度举办“自立生活,政府责任别逃脱”大游行。招集约两百名支持者,二十三间民间单位共同倡议。由于未得到卫生福利部正面回应。当晚至中山南路封街表示抗议,并有部份支持者聚集在立法院群贤楼前至凌晨才陆续散去。本次抗议行动至十九日午时十一点才结束。卫生福利部则表示将于三十日内召开检讨“自立生活支持服务试办计画”检讨会议。
2014年3月台湾成立第三间自立生活协会,名称是:“社团法人台南市梦城自立生活协会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同年7月第四间自立生活协会成立,名称是:“社团法人嘉义市新世界自立生活协会”成立。
2017年2月成立第五间自立生活协会,名称是::“花莲县自立生活协会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018年4月1日五间登记立案的自立生活协会共同成立了“社团法人台湾身心障碍者自立生活联盟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该联盟秉持:组织成员跨障别、强调障碍者主体营运。倡议政府提供社区服务、自立生活、经济安全保障等。使身心障碍者可以“自我选择、决定、负责”地在社区生活著。
2018年12月31日台北市政府委托之自立生活支持服务,市政府公开招标,其“个人助理”业务及“自立生活”相关业务转移至“台北市身心障碍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务中心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参考资料
[编辑]参见
[编辑]- 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台湾)
- 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联合国)
- 障害者自立支援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日本)
- 身心障碍福利的发展与绩效检视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身障者上街 要求生活自主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台湾立报)
- 要求“生活自主” 近200名身障者瘫痪交通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新头壳)
- 个人助理规定变更 轮椅族立院彻夜抗议(联合晚报)
- 自立生活协会成立 盼凝聚花莲身障朋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更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