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殘存國家
本条目页依照页面评级標準評為小作品级。 本条目页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
|||||||||||||||||
---|---|---|---|---|---|---|---|---|---|---|---|---|---|---|---|---|---|
|
中國歷史的殘存國家
[编辑]補充說明,田齊曾被燕國攻下大半領土;楚國前後為吳、秦攻取大片領土;東晉、南宋、南明是中原失守而退往江南,北元則是相反,中原失守而退往漠北;西梁是陳霸先奪取梁朝政權建立陳朝,在北周協助下保住江陵的小領土;蜀漢、北漢同西梁;遜清小朝廷是武昌革命後,僅剩東北、塞北及華北部分領土。這些列入殘存國家中無異議;東魏、西魏是元魏一分為二的結果,與今賽浦路斯之例同,北遼同;西遼是本國領土喪失而往他地復國,要以哪種例子為準?-(留言) 2013年11月25日 (一) 02:05 (UTC)
- 我認為西遼應該是屬於像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這種雖然領土流動,但擁有實際管治權的政權。而西遼由於企圖收復故土,所以我認為西遼符合殘存國家的定義。——希望各位踴躍投票,讓我這篇新條目,「共和委員會」,能夠登上維基百科首頁DYK,特此感謝。 2018年6月16日 (六) 10:26 (UTC)
無標題
[编辑]把中華民國擁有台澎主權仍有爭議那段文字拿掉?
在流亡政府討論過程中,得到ROC獲得台、澎的領土擁有權的法理依據
https://wikicn.playgoteam.workers.dev/wiki/Talk:%E6%B5%81%E4%BA%A1%E6%94%BF%E5%BA%9C --Wowo0601(留言) 2014年4月4日 (五) 07:52 (UTC)
條目中立性
[编辑]在前政權存活中華民國中僅列出單方論點,望編者能多引用他方觀點。部份句子及部份引用資料帶有個人觀點,有些結論及敘述(如:故中華民國在大陸時期就已經是殘存國家、最終將首都遷於台北市,始終沒有完全統一各地)下的過快令讀者不知所措,希望能多作解釋及註明來源。--User:水思2014/5/8
- 請問要什麼樣的語氣,才算中立性°. --EVE 301留言2015/11/3
最近该条目出现编辑战,主要是对英国占领中国部分领土之行为的表述方式出现分歧。故请诸位先看一下special:diff/32232858,这是争议的重点。
鄙人认为条目这样写是完全妥当的:
……其所屬的藏南地區亦被當時的英屬印度透過西姆拉條約兼併[1],此外包括新疆、東北(滿洲)、內蒙古等地也都曾在外國勢力介入下短暫脫離。而名義上屬於雲南的江心坡則併入英屬緬甸。故中華民國在大陸時期就已經是殘存國家。
但有维基人认为应该这样写:
……其所屬的藏南地區亦被當時的英屬印度透過西姆拉條約非法占领[2],此外包括新疆、東北(滿洲)、內蒙古等地也都曾在外國勢力介入下短暫脫離。而名義上屬於雲南省的江心坡也被英屬緬甸非法占领。故中華民國在大陸時期就已經是殘存國家。
- ……中国人认为英国对中国部分地区的占领是非法行为,但是英国人却未必这么认为,其它国家的人也未必这么认为。维基百科是世界性的中文网站,不是中国网站。尽管我本人作为中国人,认为英国的行为是非法的,但我仍然不能在条目中加入“非法”字眼。希望您可以体谅。—Kou Dou 2014年8月11日 (一) 15:03 (UTC)
- 西姆拉条约是英国与西藏噶夏地方政府单方面签订的条约单方面划界,藏南地区因此被英属印度占领,怎么说所谓的合法占领是中立的呢,得到国际广泛支持的呢,国民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都从未承认此单方面签订的条约。故是非法的。“兼并”是合法占领,故违反中立性原则。单方面占领即非法占领,在国际法中是不予以支持的。故违反了中立性原则。对于不是合法占领土地,兼并一词用词不当。 221.194.30.142
- “兼并”一词是不具有倾向性的中立词汇,仅描述行为、不为之定性。比如纳粹德国兼并奥地利,中国兼并越南,美国兼并夏威夷,俄罗斯兼并克里米亚,请问这是合法还是非法?怎样的兼并才是合法?百科全书是不能带有语气、情绪称之为非法的。是否违反国际法可以让读者自行判断,而不是为之解读。如您无法接受鄙人的说法,请移步WP: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尝试取得共识,谢谢合作和发表看法。—Kou Dou 2014年8月12日 (二) 06:35 (UTC)
- 西姆拉条约是英国与西藏噶夏地方政府单方面签订的条约单方面划界,藏南地区因此被英属印度占领,怎么说所谓的合法占领是中立的呢,得到国际广泛支持的呢,国民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都从未承认此单方面签订的条约。故是非法的。“兼并”是合法占领,故违反中立性原则。单方面占领即非法占领,在国际法中是不予以支持的。故违反了中立性原则。对于不是合法占领土地,兼并一词用词不当。 221.194.30.142
目前条目被保护到了本月14日,但是想必保护期过去后,编辑战仍会继续。故在此征询诸位看法,确认使用哪一版本后,会有足够理由请他人停止无谓改动。多谢。—Kou Dou 2014年8月12日 (二) 06:46 (UTC)
参考
[编辑]- ^ 我的故鄉與人民,第四章:西藏與鄰邦中國,第十四世達賴喇嘛官方國際華文網站
- ^ 我的故鄉與人民,第四章:西藏與鄰邦中國,第十四世達賴喇嘛官方國際華文網站
讨论区
[编辑]"中華民國在大陸時期就已經是殘存國家"這種斷言應該引用可靠文獻來支持。如果可靠文獻對此有不同意見,都列出來。這樣應該可以解決爭議。有爭議也是在來源是否可靠,引用是否準確。維基人自己斷言"中華民國在大陸時期就已經是殘存國家"會引起爭議。--歡顏展卷(留言) 2014年8月12日 (二) 23:30 (UTC)
- 感謝回應。此句當然亦存在問題,不過眼下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於究竟是兼併抑或非法佔領,故此鄙人擔心保護期過去后會誘發新的爭執。謝謝。—Kou Dou 2014年8月13日 (三) 08:36 (UTC)
- 单方面划界即为非法,故英拥有藏南地区不合法,兼并为合法拥有,兼并用词不准确,缺乏中立性,对于争议地区用词不准,考虑更换兼并,换成其它词,不同地区不同看法,对于争议地区保持百科中立性我叫方舟子(留言)
- 領土存在争议的時候,併吞對應於英文annexation,是一個更中性的用詞。--歡顏展卷(留言) 2014年8月13日 (三) 18:28 (UTC)
要么标题有问题,要么收录标准有问题
[编辑]请问,评判标准何在?朝鲜韩国勉强说得过去,毕竟有过内战;但东德西德算什么?!外来强加的,也能构成“残存国家”?“冷戰造成的分裂”一章节实在是有些跑题。
- 如果以标题为准,我实在不能认可将分裂的国家算作残存国家。什么叫残存国家?拜占庭、中国民国这样的才算吧?!-- SzMithrandir(留言) 2015年10月14日 (三) 06:52 (UTC)
- @SzMithrandir:已有殘存國家列表,「實例」章節功能明顯重覆;且其內容多為「分裂國家」,而非「殘存國家」建議該章節內容全部刪除。--Kolyma(留言) 2015年10月17日 (六) 05:46 (UTC)
中華民國的例子應註明來源
[编辑]敝人目前不清楚其他例子的情況,因此無法評論,但中華民國的例子須有可靠來源支持。建議使用{{fact}}模版請求來源,或者在找到來源之前先不放在條目中。--Matt Smith(留言) 2015年12月15日 (二) 02:28 (UTC)
歷史上的殘存國家
[编辑]這節建議完全刪掉,因為缺少來源,屬原創研究,且在古代的國家跟現代政治學認定的國家,不一定適用同一標準。--Alfredo ougaowen(留言) 2016年3月29日 (二) 05:23 (UTC)
歷史上的残存国家
[编辑]- 蘇美:自公元前三千年末期至被埃蘭與巴比倫滅亡。
- 庫施:自公元前2500年至公元前780年。
- 古埃及:西克索人入侵時期(前1674-1548年)[1]
- 东晋:晋朝分两个时期,首都在洛陽的时期称西晋,265年迁都建康后为东晋。420年劉裕篡晉,東晋灭亡。
- 南宋:宋朝分两个时期,首都在开封的时期称北宋,1127年迁都杭州后为南宋。
- 北元:自1368年元大都沦陷,元朝丧失对中国的统治,转进到蒙古草原,直到1388年为鞑靼 (蒙古)所代替。
- 东罗马帝國:15世紀時期遭受鄂圖曼帝國侵略,直到1453年滅亡為止。
- 朝鮮王朝:1592年至1598年的壬辰倭亂期間,遭到日本豐臣政權侵略。
内容基本相同--— — NTooru🇨🇳※🍻 2018年11月8日 (四) 22:38 (UTC)
已删除相关内容,只保留定义。——Dbjm1(留言) 2020年9月7日 (一) 09:20 (UTC)
兩個條目篇幅都不長(且都有若干問題),完全可以如英維等其他語言版本合併在一起,而非為了列表而列表。—— 桁霽 晚來天欲雪,能飲一杯無 ↹ 苦辛 🇹🇱 2024年4月12日 (五) 21:45 (UTC)
- 没必要,合并不能改善质量,合并后是看似条目的列表?定义不长和原创本身是个问题。--YFdyh000(留言) 2024年4月13日 (六) 00:10 (UTC)
- 我反而是認為完全沒有需要留兩個條目。既然內容都不多,為啥要人多點一次才能看到列表?--路西法人 2024年4月13日 (六) 03:25 (UTC)
- 支持合并到列表。--PexEric 💬|📝 2024年4月13日 (六) 09:14 (UTC)
- 如果合并,我倾向合并为列表而非普通条目,除非该概念有足够一致的来源而非原创总结。--YFdyh000(留言) 2024年4月13日 (六) 20:05 (UTC)
- 支持合併,但傾向列表條目合併至本條目。bigmorr -迎接疫後新生活- 2024年4月13日 (六) 22:06 (UTC)
- 後者內容可合併到前者「實例」章節裡。--D(留言) 2024年4月15日 (一) 16:0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