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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葉永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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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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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提删很大一部分是挂{{关注度}}模板30天无改善,提删的时候才给作者发提删通告,在这30天内作者可能还不知道发什么了什么,到最后措手不及。为什么挂关注度模板的人不能给作者或者主要贡献者的对话页留一句话呢?现在是变成了机械性的按照程序维护,而不是为了提升整个维基百科条目质量而维护。--蓝色理想 @ZJU113 2010年4月22日 (四) 23:58 (UTC)[回复]

恰好在罷免案期間我開了個新條目葉永鋕,開了沒多久,就被貼上關注度模板。當我看到條目被貼上這個模板時,我並沒有太驚訝,畢竟這個條目的開頭是「葉永鋕(-2000年4月20日),一位台灣中學生。......」我想不出「葉永鋕,一位XXX」的「XXX」該怎麼寫,只好寫成這樣,但是不知道他是誰的人,看到這行,掛上關注度模板,其實也是理所當然的事情。我並沒有太在乎這個模板,繼續編輯,加上「影響」這個段落,並且額外補了四個參考資料。接下來我會找時間進一步把葉永鋕的事件作比較仔細的描述。一個月後,這個模板即使沒有被移除而條目被提刪,我也不怎麼擔心,還滿有把握這個條目不會被刪除,因為葉永鋕的確在台灣的性別教育以及性別平權運動是一位關鍵性的人物,有很多的報導甚至研究,很容易找到資料來支持它。我想用這個例子來說:我認為目前這個程序沒有多大問題。--mingwangx (talk) 2010年4月23日 (五) 05:20 (UTC)[回复]
葉永鋕這個主題寫成人物傳記有點不妥,主題應該直接側重對台灣某些方面的影響,在首段的開頭就要明確的表達這個題目的價值所在,為什麼值得記載,給予這個事件的概括性描述。接著在內文在提到事件主角的身份和事情過程,接下來的社會影響等等,這是寫作功力的問題。--Jasonzhuocn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05:36 (UTC)[回复]
其實我有考慮這點,想說是不是寫成葉永鋕事件葉永鋕案會更好一點。但是「葉永鋕事件」和「葉永鋕案」這種字眼我又找不到一個來源,總覺得會是一個自創的名詞,我很不喜歡發明一個自創的名字來當條目名稱。所以就變成現在這個樣子。--mingwangx (talk) 2010年4月23日 (五) 05:53 (UTC)[回复]
其實不想被掛模板最好的方法是先在自己的個人沙盒內將文章完善好才複製/提交為正式條目。-- 同舟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05:39 (UTC)[回复]
  • (!)意見葉永鋕的死,與LGBT有何關係?這是校園霸凌致死嗎?條目內容不是很清楚,單以中學生無法突顯關注度。-P1ayer (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06:58 (UTC)[回复]
    • 葉永鋕事件跟LGBT的關係,就是它促成了台灣教育界重視並且重新審思在校園中的多元性別。葉的過世不但與校園霸凌有關,還與其性別氣質有關,所以,通常談葉永鋕,會談到校園安全,但是,一定是聯繫到性別教育去談。至於「中學生」三次,我百分之百同意單以中學生無法突顯關注度,這是一定的,但是我實在也不知道那句話該改成怎樣才好。(就像我很想把它改成一個事件條目而非人物條目但是不知道該怎麼作一樣。)--mingwangx (talk) 2010年4月23日 (五) 07:33 (UTC)[回复]
  • 可以考慮改進掛关注度模板的程序, 參考侵權模版方式, 在模版上提醒掛版者通知原作人, 即掛模板一次, 提刪一次. 有朋友更希望「不單是通知創建人,其他最近參與過編輯的用戶都通知[1]」,那一定要自動化才可—祁勳留言 2010年4月23日 (五) 07:18 (UTC)[回复]
葉永鋕条目的确写的不是很好,我已经尽量帮你改进了。希望日后能参考一下其他人物的维基页编写,尽量写出其重要性。—Edouardlicn (留言) 2010年4月24日 (六) 17:01 (UTC)[回复]
我看了一下,主要改變是「由於他的意外過世與其性別特質有關,因此對台灣的性別教育工作帶來深遠影響」這句移到第二段。但是它移到第二段的話,第一段就變成真的只是一樁校園死亡意外,完全看不出與性別教育的關連,更看不出關注度和重要性。所以我移回去。(抱歉啊一直岔題。)--mingwangx (talk) 2010年4月25日 (日) 18:5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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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確實因其性別特質 而被霸凌。--葉又嘉留言2018年6月17日 (日) 08:22 (UTC)[回复]

  • (!)意見可以提供一下資料嘛?你曾經以法院判決有提到為理由刪除,但我查了和本件事相關的法院判決紀錄皆無此記載[1],由於涉及葉生在世的同班同學的名譽,應該最謹慎以對。--SFF0901留言2018年11月26日 (一) 16:22 (UTC)[回复]
  • 當年的判決新聞,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92016--葉又嘉留言2019年1月12日 (六) 23:17 (UTC)[回复]
  • 你所附上的連結已經查閱不到內容,涉及本事件的判決內容也沒有霸凌的記載,在沒有事實根據下修正本條目內容。法律界的路人甲留言2019年4月19日 (五) 07:07 (UTC)[回复]
  • 來源失效,不代表 無來源--葉又嘉留言2019年4月19日 (五) 15:40 (UTC)[回复]
  • 另一個來源,來自文化部的。http://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100117--葉又嘉留言2019年4月19日 (五) 15:48 (UTC)[回复]
  • 你所提供的來源並不是可靠來源,台灣大百科全書本質和wiki的編輯模式毫無二異,而且光是開頭就是錯誤的陳述1.台大的鑑定書是第二審高等法院去函詢問後才存在,所以第一審法院審理當時並不存在有法醫研究所和台大鑑定死因不同的情況。2.台大從未鑑定過死因為何,只是被動的回答法官的問題。--法律界的路人甲留言2019年4月19日 (五) 20:44 (UTC)[回复]
  • 為什麼那麼在乎來源呢?從日常生活經驗來談,在國中生的年紀互相脫褲子、阿魯巴、戳雞雞..是種很常見的開玩笑方式,甚至是交情好的朋友間的互動,這和帶著惡意的霸凌完全是2回。單純就以公正第三方鑑定死因而論,葉永鋕死亡直接因素是自身罹患疾病、廁所未妥善修繕,而非當下有外力介入。所以該怎麼中立的去評價在校內間和同儕的互動關係就必須謹慎,尤其是處於他的同學無法反駁、葉永鋕無法自己發聲的現況,在沒有客觀證據下不應該出現「因為...就是霸凌」的推斷。--法律界的路人甲留言2019年4月19日 (五) 22:01 (UTC)[回复]
    • 你好,我是对岸的大陆人,根据你的说法,如此行为在台湾中学很常见?甚至只是开玩笑的方式,不觉得带有恶意?先不跑题,首先,这是一起命案,既然有法院的审理和证据收集,还有死者家人的口述,死者生前有基于刻板印象的女性特质。首先,你描述自己是法律界人士,在台湾,现在同性伴侣已经可以依法登记了,难道仍然将男性视为“不可能是性骚扰、性侵犯的受害者”吗?很抱歉因为信息的严重封锁我难以得到对岸的信息,这起案件也是我前两年才得知的。与此相似的,在大陆,像这位学生一样的人,无论年龄,都会被扣上所谓“娘炮”、“娘娘腔”、“不男不女”之类的帽子,你认为这是没有恶意的玩笑吗?即使是一个有着基于刻板印象的男性特质的男生,其他人对其脱裤子,甚至玩弄性器官就是合理的玩笑?对此,基于本案死者家人的供述,我支持User:葉又嘉的主张:不要修改有可靠来源的内容,因为蔡依林的歌曲MV也在大陆可以随意浏览,视频开头就是死者家人的供述。--小玲留言2019年8月19日 (一) 15:34 (UTC)[回复]
      • 1)「玩弄性器」不曉得你想像的行為是什麼?但這裡這裡提到戳雞雞的行為,是像「千年殺」那樣,隔著褲子、短暫的接觸來嚇對方。算是性騷擾嗎?如果對方感覺不悅就算,反之,就不算。2)「娘、娘娘腔」絕對是是負面的嗎?這個問題你可以搜尋"蔡康永、康熙來了、娘",簡單的來說這是特質,而不是純粹的辱罵。算是一種羞辱嗎?如果對方感覺不悅就算,反之,不算。3)死者媽媽的陳述未必是全然客觀、中立的證據來源(底下那篇留言有提到為什麼),而蔡依林更不是。4)維基百科的編輯者不是柯南、更不是靈媒,或許葉永鋕被全班欺負、或許葉永鋕只把這些行為當玩笑、或許葉永鋕只是遭少數人欺負、...,對於這個事實只能憑藉第2、3、4、5手的資料來推論,而我憂慮的是因為維基百科的記載會讓無辜的同學背負起罵名。法律界的路人甲讨论2019年8月21日 (三) 21:07 (UTC)[回复]
  • (:)回應,維基的內容以來源為主 不是你的經驗--葉又嘉留言2019年4月20日 (六) 03:24 (UTC)[回复]
  • (:)回應,另一個來源。反霸凌與性別平等教育http://163.21.249.63/joomla/upload/cht/article/5-4-d-3.pdf--葉又嘉留言2019年4月20日 (六) 03:29 (UTC)[回复]
  • (:)回應,另外從你的回答 可得知,台灣性平教育 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引用來源 “然而有些看似輕微的霸凌事件,如說黃色笑話、叫 人「娘娘腔」、「男人婆」等,師長們可能會以孩子間的玩鬧來看待或 是霸凌者也會以「沒有啊,我是在和他玩!」來回應,而錯失了第一時 間的處理時效,因此教育工作者對於霸凌行為的重視,有其必要性,特 別是包裹在遊戲玩鬧中的性霸凌(sexual bullying)行為。”--葉又嘉留言2019年4月20日 (六) 03:43 (UTC)[回复]
  • (:)回應,你們太過情緒化,喪失了編輯者應該有的中立立場,針對個人的批評就不回應了,談談為什麼我這麼堅持需有被霸凌的中立且客觀證據呢?
  1. 一個人內心的感受不是旁人說的算,開黃腔究竟是令人感到厭惡的性騷擾還是朋友間的低級玩笑因人而異,人與人間的互動不是按照課本論文說的那樣一板一眼的在過日子,霸凌這個行為的論述涉及他在世的同班同學的名譽,所以應該使用最謹慎的方式來記載。
  2. 我看過YT上葉永鋕媽媽那部4:53受訪的影片,在片中她一再強調葉沒有疾病等,但事實上在法院判決裡除引用了法醫解剖報告等證明他有疾病外,葉永鋕的弟弟葉仁傑及其同班同學林玉婷也作證他曾在家裡暈倒、蹲下起立後感到暈眩,所以這個訊息來源未必絕對中立和客觀,單純以此作為記載的依據,與wiki因紀錄事實而存在的目的有違。

另外,葉永嘉你所附的那篇文章,充其量只有在開頭提到葉永鋕被霸凌而已,同樣也是個沒有附上任何根據的論述。法律界的路人甲留言2019年8月21日 (三) 17:49 (UTC)[回复]

  1. ^ 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