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7年倫敦條約
類型 | 多國簽署條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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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867年5月11日[1] |
簽署地點 | 倫敦, 英國 |
最初簽署者 | |
批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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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條約(法語:Traité de Londres ),繼1839 年倫敦條約之後通常被稱為第二次倫敦條約,此條約授予盧森堡完全獨立和中立。 [2]該條約於 1867 年 5 月 11 日在普奧戰爭和盧森堡危機結束後簽署。它對盧森堡和歐洲大國之間的關係產生了廣泛的影響。 [3]
效果
[編輯]倫敦條約的第一條規定的直接效力是確認荷蘭和盧森堡為奧蘭治-拿騷王朝統治下的共主邦聯。 [4]
重申《1839年倫敦條約》所確立的盧森堡中立地位。未簽署早期條約的各方將成為盧森堡中立性的擔保國(比利時是一個例外,因為它本身也必須保持中立)。 [5]
為了確保盧森堡的中立,被稱為「北方直布羅陀」的盧森堡城(向西)的防禦工事將被拆除,並且永遠不會重建。 [6]在東部,這座城市受到深深的河谷和仍然存在的中世紀防禦工事的保護。拆除西面和地下防禦工事耗時16年,耗資150萬金法郎,毀壞了超過24 km(15 mi)防禦工事。的地下防禦工事和4公頃(9.9英畝)的炮台和營房等[7]
此外,根據維也納會議的決定,自1815年以來一直駐紮在盧森堡的普魯士軍隊也被撤出。 [8]
普奧戰爭導致德意志邦聯崩潰。兩個前成員,盧森堡大公國和林堡公國,以荷蘭國王為國家元首(盧森堡大公和林堡公爵)。為了進一步闡明邦聯滅亡後此兩政權的國際地位,《倫敦條約》確立了邦聯的終結,並規定林堡及其所有「領土」從此被視為「荷蘭王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9]
簽署者
[編輯]該條約由歐洲所有大國的代表簽署: [1]
- 奧地利帝國, 由Count Rudolf Apponyi代表
- 比利時王國, 由Sylvain Van de Weyer代表
- 法蘭西第二帝國, 由 Prince de La Tour d'Auvergne-Lauraguais代表
- 義大利王國, 由 Marquis d'Azeglio代表
- 盧森堡大公國, 由 維克托·德·托納科和 埃馬紐埃爾·塞爾韋代表
- 荷蘭王國, 由Baron Bentinck代表
- 普魯士王國, 由 Count Bernstorff-Stintenburg代表
- 俄羅斯帝國, 由Baron Brunnow代表
- 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 由 第十五代德比伯爵愛德華·斯坦利代表
義大利王國原本沒有被邀請,但義大利國王維克托·伊曼紐爾二世說服其他國王和皇帝邀請他的代表。因為義大利與盧森堡關係不大,該條約並沒有以任何明顯的方式直接影響義大利。然而,這是義大利首次以大國身份受邀參加國際會議,因此對於剛剛在國際間抬頭的義大利王國具有象徵意義。
參見
[編輯]- 倫敦條約,具有類似標題的其他條約
參考資料
[編輯]- ^ 1.0 1.1 See the text in R. B. Mowat, ed., Select treaties and documents, 1815–1916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1916) pp 41–44.
- ^ The Luxemburg Treaty.. The Ottawa Times II (453). June 6, 1867: 2 [December 23, 20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2-25).
- ^ Vandenbosch, Amry. https://link.springer.com/chapter/10.1007/978-94-011-6809-0_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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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標題 (幫助). Dutch Foreign Policy Since 1815. 1959: 57–69 [2023-08-03]. ISBN 978-94-011-6811-3. doi:10.1007/978-94-011-6809-0_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8-03). - ^ Treaty of London, Article I
- ^ Treaty of London, Article II
- ^ Treaty of London, Article V
- ^ World Heritage List – Luxembourg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UNESCO, 1 October 1993. Retrieved on 2 July 2006.
- ^ Treaty of London, Article IV
- ^ Treaty of London, Article V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