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林匹克主義
奧林匹克主義,指奧林匹克運動會所遵循的哲學。奧林匹克主義之要素概述,被載入1991年6月16日生效的《奧林匹克憲章》中。
提出
[編輯]奧林匹克主義一詞首先被顧拜旦使用,但他自己沒有為這個詞下定義。顧拜旦以「維護世界和平的強有力的因素」(1896年)、「強壯的身體文化」(1908年)、「建立在某種哲學和宗教理論上的學說」(1929年)、「一種高尚純潔、耐力和體力的學派」(1931年)等語句來描述奧林匹克主義。1974年,國際奧委會的羅馬尼亞委員西波科等人提議,給這個詞下明確定義,並將之納入《奧林匹克憲章》[1]。
內涵
[編輯]奧林匹克主義在《奧林匹克憲章》中被闡釋為:相互理解、友誼長久、團結一致和公平競爭。[2]
奧林匹克主義旨在尋求一種將文化、教育和國際合作均衡結合的生活方式,其基於努力的喜悅、良好榜樣的教育價值、社會責任和對普遍基本道德原則的尊重。奧林匹克主義的主要目標是讓體育運動為人類的和諧發展服務,以促成維護人類尊嚴的和平社會。據奧林匹克主義的原則,運動活動是一項人權,每個人都應該有從事體育運動的權利,不應受任何形式的歧視,並遵循奧林匹克主義。
非歧視原則是奧林匹克主義的核心。奧林匹克主義宣稱,人們享有從事體育運動的的權利與自由不應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視,這包括了基於種族、膚色、性別、性取向、語言、宗教、政治或政見、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血統或其他社會地位等要素的歧視。
國際奧委會認為,奧林匹克運動的目標是通過不涉及任何形式的歧視及能體現奧林匹克精神,即要求在著重友誼、團結和公平競爭的精神下達致相互理解的前提下進行體育運動,藉此來教育青年,以促成建設一個和平、臻善的世界。[3]。
與奧林匹克精神的區別
[編輯]中國奧委會指出,奧林匹克主義常常被與語義相似但內涵有所差異的詞語如「奧林匹克理想」、「奧林匹克精神」等混淆[1],但該說法並未有釐清三者的實際差異。奧林匹克主義由國際奧委會定義;奧林匹克精神等詞雖然沒有明確定義,不過,國際奧委會指奧林匹克精神「要求在著重友誼、團結和公平競爭的精神下達致相互理解」[2][3]。與奧林匹克主義的定義相近。一些媒體將奧林匹克精神與皮埃爾·德·顧拜旦的言論「重要的不是取勝,而是參與其中」相等同,並觀察那些盡力而為但最後達成了「奧林匹克精神」的運動員。因此,法新社寫道:「真正的奧林匹克精神,在比賽最後一名的身上被找到了。[4]」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奥林匹克主义. 中國奧委會官方網站. [2018-08-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2-30).
- ^ 2.0 2.1 Olympic Charter (PDF).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2017-12-10].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8-07-26).
- ^ 3.0 3.1 Olympic Values & Ideals - Olympism in Action.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2018-06-21 [2018-08-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03) (英語).
- ^ True Olympic spirit found in those who come last. Agence France-Presse. 2008-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