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专卖
盐业专卖曾於世界多處實施,例如:古羅馬、印度及中國等;通常是指食盐销售統由政府垄断、限于政府授权私人经营、或者由公家统一收购等垄断制度。在古代,鹽業專賣通常為強勢政府控制財源的絕佳方式之一,比方歐洲羅馬就曾利用食鹽專賣控制所轄領域,20世紀的英國,也曾於印度殖民地實施食鹽專賣。不過也因為鹽業專賣容易造成市場供需不均及價格爭議,因此常引起糾紛。例如印度地區的食鹽專賣,也是印度國父甘地反抗英國政府的起因之一。
中國大陆的鹽業專賣
[编辑]實施鹽業專賣最著名的國家之一是中國。在古代中國,鹽業專賣又称禁榷。自汉武帝起,各朝都对盐业实行不同程度的专卖(其他被专卖的商品还可能包括铁、酒、茶叶、矿产品等)。这样合法贩卖的盐叫官盐,非法贩卖的叫私盐。
虽然食盐是生活必需品,在中国大陆从整体上来说并不缺乏。沿海地区产海盐,四川等地区有井盐。盐业专卖制度的可能动机有下列几个:
- 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 稳定食盐价格和流通情况
- 减缓民间财富积累
- 对食盐实行质量控制
歷史
[编辑]周朝就有对盐征消费税的记载。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的经济改革中创立了食盐专卖,使盐利“百倍归于上”,[1]“设轻重鱼盐之利,以赡贫穷,禄贤能,齐人皆悦”。[2]从秦朝到汉朝初期,政府和私人都可以制造贩卖食盐。
在西汉汉武帝时期,由于和匈奴的长期战争,政府财政紧张;而很多民间商人因炼铁、制盐等而致富。为了创收,并打击吴王刘濞等由制盐发家进一步谋取政治势力的诸王,汉武帝规定必须使用官家器皿、由官方製造運輸和销售食盐;对于“敢私铸铁器煮盐者”处以“釱左趾,没入其器物”的惩罚。[3]但由于实践上导致社会矛盾太大,“专卖还未占绝对优势”[4],汉昭帝时期,政府专门就盐、酒、铁专营的问题展开辩论,其内容由桓寬编著成《盐铁论》。辩论结论是废除铁酒专营,保留盐业。到了汉光武帝时期,食盐由专卖改为征税。
其后到唐朝中期,对食盐的管理都比较松弛,“亭户冒法,私鬻不绝”[5]。贩私者往往“多结群党,并持兵杖劫盗及贩卖私盐”。[6]到了乾元元年(公元758年),又改为全部官营。宝应元年(761年),盐铁使刘晏改为民间制造,官府统购,批发专卖。这次改革增加了政府税收收入。例如778年,盐业收入占政府总收入的一半之多,史稱大历末,“天下之赋,盐利居半”。
从宋朝以后,政府和盐业商人处于半合作、半竞争的状态。一般盐商们得利于政府垄断地位,获利比其他商人要容易。同时尽管有严酷的刑法惩罚,民间私盐贩卖“虽严禁所不能止”。[7]代州宝兴军民户“私市契丹骨堆渡及桃山盐”[8],浙江温州常有“私盐百余舰往来江中,杀掠商贾”[9]。明朝洪武时期,帝国设立九边进行北方防御。由于九边后勤补给困难重重,为了减少这种负担,洪武帝与山西商人达成了一个协议,山西商人向大同、居庸关等几大边关要塞输送粮食,以换取山西商人获得了合法贩卖“官盐”的资格。以后山西商人不仅获得了河东盐池的鹽引,也获得了两淮的鹽引。明代私鹽運作,仍屢禁不絕,成化年間,“起自苏扬,上至九江、湖广发卖,沿途但遇往来官民客商等船,辄肆劫掠”[10],到了明朝末年,更是“盐徒充斥,无处不闻”。[11]
清代食盐贩私,“危害之烈,第积历代盐弊渊薮”。[12]包世臣认为“两淮纲食引地,无论城市村庄食私者什七八”,當時长江中下游各省私盐泛滥,“私盐充斥,盐徒聚众贩私”[13],“成群贩卖,一遇巡捕人役,自恃枭众捕寡,执械敌巡盐人役,轻则带伤。重则致命”。[14]
20世纪的盐业专卖
[编辑]- 抗战时期,中华民国政府曾实行食盐专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曾长期实行盐业专卖。政府对此的解释为平衡盐价和保证加碘质量。
- 自2014年4月2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即日起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5]
台灣的鹽業專賣
[编辑]台灣清治時期,台灣與大陆相同,也實施官鹽制度。不過掌管台灣道鹽業的主管台灣鹽道庫大使(鹽運使),經考,也未派實或實際上任。17-19世紀末,中國曬鹽人被稱為「鹽虎」,官府雇用的人被稱為「鹽差」,鹽虎和鹽差雖在中國大陸衝突事件不斷,不過,濱海台灣因取得海鹽極為容易加上官鹽價格一向低廉,兩者此種衝突較為罕見。1895年,台灣邁入日治時期,食鹽实行自由贸易,不過隨後於1899年恢复专卖,设立了台灣鹽務局,后又歸台灣總督府專賣局,與樟腦、鴉片同為該局轄下專賣事業之一,其中,台商辜顯榮一直是台灣鹽業的的實際負責人。[16]。
至2002年,台灣完全廢除鹽業專賣制度。
注释
[编辑]- ^ 《管子·海王》
- ^ 《史记·齐太公世家》
- ^ 釱,國語,"ㄉㄧˋ",普通話音dì,廣東話音"第"。意思為套上腳鐐。《史記.卷三十.平準書》:“敢私鑄鐵器煮鹽者,釱左趾,沒入其器物。”司馬貞《索隱引張斐·漢晉律序》:“狀如跟衣,著左足下,重六斤,以代臏,至魏武改以代刖也。”
- ^ 李明明、吴慧著:《中国盐法史》,台湾文津出版社1997年版,第60页。
- ^ 《新唐书》卷五十四,《食货志》
- ^ 《文苑英华》卷四二九,南郊赦文(会昌五年正月三日)
- ^ 《范忠宣奏议》卷上,条列陕西利害(熙宁二年)。
- ^ 《宋史》卷一八一,《食货下三》
- ^ 《鸿庆居士集》卷十二,《沈相书》
- ^ 《明实录·宪宗实录》成化元年九月
- ^ 徐泓《明代的私盐》,载《台湾大学历史系学报》1980年12月第7期
- ^ 鲁子健:《清代食盐专卖制度》,载《盐业史研究》1991年第1期
- ^ 师懿德:《奏陈获江北盐枭始末折》,《宫中档康熙朝奏折》第2辑
- ^ 包世臣:《庚辰杂著五》,《安吴四种》卷三,嘉庆二十四年著文
- ^ 发改委:即日起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网易新闻. [2014-04-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8).
- ^ 鹽務檔案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06-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