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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污染物排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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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污染物排放政策是國家制定的,用以強制污染者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政策,現在國際通用的制定政策的原則是污染者付費原則。控制污染物排放政策的制定大體經歷三個階段:

  1. 濃度控制;
  2. 總量控制;
  3. 容量控制。

在最初階段,國家對污染物排放實行濃度控制,國家設立排放濃度標準,對超過標準的排放處以收費或罰款,強迫排放這自行投資處理污染物以減少排放。

隨著工業發展,排污者增加,即使都達到標準,排放的污染物也相當可觀,國家開始執行總量控制,即設定每一個污染者允許排放的污染物總量,即使排放濃度達標,按照排放的污染物總量也得交納排污費,國家用以改善環境質量,同時達到強制排污者進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的目的,也防止有些違法者用清水稀釋排放廢水以達到濃度達標的目的。

容量控制是到目前為止最科學的一種控制污染政策,在一定區域內,對所有的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總量有一個限制,必須是環境自淨能力允許的範圍內。在區域內的各個排污者可以將自己的排污指標進行交易,如一個排污者由於重視治理污染,大大減少自己的排污量,他可以將自己富裕的排污指標賣給沒有能達到指標的排污者,但區域內排污總量不得超過指標,這種政策更可以刺激開發污染物排放開技術開發的積極性。同時將環境質量維持在一個可以容許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