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院
精神病醫院,也被稱為心理健康醫院或行為健康醫院,是一種專門治療嚴重精神障礙的醫療機構。這類機構為患有精神分裂症、雙相情感障礙、重度抑鬱症和飲食失調等疾病的患者提供服務。
概述
[編輯]精神病院的規模和類型差異很大。有的醫院只提供短期治療或門診服務,適合低風險患者;而另一些醫院則專門收治需要長期護理、精神狀況較嚴重的患者,提供一個受控的環境。患者可以自願入院,但如果被認為對自己或他人有嚴重威脅,則可能被強制入院並接受強制治療。[1][2]
在綜合醫院中,精神科病房或精神病單元起到類似功能。現代精神病醫院的理念早已超越傳統的瘋人院概念,不再是單純的監禁和控制,而是以循證治療為基礎,幫助患者恢復社會功能。[3][4]
隨著一波又一波的改革浪潮和循證醫學療法的普及,現代精神病醫院通常採用精神藥物和心理治療的結合,目標是幫助患者恢復正常的社會生活。許多國家已經禁止長時間使用醫療約束措施,比如將患者綁在床上數日甚至數月的做法。[5][6]不過,這類措施在美國、印度、日本等國仍偶有使用。[7][8]
歷史
[編輯]現代的精神病醫院從傳統的瘋人院逐步演變而來,最終取代了後者的發展模式。這一演變與有組織的精神病學機構的興起密不可分。
早在公元9世紀的中東,已經建立了稱為「比馬里斯坦」的醫院。第一所此類醫院由哈倫·拉希德在巴格達創建。雖然這些醫院並非專門治療精神疾病患者,但通常有專門的病房收治出現狂躁或嚴重心理壓力的病人。[9]
因文化觀念的限制,認為拋棄或不照顧家庭成員是不道德的,通常只有當患者表現出暴力傾向、無藥可治的慢性疾病或極度虛弱的症狀時,家人才會將其送往比馬里斯坦。[10] 為控制患者,心理病房通常會用鐵欄圍住。[11]
在西歐,建立專門精神病院的理念首先由西班牙引入。仁慈會成員胡安·希拉貝托·喬夫雷在觀察了伊斯蘭國家中的精神病患者收容設施後,建議設立一個專門收治「需要醫生治療的病人」的機構。1409年,由幾位瓦倫西亞的富有紳士出資,這一機構成立,成為世界上第一所專門治療精神疾病的醫院。
隨後,一些醫生,包括畢謝爾醫院的菲利普·皮內爾和英國約克療養院的威廉·圖克,開始倡導對精神病患者提供同情和康復性的治療。在西方,19世紀的收容制度是應對精神病患者的一大進步。首批公共精神病院在英國成立。1808年頒布的《縣精神病院法》授權在每個郡建立由稅收支持的精神病院,以收容當時大量的「貧困瘋子」。九個郡率先響應,首家公立精神病院於1812年在諾丁漢郡開業。1828年,設立了精神病監察專員,以負責對私人精神病院進行許可和監督。1845年出台的《精神病法》規定,各郡必須建立精神病院,並由內政大臣定期檢查,精神病院需有書面規定並配備常駐醫生。[12]
19世紀初,英國各地的分散機構收容了數千名精神病患者,到1900年,這一數字已增至約10萬人。與此同時,精神病學(即精神病治療學,後稱精神病學)逐漸成為一門專門的醫學科目。[13]早期的瘋人院對病人的治療方式多較粗暴,主要依賴控制和約束。[3][4]
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精神病機構停止使用「瘋狂」、「精神錯亂」或「精神病」之類的詞彙,這些詞彙假設了單一的精神病狀態,取而代之的是將精神疾病細分為多種類型,如緊張性精神病、抑鬱症和早發性痴呆(現稱精神分裂症)。[14]
1961年,社會學家歐文·戈夫曼提出了一個理論[15][16],即「全控機構」,解釋了如何通過管控來維持「看守者」和「被拘押者」雙方的行為模式。戈夫曼認為,這類機構的功能之一是通過嚴格的程序來塑造人們的角色與社會身份,這一過程被稱為制度化綜合症。他的著作《瘋人院》成為推動去機構化運動的關鍵文本之一。[17]
隨著逐步改革和循證治療方法的引入,現代精神病醫院的重點逐漸轉向幫助患者恢復生活能力。醫院主要採用精神藥物和心理治療相結合的方式,以協助患者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在社區中獨立生活。[18] 不過,這些治療有時是強制性的,而強制治療也成為反精神病學運動批判精神病學實踐的核心問題之一。[來源請求]
類型
[編輯]現代精神病醫院分為多種類型,主要收治各類精神疾病患者。在英國,急症住院病房提供危機住院和中期護理服務。專門為兒童和青少年設立的病房稱為青少年精神病病房。長期護理設施則以短期治療和康復(通常兩到三年)為目標。而基於社區的「中途之家」則幫助患者過渡到較獨立的生活環境。
危機穩定
[編輯]危機穩定單元(CSU)是小型設施,床位有限,專門接收在危機中、且無法在普通住宅環境中保障安全的患者。
開放病房
[編輯]開放精神病病房的安全性低於危機穩定單元,主要用於那些不具急性自殺傾向的患者。開放病房注重在繼續治療的同時讓患者儘可能恢復正常生活,直至病情穩定出院。不過,患者通常不得將藥物留在房間,以避免衝動服藥過量。一些開放病房無門鎖,但部分根據患者情況設有鎖控。
中期護理
[編輯]中期醫院專為精神病患者提供持續數周的護理。大多數精神病藥物需要數周方可起效,中期醫院的主要目的在於治療初期監測,以確保用藥效果。
青少年病房
[編輯]青少年病房是精神病醫院中專門為患病兒童設立的部分。此外,有許多僅面向青少年的專門機構,主要應對藥物濫用、自殘、飲食失調、焦慮、抑鬱等問題。
長期護理設施
[編輯]在英國,長期護理設施逐漸被較小的安全單元取代,部分設於醫院內部。這些新設施採用現代化建築和安全措施,同時具有幫助藥物穩定患者重新融入社會的便利位置。比如,西倫敦的聖伯納德醫院三橋單元、斯塔福德郡的約翰·穆努醫院即為此類。此類單元的目標是在短期內(兩到三年)實現患者的治療和康復,幫助其重返社會。不過,部分患者情況複雜,大型醫院仍需承擔這些長期護理角色。
這些醫院為患有嚴重抑鬱症、雙相障礙、飲食障礙等的患者提供穩定和康復服務。
臨時住宿
[編輯]基於社區的臨時住宿是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長期輔助生活的一類設施,通常幫助患者逐步過渡到獨立生活。許多精神科醫生認為,這類機構是心理健康系統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但部分地區仍存在資金不足問題。
政治監禁
[編輯]在部分國家,精神病院被用於關押政治犯以施加懲罰。蘇聯曾普遍使用懲罰性精神病學,這一手段在中國也有所記錄。現代白俄羅斯亦被指利用此類方式對付批評政府的政治對手。
安全單元
[編輯]在英國,依據《精神健康法》不同條款,刑事法院或內政大臣可以下令將特定罪犯拘留於精神病醫院。儘管「犯罪性精神病患者」這一術語已在法律和醫學中廢棄,英國仍設有安全精神病單元,並建立了高安全等級醫院,提供嚴密安全的治療服務。安全單元分為高、中、低三個等級,儘管「最高安全」一詞常見於媒體,但並無此種分類。低安全單元在法律上常被誤稱為「地方安全單元」,實際上這些單元通常用於定罪前的精神評估拘留。
這些設施由國家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能夠提供精神評估和安全環境中的治療與住宿,防止患者逃脫,也降低其自我或他人傷害的風險。在都柏林,中央精神醫院履行類似功能。
社區醫院使用情況
[編輯]在美國,社區醫院定期出院精神健康患者,並建議其接受門診治療。2003-2011年間的數據顯示,精神健康住院治療在兒童和成人中逐步增加。兒童的精神健康住院率最低,而64歲以下成人的住院人數增長最快。一些單位已設有治療增強單元,作為主要醫院病房的補充。
在英國,高安全醫院包括位於梅爾西賽德的阿什沃斯醫院、克勞索恩的布羅德摩醫院、雷特福德的拉普頓安全醫院,以及蘇格蘭的州立醫院。而在北愛爾蘭、曼島和海峽群島,主要設有中低安全單元。英格蘭共有27個專為女性提供服務的單元。愛爾蘭的此類單元位於波特萊斯、卡斯特雷和科克等地。 ```
批評
[編輯]精神科醫生托馬斯·薩茲在匈牙利曾提出精神病醫院與其他類型醫院不同,更像監獄,並認為進行強制治療或強制住院的精神科醫生是在充當法官和監禁者,而非醫生。[19] 歷史學家米歇爾·福柯因其對精神病醫院系統的使用和濫用的全面批評而廣為人知,他在著作《瘋狂與文明》中指出,圖克和皮內爾的庇護所是對資產階級家庭孩子狀態的象徵性重建。這是一個象徵,代表著龐大的資產階級社會和其價值觀的微觀世界:家庭—兒童的關係(父權權威)、錯失—懲罰(即時公正)、瘋狂—無序(社會和道德秩序)。[20][21] 厄文·戈夫創造了「完全機構」這一術語,用於描述精神醫院和類似場所,這些場所接管並限制了一個人的整個人生。[22]:150[23]:9 戈夫曼把精神醫院與集中營、監獄、軍事組織、孤兒院和修道院置於同一類別。[24] 在他的著作《庇護所》中,戈夫曼描述了機構化過程如何將人社交化為一個好患者的角色,一個「乏味、無害和不引人注意」的人;反過來,這強化了嚴重精神疾病的慢性化觀念。[25] 隨後的1973年的羅森漢實驗展示了區分理智患者與瘋癲患者的困難。
在義大利,一位名叫弗朗哥·巴薩格利亞的精神科醫生,一位引導並策劃了義大利精神病改革。他還將精神醫院定義為一個壓迫性、鎖閉的完全機構,在其中施加像監獄一樣的懲罰性規則,以逐步消除其內部的內容。患者、醫生和護士都在不同層面上受到相同的制度化過程的影響。[26] 美國精神科醫生洛倫·莫舍注意到,精神病機構本身教會了他「完全機構」的藝術:標籤、無謂依賴、無能為力的誘導和延續、降職儀式、權威主義,以及機構需求對患者的優先地位,而這些患者是該機構所聲稱要服務的對象。[27]
自1960年代以來,反精神病運動對許多精神醫院的實踐、條件或存在提出了反對意見,因其極端的條件而受到批評。精神病倖存者運動常常反對或抗議精神醫院內的條件或其使用,無論是志願還是非志願。精神患者解放運動強烈反對非自願治療,但一般不反對任何獲得雙方同意的精神治療,前提是雙方都可以隨時撤回同意。[來源請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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