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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讨论:命名常规/存档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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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Wikipedia:命名常规 名从主人方针

Znppou 有提到,能不能考虑修改Wikipedia:命名常规#名从主人方针,写名艺人条目一律以“艺名”为条目名。我也是有想过这也不失一个办法Honmingjun--铭均 2013年3月11日 (一) 12:16 (UTC)

(+)赞成--艺人取艺名本来就是要支持者用来称呼她/他的,经纪公司大力宣传的也是艺名,而非本名;自然有人会反对,说:那每改一次艺名不就要重定向一次?但是,有何不可呢?那么改5次艺名难道要重定向5次吗?问题是我不认为艺人会拿维基人开玩笑,至少不会拿自己的演艺生命开玩笑;改一次艺名尚且可说是“重新出发,一元复始,万象更新”,改两次艺名,甚至更多次,难免让人怀疑她/他是不是始终红不起来,且让人厌烦而已。
另一方面,难道本名就不会变吗?不但会变,而且变的可能性蛮高的,而且艺人常常改了本名,艺名却照旧呢!很多人为了改运,会改身份证上的姓名(据我所知台湾人就蛮常改的),虽然根据姓名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六款的理由改名,有二次的上限,但若是根据此条此项第一款到第五款的理由改名,就没有次数的限制了。小甜甜就改了很多次本名了(参考康熙来了2008年8月21日节目"爸妈对不起 我又要改名了"),但是她始终叫“小甜甜”哪!还有浩角翔起,两个成员都改过本名,但是他们仍是“浩子”与“阿翔”。更有名的当然就是猪哥亮,不管是“谢新达”,还是“谢友侦”,他一直都是猪哥亮。所以如果真的不想频繁重定向的话,应该是以艺名建立条目才对吧!?冬天风摇酒馆绣中灯克劳棣喜欢的句子 2013年3月11日 (一) 15:18 (UTC)
很有意思的提案。暂且观望。 --达师 - 261 - 442 2013年3月11日 (一) 15:31 (UTC)
感觉符合第四条吧--lavixcanvas M T C 2013年3月11日 (一) 18:13 (UTC)

(?)疑问我从ACG专题的讨论里注意到声优也有本名和艺名之分,而且可能配18禁作品时一个艺名,配非18禁时另一个艺名。不知关于此部分是否已经有共识?按照楼主的理论,多个艺名同时使用应怎么处理?--Gqqnb留言2013年3月11日 (一) 16:17 (UTC)

(!)意见:这个好办,除极少数情况之外,艺人本人及其事务所都会否认两个艺名之间有任何联系,这会导致他们是同一个人得不到任何可靠来源支持,尽管这可能是显然的(如18禁游戏出全年龄版本时大部分配音不会改变,而配音演员所使用艺名则会变化),这样维基百科就只能将他们当做不同配音演员并分别建立条目,如凉森ちさと铃木惠子铃田美夜子若林直美等。--ふゆきFyd092013年3月22日 (五) 08:28 (UTC)
(-)反对,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综合上述意见,有些艺人会经常改本名而不改艺名,有些是具有多艺名问题,应该使用先到先得(最先录入的名称)或常用名(本名或艺名,如成龙)这样更适合吧——Sakamotosan 2013年3月12日 (二) 00:09 (UTC)
还是应该常用优先。改艺名的话,维基百科也应该是等到该人的新艺名被广泛使用/报道后再修改。另外,可能也有艺人后来以本名从事其他行业并比从艺时更加知名,那这时应该用本名还是艺名?--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3月12日 (二) 02:33 (UTC)
(!)意见,看到最近发生的争议,让我认为艺人的常用名应该是以艺名居多,当然艺名如果主人想改当然也会改变,如同Talk:袁艾菲的某位参与讨论者所言,等到新艺名逐渐流传为普世大众所接受后,即可从旧艺名更改为新艺名,这还是回归到基本,条目名仍然是以艺名为名称,更有讨论者提到维基百科“以现有资讯进行更新,又有何不对了?”。
但诚如楼上所言却让我想到一个特例,小刚本名周传雄,出道时以小刚为艺名开始艺人活动,以小刚名义唱了不少歌曲以及创作歌词,但他后来却改以本名周传雄名义继续艺人活动,当然刚开始普世大众仍鲜少知道周传雄是谁,但经过岁月的累近,本名周传雄反而还变得比较红。
但这也只是鲜少的特例,以本名闻名的艺人非常少,不管是出道不久以本名活动,或出道后再度更改回本名活动,所以楼上所言不难解决,我建议或许可以先在Wikipedia:命名常规#名从主人方针上,针对艺名这一项,单独独立出来写明艺人一律以“艺名”为条目名,如果该艺人舍弃艺名后来改以“本名”开始闻名且为人熟知,则将此本名视为新艺名,再度以此“新艺名(本名)”为理由移动条目到此名称底下。
我之所以抛出此议题,肇因维基百科现今艺人条目命名纷杂,以“艺名”为条目名跟以“本名”为条目名皆有,而且两者为数均不少,可见艺人条目命名有其命名乱象存在,必须有一明确方针写明艺人条目该如何命名,才能让底下的条目创见者此明显且易懂的命名规则。
而且将艺人独立出来写明艺人一律以“艺名”为条目名,跟原本的Wikipedia:命名常规#名从主人以常用名为条目名称两者精神不相违背,只是因艺人的性质特殊特别将其挑出来独立说明:关于艺人应该如何命名,也好作个官式方针依据,方便底下的条目创建者以及后续想移动条目名的人有个明确准绳可以遵循,不然以现今的状况,艺人该如何命名却只写常用名,这种写法非常笼统,而且不好让人理解,我认为容易让底下的编者产生各说各话的情况。
现在就是因为Wikipedia:命名常规#名从主人写的不清不楚,才让底下艺人条目名产生命名乱象,为何不趁此契机,立个明确规范跟标准,我纯粹是因为想解决现今维基百科艺人条目名命名纷杂的诡异情况,才抛出此议,因为Wikipedia:命名常规#名从主人对于艺人这种职业来讲根本含糊不清、令人难懂。--Znppo留言2013年3月12日 (二) 06:49 (UTC)

(!)意见,小弟以为对于艺人的条目名应以“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称”为先,接着再先到先得,而两者皆须符合“名从主人”原则。另外个人对“名从主人”的认知,是该原则是一个命名的大方向,描述较不直接而不甚清楚个人认为是合理的,如同宪法与一般法律在下去是细则的关系(不过“名从主人”段落的内容的确还有相当的扩展空间);该原则的意涵是“请按照官方所公布的名字”的意思,原先是因应外文翻译成中文时的状况才会特别制定,而此次之议题恰好相关,而事实上本名、译名皆符合此原则,然而是否要从中特别提出并另例规定个人认为是不用的,关于艺人条目命名细则的订定(与讨论?),个人以为应写在维基百科:命名常规 (人名)中,“名从主人”段落则只要在“在命名时‘名从主人’原则仅起参考作用的情况有哪些?”增加若干叙述即可,譬如“当数个名字同时符合时以常用名称命名”之类的。--Andy80237留言2013年3月12日 (二) 18:45 (UTC)

考虑到名称的复杂性,如艺人可能同时使用多个艺名,或一个人从事演绎事业一个名字,从事其他事业另一个名字等情况,我(&)建议还是先针对袁艾菲这个情况来制定规则,等到将来什么事情再发生了,再制定其他规则。

  1. 生人从事演艺事业广为人知,从事其他事业默默无闻,则该生人条目的命名应在其从演艺事业中的名称中选取。
  2. 若该生人从事演艺事业仅同时使用一个名称(即不同时使用多个艺名,也不艺名与本名混用),则该生人条目的命名应该为该名称。
  3. 若该生人从事演艺事业时先后使用过多个名称,当旧名称废弃不用2年后,可将该生人条目改为新名称。

下面对上面的规则解释一下:

  1. 假如吴中宪从事演艺事业广为人知,名称叫吴中宪,从事LED事业也广为人知,名称叫吴外宪;则此次提出的3条规则不适用。孙中山生人,本次3条规则不适用。
  2. 声优配18禁作品时一个艺名,配非18禁作品时另一个艺名,即两个艺名同时使用,则此次提出的3条规则不适用。对周传雄即可称为周传雄,也可称为小刚,其本人没有意见,即艺名与本名混用,则此次提出的3条规则不适用。
  3. 郭怡庭从事演艺事业,先使用迅猛龙,后于2011年使用袁艾菲同时迅猛龙这个名称废弃不用。在2012年时,该人条目的名称可以是迅猛龙,内文中可注明“现已改名为袁艾菲”。在2013年时,旧名称废弃不用达到2年,该人条目的名称可改为袁艾菲,内文中需注明“曾使用迅猛龙为艺名”。

--Gqqnb留言2013年3月13日 (三) 04:00 (UTC)

没有必要修改方针,遇到像这样的个别事例具体单独讨论就好了。--InstantNull留言2013年3月13日 (三) 20:36 (UTC)

(!)意见,那每个艺人都这样单独讨论,我不知道有没有那么多的时间Honmingjun--铭均 2013年3月14日 (四) 12:05 (UTC)

(!)意见,艺人条目也为数不少,既然都提出来了,作个全面性的讨论也好。可以不必修改方针(个人认为这次的状况其实与“名从主人”原则并无直接关系,而是艺人类型条目本身命名规则的争议),但可以的话,最好能写入维基百科:命名常规 (人名)中。另外Gqqnb大做的规则,是试图把“常用”二字明确化吗?个人认为内容OK,但下面的前两例外应也要列入或制定其规则,因为这两者也相当常见(不过小弟见识浅薄,没听过有艺人开其他事业用另一个名字的)。另外这次讨论艺人命名干 国父先生什么事啊@@--Andy80237留言2013年3月14日 (四) 16:26 (UTC)

(-)反对应以最常用名为条目名。如果有暂未广泛使用的新名字可以像上面那样在页面中说明现用名,参照当年汉城改名为首尔时的做法。名从主人原则是低于最常用名原则的。没人会在搜索引擎里搜索迪肯贝·穆托姆博·穆坡伦多·穆坎巴·让·雅克·瓦穆托姆博吧?--Skyfiler留言2013年3月22日 (五) 15:06 (UTC)

命名问题

Wikipedia:命名常规#使用中文中说:“除非原文比中文翻译在中文中更加常用,否则请使用中文来对条目进行命名...”但是Wikipedia:命名常规/中文译名具争议条目命名中把“中文名优先”放在第一位。这两个规定是否有冲突呢?--維基小霸王留言2013年7月25日 (四) 04:04 (UTC)

我认为Wikipedia:命名常规#使用中文是指外文与中文翻译的对比,Wikipedia:命名常规/中文译名具争议条目命名是指各个中文译名的分别。--Risk留言 2013年7月25日 (四) 04:20 (UTC)

有关Wikipedia:命名常规“时间优先的规则”细节的探讨

按一直以来的习惯,条目名称采用繁体还是简体,都会以先到先得来决定,但原来在Wikipedia:命名常规#各地汉语差异“时间优先的规则”中,提及到“我们选择条目第一个重要版本采用的命名方式作为条目的主要命名方式”,而这个“第一个重要版本”的定义却是含糊不清——究竟如何称得上是“重要版本”呢?只要不是“小小作品”便已算是“重要版本”,还是篇幅至少要到新条目推荐的水平才算呢?又例如一个条目已用了三年的繁体名称,然后有简体编者为条目大幅扩充,他又是否有权将条目移动到简体名称呢?本人无意拿出个别条目的情况来讨论,只是希望探讨一下现时命名常规这项正式方针的含糊之处,从而作出完善,毕竟繁简之争是中文维基百科经常面对的问题,前述的问题不时都会有机会遇上。 -- Kevinhksouth (Talk) 2013年11月20日 (三) 15:28 (UTC)

第一,“重要版本”首先必须是“正确版本”,至少时间、地点、人物三要素不能有错。
第二,应禁止管理员在与自身有直接关系的条目里动用“删除移动”等管理员权限。
最后,提供英文维基的有关方针作为参考,en:WP:Title#Considering title changes
If it has never been stable, or it has been unstable for a long time, and no consensus can be reached on what the title should be, default to the title used by the first major contributor after the article ceased to be a stub.
--Gilgalad 2013年11月20日 (三) 22:31 (UTC)

我建议把WP:Name中的有关段落修改为:“对于条目的命名,我们应该使用该条目首个重要版本的主要贡献者选择的命名方式。条目的首个重要版本指:该条目自这一版本开始的后续版本都超过了小条目标准,且该版本对于与条目主题直接有关的时间、地点、人物等重要方面的叙述准确无误。如果首个重要版本的主要贡献者没有移动条目的权限,则他可以请管理员帮助完成移动操作。”--Gilgalad 2013年11月21日 (四) 22:47 (UTC)

如果没有人提出其他意见,我就要按照这个提案修改命名常规的有关段落了。--Gilgalad 2013年11月25日 (一) 02:33 (UTC)
(+)赞成,这样更有利于维护条目质量。--脳内補完。◕‿◕。讨论 2013年11月25日 (一) 05:51 (UTC)
(-)反对,其一:应加入"条目名称持续存在争议"作为前提。其二:应注明为"条目首个重要版本的首位主要贡献者在当时使用的条目名称"。其三:条目名称的移动不应单纯为把最初条目名称作繁简转换。其四:请管理员回退错误移动,把紫石英号事件移回原来的繁体标题。--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1月25日 (一) 08:34 (UTC)

这一节只讨论Kevinhksouth提出的WP:命名常规的有关问题,关于某个具体条目的名称,请去下一节专门讨论,不要模糊了本讨论的焦点。 我们这一个讨论的主题,是细化和明确长期以来在zhwp使用的条目名称和字体“先到先得”的共识。最关键的问题是:

  1. “先到”的时间点在哪里?
  2. 谁来决定条目字体?

我的看法是,应以条目真正成型的那个正确版本,也就是永久性地脱离“小条目”的那个版本作为决定先到的时间点,而且这个版本在基础性的事实方面不能有错。谁可以决定条目名称的字体?我认为应该让对这个版本的实质性内容(也就是正文)贡献最多的用户来选择。如果给一个大概的量化标准,对这个版本的正文贡献比例在50%以上的,可以认为是主要贡献者。--Gilgalad 2013年11月26日 (二) 00:31 (UTC)

您的方案基本上是完全脱离了“先”原则,是把现有行之有效的机制推倒重来,并不如您所说的“完善命名常规方针”。此外,以“正文贡献比例在50%以上”来界定首位主要贡献者,会造成条目每一次扩充50%就有一位新的“首位主要贡献者”的问题,这根本上违反“先到先得”原则最初希望为条目标题带来稳定和尊重原创建人的原意。--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1月26日 (二) 16:28 (UTC)
请不要故意进行错误解读。我上面提出的“对这个版本的正文贡献比例在50%以上的,可以认为是主要贡献者”,是像你说的那样“每一次扩充50%就有一位新的“首位主要贡献者””吗?我相信阁下应当具备正确理解汉语的能力。
现行方针早已提出“首个重要版本”这个概念,也就是说所谓的“先到”指的是先完成首个重要版本,而不是指先创建条目。这是因为,最初的几个版本很可能是非常不完善的甚至是错误的乃至侵权的,那样的版本显然不能算数。我提出的方案细化了“首个重要版本”的定义:以条目真正成型的那个正确版本,也就是永久性地脱离“小条目”的那个版本为“首个重要版本”,而且这个版本在基础性的事实方面不能有错。这样的定义完全合理。而且“主要贡献者”也仅仅是对这个版本的而言,并不是说每一次编辑都有一位新的主要贡献者能推翻先前的命名。--Gilgalad 2013年11月26日 (二) 18:57 (UTC)
(:)回应,您在撰写方针条目细节的时候必须清楚分明,不应含糊其辞,否则会造成很多解读上的问题,因此作为条文草拟者,谨慎用字和清楚解释条文含义是您的根本责任。
首先,参考您引用的英文指引,“主要贡献者”是指“首位”主要贡献者。您上面的方案单说贡献最多的用户(正文比例贡献50%以上)就是“主要贡献者”,那这有可能在条目达到在5,000字节的时候出了一位“主要贡献者”、到20,000字节的时候又出现另一位“主要贡献者”,因此您应该说明是“永久地脱离小条目后的首个主要版本”的贡献者才是“主要贡献者”。
其次,正如我上面已重复,您引用的英文指引说明只有在条目命名存在持续争议的时候,“首位主要贡献者”才有权更改条目名称,现时您的方案没有这个前提,那是否“霍雷肖·纳尔逊,第一代纳尔逊子爵”可改成“霍雷肖·納爾遜,第一代納爾遜子爵”、“英国最高法院”改成“英國最高法院”、“约翰·梅杰”改成“馬卓安”?
再者,现行方针已清楚说明条目移动不应包括单纯的繁简或简繁移动(参见Help:页面重命名),“首位主要贡献者”移动条目也应受到同等限制,因此可结论您把“紫石英號事件”移动成“紫石英号事件”是违法的。--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1日 (日) 17:40 (UTC)
具有正常中文水平的人一定清楚:“首个重要版本”是唯一的。至于某些人怎么强词夺理,我无法干涉。--Gilgalad 2013年12月2日 (一) 03:33 (UTC)
维基百科:格式手册#保持现有的版本里也有对先到先得的解释:“对于地区用词的争论不被鼓励。这通常是浪费时间,造成激烈的讨论但是不能解决问题。在内文的用词一致性已经建立之后,在没有共识改变这一用词的情况下,原用词应予保留。除了上面列出的少数理由之外,通常没有好的理由来支持用词方面的变动。 在内文的用词一致性尚未建立时,第一个将条目补充至超出小作品篇幅的作者的用词应作为默认的选择。”,在此一并提交讨论,如有共识,则也应对格式手册进行相应修改。--Skyfiler留言2013年11月27日 (三) 15:43 (UTC)
格式手册和命名常规之间有分工,前者针对条目内文,后者针对条目名称。不过对先到先得的定义,这两个方针至少在精神上应该保持一致。如果新开一个关于格式手册中先到先得的讨论,我支持采用和命名常规类似的定义。--Gilgalad 2013年11月28日 (四) 14:17 (UTC)

没错,本人是因为看到一个条目出现的争议而发起这个讨论,故意不提及有关条目的原因有二:其一是希望今次讨论不是只为处理一个条目的争议,而是希望厘清整个规则之后,在处理其他同类争议时可以有更明确的依据;其二是希望不会只有涉及今次争议的人物参与讨论,而可以听到更多不同的声音(可惜现在看来事与愿违,始终未能成功吸引很多“局外人”发表意见)。

回到正题,本人并非强烈反对以“第一个将条目补充至超出小作品篇幅的作者的用词”作为标准,只是实际情况是很多条目由建立至超出小作品篇幅,都需要很长的时间(可能达数年之久),若以此为唯一标准,会为大量小作品条目的命名增添不确定性。因此,或许可以考虑一下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再加入一个时限——只要条目建立了超过某个时间(例如三个月、半年或一年),如果仍未超出小作品篇幅,便应该以条目创建者的命名为准,以减少小作品条目命名的不确定性。 -- Kevinhksouth (Talk) 2013年11月28日 (四) 15:30 (UTC)

方针中已经明确规定以“首个重要版本”为先到先得的时间点,这次讨论只需细化对首个重要版本的定义。我坚决不同意你推翻这个原则,代之以创建为先到的时间点。就像我前面说的,从条目建立到首个重要版本出现之前,条目的这些原始版本并不能认为是一个成型的条目。例如你在紫石英号事件脱离小条目之前的编辑版本,不仅非常短小,而且含有重大错误,这样的版本无法服众。--Gilgalad 2013年12月1日 (日) 15:33 (UTC)
讨论发起人是放弃讨论了吗?如果连续半个月都没有有效的反对意见,我就要修改有关方针了。--Gilgalad 2013年12月7日 (六) 18:20 (UTC)
是否应该先行通过维基百科:小作品为正式指引?--Gakmo留言2013年12月8日 (日) 19:21 (UTC)
没必要吧。--Gilgalad 2013年12月10日 (二) 01:24 (UTC)
一旦通过您的建议,小作品就是“首个重要版本”的重要指标,应该要清楚界定才行。--Gakmo留言2013年12月10日 (二) 10:00 (UTC)
你说的有一定道理。奇怪的是WP:小小条目是指引,而WP:小条目反而不是。对于你说的问题,现在有两种办法:第一种是完善WP:Stub然后确定为指引;第二种是在命名常规里直接给出首个重要版本的完整定义,比如内容长度、质量标准等等,不牵涉WP:小条目。你觉得哪个办法比较合适?--Gilgalad 2013年12月10日 (二) 18:18 (UTC)
只有一份闭门造车的“方案”,错漏百出,问题多多,还要就这样子“修改有关方针”,真是天方夜谭。--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10日 (二) 15:21 (UTC)
旁观阁下打滚撒泼。lol--Gilgalad 2013年12月10日 (二) 18:18 (UTC)
我对您一再逃避问题,闪烁其词,表以遗憾,请您正面回答我以上的提问,包括:
您引用的英文指引说明只有在条目命名存在持续争议的时候,“首位主要贡献者”才有权更改条目名称,现时您的方案没有这个前提,那是否“霍雷肖·纳尔逊,第一代纳尔逊子爵”可改成“霍雷肖·納爾遜,第一代納爾遜子爵”、“英国最高法院”改成“英國最高法院”、“约翰·梅杰”改成“馬卓安”?
现行方针已清楚说明条目移动不应包括单纯的繁简或简繁移动(参见Help:页面重命名),“首位主要贡献者”移动条目也应受到同等限制,因此可结论您把“紫石英號事件”移动成“紫石英号事件”是违法的。--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11日 (三) 15:39 (UTC)
方针一旦制定,那么所有条目的命名都要按照方针规定行事。不过阁下津津乐道的Help:页面重命名,至今既不是方针也不是指引,甚至还标着“本帮助页面需要更新”呢。--
方针要在共识下制订,提出方案的人士目前似乎“潜水”,对本人再三提出的质疑和疑虑未有任何正面回应。--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21日 (六) 19:04 (UTC)

WP:命名常规

在WP:命名常规没写到能否使用半形 " / " 于条目页名称中,对于条目页名称是否可使用半形斜线,大家认为如何?♠小威♥·★来杯咖啡★ 2014年3月18日 (二) 15:14 (UTC)

例如台北101/世贸站♠小威♥·★来杯咖啡★ 2014年3月18日 (二) 15:16 (UTC)
可以用,不会计为分页符,归入特殊符号?Fate系列的Fate/ZeroFate/Stay night。——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3月19日 (三) 00:30 (UTC)
这种时候似乎一般用I/O还有TCP/IP作为例子。 --达师 - 277 - 465 2014年3月20日 (四) 08:30 (UTC)
ACG..--Temp3600留言2014年3月20日 (四) 14:39 (UTC)
名称有中日韩语言应使用全形“/”,纯字母或数字则用半形“/”--Ws227留言2014年3月24日 (一) 18:45 (UTC)

这问题是想表达什么呢?是因为WP:命名常规没写,所以就不能用" / "于条目页名称中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可就头疼了,官方既然已定此名使用,维基百科为什么就要凭着WP:命名常规来质疑官方命名呢?请留意一下“名从主人”。--114.26.146.67留言2014年4月2日 (三) 15:04 (UTC)

带有赞助名算不算入全名的一部分

2013年中国汉字听写大会在行文中使用了“诺亚舟·优学派2013中国汉字听写大会”的名称,并且有人认为是根据英文命名带有赞助商名的习惯,但从现有命名常规来看,前者更适合,所以如题,赞助名算不算全名的一部分,即使简名是符合常用、简洁和名从主人原则。而且这个名称是否影响行文的描述(如显示标题、着重等。)?详细数据看User talk:Fxqf --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5月26日 (一) 14:26 (UTC)

可以看看EN:Premier League的做法,引言有“... It is currently sponsored by Barclays Bank and thus officially known as the Barclays Premier League.”Lovewhatyoudo ® 2014年5月27日 (二) 03:32 (UTC)
我认为加上title sponsor的命名应该可以用辅助说明的方式作为引言的一部分,但不适合直接用来当条目名称或主标题。一来是因为最广为知悉的用名通常不会累赘的把冠名赞助商包含进去,一来是因为冠名赞助商年年会改,所以有时同一项活动可能会有很多不同的冠名赞助商(别忘了维基百科是百科全书,所以只要历史上发生过的事情全都会记录,包括历年不同的冠名赞助商)。--泅水大象讦谯☎ 2014年5月27日 (二) 03:56 (UTC)
这边所谓的冠名赞助应该是针对活动类型的事物,跟大学学院的冠名还是有点不同,前者通常是短期性每一年或隔几年就会换约,后者则大都是长期性的。汉字听写大会的例子,应该是跟F1 Etihad Airways Abu Dhabi GPFuji TV Japanese GP这种赞助情况较为类似吧?--泅水大象讦谯☎ 2014年5月27日 (二) 06:48 (UTC)
还需要看官方的认定吧,而且根据命名规则而言,常用简洁是规则的一部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5月28日 (三) 00:27 (UTC)
名从主人原则低于常用和简洁原则……不然我们就不会有林明美英国上议院了。按照常用名原则,很明显不应该在条目除了列出主题的各种名字之外的地方中用赞助名,就像我们不会在中国条目说华夏如何如何一样。Skyfiler留言2014年6月1日 (日) 18:38 (UTC)

中文维基百科命名常规引起的问题

维基百科:命名常规目前没有考虑中立性问题,在历史与政治性条目的命名中经常引起争议,引发编辑战。一些例子如北平和平解放中央苏区反围剿战争南昌起义等条目命名。这些例子中,中国大陆地区惯用语都带有政治含义,如“解放”,“反围剿”,“起义”都是站在中共的观点看待事件,不一定被其它地区中文使用者认可或广泛使用。

目前部分的命名争议是用繁简转换解决,但是由于这并非对于方针的共识,还是有争议。我认为带有意识形态或地域中心的命名,会给人维基百科不客观中立的印象。因此我提议修改命名常规,在命名时要考虑中立性问题,在命名带有意识形态时,应该选择中立的名称。--欢颜展卷留言2014年7月28日 (一) 23:05 (UTC)

...总的来说,所有条目命名都应当首先使用大多数中文用户最容易理解、最不容易混淆的文字,同时尽量确保其他人可以简单且符合常识地链接到这些条目,除了要遵守命名约定之外,还应当遵守链接约定。在命名和链接时遵循一致的约定可以将链接引到正确的地方。
然后华丽丽地把常用原则给吃掉了。还有我记得以前还有个先到先得原则。还有Wikipedia:命名常规#各地汉语差异。——最近终于变成大剧院开演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7月29日 (二) 02:00 (UTC)
常用原则应放在第一位,其次是先到先得。不应该为了刻意追求中立而自创根本不常用的名称,否则就是本末倒置。字词转换不应该用于处理政治中立性问题,单纯地回避问题,给不同地域读者呈现不同的视角,这有违维基的原则。—Chiefwei - - - 2014年7月29日 (二) 02:22 (UTC)
认同Chiefwei,特别是“常用原则应放在第一位,其次是先到先得。不应该为了刻意追求中立而自创根本不常用的名称”一句,所言甚是!—Silvermetals留言2014年7月29日 (二) 15:33 (UTC)
谢谢大家关注。上述意见对于解决所提到的命名争议没有帮助吧。南昌起义也许在中国大陆比南昌暴动常用,但是在台湾则相反。“反围剿”也是中国地域中心。--欢颜展卷留言2014年7月30日 (三) 23:01 (UTC)
不用谢,另请检查双眼,Wikipedia:命名常规#各地汉语差异(虽然是建议草案),规定是遵从命名规则前部分规定;尊重各地用语,使用正文列出和重定向处理;实际版本建成时间优先原则。也就是说南昌起义如果第一个实际版本的命名就是这个的话,就用南昌起义命名,其他均为重定向。——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7月31日 (四) 00:38 (UTC)
谢谢 Sakamotosan 建议。这个建议草案在过去的命名争议中没有被提到,这次在相关条目中提出,看能不能实行。--欢颜展卷留言2014年7月31日 (四) 18:26 (UTC)

请自行使用地区词转换--CHEM.is.TRY 2014年7月31日 (四) 18:37 (UTC)

有人反对使用地区词转换 --欢颜展卷留言2014年8月1日 (五) 00:02 (UTC)
字词转换是拿来解决译名问题的,决不能拿来“解决”中立问题。中立的观点是让多数观点和重要少数观点被成比例地表达出来,而不是通过技术手段对特定地区的读者隐藏某一部分观点。使用“起义”还是“暴动”,这归根结底就是确定哪个用词更为常用的问题。既然今天“起义”在可靠来源中更常用,那么就应该用“起义”;如果未来哪天“暴动”占了上风,维基百科自然就会从善如流,改用“暴动”。总之,维基百科不应该走在大众用法前面,不应该替大众纠正用法:而只有通过其他途径纠正了大众用法才能改变维基百科。——菲菇

地区词转换仅用于外来语有不同译名的情况,不能用于转换观点;命名以常用为标准,不考虑所谓中立性。这是社群共识。--Gilgalad 2014年8月2日 (六) 21:42 (UTC)

如果“常用”是指中国大陆常用,则是变相的地域中心(中国大陆人最多,中宣部要求使用的词汇因为在中国大陆使用,变成使用者最多的“常用”,所以维基百科就该用?)。对于各地区常用词不同,还是要有合理的解决方法,而不是完全依照中宣部制定的“常用”词。--欢颜展卷留言2014年8月5日 (二) 21:48 (UTC)

关于中国发生的袭击案件的命名常规

当前在中国发生的各大袭击案件中正在发生移动战,详情请见:讨论:2014年乌鲁木齐火车南站暴力恐怖袭击案件Talk:2014年昆明火车站袭击案等。由于很多类似条目都以相同方式命名,我认为有必要在此提出关于同类条目命名常规的讨论,以一次解决日后可能发生的移动战。

首先我将阐明我支持的命名方案:“年份”+“袭击发生地点”+“袭击事件”(故与当前通行的命名方法相比较,去除了“暴力恐怖”词汇)。对于这一方案我的理由已经在以上列出的讨论页中给出,在此我将再次解释:

  • 第一,根据命名精准与中立的原则,条目的名称不适合对事件定性;采用一方面对事件的定性就等同于倾向至这一方,因此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在任何条目的标题中都不作定性。因此六四事件的命名,既不是“六四反党反政府暴乱”,也不是“六四国家恐怖主义暴力屠杀”,而是简单的“六四事件”,确保不倾向任何一方(若我们允许条目标题下定性,是否也要讨论一次怎样对六四事件做定性?)。类似地,九一一袭击事件既不是“九一一暴力恐怖袭击案件”,也不是“九一一圣战战斗”,而是简单中立的“九一一袭击事件”。华尔街爆炸事件伦敦七七爆炸案2005年峇厘岛爆炸案等等诸多国际舆论公认为恐怖袭击案件的事件,出于避免在条目命名中对事件定性的考量都使用了最基本的、与感性定义无关的事实来命名。
  • 第二,维基百科不是民主试验场,命名常规也不是民主表决的少数服从多数,而是社群讨论哪一种命名最适合现行的方针与指引。然而,支持“暴力恐怖”这一词汇的编者提出的理由,不外乎是“不能给恐怖份子话语权”“悼念死者,以死者之名”等等与命名常规方针完全无关的理由,在此不能苟同依靠这类理由来撰写命名常规指引。此外,我也拒绝对这一命名方案偏袒袭击者的指控。我不仅反对中国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的条目名称中下定性,而是反对所有同类事件的条目名称下定性。然而,以上列举的诸个国际恐怖袭击案件的命名显然遵循这里提出的命名常规方案,因此目前的主要问题在于这些中国发生事件的条目。
  • 第三,有编者以“名从主人”为由,认为条目应按中国政府官方定下的名称命名,然而这是对名从主人原则的误读。显然中国政府不是这一类事件的主人,亦不能以主人之身份定下通用名称,否则伊拉克战争是否也要以美国官方的定性而改成“对伊国际警察维持和平行动”?

以上理据,交至社群讨论,希望能够通过中立的讨论而达成可操作的共识。MCaecilius留言2014年5月7日 (三) 09:26 (UTC)

(+)支持,同意以上论述。类似例子数不胜数,这并不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Kou Dou Talk Contrib 2014年5月7日 (三) 09:55 (UTC)
(!)意见,恐怖袭击亦属于一中性判断词语,我不觉得有什么不当之处。我不反对MCaecilius对这两条目名称的修改,但是要强制用规范去限制我觉得没有必要。要是我的话只好说一声(-)反对了。--A. Schenberg 2014年5月7日 (三) 16:49 (UTC)
维基百科的条目命名强调的是常用,而不是精准。哪个最常用就用哪个--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5月8日 (四) 01:59 (UTC)
(:)回应:阁下有没有亲自去看一看维基百科:命名常规?精准简练就在常用的下面。哪里看出强调前者而非后者?Dddddb留言2014年5月18日 (日) 05:27 (UTC)
(※)注意:纵依WP:命名常规之“常用”款仍须去“暴力恐怖”,因其中有云命名不应带有任何感情色彩Dddddb留言2014年5月18日 (日) 06:05 (UTC)
(!)意见,命名就应该精准。比如挑战者坦克,条目名不是常用的挑战者坦克,而是Mk.VIII挑战者巡航坦克。-- パンツァー VI-II Fu7ラジオシャナ俺の嫁留言于民国103年暨 2014年5月9日 (五) 04:48 (UTC)
  • (+)支持,意见同Kou Dou兄。-- パンツァー VI-II Fu7ラジオシャナ俺の嫁留言于民国103年暨 2014年5月8日 (四) 15:05 (UTC)
  • 同意@Shizhao但有时通用名称有几个啊。建议:凡发生社会事件,不论是大规模伤人案,还是包围县政府游行,如果大陆媒体对此事有两三个通用的称呼,其中一个称呼比较强调某一方观感,另一个通用称呼 没强调任何一方观感,可采用后者。而且官方立场的称呼,通常加插了一连串冗长的定性用语,比如“3·14‘打砸抢烧’事件”,没有倾向哪一方的称呼则比较简洁,我认为维基条目命名应尽量简洁。Lovewhatyoudo (follow-your-heart) 2014年5月9日 (五) 04:59 (UTC)
  • (!)意见,事件甫发生至第一次定性之间,难以使用常用说法这一规则,User:MCaecilius所提出的处理办法较适合于此混沌期的条目名称临时处理方式,这样可令编者更集中于条目内容建设而非在条目名称上先行打架。而若需要流用至条目近稳定期,若有相关方面(或所谓官方或所谓权威)给出事件定性以及规范用名,则也可在不改变原条目名的基础上新增重定向,并在条目导语以及命名相关段落中指明相关命名来自何方(附上可靠来源)。至于名从主人的方式,事件若牵扯到多方的话(常见)则不建议适用,而建议采取并列列举出的方式。--JuneAugust留言2014年5月14日 (三) 08:04 (UTC)
  • (-)反对:恐怖袭击就是恐怖袭击,全世界都是一样的,没必要隐讳。Wokesiet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4:11 (UTC)
    • (:)回应,无关乎“晦讳”,只针对不确定情况下的条目命名。--JuneAugust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4:22 (UTC)
    • (:)回应:这可不一定。911卡伊达组织还叫圣战呢。Dddddb留言2014年5月18日 (日) 05:24 (UTC)
    • (:)回应,所以你们看,各人的看法不同,事物的性质也不同了,站在与该组织相对立的立场上会否定这种说法(称之为“圣战”这种说法),而站在与该组织相近立场的则会赞同这种说法,但维基百科条目就不需要去考虑绝对的“对”与“错”,只能在列出参考物的情况下指出“他人”认为的对与错(扯远了,不过也就是这样的意思)。回到命名的事上来,User:MCaecilius的提议,我个人认为可作为临时使用(在条目初创期一段时间内)。此一法也适用于中立暧昧场合的名称确立(意即引入第三种命名来避免双方争吵并平衡对立双方)。--JuneAugust留言2014年5月20日 (二) 03:39 (UTC)
  • (?)疑问:那干嘛拿确定了的例子来说事儿?按照某些逻辑 911恐怖袭击事件 就要变成911袭击事件了。 Wokesiet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4:34 (UTC)
的确是九一一袭击事件。--Towatw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7:40 (UTC)
(~)补充其他语言版本的例子:英文版有en:NPOV#naming,所以是en:September 11 attacks。德语版de:Wikipedia:Neutraler Standpunkt没有关于命名的要求(有点意外),所以是de:Terroranschläge am 11. September 2001(Terrorist attacks on 11 September 2001).
911事件的官方是卡伊达组织还是美国政府?--Gqqnb留言2014年5月17日 (六) 19:31 (UTC)
(?)疑问WP:命名常规中有哪条规定官方命名?“名从主人”根本不适用于事件,因为事件无唯一“主人”。Dddddb留言2014年5月18日 (日) 06:13 (UTC)
附议,(~)补充,事件不建议定主从。--JuneAugust留言2014年5月20日 (二) 03:39 (UTC)
  • (-)反对,“暴力恐怖袭击”是常用名。—Snorri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6:43 (UTC)
    • (:)回应以上多位,“官方”命名往往不会及时出现,况且就以往所见,“官方”本就不是一个可供中立裁定的概念。假若未来某一时间,出现了复数个自称官方的组织机构,且各执一词,那该听谁?还不如权且当各人均是一种说法收录在专门的段落中并用重定向指明条目。再者,官方也并非事事都特地发文堪明专用名称。--JuneAugust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7:51 (UTC)
      • (:)回应:官方不总会出现,但一旦出现了,总应该值得参考吧?另外“暴力恐怖袭击”是常用名,这点也没有争议吧?—Snorri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7:58 (UTC)
      • (:)回应:个人觉得,如有组织、机构甚至是个人出现说自身为官方,并发布自定的名称的话,其实也并不影响条目命名——重定向即可,且需要在条目导言和相关信息框以及段落中注明并附上来源。--JuneAugust留言2014年5月20日 (二) 03:39 (UTC)
    • (:)回应:问题就在这里。“暴力恐怖袭击”是常用名,但“袭击”更加精准简练而且更符合WP:中立。两者冲突时前者居下位。Dddddb留言2014年5月18日 (日) 05:33 (UTC)
    • (~)补充,所谓“常用”也只是相对环境下的(常见于某一地区),若按全中文使用领域则(因文化背景不同)鲜有“常用”现象出现,更勿论全人类环境了。--JuneAugust留言2014年5月20日 (二) 03:39 (UTC)
  • (+)支持:暴力、恐怖等用词偏向政府立场,已违反中立原则。--Towatw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7:40 (UTC)
  • (-)反对:上面的留言太荒谬了。突然持刀砍杀旁人、在公共场所突然引爆炸弹,正常人都会认同是暴力恐怖袭击,和政府有什么关系?--Tankovisch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7:54 (UTC)
    • (?)疑问几场砍杀下来,死的全是无辜平民。上面那哥们的意思不就是中国居民的性命不值钱嘛,是就明说呗?其实我的观点和你是一样的,中国人的性命确实不值钱。谁想杀就杀,杀了你还要来上一句我砍你是应该滴,那叫圣战。你说我砍死你有错是不对滴,是违反中立原则Wokesiet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11:14 (UTC)
“无辜平民”一词本身就对事件做了价值判断,你怎么知道死伤者都是无辜的?说不定有谁先前激怒了袭击者,然后那天袭击者再攻击那个人,也顺带攻击了别人。孙中山等一群叛乱分子颠覆清政府,是辛亥革命还是辛亥造反?毛泽东等一群叛乱分子颠覆中华民国,成立的叫新中国还是伪政府?事件很难说清,双方都是“官方”,不如就中立命名。--Gqqnb留言2014年5月17日 (六) 19:43 (UTC)
@Gqqnb 证据!举出一个名字证明你的观点,即有人激怒了恐怖分子!否则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你是站在百姓的对立面的!还有你, @Lanwi1 也是!既然你认为我的反驳可以肆意被抹杀!你也要提供证据!否则就是纵容和姑息这种言论!廿五冤魂仇得报 卅二死灵不轮回留言2014年5月21日 (三) 04:11 (UTC)
(:)回应:那你先得证明袭击者是恐怖分子才可以谈是否有人事先激怒了“恐怖分子”,否则我不知道你在说谁。在WP:中立下不可以预设立场。另外Lanwi1不是抹杀你的反驳而是删除你的人身攻击。你憎恨袭击者的心情能够理解,但请不要攻击无关人士,谢谢您Dddddb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23:15 (UTC)
@Gqqnb 今天早上乌鲁木齐又炸了,你可以到早市现场宣传你的言论,然后你可以体验一把当马顺的感觉了。廿五冤魂仇得报 卅二死灵不轮回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02:42 (UTC)
(:)回应:我同样为爆炸案死难者感到悲痛,但维基不是宣传工具,我们不会到早市上宣扬任何一种观点。Dddddb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23:15 (UTC)

(:)回应 在这儿一并回复吧。首先,谢谢您的回复,尽管我也不太赞同你的观点,但你起码不像Gqqnb和Lanwi1这俩一样颠倒黑白,还是能交流的。其次,不算5月22日的早市爆炸,最起码3月1日的火车站的袭击者加入了恐怖组织并实施了暴力行动,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这是可以证实的,不是我个人的独家观点。最后,我那意思是让Gqqnb直接上早市现场发表一下他的“高论”,最好Lanwi1还能当个“捧哏的”,这样方能彰显他们的“胆量”,而不是在这个被GFW“保护”的螺蛳壳里做道场。廿五冤魂仇得报 卅二死灵不轮回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1:00 (UTC)

(?)疑问三一袭击案罪犯加入了什么组织?有什么证据证明这是恐怖组织?(抱歉我这里点了几个链接都死了)另外GFW没有“保护”任何一方(想翻墙的不是都翻出来了吗?),而是“隔离”了不同观点,否则可能就不会有今天的争论了。Dddddb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2:14 (UTC)
(:)回应 [1][2] 不知道这几个算不算。(谁懂维吾尔文?旗子上写的是啥?)还有,到现在你和GQQNB还没能举出一个名字证明有人惹了这帮恐怖分子(或者按你说的,“袭击者”),更何况东伊运不会闲着没事支持一个“未必是恐怖组织行为”的暴力行动。最后,如果你还记得的话,去年2月25日,Google+曾一度短暂开放,结果奥巴马的Google+瞬间被一片中文的“沙发”“板凳”淹没。如果GFW完全开放,youtube和facebook估计同样也会被5.38亿大陆地区网民的汉字洪水吞没……至于隔离不隔离啥的,要不是Gqqnb诌言“百姓未必无辜”,我才懒得搭理他那个“孙文润之皆为叛乱分子”的“豪言”。廿五冤魂仇得报 卅二死灵不轮回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5:04 (UTC)
(:)回应 谢谢您提供来源。
  1. 第一个来源是家庭医生报的网站?恐难以作为新闻事件的可靠来源。如果该报道系转发新华社消息,请提供各大报纸/门户网站作为可靠来源。第二个来源自己就说是凤凰网的“独家分析”,并且只是说“疑似东突恐怖组织”,亦无法证实。
  2. 即便有可靠来源并非意味着中立,参见WP:可靠来源#有偏见和观点的来源。当然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 旗子上的维吾尔文我也不懂。用星月旗的不止一个组织(例如en:East Turkestan Islamic Movementen:East Turkestan Liberation Organization),并非所有组织都被公认为恐怖组织。Dddddb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15:18 (UTC)

注:此处原有文字,因为人身攻击,已由Lanwi1(留言)2014年5月20日 (二) 02:38 (UTC)删除,尚祈见谅。若有异议请至互助客栈或向管理员反映。

“中立命名”不属于命名常规的标准。—Snorri留言2014年5月17日 (六) 19:54 (UTC)
抱歉,中立属于五大支柱之一,而命名常规不是。Dddddb留言2014年5月18日 (日) 05:37 (UTC)
  • 显然例子里面的感情色彩用词“最好”、“最猥琐”等用词都是依个人而定的主观形容词,而“暴力”、“恐怖袭击”是有客观标准(即可以依照主流可靠来源来判定)的实质描述。暴力和恐怖袭击都是客观的叙述,反而将使用暴力的恐怖袭击事件刻意简化为“袭击”,隐去主题事件中“暴力”和“恐怖袭击”的特性,才是一个带有感情色彩的命名。暴力团自称“仁侠团体”,但维基百科仍旧使用“暴力团”,也没有因为觉得“暴力团”中的“暴力”一词“有感情色彩”而放弃使用。—Snorri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23:20 (UTC)
    • (:)回应:请参见en:terrorism第二段。中文对应条目挂有中立性模板,也从侧面说明“恐怖袭击”并没有完全客观的标准。另外(?)疑问日语中“暴力”一词含义是否与中文完全相同?英文版对应条目名为音译,条目内文亦未提到terrorism.Dddddb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23:38 (UTC)
      • 我已经特地注明了是根据维基方针可以操作的客观标准,即:大部分可靠来源中体现的主流观点都认同是恐怖袭击。另,日本《暴力团对策法》将“暴力团”定义为“以暴力为背景、以金钱利益为目的进行反社会活动的集团”(此处定义为纯中文)。“暴力团”中的“暴力”和中文的暴力意义基本相同。—Snorri留言) 今天, 01:44 AM (UTC+2)
        • OK,貌似我们达成的初步共识是:“暴力”并不带有感情色彩,可以加入命名,但“恐怖”仍带有感情色彩,应予回避?Dddddb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0:00 (UTC)
          • 我不知道你把“恐怖袭击”中的“恐怖”截取出来单独评论是什么意思。我已经写的很清楚了。按照维基百科一向的做法,大部分可靠来源中体现的主流观点都认同是“恐怖袭击”的事件,就应当认为“恐怖袭击”是该事件的客观描述。如果命名只写“暴力”而不写“恐怖袭击”,则违反中立观点方针中的“不应当为了解决非中立性争议而使用标新立异的命名”一条。这样的命名是不可能的。—Snorri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0:07 (UTC)
            • (*)提醒请看清楚是“不应当为了解决中立性争议而使用标新立异的命名”。另外(?)疑问“大部分”可靠来源如何定义?分母为何?是中文媒体还是全世界媒体?Dddddb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0:18 (UTC)
            • (~)补充上述引文有歧义:可做[非(中立性争议)]与[(非中立性)争议]两种解读。我可能有误读。Dddddb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0:24 (UTC)
              • (:)回应:在实际操作上,此条款一向被解释为“不应当因为最常见的几个命名都不够中立,而自创一个标新立异的中立命名”,如果你想要解释成别的意思,恐怕会引起很大的震荡。另外,大部分的可靠来源显然是全世界的可靠来源(不只是媒体)。—Snorri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0:35 (UTC)
                • 能否举几个例子?我目前想到的是钓鱼岛/尖阁列岛。这个的确没办法,情有可原。但就袭击事件而言,为何你会认为仅仅删去“恐怖”二字“会引起很大震荡”?Dddddb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1:40 (UTC)
                  • 我没有说过“仅仅删去‘恐怖’二字‘会引起很大震荡’”,请不要移花接木。这个解释是数年以来实际操作上一直使用的。—Snorri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1:45 (UTC)
                    • (※)注意本串主题为“关于中国发生的袭击案件的命名常规”。在其他案例中引起震荡并不意味着在这里引起震荡。这个方案是正反两方的折衷,应该不会太离谱吧?Dddddb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1:54 (UTC)
                      • 不应当因为最常见的几个命名都不够中立,而自创一个标新立异的中立命名。所以只写“暴力袭击案”以求中立的做法是违反方针的。—Snorri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2:00 (UTC)
                        • (?)疑问违反的是方针还是社群对方针的解读还是Snorri对方针的解读?该句上下文都在说分列观点问题,而删去“恐怖”二字并不存在这个问题?若是社群惯例请给判例,惟请注意非袭击类条目的理据可能不适用这里。若是Snorri自己的解读please keep it to yourself.Dddddb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2:08 (UTC)

(找个机会把缩进拉回来吧)。这是对“标新立异”做出的诠释。我的建议(删去“恐怖”)并没有“杜撰新名词”(“暴力”与“袭击”均为汉语固有词汇)相反“暴力恐怖袭击”则是一个累赘的合成词。

我的建议是删除“恐怖”,所以适用前半句。“恐怖”确实带有感情色彩,删去有何违反方针?Dddddb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3:21 (UTC)

  • (*)提醒各位:最近台湾/中华民国也发生了类似事件,以前也有同类事件,都命名为“随机杀人事件”(或类似说法)。若按上面“突然持刀砍杀旁人、在公共场所突然引爆炸弹,正常人都会认同是暴力恐怖袭击”的逻辑,则台湾发生的事件也应加上“暴力恐怖”。惟希望个别人士对海峡两岸的同类事件勿持双重标准。Dddddb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23:28 (UTC)
    • (:)回应:以上的例子和中国袭击案的命名没有可比性,不存在双重标准的问题。因为在台北捷运随机杀人案件的媒体报导中,并没有像中国袭击案件一样大量使用“暴力恐怖袭击”一词(“暴力恐怖袭击”是媒体常用来形容中国袭击案的用词)。如果反过来硬要为台北捷运案添加“暴力恐怖袭击”一词,则违反了最基本的“使用最常见的称呼”一条,而且违反了中立观点方针中“不应当为了解决非中立性争议而使用标新立异的命名”一条。如果未来媒体主流都使用“暴力恐怖袭击”来称呼台北捷运案,那么改名也未尝不可。—Snorri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23:39 (UTC)
      • ( ✓ )同意。本段旨在说明“突然持刀砍杀旁人、在公共场所突然引爆炸弹,正常人都会认同是暴力恐怖袭击”并不是将条目命名为“暴力恐怖袭击”的理据。Dddddb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23:46 (UTC)
    • (~)补充:请Snorri不要断章取义:命名常规说的是“尽量使用人、物或事项的最常见的名称”,但还说“命名不应带有任何感情色彩,使用诸如“XX市最好的中学”、“最猥琐的警察”一类的具有明显带有感情色彩或无针对性的标题是不被允许的。”既然“最常见”的命名“不被允许”,那只能退而求其次了。Dddddb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17:24 (UTC)
      • (~)补充:本段为何只讨论“中国”发生的事件哪个中国?指引难道也可以地域中心?Dddddb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23:51 (UTC)
    • 顺便吐槽一下:郑捷随机杀人事件的条目名仅见于维基百科,完全不符合常见性(媒体常用的是“台北捷运随机/无差别杀人事件”)。不知道此命名是怎么保留到现在的。—Snorri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0:17 (UTC)
    • (-)反对,阁下说中国政府不是暴力恐怖袭击事件的主人。那么东突厥就是了?因为是他们制造了这些事件。那这些条目是不是要改成乌鲁木齐5·22圣战?--Fxqf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1:47 (UTC)
      • (:)回应
        1. 你要说中国政府是主人的话东突也应该是,请持平论之。
        2. 没人说要改成“乌鲁木齐5·22圣战”。下面的提案正是去除了任何一方的POV.Dddddb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3:15 (UTC)
        • (:)回应,阁下说要去除任何一方的观点。那改成2014年乌鲁木齐5·22事件最好了,是不是2014年5月22日乌鲁木齐发生的所有事情都要收录进来?--Fxqf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14:19 (UTC)
          • 你自己已经给出原因了:“尽量使用人、物或事项的最常见的名称,但是不要和其他的人或物的名称混淆。”另外我没有说把“袭击”也去掉,见下面的提案。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14:26 (UTC)
            • @Dddddb恐怖袭击就是新疆发生事件的最常见名称,我不知道你在可以回避什么,有点怀疑你是逢中必反的心理。

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份子制造的危害社会稳定、危及平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一切形式的活动,通常表现为针对平民的爆炸、袭击公共交通工具和绑架等形式,与恐怖活动相关的事件通常称为“恐怖事件”、“恐怖袭击”等。多数恐怖活动是各种极端主义份子所为,他们充满仇恨,但力量又不足以正面对抗他们所仇恨的对象,于是采取袭击对方平民的非对称作战方式。(维基百科)

恐怖袭击是极端分子人为制造的针对但不仅限于平民及民用设施的不符合国际道义的攻击方式。恐怖袭击从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有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蔓延的严峻趋势。(百度百科)

恐怖袭击这个名词不是中国特有的,也不是中国发明,恐怖袭击本事就是一个非常客观的名词。为什么中文维基百科不能用,为什么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恐怖活动不能用。英文版不用是他们的习惯,中国人有自己的语法习惯。--Fxqf留言2014年5月28日 (三) 07:03 (UTC)

              • (:)回应
                1. “恐怖袭击就是新疆发生事件的最常见名称”不知所云,新疆发生的所有事都是恐怖袭击吗?而且“最常见”名称也未必含有“恐怖”二字,即便是的话使用度也只比第二常用的较中立的名称高出20%,所以不含“恐怖”的命名根本不是标新立异
                2. 逢中必反:下面的提案中并没有限定为大陆的事件
                3. “恐怖袭击这个名词不是中国特有的,也不是中国发明,恐怖袭击本事就是一个非常客观的名词。”前后没有逻辑关系:不是中国发明的就是客观的?
                4. 关于英文维基:我是根据他们的en:WP:Name和我们的WP:Name在确保命名中立性方面规则一致而做出的判断。你实在要放“恐怖”的话请移步德文维基,那边的命名常规没有中立性要求,你大可以加一堆的“暴力”、“恐怖”、“打砸抢烧”等等。Dddddb留言2014年5月30日 (五) 12:32 (UTC)

对于命名常规方针的解释/修改

关于条目命名方针(不仅限于恐怖袭击)问题:

  1. 如何判断哪种说法带有感情色彩?
  2. 如果某个说法确实带有感情色彩,但是被广泛使用,是否应该用这种说法命名?--維基小霸王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12:22 (UTC)

“恐怖”没有中立问题

这里的“恐怖”不是人为感官,是观众认为觉得恐怖,而是发起人企图制造恐怖,不存在是否中立的问题。好比你拿着刀去砍人,试图结束人家生命的意图总有吧,就算没有,至少伤人,这是一个事实而不是判断。就以最近几个事情为例,发起人明显不是针对死者伤人,他们的目的是制造恐慌,所以这是暴力恐怖事件。没有中立性问题,更不用说常用性的问题了。因此这个讨论可以终止了。至于有人举911,我乐见把条目移动到九一一恐怖袭击事件,只要既符合常用性,又符合中立性。另外我不明白在各国政府都谴责并定义这些事件是恐怖袭击的时候,为什么还有人觉得不是恐怖袭击。——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4年5月24日 (六) 03:53 (UTC)

他们的目的是制造恐慌[来源请求]。最后一个问题与我们(维基编者)是否认为是恐怖组织无关,因为我们不能带入WP:POV。另外请不要擅自宣布讨论终止,谢谢。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04:49 (UTC)
请自行查看恐怖主义的定义。另外,我只是建议,而且这个讨论显而易见的不会有结果,不想浪费大家的时间。——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4年5月24日 (六) 05:11 (UTC)
请不要那么多显然。我看过定义,但是“发起人明显不是针对死者伤人,他们的目的是制造恐慌[来源请求]”。另外“这个讨论显而易见的不会有结果”是想发起关于是否发起关于命名常规中涉及袭击事件的投票的投票?:)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05:25 (UTC)
既然都已经定义成恐怖主义,那么这些行为肯定具有恐怖行动的一切基本特征,包括制造恐慌,这有疑问吗?我没说要投票,不过你想投票的话请便,但请注意规则,命名常规是方针指引,投票门槛比一般的高。——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4年5月24日 (六) 05:30 (UTC)
既然都已经定义成恐怖主义,那么这些行为肯定具有恐怖行动的一切基本特征:en:terrorism说这个定义本身就是WP:POV的,因此不能出现在标题。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05:38 (UTC)
不要自我参照。——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4年5月24日 (六) 05:45 (UTC)
  1. (ref拷到这里好像有点问题)参见en:terrorism第二段的reference.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06:01 (UTC)
(~)补充:见Hoffman P 31
  1. (?)疑问WP:不要自我参照好像没说适用于关于方针的讨论?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05:59 (UTC)
有关维基百科的内容或方针的讨论中,维基百科条目的内容不算可靠来源。—Snorri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2:55 (UTC)
  1. 那维基百科条目中用到的来源算吗?
  2. 这应该比你说“我认为‘恐怖主义/分子’中立/没有感情色彩”可靠吧?
  3. 有关维基百科的内容或方针的讨论中,维基百科条目的内容不算可靠来源[来源请求](笑)
  4. 请指教还有什么更可靠的来源?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20:22 (UTC)
  1. (?)疑问:廖喊疼 波士 您干吗不使大号参与讨论呢?
按某些人们的标准,以后维基百科所有的XX杀人案都改成XX剥夺XX生命案得了。另外,恐怖主义或恐怖袭击虽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其大体概念还是无争议的,即: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宗教等的目的,而蓄意攻击无辜者,前面有人说的台北地铁无差别杀人案,因为目的不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等目的,所以不能算恐怖袭击,如前段时间大陆经常发生的(前几天也发生了一起)袭击幼儿园案,也因为同样的原因恐怖袭击。——Langer Lee-本人现正在编辑群体婚姻,欢迎大家提出意见。 2014年5月24日 (六) 06:55 (UTC)
(:)回应
  1. 以后维基百科所有的XX杀人案都改成XX剥夺XX生命案得了:如果加害者/受害者很多怎么办?另外条目名称过长/出现受害者名字合适吗?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2:05 (UTC)
  2. 恐怖主义或恐怖袭击虽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其大体概念还是无争议的:请移步恐怖主义en:terrorism看看到底有无争议及争议原因。
  3. 如前段时间大陆经常发生的(前几天也发生了一起)袭击幼儿园案,也因为同样的原因恐怖袭击:前后矛盾??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2:05 (UTC)
我个人觉得他想说的是“麻城小学(不是“幼儿园”)袭击事件和台北捷运随机杀人事件一样,不是恐怖袭击。”可能丢字了。廿五冤魂仇得报 卅二死灵不轮回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3:16 (UTC)
( ✓ )同意:此类条目并未移动到恐怖袭击。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3:42 (UTC)
(~)补充恐怖主义就和纳粹主义独裁等一样,只是某一概念的名称,本身没有任何中立问题和感情倾向。——Langer Lee-本人现正在编辑群体婚姻,欢迎大家提出意见。 2014年5月24日 (六) 07:34 (UTC)
若是条目本身那可以作为标题(并在内文中描述争议),但用来定性其他事件则违反中立。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2:05 (UTC)
(&)建议:百科的内容是来源,如果全世界的媒体都报道了某个受害者的名字,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了受害者的名字,受害者的名字则出现在了来源中,那么也就不存在合适不合适了,我们依据来源把他记录下来。至于恐怖主义是否争议,那几乎所有的恐怖组织都认为恐怖组织是有争议的,他们认为他们不是恐怖主义。几乎所有的受恐怖主义伤害的人以及目睹恐怖主义的人(例如目睹911的人)认为恐怖主义是没争议的,因为恐怖主义就是恐怖主义。概念中的东西,是没有任何感情色彩的,而百科的任务,只是是把他记录下来而已。Wokesiet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2:42 (UTC)
(:)回应
  1. 我没有说加害者、受害者名字不能出现在条目中,我说的是出现在标题中不合适。另外你没有说如果受害者人数众多该如何处理。注意标题有长度限制255字节(这个也是绕不过去的),人名一多马上就超过了。
  2. 并非除了恐怖组织以外的机构对恐怖组织的认定都一致,参见阁下所引条目恐怖组织
  3. 有人认为A有争议,有人认为A没有争议,所以A没有争议,这说得过去吗?那中国还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呢。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3:18 (UTC)
  1. 百科不介入对恐怖组织的认定,也不介入A和B的争议,只负责记录。至于人名是否出现在条目中,呵呵...肯尼迪遇刺案Wokesiet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3:38 (UTC)
( ✓ )同意前一句,后一句已与本串主题无关,要讨论请另开主题,谢谢。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3:44 (UTC)

有一个被某人认定为“潜规则”的定例,希望各位再次确认一下:条目命名中,常用性高于措辞中立性,不应该为了措辞上的中立而使用不常见的命名。我能找出的例子:1984年罗杰尼希教生物恐怖攻击2008年孟买连环恐怖袭击慕尼黑惨案下关惨案易卜拉欣大惨案韦科惨案辛亥革命武昌起义大泽乡起义颜色革命光荣革命墨西哥革命波士顿大屠杀石墙暴动1837年叛乱里普卡叛乱孟加拉国步枪队叛乱六七暴动中国茉莉花革命双十暴动干草市场暴乱威士忌暴乱阿蒂卡监狱暴乱2005年法国骚乱,等等。—Snorri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3:10 (UTC)

Good point,但是上面已给出来源证明“暴力袭击”并非不常见。阁下所举得例子除了仅有的两个“恐怖袭击”之外其他事件的完全中立性称呼似应为“举事”,而该条目开头那个模板,不正符合阁下“标新立异”的定义么?(呵呵)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3:54 (UTC)
(~)补充以上仅说明“举事”一词本身已不常见。若要有可比性的话应带引号搜索“乌鲁木齐举事”或“乌鲁木齐暴力举事”的常见度,再次呵呵。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4:03 (UTC)
(~)补充引用User:Lovewhatyoudo的话:“我相信实际的应用是:如果一件事物有多个常用称呼,比如有100份中国报章称它为A,但A比较强调某一方观感;80份中国报章称它为B,B没强调任何一方观感;另外10份报章称它为C———— 据五大支柱和WP:命名常规,结论应该是‘A和B都常用,而A只是比B稍为常用一点儿(100>80份),但A比较强调某一方观感,而B没有,故采用B’”(中国报章范围有些狭隘,但所说基本正确)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4:15 (UTC)
根据Snorri所给案例总结:WP:命名常规中说“尽量使用人、物或事项的最常见的名称”,但是当存在中立性争议/感情色彩时可以去除“最”字,依据是WP:NPOV#命名常规,惟不要并列观点或使用“标新立异”(即来源中鲜少使用)的名称(参见该节例子)。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6:05 (UTC)

我个人觉得先别急着辩论了,我才明白一件事,@Dddddb你到底想把这两个条目的名称改成什么来着?(2014年)昆明火车站随机杀人事件?(2014年)乌鲁木齐早市随机杀人事件?你是不是想这么表达?要不然我还没明白你是想说不许用“恐怖袭击”?要用“暴力袭击”或者“随机杀人”?还有,你的几段回复忘了签名,我差点对不上这是谁说的,下回注意点。廿五冤魂仇得报 卅二死灵不轮回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6:16 (UTC)

我的(&)建议只是删去“恐怖”二字,对于是否保留“暴力”(=)中立。另外“随机杀人事件”这个确实(至少对于大陆事件)是标新立异。谢谢您(*)提醒,下次会注意。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6:22 (UTC)
没有目的便袭击人台湾近来不是有一起么?这要不要加“恐怖”?--128.199.197.27留言2014年6月28日 (六) 14:24 (UTC)

注意,部分事件命名已属原创研究

以谷歌搜索结果论,2014年乌鲁木齐火车南站暴力恐怖袭击案件2014年乌鲁木齐公园北街早市暴力恐怖袭击案2014年阿克苏袭警案等名称只有维基百科使用,未见有其他来源使用此类名称,此次讨论结果不管如何,以后此类事件命名请勿再作原创研究。——Langer Lee-本人现正在编辑群体婚姻,欢迎大家提出意见。 2014年5月25日 (日) 01:05 (UTC)

这个...看下面的搜索结果好像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名称吧?另外注意搜索结果可能跟电脑所在的地理位置及偏好设置有关,所以就不要纠结于哪个“最常用”了。还是那句话:"WP:NPOV处于WP:命名常规的上位,除非完全中立的名词是基本无来源使用的标新立异的词。“Dddddb留言2014年5月25日 (日) 01:30 (UTC)
(~)补充已将常见的中立名称列于下面的提案中。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05:56 (UTC)
(~)补充追加议题“标新立异”的标准。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07:00 (UTC)

是否发起投票

大家认为现在已经达成共识了还是再需要投一次票。如果要投票的话按最先发起者@MCaecilius的提案

拟定议题为:

  1. 袭击事件命名中是否可以用“恐怖”?
  2. 袭击事件命名中是否可以用“暴力”?(这个我没有意见)
  3. 袭击事件中的“袭击”是否可改用更具体的词(如爆炸、砍人等)?
  4. 关于不能用标新立异的名称解决中立性问题,标新立异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建议10%以下的来源使用)
(注:已将第一点换成第四点)

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15:07 (UTC) 达成共识后:

  1. 加入WP:命名常规#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称
  2. 加入WP:中立#条目命名
  3. 新建条目命名子页面,如WP:命名常规 (袭击事件)(?)疑问:有这个先例吗?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20:14 (UTC)

看是要重新投票还是计入已表达立场的意见在这里继续投票,尽快对此议决议。--Towatw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7:52 (UTC)

(?)疑问“计入已表达立场的意见在这里继续投票”是何意?这里不是投票的地方,只是就是否发起投票寻求共识。Dddddb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8:08 (UTC)
(-)反对,这个投票议题太奇怪。为什么只针对两个词?其他的词都没有感情色彩或者中立问题?--叶知秋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9:10 (UTC)
比照最先发起者@MCaecilius的提议和现在的暂定名称,关于袭击事件的命名争议就在于这两个词。Dddddb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9:29 (UTC)
(※)注意增加一项议题(把“袭击”换掉),见下面搜索结果
可见“爆炸”与“暴恐”常用度不分上下,而“爆炸”较“暴恐”中立且更具体。
看看昆明的:
同理

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05:53 (UTC)

再来看一个确实是“标新立异”的例子:
这可以作为“标新立异”的参考门槛。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06:58 (UTC)
(※)注意议题已改进,请对改进后的议题发表简短意见(要投票还是讨论达成共识),较长的意见请到下一节,谢谢。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07:04 (UTC)

其他意见

  • 估计Shizhao等资深维基人会认为“常用度优先,如果媒体的确常常以“恐布暴力”称呼该事件,退一万步说就算此名称有倾向某方观感的可能性,我们还是要用常用名命名”(如Shizhzo觉得我曲解了你的意思,请指正)。可应修正议题如下: Lovewhatyoudo ® 2014年5月25日 (日) 16:18 (UTC)

即便有非中立/感情色彩嫌疑也不能用。Dddddb留言2014年5月25日 (日) 17:00 (UTC)

这种情况要求存在争议,而且专有名词除外--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5月26日 (一) 01:44 (UTC)
  1. 恐怖主义的定义确实存在争议,见en:terrorism
  2. 专有名词除外[来源请求](哪条命名方针?)Dddddb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03:04 (UTC)
维基百科编者不能为了解决非中立争议而使用标新立异的条目名称。——Langer Lee-本人现正在编辑群体婚姻,欢迎大家提出意见。 2014年5月26日 (一) 02:42 (UTC)
请维基百科的编辑注意,不要为了所谓的中立性,标新立异地自创一些名称。--Fxqf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1:39 (UTC)
  1. “暴力袭击”并非“标新立异”,有来源使用
  2. “维基百科编者不能为了解决非中立争议而使用标新立异的条目名称”这句话上下文是说为了分列观点而标新立异,而此提议(删去“恐怖”)不算。Dddddb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03:16 (UTC)
这句话与分列观点是并列关系,并不是为了对其进行说明(加句号,后面“也是错误的说法”),因此,我理解此句为不能对命名进行原创研究。——Langer Lee-本人现正在编辑群体婚姻,欢迎大家提出意见。 2014年5月26日 (一) 03:33 (UTC)
那“暴力袭击”也不是标新立异,加入“恐怖”才是POV.Dddddb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04:22 (UTC)
我觉得,“暴恐”并没什么“不中立”,描述事实而已。支持“圣战”的才会觉得不是“暴恐”吧?但支持“圣战”的只是极少数人,绝大多数人还是认可这是“暴恐”的。另外读了一下英文的命名方针,觉得相关的规定清晰多了,应该引进到中文里来。--叶知秋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6:40 (UTC)
  1. “暴力”是描述事实,而“恐怖”则是POV,参见en:terrorism条目。
  2. WP:NPOV:“同样,也不应断言最流行的观点或各种不同观点里的某种中间观点是正确的,因此其他观点只为贬损而提及。我们应该让读者形成他们自己的意见。”不能因为大多数人认同某种观点就认为它就是NPOV,特别不要在标题中就加以定性以给读者造成先入为主的印象。Dddddb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7:35 (UTC)
条目内容可以拿来做证?不行吧?而且命名条目的规范不是用你引用的那一段来判断的,我觉得你是在曲解方针,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到处摘抄方针的片段。--叶知秋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7:45 (UTC)
  1. 如果你觉得条目内容不可以哪来作证那么条目内容中提到的WP:可靠来源总可以吧?这总比“我觉得‘恐怖主义’是中立的/不带感情色彩”可靠吧?
  2. 刚才你提到中立问题所以我引用WP:NPOV。既然你现在提到WP:Name其中也有相应表述:

而“恐怖袭击”是一个带有明显感情色彩的词。Dddddb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8:06 (UTC)

看了一下那个来源里面的内容,里面没有说“恐怖袭击”是带着明显感情色彩的词。里面只是对比了英美几个官方机构对恐怖主义定义的差别。所以才说维基百科不可靠。而且这只不过是那个叫Hoffman什么的一家之言吧。--叶知秋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9:04 (UTC)
(:)回应:Hoffman第31页(英文维基页码可能标错):

“至少有一点大家是认同的:恐怖主义是个贬义词。”(*)提醒英文维基对来源使用较为严格,必须paraphrase而不能原文照抄,故无法搜索到"emotionally charged"原文,但"pejorative"足以说明"emotionally charged",就像“好”和“猥琐”一样。

  1. 英文条目第二段有不只一个来源,而"politically loaded"和"emotionally charged"是对诸来源的概括。
  2. en:Bruce Hoffman为知名反恐专家,其专著可信度当然比某些人的原创研究“恐怖主义不带有任何感情色彩”高。Dddddb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20:00 (UTC)
这些才是你自己的原创研究吧。--叶知秋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20:12 (UTC)
  1. pejorative解释为贬义还要我翻字典给你看吗?
  2. 如果阁下质疑Hoffman的话,敢问阁下在恐怖主义方面有什么著作?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06:30 (UTC)
  3. 慕尼黑惨案按照某些人的标准应该叫做慕尼黑恐怖袭击咯?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06:30 (UTC)
我觉得“惨”的感情情感比恐怖袭击什么的,强烈多了。——Langer Lee-本人现正在编辑群体婚姻,欢迎大家提出意见。 2014年5月27日 (二) 06:45 (UTC)
Good point,这个倒是常用度问题,已将该案例加入。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06:51 (UTC)
真心想问,哪有袭击事件是不惨的?--113.52.126.18留言2014年7月9日 (三) 23:02 (UTC)
还有,如果以中立不带感情的描述来命名的话,慕尼黑惨案倒该改为1972年黑色九月袭击以色列奥运代表团事件113.52.126.158留言2014年7月19日 (六) 15:40 (UTC)

话题引申

既然提这提案,何不再更典型些?如:
  1. 某事件有多种称呼,其中有60%的来源称此为A,40%的来源称此为B,其中,A称呼的感情程度或中立程度均超B称呼,那么,在条目命名时,应以哪种称呼为准?
  2. 某事件有多种称呼,其中有60%的来源称此为A,40%的来源称此为B,称呼A和称呼B都有一定程序的感情倾向或中立倾向,称呼C无感情倾向或中立倾向,但无来源以此称呼,那么,在条目命名时,应以哪种称呼为准?
  3. 某事件有多种称呼,其中有50%的来源称此为A,45%的来源称此为B,5%的来源称此为C,称呼A和称呼B都有一定程度的感情倾向或中立倾向,而C无此倾向,那么,在条目命名时,应以哪种称呼为准?
  4. 某事件有多种称呼,其中X%的来源称此为A,Y%的来源称此为B,其中称呼A有一定程度的感情倾向或中立倾向,而B无此倾向,那么,Y数值在何值时,在条目命名时,应以称呼B命名?——Langer Lee-本人现正在编辑群体婚姻,欢迎大家提出意见。
(?)疑问“A称呼的感情程度或中立程度均超B称呼”为何意?一般带有感情色彩的词中立程度较低。
(:)回应目测小李的提案概括下来就是“不能为解决中立性问题而创造标新立异的名称”中“标新立异”如何界定,这正是上述提案第四点所要讨论的内容。个人认为判定标准为使用率不超过10%:纠结于60%还是50%没有必要,说不定换台电脑或者过几天又变了呢。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14:34 (UTC)
(:)回应程度较低的意思是,两者都有一定程度的感情倾向,但是A的感情倾向更大些。对于条目命名,我最基本的意见就是不能原创研究。——Langer Lee-本人现正在编辑群体婚姻,欢迎大家提出意见。 2014年5月28日 (三) 00:21 (UTC)
那上面的搜索结果足够说明“爆炸/砍人事件”非原创研究吧?Dddddb留言2014年5月28日 (三) 01:18 (UTC)
问题是,某些名称就是一种称呼 时间+地点+事件Wokesiet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10:59 (UTC)
例如?522乌鲁木齐事件?“尽量使用人、物或事项的最常见的名称,但是不要和其他的人或物的名称混淆。”乌鲁木齐5月22日就发生了一件事?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14:39 (UTC)
例如 522乌鲁木齐暴力恐怖袭击事件! 事件 +地点 +(某某)袭击事件 袭击可广义的多了去了 导弹袭击?空袭?还是战争突袭?你不说明白人能知道是什么袭击?Wokesiet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14:57 (UTC)
对,我说的是删去“恐怖”,换掉“袭击”,难道加了恐怖就能区分是导弹袭击/空袭/战争突袭/生化袭击?请参见上面的提案。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14:54 (UTC)
呵呵,你和上面的提案一样可笑。制定维基方针是需要整个维基来遵守的,而不是拿来搞审查的,照你的美妙幻想,对中国大陆某特定词条量身定制一个紧箍咒,却不适用整个维基。孩子,你太幼稚了。这样原本就与方针有违的幻想,即便制定出来,也不会有人放在眼里,因为这不是针对整个维基的,而是某些针对中国大陆某些词条的文字审查工具而已。Wokesiet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23:57 (UTC)
(※)注意这个提案并未限定为“中国大陆”的袭击事件。这一节的标题的限制请无视,因为那不是我写的。Dddddb留言2014年5月28日 (三) 01:14 (UTC)
条目名称应该是一个广泛使用的词汇。常用是第一位的,其次才应该考虑中立问题。上面有些讨论纠结于名称中部分用词的中立,但是名称是完整的,去掉/替换其中一部分就变成原创研究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5月29日 (四) 03:10 (UTC)
问题是现在的名称就是原创研究啊?不信你带引号搜搜看。另外(?)疑问对这么长的名称也要求完整吗?提不提年份,日期多种形式(汉子/数字,中间加不加点),火车站/火车南站、暴力恐怖袭击/暴恐袭击/爆炸、事件/案件……有多少种可能啊?要一个一个检验码?而且各个因素相互交叠(我搜索发现“火车站/火车南站”的不同影响了后面“暴恐袭击/爆炸”的常用度。另外最常用名称与WP:MOS冲突了如何处理?由此可见追求“最常用”是钻牛角尖,这种情况下中立当然比“最常用”更重要。Dddddb留言2014年5月29日 (四) 03:49 (UTC)
曾经遇过一次。我想问题也在于“恐怖”是无固定标准吧,要死多少人才叫恐怖?要见几多血才叫恐怖?还是要损失几多才算恐怖?……所以最好尽量避免。--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4年6月29日 (日) 19:44 (UTC)
如果死了人才算是恐怖,2014年乌什县“2·14”暴力恐怖袭警事件要改名了,因为被袭击的人都没有死亡。--113.52.126.24留言2014年7月30日 (三) 14:05 (UTC)
那是官方给的名字,不能随便改的。--180.94.146.140留言2014年8月9日 (六) 13:02 (UTC)

如题--A. S 2014年6月2日 (一) 15:24 (UTC)

我本人认为一个条目不可以过长。且User:AeoliaSchenberg您是要把它给升到方针吗?--本人各位进行具建设性的认真讨论 2014年6月9日 (一) 10:27 (UTC)
不是,是上面废话太多。--A. S 2014年6月11日 (三) 23:41 (UTC)
讨论太长,不是说条目太长。--113.52.126.16留言2014年6月21日 (六) 19:40 (UTC)
其实条目命名不要太过于冗长,简洁扼要的就好了。--Jisiko11留言2014年6月24日 (二) 12:15 (UTC)
( ✓ )同意,尤其是某些描述性的/带有感情色彩的而没有实际意义的形容词。Dddddb留言2014年6月27日 (五) 11:40 (UTC)
我的意思就是说Dddddb发起的这个讨论“没有实际意义”--A. S 2014年6月28日 (六) 16:52 (UTC)
讨论并非我发起。Dddddb留言2014年6月29日 (日) 01:24 (UTC)
哦,那不好意思了,原来是我表达有问题:是你(的表达方式)让这个讨论看上去没有实际意义。--A. S 2014年6月29日 (日) 05:36 (UTC)

提议:命名常规不应违反中立性原则

维基百科:命名常规中目前没有提到维基百科:中立的观点。有些条目的命名引起争议,是因为命名只反应了某一方的观点,如中央苏区反围剿战争西藏和平解放北平和平解放,都是以PRC观点命名,属于地域中心,学术界不一定采用这些不中立的名称,例如在PRC之外,学术界并不使用“中央苏区反围剿战争”或“西藏和平解放”一词。

我能想到两个解决方法:

  1. 在命名常规中加入“不应违反中立性原则”。
  2. 命名常规中定义“常用”原则是指“不同地区的使用百分比都高”,不是“使用人数最多”。因中国大陆人口远超过其他地区,“使用人数最多”等同以中国大陆用法为准,变成“地域中心”。--欢颜展卷留言2015年1月16日 (五) 01:41 (UTC)
命名的首要原则是常用性。其他的原则都是次要的。因为一个条目名称本身可以视作为一个专有名词,而专有名词本身并没有倾向性。而且常用不是在比较人数,二者没有关系。涉及到具体的例子,尤其是上面提到的例子,因为存在大陆和台湾之间的政治问题,的确是一个难解的问题。站在不同政府的立场,名称就不同,一个中性的称呼又可能缺乏常用性。而这种问题又不能通过繁简转换来解决。所以大家有什么好办法没有呢?
从我的认知角度出发,我目前是对北平和平解放这种名称不认可,也对ROC立场的名称不认可,也对很少使用的看似中立性的名称不认可。--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5年1月16日 (五) 01:59 (UTC)
为了不违反中立性而生造出一个名称或者使用不常用的名称,个人认为十分不妥。—Chiefwei - - 2015年1月16日 (五) 03:52 (UTC)
个人认为“不常用”的定义有些模糊,而且有时可能会没有双方都常用的名称而互指违反中立性。西藏和平解放条目名称可参考英文版en:Incorporation of Tibet in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改名为西藏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之类的名称,应不违反中立性且一看名称就知道在讲哪次事件。其他名称就重定向之并于条目中提及即可。 -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消除歧见、互助合作、共创美好未来!2015年1月16日 (五) 04:36 (UTC)
既然我们有这个名词的专有用语,何必为了所谓的“中立”而强行扭曲专用用语?en是因为没有这个词的指定翻译,没有专用用语负担,可以用语所述事物的意义来推出一个合适的翻译,如果这个用词我们也规定了专用的英文用语,对面也一样要根据常用原则或名从原则跟随。别本末倒置。——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月16日 (五) 05:40 (UTC)
因为中共专有用语如西藏和平解放只反应了中共的观点,属于POV,违反百科的性质。而且发生昌都战役而称“和平”,这种违反常识的观点,不宜作为百科条目的名称。“解放”更是共党术语,反应共党观点。维基百科不是中共术语百科,没有必要跟随中共。类似的例子如西贡解放、“西贡陷落”重定向到430事件,因为西贡解放是越共观点,西贡陷落是南越与美国观点,均不中立。
命名规则最后提到有时间优先规则,用哪个用语建立先,就保留哪个用语,其他一律用重定向,并在条目描述声明。——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月16日 (五) 05:44 (UTC)
(+)支持。另外说到中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新闻管制,扼杀言论自由,官方媒体提供的事物名称本身就具有中共色彩,本身就不中立。这个不中立名称长期教育给大陆民众,就成为“常用名称”。所以我认为“常用名称”与“中立”很容易产生冲突。鉴于“常用名称”的首要地位(WP:命名常规第二条),很可能必须放弃条目名称上的中立。--Gqqnb留言2015年1月29日 (四) 02:23 (UTC)
(:)回应,不一定,如果在学术用语使用更多,也可以视为常用吧,常用不只是唯GoogleTest论。——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月29日 (四) 03:33 (UTC)
命名规则最后时间优先规则,属于无法解决争议时的最后手段。我的提议是寻求比这个方法更合理的解决方法。--欢颜展卷留言2015年1月20日 (二) 20:43 (UTC)
(!)意见:纳粹不称自己国家为纳粹德国,是不是也要改?现在的方针已经够用,不需要因为个别人不满意而多此一举,众口难调,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1月22日 (四) 05:21 (UTC)
苏州老是将有唯一主体性组织的自称(如德国)与有多方参与的事件混淆,不只一人指出。纳粹德国是有唯一主体性的组织,因此名从主人并无问题。有多方参与的事件,其观点与利益不同,彼此命名可能不同,采用某一方说法就产生中立性问题。苏州难道否认这个问题存在吗?其实这种命名争议已经发生不止一次,也不是一两位编辑,因此从方针解决才是根本之道。用苏州的话,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所以让你不满意也没关系,是吗?--欢颜展卷留言2015年2月2日 (一) 06:53 (UTC)

命名常规的适用性

  • 劍魂III以简体“剑魂 III”创建条目名,其编写内容为繁体,后User:Chiefwei以WP:NCVG为由移动至灵魂能力III
  • 剑魂原声音乐以简体名称创建条目,编写内容也为简体,后User:BrockF5移动至灵魂能力原声音乐,本人移回,User:Chiefwei以WP:NCVG为由回退。
  • “剑魂”是台湾常用译名、“灵魂能力”是中国大陆常用译名、“剑魂”现今确认为官方译名
  • User:Chiefwei表示:“官方译名是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和大陆无关。这两个条目一开始就以简体中文创建,因此仅适用简体中文语境下的规则判断。”“命名常规中,常用原则永远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名从主人”
  • 本人论点:‘命名常规的大项目不应该抵触上层规则,遑论违背WP:NC的名从主人。’‘1.常用是基本要件——“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称”。2.创建名“劍魂III”合法,“灵魂能力”合法,此时依“先到先得”原则,移动是不对的。3.现今已有官方译名,其满足所有要件,应该以官方命名定名——命名冲突1’

请各位公评。—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1月22日 (四) 12:25 (UTC)

命名常规允许下面再细化命名细项吧。——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月22日 (四) 12:41 (UTC)
这些规则都不是维基百科:命名常规 (电子游戏)自创的,而是沿用自维基百科:命名常规 (日本动漫游戏条目)
  1. 关于名从主人与官方译名的问题,来自维基百科:命名常规 (日本动漫游戏条目)“也有其他原因导致官方和正式译名不通用。在这个情况下,可按命名常规的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称规则使用通用译名为条目名称。”
  2. 关于简体与繁体命名分离的问题,来自维基百科:命名常规 (日本动漫游戏条目)“为方便处理纷争,简体中文的命名将以中国大陆地区的标准评核,而繁体中文的命名则以港台地区的标准评核。”
当然,维基百科:命名常规 (电子游戏)针对游戏做了规则细化,但并没有违反之前的命名常规。—Chiefwei - - 2015年1月22日 (四) 12:47 (UTC)
其实像咱这样被英语维基百科影响的,我一直觉得官不官方的问题可以上纲到维基百科:中立的观点ˊ_>ˋ--KOKUYO留言2015年1月22日 (四) 12:51 (UTC)

本人所认为的需要厘清的冲突项目:

  1. 细则是否能抵触WP:NC满足名从主人的命名。
  2. 子方针是否能抵触母方针。
  3. 条目名称是否以“(地区)用词”为核验对象,还是以简繁体用字为核验对象。

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1月22日 (四) 12:56 (UTC)

标题里的括号意味着并不是子母方针(子页面才是子母方针),而是同一主题下的两个方针。虽然特定领域的方针需要参照整体方针制定,但并不意味着一定都要和整体方针相统一。而且相反地,特定领域的规定如果和整体规定有出入,应该按特定领域的规定执行。 --达师 - 318 - 527 2015年1月24日 (六) 14:56 (UTC)
不要用母方针这称呼好了,免得又牵扯子母页面。User:hat600照你的意见,表示专题的命名原则可以无视WP:NC,那么各个专题只要制订自己的办法,就可以不受WP:NC甚至其他方针指引的约束各自为政、在维基自成一国了。—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1月26日 (一) 11:41 (UTC)

改成提议方式。

  1. 命名常规细则不应抵触WP:NC,尤其是满足名从主人的命名。若发生冲突,需修订WP:NC以具体检讨整体办法。
  2. 指引细则不应抵触上层指引。若发生冲突应修改一方或双方以解决矛盾。
  3. 条目名称以“(地区)用词”为核验对象,关于简繁体用字之定夺除WP:NC所列办法之外,依编者共识决定。

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2月4日 (三) 14:42 (UTC)

地名之消歧义格式

有关地名的消歧义格式,个人建议采用“麻省剑桥”而非“剑桥(麻省)”。读者易因多/少空了括号前的一格而找不到有关地方的页面;另外,前者亦更能迎合中文地址书写规范。In dialogue with Biomedicinal 2015年4月17日 (五) 18:44 (UTC)

关于在非英语条目添加英语名

Bigtete自认没有阅读格式手册,仍坚持在自然历史失控温室效应等非英语条目首段加入英文,并认为“有内部链接的情况下,也还是可以加英文,这对阅读有帮助。”。

  1. Bigtete君认为“维基百科最重要的守则就是没有守则”。按维基百科:何谓忽略所有规则#使用常识,忽略规则是基于常识之上,“要根据已有的共识社群基本原则、百科全书的利益作为立论之基础,而不是你的个人常识”,不知其行为可以用那个方针或指引解释?
  2. 记得Bigtete还说过原因还有“中文dyk水平太差,应紧盯英文维基”、“大多数情况下应该更重视英文文献”?(讨论:史蒂芬·霍金#新条目推荐讨论讨论:铁酸镍)此处请Bigtete回答,不知这是否可以理由之二?
  3. 维基百科:命名常规维基百科:维基化均指出应使用的是原文而不是英文,维基百科:翻译守则(草案)已指出“中文维基百科不是英文维基百科”,疑似为此举所违。
  4. 最重要的,加入英语如何能“对阅读有帮助”?无论是内文加英文还是首段加英文,相关条目的叙述还比不上一两个英语词(甚至是“Runaway Greenhouse Effect”这样的生僻词)有帮助?一两个英语词到底能有什么帮助?

被人反对也不是我这一两次了,鉴于自上次与其交流以来一个月仍此君仍未改变看法,故特此征求社群关于“给非英语条目添加英语名”的共识,顺问此举究竟算是可接受还是需要阻止。--浅蓝雪 2015年3月19日 (四) 21:35 (UTC)

  • (!)意见嗯...有时加入英语词真的还蛮有帮助的。尤其是在解释自然科学条目中的专有名词。在此举例:
  1. 导航波理论 与 pilot wave theory,后者个人认为较为常见
  2. 各向同性 与 isotropy,后者一目了然
  3. 反德西特/共形场论对偶AdS/CFT对偶,本人从未亲自听说前者,但常听到后者
  4. 哈密顿-亚可比方程式 与 Hamilton-Jacobi equation,前者若用在行文中而不加注英文会增加阅读难度

或许这是每个人所受教育的不同,导致看中文或英文名词较易/难阅读的情形。像我们台湾大学上课时用的自然科学教科书都是英文原文版,于是看到有人把那些名词翻成中文时就会看不太顺。或许是因为你们那边的大学都用中文教科书才较难理解为何“一两个英语词到底能有什么帮助?”吧。阁下也说到维基百科:命名常规维基百科:维基化均指出应使用的是原文而不是英文,但是那些名词的首先提出通常都是英文,于是原文的认定就有歧异了。-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欢迎参与灭绝专题2015年3月20日 (五) 01:52 (UTC)

我认为像是自然科学这类没有预设语言领域,但又并非日常人人都熟悉的专业术语条目,在不得已的状况下使用英文当注释还算是个合理的特例,为了严守语言中立原则结果反而造成条目难阅读不容易理解,似乎有点矫枉过正。毕竟英语是国际学术交流场合最常使用的语言平台,像是学术期刊、研讨会也都是使用英语沟通,以这样的精神来看注释英文有其理据基础。但要使用这种特例的作法还是要有基本前提:此词汇必须是真的找不到适当的所属文化圈;如果找得到其归属,当然还是要以其原文为注释优先。--泅水大象讦谯☎ 2015年3月20日 (五) 03:56 (UTC)
对于“给非英语条目添加英语名”,我在疑惑,迈特里帕拉·西里塞纳条目列出他的僧伽罗文名和淡米尔文名,而没有英文名,试问我们的读者有多少人懂僧伽罗文或淡米尔文?如果读者想找关于他的资料,是用英文名还是僧伽罗文名、淡米尔文名去搜寻呢?--Mewaqua留言2015年3月20日 (五) 04:07 (UTC)
正确的作法应该是添加这些文字的拉丁转写/罗马化吧(几乎所有的语言都有其标准的拉丁转写)--泅水大象讦谯☎ 2015年3月20日 (五) 04:11 (UTC)
如果该名称的对应译名通用性较低,例如科学领域的新兴术语,或者是编者按照惯例自行拟出的译名,例如某些人名,这类情况应考虑加注原文,否则没有必要。—Chiefwei - - 2015年3月20日 (五) 05:09 (UTC)
页面左边的跨语言链接又不是摆设,想知道各语言对应名称的话点一下不就好了。--Kuailong 2015年3月20日 (五) 06:09 (UTC)
(-)反对批量加英文,是不是考虑将物理条目中的所有的力都加注force,数学条目所有的矩阵加注matrix?讲到个人喜好,至少我们学校我们专业中英文教材都用,无论看中文还是英文都不会觉得奇怪。况且想看英文的用户可以点击跨语言链接。Antigng留言2015年3月20日 (五) 08:16 (UTC)
(:)回应:当然不是说要批量加英文,只是说现在对于哪些要加哪些不加有意见分歧而已。-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欢迎参与灭绝专题2015年3月20日 (五) 08:52 (UTC)
各向同性(isotropy)波兰语和其他非拉丁语系语言也没有英文,连常注英文的日语版都没有。说起来这些英语词都是有拉丁或希腊语来源的,那么统一加拉丁语或希腊语?似乎有更有歧义。但是如果只注英语的话,下面可能就需要加入英语的语源学资料,这也行?退一步说如果可以的话,例如所有拉丁语系词自然历史都是来自拉丁语historia naturalis,只加英语显然说不通,最多就是个常见例子,可在语源学段落加入,首段似乎并无必要。--浅蓝雪 2015年3月20日 (五) 09:00 (UTC)
自然历史的话,个人认为就可加拉丁语historia naturalis各向同性要加英文的原因则与这不同,并非基于语源学原因,而是为了容易阅读。点击跨语言链接的缺点是全篇都英文,有些读者难以找到与中文版相对应的语句。-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欢迎参与灭绝专题2015年3月20日 (五) 09:27 (UTC)
拉丁语的例子: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Philosophiæ Naturalis Principia Mathematica)。-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欢迎参与灭绝专题2015年3月20日 (五) 09:30 (UTC)
可是那个各向同性某读者既然英语都读不懂(找不到对应语句应该是这个意思?),加一个英语词也没用吧,再说英语版首段标题词都是加粗的,而且也不比点进去,鼠标悬浮一下就好了嘛。--浅蓝雪 2015年3月20日 (五) 09:42 (UTC)
我认为,只有在两种情形下有必要加外文。其一,追根溯源。例如一本外文书,它的原名就应当在译名之后标示。上海江苏路原名忆定盘路,如果不标示英文,不懂上海闲话的人就无法从“忆定盘”想到爱丁堡。其二,中文译名不常见。有的主题中文文献几乎没有,为避免原创研究,应标注外文。其他情形则不必要。Antigng留言2015年3月20日 (五) 09:39 (UTC)
举个例子来说明原文注释的重要性,昨天巡逻到单轨铁路条目时看到有IP用户添加的一句叙述“印度:金那市建衣品单轨铁路,2016年开工,2020年通车。”因为没有注释原文更没有相关连结,我想破头想不出文中的‘金那市’到底是哪个城市的哪个版本译名,更不用说找到该单轨铁路系统的原名,导致连这句话到底是确有其事或是有人捣蛋乱写都分辨不了,只好加上fact模版看看是否有人能帮忙。诸如此类的例子在维基百科上层出不穷,所以我认为关键的问题不该是讨论能不能添加,而是应该界定哪些场合适合添加原文/英文注释。--泅水大象讦谯☎ 2015年3月20日 (五) 10:06 (UTC)
对并非平易用语或专有名词加上原文是有益的,特别是对检验翻译时。—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3月20日 (五) 10:31 (UTC)
加原文或没有内文链接时加英语我也没意见,跑题了。咱得先把什么时候用英语定下来,那么现在支持者意见是这样的:生僻科学类条目(数理化类?)找不到原文的情况下标英文;这个我可以支持,但是如上所述,左侧外语连接也有同样作用,且多数时候可以找到英语的语源,这时是否仍有必要首段标英语,还是在语源学信息附近提及英语,就像自然历史一样,并且以拉丁语系为基准--浅蓝雪 2015年3月20日 (五) 11:10 (UTC)
唉,老生常谈的议案了。。。浅蓝居然帮别人提议案,真是好心啊。。我觉得一切从旧。这个提案有两个内容,一是条目是否有语言特性(什么是英语条目,什么是中文条目?),如何界定条目的语言特性。第二是语言特性与标哪种语言是否有关联。--Gqqnb留言2015年3月21日 (六) 05:40 (UTC)

我是觉得读者如果把条目打印出来,未必理解其在说什么。--HYH.124留言2015年3月22日 (日) 15:28 (UTC)

@浅蓝雪:我不愿意回复这个主题,是因为你这里有针对个人的嫌疑,所以首先要提醒你一下,讨论应当遵循“对事不对人”这样一个起码的常识。现在你到我的讨论页说:“先别说反对加英文者,在我总结支持的意见“生僻科学类条目找不到原文的情况下标英文”之后一周已经没人对此进行反对了,后面唯一有的投票是7君的反对票,因此已经可以当做共识。”就现在的状况,我不认为这样的共识。要达成共识,你首先要说明这个讨论是针对哪一个已有的共识或者原则,你的修改和补充意见是什么,结论将记录于何处等等。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9日 (日) 16:46 (UTC)

我不反对Bigtete的提议。--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4月25日 (六) 02:25 (UTC)

具体修改细节

“如果有内部链接,则不必再添加外文名”已是WP:WIKIFY的明文了,这点不讨论。如无进一步意见将在此讨论通过后于维基百科:命名常规“一般性惯例#使用中文”(注意这里说的是条目首行不是内文,请勿跑题)段的“除非原文比中文翻译在中文中更加常用,否则请使用中文来对条目进行命名,并将外文原文附在条目的首行。”之后加入

  1. “仅在无原文可循且无其他语言版本时,为非汉语圈事物条目标注英文”

不知有无异议--浅蓝雪 2015年3月31日 (二) 23:57 (UTC)

Weak oppose,觉得不应让条目依赖“其他语言版本”。--Jimmy Xu 2015年4月1日 (三) 00:41 (UTC)
@Jimmy Xu:那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也不标英语?完全不标肯定反对声音不小,但绝大多数也不支持全标,我觉得这个是最折中的方案了--浅蓝雪 2015年4月1日 (三) 00:48 (UTC)
(?)疑问:请问“无原文可循”的详细定义?-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欢迎参与灭绝专题2015年4月1日 (三) 14:40 (UTC)
就是说这个词的具体是来自哪国、描述的是哪国事物不清楚。这个看起来不清楚,放到命名常规那一段就很清楚了,因为在这之前的原文是“除非原文比中文翻译在中文中更加常用,否则请使用中文来对条目进行命名,并将外文原文附在条目的首行。”--浅蓝雪 2015年4月1日 (三) 16:35 (UTC)
这里的“非中文条目”是什么,“非中文标题命名的条目”?是否欲表达“非中文事物的条目”。—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4月1日 (三) 15:52 (UTC)
“非中文事物”感觉有语病哎,改作“汉语圈事物”如何?--浅蓝雪 2015年4月1日 (三) 16:35 (UTC)
呃,咖啡算不算?--Jimmy Xu 2015年4月1日 (三) 16:59 (UTC)
@苏州宇文宙武:何不加拉丁文?--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4月25日 (六) 02:25 (UTC)
咖啡有其他语言版本吧,“在无原文可循且无其他语言版本时”用的可是“且”字,要同时满足才行。稍微修改了下措辞,显得清楚一些。--浅蓝雪 2015年4月1日 (三) 17:00 (UTC)
细看了一下,命名常规管不到首段去的吧,条目内容应该是MOS的范围了。我认为除了某段的描述对象(不管在不在首段,只要是能加粗的部分,比如某个章节着重描述的东西)标外文之外其他东西都不应该标。--Jimmy Xu 2015年4月9日 (四) 22:02 (UTC)
这是命名常规正文第一条,上面不写着“并将外文原文附在条目的首行”了吗(MOS的条目标题那一节也是有指向命名常规的),不过两者均加入这一条也可以。章内标外文的事有WP:WIKIFY管着,而且段首以外要加粗的情况很少见的吧。--浅蓝雪 2015年4月10日 (五) 12:49 (UTC)
所以这条要改的话也应该想办法从命名常规里拿出来揉进MOS里嘛。所以我只支持这种少见的情况考虑标外文。--Jimmy Xu 2015年4月15日 (三) 22:00 (UTC)
阁下的意思是正文只要不加粗就不能标外文?可是现在优特的共识是红链后面可以且需要标外文,除非用{{link-en}}。所以要讨论内文那就复杂了。如果我理解不差,阁下应该不反对现在这个首段的提案?只是要求在MOS补充说明一下内文粗体标识情况?
那么,按维基百科:格式手册/文字格式,现在只有“表格的标题(标题行)”、“定义列表”、“一些书目格式中期刊文章的卷册编号”可以加粗,而这三个我都看不出有加外文的必要,如有必要亦无不妥,不会和现在的提案有抵触。--浅蓝雪 2015年4月17日 (五) 16:36 (UTC)
如果优特有共识的话那就当我没说吧,首段大概这样就好。--Jimmy Xu 2015年4月19日 (日) 01:25 (UTC)

规则是人定的,若理解规则,规则不过是一种常识而已,若不理解,则人常常被规则搞得团团转。“除非原文比中文翻译在中文中更加常用,否则请使用中文来对条目进行命名,并将外文原文附在条目的首行。”这句话本不是设计严密的规则,不必修正,只需对“原文”二字做一点常识性理解即可。比如斯里兰卡总统迈特里帕拉·西里塞纳标出斯国两种官方语言是理所当然之事,但也不妨标出英文,类似地,泰国的一个城市罗勇市标出泰语时,也不妨标出英文;科技类词汇,比如失控温室效应,几乎所有情况下都应该标出英文,其它学术类词汇,比如霸权男性气概,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都应该标英语;自然历史当然也应该标英语,同时标出拉丁语也可,但如果只标一种,当然选英语,这个词字面含义与实际含义有所不同,故正文中应该讨论一下词源;哲学几何学之类常见词汇,虽然也是外来语,但基本已经是中文的有机部分,可以不标外语,要标一种当然选英语而不是希腊语,当然这类词汇也都要在正文中有语源学解释;佛教词汇可以标梵文或者巴利文,一般不需要标英文,倒是英文佛教条目可能要标中文。Bigtete留言2015年4月2日 (四) 02:13 (UTC)

胡扯一气连理由都不给,上边要你回答加讨论方针又不参与,从头到尾就是宣传一定要标英文,就是因为有你这种人才要增补方针。建议阁下按上头自己的承诺回避好了,实在憋不住请到上面讨论区,别在这扰乱排版。在阁下回答开始给出的质疑之前,在下不会回答你的任何问题。--浅蓝雪 2015年4月2日 (四) 10:10 (UTC)
“不妨”,阁下的认识而已?“几乎所有情况”,来源请求?“当然选英语”,哪里有这种de facto了?“常见词汇[…]要标一种”,这又不是完成任务?--Jimmy Xu 2015年4月9日 (四) 22:05 (UTC)
拉丁文拼音是常用于国际的,加入英文或拉丁文拼音并不会影响条目可读性。我反对强制性的阻止在条目中加入(英文或外文),除非是明显无必要的。这部分应该让编辑有较大的空间。--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4月25日 (六) 02:21 (UTC)
反对无效,这里是中文维基不是英文维基,为什么不加入法文音标、德文音标等等?——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4月26日 (日) 14:25 (UTC)
阁下要不要解释一下,为什么在中文维基里面,阁下要坚持用拉丁文来当条目名,这是中文维基,又不是拉丁文维基。--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4月26日 (日) 16:20 (UTC)
重新声明我的立场,原则上,我不反对这个方案,无必要的英文留在条目中会造成排版不好看,对阅读理解条目也没有帮助。但在跟苏州君发生一系列编辑上的歧见后,我开始认为这个方案将会使某些编辑利用来强化本身的立场,造成编辑自由的限缩。例如苏州君以此来删除各条目中,拉丁字母的拼写(如俄文及波斯文的拉丁转写方案),删除音标(以英语的国际音标来拼出其他语言的发音)。在外交条目中,虽然是中文条目,但因为使用于外交场合,理解它在国际场合中怎么被使用也是有益的(这常常是指英文);在化学元素例子中,英文是化学领域的优势语言,文献很多都直接使用英文,但苏州君强制使用拉丁文。我认为这个方案可能被用来特别针对英文的使用,将会被用来刻意排除英文的使用,基于这些经验,让我无法支持这个方案。--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4月27日 (一) 02:18 (UTC)
:A君对苏州君理解有误,下方“延伸讨论”中已澄清。--浅蓝雪 2015年5月1日 (五) 13:36 (UTC)
:@浅蓝雪:并未澄清,由条目探讨中,@苏州宇文宙武:对化学元素条目的一系列讨论,可知这位阁下的立场,是单纯反英文,而且会利用这个方案来阻碍其他编辑编修条目。--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5月17日 (日) 03:28 (UTC)

澄清wp:维基化的地位

第一,wp:维基化wp:帮助中的一个名词解释而已,不具备维基规则的效力。 第二,当时的编辑在写这个名词解释的时候写过了头,使得有些内容看起来有点象维基规则。这里相关的是这两句:

如果是译名,标明原文是必要的,如“列宁(俄语:Ле́нин)”。但如果有内部链接,则不必再添加外文名,比如“1920年,他见到了列宁(俄语:Лéнин)”是不对的。

这后面一句话让有些人误解,以为有了内部链接就一定要删去外文。然而,从上面的讨论来看,社区中对这个问题各种意见都有,根本没有共识。Bigtete留言2015年4月2日 (四) 02:31 (UTC)

你就@一下上面所谓反对这条的人好了,我真没看出来有谁。--浅蓝雪 2015年4月2日 (四) 10:18 (UTC)
这只是说明wikify的用法,根本不矛盾啊--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5年4月3日 (五) 02:21 (UTC)
与什么不矛盾?Bigtete留言2015年4月3日 (五) 12:20 (UTC)

延伸讨论-拉丁字母拼写及音标

引用编辑苏州宇文宙武的话:“中文维基即将通过有关在非英语条目中加如英语名称的决议,我觉得同样适用于英文音标。”他同时主张,在各语言中不能使用拉丁字母转写,不能使用音标。这也在这次讨论之中吗?在语言类条目中被禁止使用音标及拉丁字母转写方案,会造成编辑上的困难。--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4月26日 (日) 16:37 (UTC)

阁下没有看讨论,明显不在此次讨论中,有新议案请另开专栏,勿在此处进行无关讨论--浅蓝雪 2015年4月27日 (一) 19:43 (UTC)
@浅蓝雪:感谢阁下的回应,我只是想确定@苏州宇文宙武:阁下对这个方案的解释跟大家是不是一致而已。也就是说,你可以确认苏州阁下对这个方案的解释是错误的吗?能不能跟他解释一下?--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4月28日 (二) 01:37 (UTC)
我不觉得我理解有误,都不能在非英文条目中加英文了,还要英文音标干嘛?这不是很自然的推理么?希望AO不要偷换概念,我说的是不能加英文音标,也就是这词在英文中的发音,并不反对加入这词在本身语言中的发音。至于拉丁化问题是令一码事,可以另开讨论,而不是这里。而且我不明白不加英文音标和拉丁化会造成什么“编辑上的困难”,按常理来说,少些一点,对编辑只有帮助。——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4月28日 (二) 03:30 (UTC)
@苏州宇文宙武:感谢阁下的解释。@浅蓝雪:苏州阁下认为这有关,所以可以在这边讨论吗?--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4月28日 (二) 03:35 (UTC)
@Alfredo ougaowen:这里仅讨论加英文的问题,标注其他语言请在别处开新讨论。--浅蓝雪 2015年5月1日 (五) 13:32 (UTC)
希望@浅蓝雪:可以向@苏州宇文宙武:解释一下这个方案中不包括不能加英文音标。--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5月3日 (日) 14:46 (UTC)
@Alfredo ougaowen:人家说的很清楚了:“不能加英文音标,也就是这词在英文中的发音,并不反对加入这词在本身语言中的发音”--浅蓝雪 2015年5月3日 (日) 14:48 (UTC)
@浅蓝雪:以国际音标标注语言,这算是用英文音标吗?--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5月4日 (一) 16:53 (UTC)
@Alfredo ougaowen:标注什么语言?没太看懂阁下这句想问什么,请举例?--浅蓝雪 2015年5月6日 (三) 17:27 (UTC)
@浅蓝雪:如伊博语为例,以国际音标中的英文音标子集可被标注为/ˈɪɡboʊ/,以国际音标中的完整扩充子集可标注为/iɡ͡bo/。用了国际音标中的英文子集来标注某个语言,是否也被归为英语?--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5月11日 (一) 02:15 (UTC)
@浅蓝雪:我认为他在胡搅蛮缠,不用再回复他了。什么“国际音标中的英文音标子集”和“完整扩充子”都是他自己造出来的,再说有“完整”的还要英文的干吗。用一本英文词典上的音标来证明这个词在该语言中的发音与在英文中的发音完全一致,也亏他做得出来。——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5月11日 (一) 09:21 (UTC)
@苏州宇文宙武:请参阅国际音标国际音标扩展英语国际音标等相关条目。每个国际音标字母,都只会代表一个发音,不会因为语言不同而有变化。--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5月16日 (六) 04:44 (UTC)
太好了!所以你自己证明了/ˈɪɡboʊ/与/iɡ͡bo/根本不同,不要再辩解了。——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5月16日 (六) 05:27 (UTC)

建议规范外语歌曲和专辑的名字

中文维基在音乐作品方面的条目很匮乏,这个问题似乎一直没有引起注意。鉴于今年的动员令可能会设有音乐一类,歌曲、专辑、音乐人条目的数量也许会在接下来一段时间内有所增长。个人认为应对此达成共识,写入格式手册,有必要的话可以投票决定。

    • 问题:流行音乐领域(这里指广义的通俗音乐,与古典音乐相对)外文歌曲、专辑的题名(title)在相关条目中应保留原名还是译成中文名?
    • 现状:该问题不但涉及外文音乐作品的条目命名,还涉及各个相关条目内文中的称法。目前用中文译名和外文原名的都有,在一些歌手条目里有两种称法一起使用的现象,混乱不堪。
    • 建议:除了少数中文名已家喻户晓的作品,外文音乐作品应保留原名,包括条目命名和内文中提及的情况;中文译名可作为辅助、补充性的内容,在序言章节中写在条目主题后的括号里,帮助不懂外文的用户理解。这个译名应参考流行乐史、大众文化、歌手传记方面的中文书籍,和华语地区媒体的译法。
    • 理由:
      1.很多外文歌曲和专辑没有官方的、正式的中文译名,目前条目中的中文译名大多是维基编者拍脑袋想出来的。这样做有损于百科的严谨性,也会产生许多潜在的麻烦(比如两首英文歌的中文译名一样,但原文不同)。中文出版物的确会用到歌曲译名,但各家译名经常不同,没有一个统一的、常用的说法;而且只有少数外文歌曲专辑出现在中文书籍、新闻报道中。
      2.在中文世界,原名通常比中文名更常用。你知道《偏执狂机器人》是哪首歌吗?《坠入深渊》呢?还有伪·革命红歌《光芒万丈》,译者语死早的《罗曼死》,小心主唱出来打你之《彩绘人生》……简直停不下来,相当有娱乐性。你见过有人用上述名字说起这些著名的作品吗?我想没有人会用“亲爱的派伯诺”作搜索词查到这个条目的吧。维基命名常规中写道“除非原文比中文翻译在中文中更加常用,请使用中文来对条目进行命名”,那这就是个典型的满足“除非”的情况了。
      3.歌曲/专辑题名大多不可译。这是由外文标题取名的特点决定的,充满了各种生造词、双关语、无意义的音节、词组等等。如何信雅达地翻译《Blonde on Blonde》、《Astral Weeks》、《Ob-La-Di, Ob-La-Da》、《Shine on You Crazy Diamond》和《Within You Without You》呢?结果通常是译者羞耻play,读者不知所云。

注:华语艺人发行的歌曲/专辑若标题采用外文,也应适用于上述规则。

希望各位能在下方留下建设性的讨论,谢谢!--小夊留言2015年6月7日 (日) 07:15 (UTC)

(!)意见:阁下的理由似乎没考虑到原文没有拉丁字母的歌曲。例如《אנחנו שנינו מאותו הכפר‎》或《הבה נגילה‎》,没几个人看得出这是哪两首曲子吧?--M940504留言2015年6月7日 (日) 07:35 (UTC)
(:)回应:谢M940504回复,你认为对这样的歌曲该怎么处理呢?用拉丁化后的名字?或是将我建议的方案局限于英语歌曲/专辑?--小夊留言2015年6月7日 (日) 16:30 (UTC)
(!)意见:外文作为条目名称应当是允许的,既然很多流行乐队组合都是以英文或其他非中文命名,为何歌曲就不行呢?楼上的希伯来文歌曲的例子,似乎并不恰当:我们来自同一座村庄让我们欢乐都是老歌,或者说在中文语境中都已经有规范的有知名度的命名了。  所以,本人觉得,如果找不到“规范的有知名度的命名”,就不要逼编者发明译名。-- SzMithrandir(留言2015年6月7日 (日) 19:15 (UTC)
或许可以正文用原文,加注括号/脚注尽量释义?也要稍微照顾不懂外文的读者嘛。--Kuailong 2015年6月9日 (二) 01:23 (UTC)
(:)回应@Kuailong:我在“建议”中就是这个意思。--小夊留言2015年6月9日 (二) 05:27 (UTC)
你上面的粗体应该加在建议上呀,我大概一扫只看到你的理由了。顺便问第二点里举例是官方中文名(比如唱片曲目列表中文版)吗?如是则仍应该保留。 --Kuailong 2015年6月9日 (二) 05:52 (UTC)
英文名称的话,不应生造译名应是最高原则。有中文译名就用,没有的话可以使用原文。但是其他语言需要更加慎重处理,希伯来语歌曲可能很少见,日语韩语歌曲条目在中文维基可是一大把,如果全用原文,对大多数不通这些外语的读者而言不啻天书,也不符维基命名方针。—Chiefwei - - 2015年6月9日 (二) 05:48 (UTC)
(:)回应SzMithrandir:《我们来自同一座村庄》这个译名的google搜寻结果几乎都是维基百科的内容,由此可见这一个译名称不上有知名度。如果按照小夊的意见,条目可能就真的要移动到אנחנו שנינו מאותו הכפר‎--M940504留言2015年6月9日 (二) 15:59 (UTC)

把我提议的规则限于英文歌曲/专辑如何?M940504SzMithrandirKuailongChiefwei。--小夊留言2015年6月10日 (三) 21:04 (UTC)

可以啊,但也许也可适当包括一些使用拉丁字母的语言(法语西语等),比如Laura Pausini的一些专辑 例子不好(不过相关条目可能都根本没必要/没有关注度吧)——希伯来语等小语种的确需要特殊处理,在下也完全没有想好怎么办,先保持中立吧——另外,某些(没有规范译名的)日语条目其实也应该适当保留,比如生物股长#DVD等章节,很多曲目都没有翻译;因为有时候刻意转写的话,可能也不合适;不过如果关注度够条目的话可能就已经有中文名了吧。别的例子俺举不出来了。  说到这里我产生了另一个(!)意见:但凡是关注度不足而尚未有单独条目的,也即在内文中、表格中出现的歌曲名称,请严格保留原文!不要自以为是发明译名!!-- SzMithrandir(留言2015年6月10日 (三) 21:27 (UTC)

可以这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