褻瀆旗幟
褻瀆旗幟,是指在公眾地方有意地破壞、損壞或毀壞旗幟,而通常是針對國旗。被視為褻瀆旗幟的行為有焚燒、向其撒尿或大便、踐踏、撕毀、向其吐痰、用槍射擊、倒掛等。沙烏地阿拉伯國旗因其上寫有清真言而不允許降半旗,如降半旗也屬於褻瀆。
具體情形
[編輯]《中華民國刑法》
第118條(侮辱外國國旗國章罪)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119條(請求乃論)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第160條第1項(侮辱國旗國徽罪)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損毀中華民國國旗不一定會被罰。如果無法證明破壞的旗子是符合《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規定形制、大小和比例的國旗,就難以成罪,除此之外,法院對於破壞國旗來表達政治意見是否應受憲法保障尚無定論,曾在2017年聲請大法官釋憲[1],但憲法法庭尚未作出憲法判決。
法律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19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9條:「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港澳地區
自從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在香港的使用及保護以國旗及國徽條例訂定。[2][3]該條例第4條禁止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第5條第(2)款規定國旗必須按照附表1所列規格製造。第6條第(1)款禁止國旗或其圖案展示或使用於商標或廣告或私人喪事活動,否則依據第(3)款,如未經合法授權或並無合理辯解違反之,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非法用於商標或廣告可處第5級罰款,而非法用於私人喪事活動可處第2級罰款。第7條規定,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4]。
而自1999年12月20日澳門治權移交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在澳門的使用及保護以第5/1999號法律訂定。該法律第五條規定國旗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1)商標或廣告;(2)私人喪事活動;(3)行政長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國旗或其圖案的其他場合或場所。依據第九條,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國旗,構成對國家象徵的不尊重。第九條也規定,以言詞、動作或散佈文書、又或以其他與公眾通訊的工具,公然侮辱國家象徵,又或對之不尊重者,處最高3年徒刑,或科最高360日罰金。依據第11條,違反第5條規定者,可罰澳門幣5千元至5萬元罰款。
案例
[編輯]- 1992年11月10日,福建省地質技工學校學生喬玉貴、吳振發、蔡國新、王澄海、何毅勇五人,因不滿學校高壓式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於當天凌晨2時許,王澄海用鎖將學校值班室的門反鎖;何毅勇在學校宿舍2樓牆壁上塗寫反對護校隊的標語;喬、吳、蔡三人到學校操場上把升掛在旗杆上的國旗降下,並換上兩條偷來的男式長褲升掛在旗杆上。隨後把降下的國旗澆上煤油,點燃後扔進護校隊的值班室。最終福州市人民法院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條第1款、第14條第3款的規定,於1993年4月8日作出判決,以侮辱國旗罪判處喬玉貴管制1年6個月,判處吳振發、蔡國新各管制1年。這是自1990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頒布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首例侮辱國旗的案件。[5]
- 2002年6月7日,浙江省諸暨市陳宅鎮沙塔村農民呂偉先,於當天下午衝進該村老年活動室,把懸掛在室內的國旗等物撕破,隨後把撕破的國旗拿到村民趙志山的家門口點燃、燒毀。趙志山妻子上前制止,呂偉先惱羞成怒,拿起鐵耙衝進趙家,將趙志山毆打致輕微傷。6月8日,呂偉先被警方刑事拘留。最終呂被當地法院以侮辱國旗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6]
- 2016年10月19日,香港立法會舉行第二次會議,在點算人數期間,議員鄭松泰走到民建聯議員的坐席位置,並將議員自行帶來插在檯上的中國國旗和香港區旗倒轉,隨即被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裁定行為不檢而趕離場,成為當屆會議上首個被逐離場的立法會議員。事件直至梁君彥宣布流會,鄭松泰仍逗留在會議廳內。[7]2017年4月10日,鄭松泰稱接獲中區警署通知,警方將會正式落案起訴鄭松泰「侮辱國旗罪」及「侮辱區旗罪」[8]。9月29日,裁判官裁定鄭松泰兩項控罪均成立,每項控罪各判罰款2,500港元,合共罰款5,000港元。[9]
- 2017年11月17日,青海省某餐廳負責人倒插國旗,涉嫌侮辱國旗,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15日。[10]
- 2018年2月9日,廣東省肇慶市廣寧縣一男子在舞獅表演中腳踏國旗,涉嫌侮辱國旗,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11]
- 2019年香港正值反修例運動,當地亦發生多起褻瀆國旗的事件:
- 2019年8月3日,一男子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尖沙咀海港城外的五支旗桿處降下國旗後,將國旗丟入海中[12],國旗4日凌晨被民間人員重新掛起[13],但8月5日傍晚在同一位置再次發生國旗被扔事件[14]。
- 2019年8月23日,「守護香港大聯盟」聯同香港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發起「守護香港 風雨同舟」大行動。當晚數百部的士車尾懸掛國旗,而當日有示威者將車身上懸掛的國旗扯下,並將幾面國旗貼在馬路上令車輛碾壓[15]。
- 2019年9月1日,進行「和你飛2.0」活動,撤離機場後的示威者抵達東涌,展開另一輪示威行動,包括扯下、踐踏、焚燒東涌游泳池的國旗[16]。
- 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公園再光復」遊行期間,一名13歲的女童將國旗拆下並燒毀[17]。
- 2019年9月22日,沙田「和你Shop」活動期間,有示威者將沙田大會堂旗杆一面中國國旗拆下,包括羅敏聰在內等一班人將國旗帶入新城市廣場,之後有示威者將國旗放在地上,還有示威者將國旗噴黑,並淋上液體,再將國旗從廣場三樓扔落地下。其後示威者將國旗取走並棄置在大型垃圾桶內,隨後取出再棄置在沙田中央公園水池內,然後再次取出,最終棄置到城門河中。在參與示威的人士中,一名涉案青年羅敏聰因涉嫌侮辱國旗當晚被捕,並於10月15日在沙田法院認罪。10月29日,法院判決羅敏聰需完成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該案成為反修例運動以來首宗認定侮辱國旗罪的案件[18][19][20]。隨後,港府不服提出上訴,上訴法院於是改判該名青年入獄20日,該青年成為首個在反修例運動中因侮辱國旗而需入獄者[21]。
- 2019年12月22日,在「聲援維吾爾族人權集會」期間,有示威者將附近的國旗扯下拋棄於地上[22]。
- 2019年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活動期間,中國大陸亦有發生多起褻瀆國旗的事件:
- 2019年9月30日晚,一名陳姓廣東籍男子在湖南張家界路過一間商鋪時,故意扯掉國旗丟在地上。該男子因侮辱國旗被處以12日行政拘留[23]。
- 2019年10月3日凌晨,雲南省祿豐縣兩名女性青年將當地KTV旁酒店外牆上插上的國旗拔下,並將國旗帶至附近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上打鬧,期間兩名女青年將國旗扔到地上、拖行、踩踏。後兩人因侮辱國旗被傳喚接受調查[24]。
- 2019年10月9日凌晨1時許,重慶市忠縣一劉姓男子在忠縣城區因酒後丟失手機,遂報警求助,並先後到忠縣公安局忠州第一、第二派出所查看監控視頻未能找回手機。凌晨3時許,該男子離開忠縣公安局第二派出所,在步行至忠州街道紅星廣場國旗台附近時,為發洩不滿情緒,男子先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為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70周年升起的國旗旗杆繩燒斷,之後國旗掉落至國旗台,最後男子再次用打火機將國旗點燃後離開。2019年12月23日下午,重慶市忠縣人民法院對該男子以侮辱國旗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5]。
- 2019年10月6日,吉林省遼源市微博網友「Howard王顥達」身穿休斯頓火箭隊球衣,並佩戴黑色口罩、眼罩及鴨舌帽,擺出以打火機點燃國旗的姿勢。此時距休斯頓火箭隊總經理達雷爾·莫雷發表支持反修例運動言論(參見2019年NBA涉港言論爭議事件)僅過去一天。當地警方於7日發布公告,稱該網友因「侮辱國旗」已被抓獲[26]。
- 2019年10月7日清晨6時40分,浙江省杭州市一李姓男子折斷國旗旗杆,後將國旗扔於地上,以撒尿、吐痰、腳踩等方式玷污、踐踏國旗。該男子因侮辱國旗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27]。
- 2020年7月,患有直腸癌四期的社運人物古思堯到法院聲援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十四名被控煽惑非法集結的民主派成員,其間舉起一支倒轉並塗上「白色恐怖」、「法西斯恐怖」等字眼的國旗。鍾明新裁判官後裁定其侮辱國旗罪成,判即時監禁四個月,並祝福其早日康復。
- 2021年11月7日,因中國戰隊EDG奪得2021年英雄聯盟全球總決賽冠軍,陝西省楊凌職業技術學院一名學生將五星紅旗扯下,替換成EDG的隊旗。後來相關教職工發文闢謠:學生僅在空旗杆放旗,並未涉及國旗。學校在11月7日晚發布通告:個別電子競技愛好者情緒激動,在南校區校園內空置旗杆懸掛EDG隊旗,學校值班人員及時發現並制止,不存在降國旗情況[28]。
雖然《日本國刑法》並未規定侮辱本國國旗(日本國旗)行為的刑罰,但對於侮辱外國國旗的行為制定了刑事處罰。《刑法》第92條規定:以侮辱外國為目的損壞、拆除、損毀國旗或國徽者,將被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萬日元以下罰款。(外國國章損壞罪)
案例
[編輯]- 1956年7月,中國京劇演員梅蘭芳來到日本時,大阪市內的關西華僑自由愛好同盟舉行抗議,發生將街宣車上所懸掛的中華民國國旗(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取走的事件。當時大阪地檢署雖因中華民國政府的請求而發動偵查,但因日本刑法上的外國國章損壞罪不處罰除去民間人士所持的國旗,最後作出不起訴處分。
- 1958年5月2日,於長崎縣長崎市的濱屋百貨公司四樓展覽會場,由日中友好協會長崎支部所主辦的「中國郵票暨剪紙展覽會」上,有名隸屬右翼團體的28歲日本男性製圖工闖入會場內,降下並毀損懸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五星紅旗),犯人即刻被警察所控制。但當時日本政府僅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故五星紅旗並非日本刑法外國國章損壞罪的保護對象。結果在1958年12月3日僅以輕犯罪法「無故除去他人之看板」規定,以略式命令罰款500日圓。另在回應駐長崎中華民國領事館的請求上,則僅止於較刑法規定的外國國章損壞罪(外國政府需告訴乃論罪)的較輕處分。此事件是為長崎國旗事件。
當地時間2017年1月7日凌晨3點29分,有兩名義大利遊客在泰國甲米府的一家賓館門前扯下泰國國旗。在泰國,故意毀壞泰國國旗最高可判2年有期徒刑[29][30]。
《新加坡國徽、國旗、國歌法》規定,民眾對新加坡國旗作出侮辱行為,如焚燒、撕毀等,將會被處以至少1000新加坡元的罰款。
案例
[編輯]2019年8月4日,有男子在兀蘭彎第774座組屋焚燒新加坡國旗,警方於7日以惡作劇縱火罪逮捕該男子[31]。
在印尼,使用、摺疊和存放印尼國旗時應該注意不會被撕破、弄髒或者破壞,更不能在印尼國旗上書寫或者繪畫或者添加其它標記。假如一面印尼國旗的狀態已經破損到無法繼續作為標誌來使用的情況下它必須被莊嚴地銷毀,最好是在不公開的情況下焚毀。[來源請求]
在丹麥,焚燒丹麥國旗是合法的。但是根據丹麥刑法110(e)規定,侮辱外國國旗、聯合國和歐盟高峰會旗幟是非法的[32][33],因為丹麥議會認為,侮辱外國國旗可能會威脅丹麥的外交地位和國家安全。
根據丹麥傳統,焚燒旗幟亦是棄置破損旗幟的正確方法。根據傳統,必須小心以確保旗幟沒有著地,因此銷毀旗幟時必須在火焰頂部焚燒。
在波蘭,人們應該注意如何防止波蘭國旗碰到在國旗下面的地面、地板或水坑。人們也應該保護國旗,使其不會被扯破或落到地上,在大雨、暴雪和強風中,也不應將國旗懸掛在室外。懸掛的國旗不能是髒的、被扯破的和退色的。當國旗無法再使用(根據以上的標準)時,它應該被有尊嚴地處理掉,最好將國旗從中切開,使其分成不同顏色的布料,然後焚毀。
1989年美國最高法院就言論自由作出一項標誌性的裁決。大法官以5票對4票裁決焚燒美國國旗屬於言論自由,受美國憲法保護。[34]
倒掛國旗在美國是表達面臨重大危險災難的訊息。[35]
圖集
[編輯]-
插在垃圾堆上的愛爾蘭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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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羅馬尼亞革命後,反抗者將舊國旗上的國徽剪除,留下一個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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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焚燒的美國新罕布夏州州旗
參考文獻
[編輯]- ^ 張孝義. 未破壞旗面 不構成侮辱國旗罪. 中時電子報. 2019-10-12 [2020-10-03].
- ^ 國旗及國徽條例.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2012-08-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6-08).
- ^ 香港臨時立法會. 國旗及國徽條例草案. 香港特區立法會. [2012-08-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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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嫌烧国旗 男子今天被控. [2019-09-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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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褻瀆國旗與言論自由:美高法歷史裁決25周年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美國之音,2014年6月19
- ^ 36 United States Code §176 provides: 「The flag should never be displayed with the union down, except as a signal of in instances of extreme danger to life or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