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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道路交通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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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道路交通標誌係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第二章規定所設置。其設置由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為之,以達成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的目的。

台灣道路交通標誌可以分為警告標誌、禁制標誌、指示標誌及輔助標誌四類。而中華民國亦為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維也納路標和信號公約的簽署國。[2][3]

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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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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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告標誌:正等邊三角形。
  • 禁制標誌:圓形、倒等邊三角形(讓路標誌)、八角形(停車再開標誌)、交岔型(鐵路平交道標誌)。
  • 指示標誌:方形、箭頭型(方向里程標誌)、梅花形(國道路線編號標誌)、盾形(省道路線編號標誌)。
  • 輔助標誌:方形、菱形(施工標誌)。

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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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標誌的標準尺寸為90公分,邊緣7公分;圓形禁制標誌標準尺寸直徑為65公分、八角形禁制標誌之對角線為70公分,三角形禁制標誌之邊長為90公分。

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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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民國七十六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為準。除黑色、白色及螢光黃綠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下:

  • 一、紅色:色樣第二五號
  • 二、藍色:色樣第四七號
  • 三、黃色:色樣第十八號
  • 四、綠色:色樣第六號
  • 五、橙色:色樣第六四號
  • 六、棕色:色樣第五一號
  • 七、磚紅色:色樣第二六號
  • 1.紅色:表示禁制或警告,用於禁制或一般警告標誌之邊線、斜線或底色及禁制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2.黃色:表示警告,用於安全方向導引標誌及警告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3.橙色:表示施工、養護或交通受阻之警告,用於施工標誌或其他輔助標誌之底色。

    4.藍色:表示遵行或公共服務設施之指示,用於省道路線編號標誌、遵行標誌或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誌之底色或邊線及服務設施指示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5.綠色:表示地名、路線、方向及里程等之行車指示,用於一般行車指示標誌及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6.棕色:表示觀光、文化設施之指示,用於觀光地區指示標誌、自行車路線指示標誌及自行車路線編號標誌之底色。

    7.螢光黃綠色:用於替代路線指引標誌之底色。

    8.螢光黃色:用於通學區起(終)點標誌之底色。

    9.黑色:用於標誌之圖案或文字。

    10.白色:用於標誌之底色、圖案或文字。

    第二節 警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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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禁制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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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行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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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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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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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節 指示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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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節 輔助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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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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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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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刪除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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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列出曾經在法規內,但現行法規已刪除之標誌。

    輔助標誌 (有編號)
    編號 名稱 條文[1]
    禁 8 禁止板車進入 (刪除) 73
    禁 14 禁止三輪車及板車進入 (刪除) 73
    指 5 省(市)界標誌 (刪除) 91
    指 6 縣(市)界標誌 (刪除) 9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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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4-07-22 (中文(臺灣)). 
    2.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2024-09-28. 
    3. ^ 維也納路標和信號公約.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2024-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