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烈
鄭烈(1888年—1958年12月)字曉雲,號天嘯生,福州閩侯人。中國民主革命家,中華民國法學家、法官、檢察官、律師。[1]
生平
[編輯]鄭烈幼年患眼疾,幾近失明。故10歲才開蒙,13歲入南京水師學堂,後來1904年轉入長沙實業學堂肄業。1905年,鄭烈赴日本,入東京弘文學院普通科學習兩年,其間於1906年經李恢介紹加入中國同盟會,參加林文、林覺民等人在東京郊外秘密設立的中國同盟會第十四支部(福建支部)的活動。1907年,入日本大學攻讀法律,獲法學士學位。[1][2]
1911年3月,鄭烈歸國,準備參加黃花崗起義,後來傳起事改期舉辦,故撤回香港。但是,滯留在廣州的林文、林覺民、方聲洞等人堅持起義,遭到失敗。起義失敗後,鄭烈接替林文,擔任中國同盟會第十四支部支部長。辛亥革命爆發後,1911年11月,福建光復,鄭烈出任福建軍政府司法部部長(1912年7月改為司法司司長),後來擔任公立福建法政專門學校校長,並且策任福建稽勛分局局長。1913年,任福建司法籌備處處長,不久該處裁撤。1915年3月,赴雲南任昆明地方法院檢察廳檢察長,1915年11月,因不滿袁世凱稱帝而辭職回家鄉。1916年,鄭烈出任江蘇高等審判廳推事,後來充任庭長。[1]
1921年,鄭烈隨孫中山到廣州,出任護法軍政府大理院及平政院庭長,統攝院務,並且兼任粵軍總司令部參議。1921年11月,調任廣西高等審判廳廳長。1922年6月,因廣西政亂,鄭烈去職。當時,北京政府司法部改任鄭烈為青島地方檢察廳檢察長,但鄭烈辭未就任。1923年3月,轉任福建高等審判廳廳長,後來兼任福建私立尚賓法政學校校長。1927年,北伐軍開入福建省,廢除福建高等審判廳,鄭烈離職,赴廈門充當執業律師。[1]
1927年秋,鄭烈獲聘為廈門大學法科兼職法學講師,參與法科學生的若干課外活動,並且曾在法科同學會創辦的《法潮》雜誌第一期(1927年12月付印)上發表《請求再審訴狀附判決詞》一文。[1]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1928年11月鄭烈被任命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乃辭去廈門大學法科兼職。鄭擔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直到1948年12月。任內,1947年6月28日,鄭烈受司法行政部部長謝冠生之命,以檢察長名義下令通緝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並於全國各地報紙刊登了通緝令全文。[1]
1949年,鄭烈辭職到台灣,在台北市專門從事律師工作,並連任兩屆「台北市福州十一邑市同鄉會」理事長。1958年12月,鄭烈病逝。[1]
著作
[編輯]- 《精忠柏史劇》
- 《歷代人物評詠》
- 《黃花崗烈士林大將軍傳》
- 《黃花崗福建十傑紀實》
- 《嘯余吟草》
- 《中國新刑法判解彙編(總則)》[1]
家庭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司法職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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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頭銜 |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1928年—1948年12月 |
繼任: 楊兆龍 (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