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周泓旭案
外觀
建議改名周泓旭事件
[編輯]與李明哲事件相同,應使用事件為宜。Keeddy(留言) 2017年10月13日 (五) 01:10 (UTC)
與李明哲事件擁有諸多相似點和關聯性,應改稱為「事件」。「案」的稱呼,常用於已定性的事件。--不方便透露姓名(留言) 2019年8月2日 (五) 02:24 (UTC)
缺少中國大陸方面說法
[編輯]建議補充中國大陸方面的說法。Keeddy(留言) 2017年10月13日 (五) 01:11 (UTC)
與李明哲事件相同,應使用事件為宜。Keeddy(留言) 2017年10月13日 (五) 01:10 (UTC)[回覆]
與李明哲事件擁有諸多相似點和關聯性,應改稱為「事件」。「案」的稱呼,常用於已定性的事件。--不方便透露姓名(留言) 2019年8月2日 (五) 02:24 (UTC)[回覆]
建議補充中國大陸方面的說法。Keeddy(留言) 2017年10月13日 (五) 01:11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