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佳送台案
日期 | 2019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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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 | |
被告 | 陈同佳 |
陈同佳送台案是2018年2月发生的潘晓颖命案后续[1][2][3],香港政府因此案提出修订逃犯条例将中国大陆、台湾及澳门纳入移交逃犯的目的地。但在2019年年中引发大规模抗议,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于同年6月15日宣布暂缓修订逃犯条例,及后于由香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于10月23日正式撤回[4],而涉案的杀人嫌犯陈同佳,因为洗黑钱罪在香港高等法院被判处入狱29个月[5]。于2019年10月23日刑满出狱前,陈同佳表示有意在身兼北京市政协委员的香港圣公会教省秘书长管浩鸣的陪同下前往台湾“自首”[6],但此事引起台港政府间角力及在两地引发争议[7][8][9]。
2020年2月6日,香港圣公会教省秘书长管浩鸣表示陈同佳赴台需待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纾缓再做考虑[10]。时至今日,香港特区政府已多次宣称杀人疑犯陈同佳是“自由人”[11],而中华民国政府则认为必须通过司法互助处理此案,不容许被怀疑犯下杀人罪的陈同佳以“自由行”旅客身份入境台湾[12],认为陈同佳必须在戒护下到台湾投案,并要求香港当局提供陈同佳在香港的证词及证物以便查明案件的真相[13]。
背景
[编辑]命案受害者潘晓颖与疑犯陈同佳均为香港居民,两人以情侣关系在2018年2月8日赴台旅游[14],同月13日入住台北紫园旅店。潘晓颖在同月17日于旅馆客房与其男友陈同佳争执遇害,翌日遭弃尸在台北捷运竹围站外公园的草丛,陈则于案发后潜逃返港。女方父母因女儿音讯全无向警方报案。香港警方经调查发现,陈同佳独自从台湾出境,潘晓颖则没有离台纪录,因而派员向陈了解。[15]其间探员揭发他持有潘的提款卡,并在返港后多次用以提款,遂以涉嫌盗窃拘捕陈男带回警署扣查。[15]陈同佳于警诫下承认杀害潘晓颖并弃尸,进而揭发藏尸地点。[15]香港警方因已知悉陈在台湾牵涉一宗谋杀案,会以境外罪案方式跟进。随后台湾警方宣布寻回潘女遗体,并封锁现场调查。[15]
台方先后于2018年3月、4月及7月,三度向港府提出司法互助请求,包括取证及台港司法互助协议,希望港府遣送陈同佳到台湾受审,但三次请求都未获港府回应[16][17]。台湾士林地方检察署遂于12月3日对陈同佳发布时效长达37年6个月的通缉令。[18]
陈同佳最后在香港被落案起诉两项盗窃罪和一项处理赃物罪,其后获改控四项处理犯罪得益罪(即俗称“洗黑钱罪”)。[19]高等法院判处陈入狱合共29个月[14],他随后于2019年10月23日刑满获释[3][20]。
处理陈同佳案的不同方案
[编辑]在2018年2月凶案被揭发后,对于怎样追究陈同佳涉嫌杀人的罪责,除了香港特区政府主张的逃犯条例修订草案之外,社会上亦曾提出不同的处理方案。
- 单次移交:由香港立法会通过法例就陈同佳案作一次性的移交[21],列明陈同佳被移交到台湾后,该专属法例便即时失效[22]。
- 港人港审:修订法例,香港人涉及的刑事案件可由香港法院审理[23],而香港法院可向另一个的地方的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请求索取证据[24]。
- 域外法权:通过修订《侵害人身罪条例》,赋予香港法院有“域外法权”,可审理香港人在境外涉嫌谋杀、误杀或意图谋杀的案件[25]。香港曾于2003年修订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53条P款,犯罪者只要是香港居民、在香港成立或注册的法人团体、或任何在香港有业务地点的法团或不属法团的团体,条例都适用;因此香港法院可审理香港居民在香港以外地区所涉的儿童性罪行[26]。
不过以上方案,香港特区政府认为均不可行[27]。政府认为“单次移交”不能彻底解决移交逃犯的问题,政府又拒绝在修订逃犯条例中,列明被移交的人士有法律代表及家属探望等保障[21]。对于“港人港审”及“域外法权”两方案,政府认为不可行的理据是香港普通法采用“属地主义”;但因为香港特区政府过往在处理涉及中国内地的部分案件时,如德福花园五尸命案、张子强案和陆羽茶室枪杀案的主要案发地点都在香港,特区政府却被指对上述案件未有坚持属地主义要求内地移交逃犯到香港审讯[28],因此特区政府的解释引来更大争议和质疑。香港法律界列举香港于2003年修订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53P,该条列明任何香港永久居民或常居于香港的人士对未满16岁儿童干犯性罪行,即使在香港以外地方发生亦属违法[29],香港司法机构及香港法院就该条例均以“属人原则”不分地域办理[30];于2006年钢琴教师陆宗澧将一名14岁香港男童带到位于广州的酒店性侵;及于2008年香港社工李国华在云南性侵两名未满16岁的女童;这两名被告虽然都在中国内地犯案,但均被香港法院判决罪成及入狱,成为香港法院行使域外法权的案例[31];在2018年也有一名香港男子因为在2016年于泰国旅游期间性侵未满16岁的女亲属在返港后被香港法院判处入狱33个月[32]。
香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于2019年4月3日向香港立法会提交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进行首读,惟政府的逃犯条例修订草案将中国内地、澳门及台湾都一并列入移交目的地而受到严重质疑,政府在大量市民参与6月9日大游行后仍坚持要在6月12日进行二读,导致条例二读当日在香港立法会大楼一带发生612警民冲突,虽然特首林郑月娥在6月15日发表电视讲话暂缓修例,但香港社会抗议持续,而该条例修订草案最后于2019年10月23日被正式撤回[33],惟暂缓及撤回逃犯条例修订草案后,香港政府未有就陈同佳所涉的命案提出处理方法。
陈同佳案涉及死刑问题
[编辑]香港是《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地区,《香港基本法》第39条也指香港于1997年7月主权移交后有关公约在香港继续生效。香港在1993年已经废除死刑,因此香港除得到确信的保证之外,否则不移交可能面临死刑的人士到仍然执行死刑的地区[34]。
香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在2019年5月7日重申香港政府会保证移交到其他地区受审的人士不会被判死刑,或被判死刑后不会确实执行,才会同意移交,强调相关原则属国际做法[35]。香港特区政府在2019年5月8日回应美中经济暨安全检讨委员会对香港修订逃犯条例发表的报告时,亦提到香港将维持“死刑不移交”[36]。
中华民国内政部部长徐国勇在10月21日称“港人杀港人,而且被告正在香港,香港为何不审判?”,徐还提到香港没有死刑,但台湾有死刑,被告可以接受香港审判,却要跑到有死刑的地方受审,这是“违反人性”[37]。
陈同佳所涉命案在台湾可被控《中华民国刑法》第271条的杀人罪,刑罚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亦即在台湾受审的陈同佳一旦罪名成立,将有可能被判死刑[38]。劝说陈同佳到台湾“自首”的身兼北京市政协的香港圣公会管浩鸣牧师,虽然希望台湾当局不判陈同佳死刑,但台湾法务部曾透露,控方是不可能要求法庭免除陈同佳死刑。陈同佳即使到台湾主动投案,但因为陈已被通缉而不符合台湾法律有关自首的减刑条件[39]。侦办陈同佳案的士林地检署透过发言人邱智宏表示,判刑是法官的权力,检方未能承诺不判死,邱又指此案现时未完成侦查,法官亦尚未立案,所以“没有承诺判不判死的”[40]。
台港司法互助先例
[编辑]此案在香港又称“石棺案”,是一宗于2016年3月,在香港荃湾的一座工厂大厦单位内发生的凶杀案,死者被杀后再被水泥藏尸,而案中有四名疑犯涉嫌在香港杀人后潜逃往台湾[41]。尽管台港之间没有引渡协议,但台湾警方拘捕疑犯后,移民署依港澳关系条例注销疑犯的出入境许可证,并以逾期滞台为理由将疑犯遣返[41]。与香港当局会商后,台湾警方于同年4月12日把疑犯押送到桃园机场[42],并于登机桥将疑犯移交予来台押解疑犯的港方警员[43],疑犯由港方警员陪同搭乘国泰航空航班飞返香港,令香港警方成功把疑犯拘捕归案[44]。
事态发展
[编辑]港方称陈同佳同意赴台“自首”
[编辑]在陈同佳洗黑钱罪在10月23日刑期将届满前,身兼北京巿政协委员的香港圣公会教省秘书长管浩鸣的劝说下[45][46],陈愿意就潘晓颖命案前往台湾“自首”且希望台湾当局免却死刑[47],据指管浩鸣曾于9月底循管道会见中华民国内政部部长徐国勇[48]。徐国勇在10月21日称管浩鸣牧师当时是以“宗教领袖”身份请求会面,基于宗教事宜属内政部主管事务于是照例接见,但管浩鸣获接见时却谈陈同佳案,发现其目的并非讨论宗教事务,于是表明涉及陈同佳的通缉及司法互动等事宜都不宜由内政部回答,亦未有答复任何承诺,管浩鸣在一周后再次来台及要求再次见面,他即予拒绝接见[49]。而负责安排会面的国策顾问黄承国在立法院表示,管浩鸣牧师是透过教友牵线与他联络,管浩鸣给他印有“香港圣公会教省秘书长”的名片要求拜会内政部部长徐国勇,但管浩鸣没有提及他有政协委员身份,于是安排管在9月25日下午与他一起前往拜会徐部长,黄表明若知悉管浩鸣是北京巿政协委员一定拒绝安排会面[50]。
2019年10月17日,中华民国法务部呼吁香港当局继续扣押陈同佳以便追诉其牵涉的杀人罪。法务部表示陈同佳与被杀害女子都是香港居民,据了解香港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很多未有提供予台方的在港证据,怀疑陈同佳可能在香港已经预谋犯案,因此香港并非没有管辖权,而陈同佳涉嫌杀人是重大刑案且属万国公罪,香港检察机关应持续积极侦办,还受害人及其家属公道。法务部又表示士林地检署曾经两次向港府提出司法互助请求,并发布通缉要求遣送陈同佳到台湾接受调查,但港府都未有回应[51]。
2019年10月18日晚,香港政府新闻处发出公报,指行政长官收到陈同佳的来信,表示决定刑满后就他涉嫌的杀人案到台湾“自首”,并请特区政府协助安排相关手续。公报称香港警务处已向台湾的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发函表达陈同佳“自首”的意愿,同时向台方表示港方会协助陈同佳作出相关安排,并乐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协助[52]。
台湾士林地方检察署在10月19日发出声明,由于检方已于去年对陈同佳发出时效至2055年的通缉令,所以陈嫌已不符合自首要件,无法借由“自首”获得刑度的宽减,即使自愿入境台湾接受侦查及审判,亦仅能称作“投案”[53]。检察署的声明又提到检方在办案期间曾透过法务部请求香港方面协助调查及取证,并要求遣送陈嫌来台接受侦审,惟至今均未获回复[53]。
台方对陈同佳入境管制及要求港方司法互助
[编辑]2019年10月20日,中华民国内政部移民署将陈同佳及劝说其来台投案的牧师管浩鸣注记管制,不能在网上办理电子签证或以落地签证入境台湾[54]。对此,香港特区政府发表声明,称陈同佳此次是自愿“自首”,“不涉及政治操作”,应按一般自愿“自首”情况处理。而对早前台方质疑香港并非没有此案的司法管辖权[55],该声明称香港律政司已就此案考虑了警方调查及证据,同时指称“对于无中生有,凭空捏造的说法,表示深切遗憾”[56][57]。
2019年10月,中华民国法务部表示,早于2018年春天已向香港政府提出移送被告到台湾接受侦审,但未获回复[55]。而香港警方本身亦应掌握陈同佳在香港预谋犯案的证据,因此在香港亦可有管辖权[55][58]。再者陈同佳之罪属于万国公罪,香港警方亦应可依司法程序侦办[55]。法务部回应显示香港政府推卸责任刻意放弃司法管辖权,别具用心[59]。
根据自由时报报道[54],中华民国大陆委员会在香港政府指陈同佳希望来台“投案”后表明“坚持要求港府在愿与我方司法合作、彰显司法正义的基础下,把完整罪证交给我方,才会让陈同佳等人入境,‘不可能让港府为所欲为’”。并表示本案嫌犯与被害人皆为香港居民,惟港方对之前多次的司法互助请求已读不回。[54]现陈同佳出狱在即,竟意图规避其应有的司法管辖权,急于将嫌犯脱手,显然其并非以法治、彰显公义为主要考量,质疑香港方面有人藉本案政治操作。[54]陆委会又呼吁港府应循司法互助途径处理,移交完整罪证予以侦审,并必要先对相关人员入境采取管制作为。[60]
2019年10月21日,陆委会就香港特区政府声明反驳称,台湾与香港间不能进行司法互助协商的原因是香港将台湾视为中国一部分,反问香港为什么不能跟台湾洽签司法互助协议[57]。
台方提出派员押解遭港府拒绝
[编辑]中华民国大陆委员会副主委邱垂正于2019年10月22日午后召开的记者会上表示,鉴于香港政府以政治理由,推拖为香港市民声张正义的责任[61],因此台方决定在陈同佳在港刑满出狱前,寻求港府同意台方于明日派出检警前往香港把陈同佳押解到台湾受审[62],并已于下午致函及致电港府提出请求[63],法务部亦表示已针对押解港女命案凶嫌成立专案小组,期望港府基于司法互助精神协助台方人员押送陈同佳到台湾受审,台方并要求港府提供陈同佳的认罪书、庭讯口供及在港寻获的罪证,以免在台审理时因证据不足而无法有效追诉[63]。
法务部部长蔡清祥在记者会上提出三项原则[64],第一项是“台港均有司法管辖权”,港府在陈同佳羁押期满前有职责追诉犯行,应考量到港人港审的优先性与便利性,由港方优先审理;第二项是“司法没有空窗期”,台港都应负起责任不能让杀人凶手任意游走;第三项是“绝不会私了,更没有拒收问题”,中华民国从未放弃管辖权,会透过司法互助正式管道与港方办理本案,也绝不会卸责[64]。蔡清祥认为本案可先由香港法院裁定管辖权的问题,若裁定没有管辖权,台湾司法单位愿意与港府共同讨论,而考虑到家属心情,港府也应该优先审理此案[64]。邱垂正在记者会上指称港府为推动“送中条例”而回避台港司法互助途径,始终不愿对台港司法互助协议作正面回应,又提到“连北京都可以跟台湾谈司法互助协定,为什么就林郑月娥不行”[64],希望港府以务实及平等互惠的态度共同打击犯罪。对于杀人嫌犯可能逍遥法外,台方不能坐视不理,香港不审,台湾来审[61],要求港府协助台方派员到香港确认陈同佳身份并带回台湾,希望案件能够圆满处理,正待港府能正面回应[61]。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10月23日凌晨发布新闻公报《台湾无权派员到港押解疑犯》,认为台湾蔡英文政府欲派遣检察官来港执法是“跨境执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辖权,完全不能接受”。香港政府表示“杀人案发生在台湾,死者尸体、主要证人、证物及相关证据都在台湾。台湾对本土杀人罪行绝对有司法管辖权”。同时,港府驳斥了蔡英文政府关于香港应该侦办此案的说法,表示“任意要求检察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基础的情况下提出起诉,既不负责任,也不符合秉行公义的原则”。同时,港府指称港府曾提出3月份派遣代表团赴台商议此案但一直未获正面回应,并“对台方仍然坚持香港无意受理,这不反映事实,特区政府对此表示失望”[65] [66]。
中华民国大陆委员会在港府拒绝押解陈同佳的要求后,副主委兼发言人邱垂正也于凌晨表示,若然凶嫌从此逍遥法外,恐将有逃亡、串证、湮灭证据之虞;港府如不提供相关卷证资料,案件也无法顺利侦办,司法正义亦无法伸张。若导致该等后果,港府必须负完全责任[67]。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回应称,香港“只有足够证据控告疑犯清洗黑钱的罪名”,基于香港普通法的“一罪不能两审”原则,若疑犯在港被判无罪,他于另一个司法管辖区未必能够就同一罪行再被起诉,最终可能不需要负上相关的法律责任。香港律师黄国桐表示,台湾即使属大陆法系,却也有“一罪不能两审”原则,即便港台司法体制不同,但同样原则存在,并且台湾的“一罪不能两审”判例多于香港。[68]
陈同佳处理犯罪得益罪刑满出狱
[编辑]2019年10月23日早上9时,陈同佳处理犯罪得益罪刑满出狱。陈同佳在狱方人员带领下步出壁屋惩教所,并在身兼北京市政协委员的香港圣公会教省秘书长管浩鸣牧师陪同下,于监狱外向受害者潘晓颖的父母和香港人致歉,并表示“愿意为自己的冲动与犯下的错事,赴台湾‘自首’,服刑受审”[69]。
香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表示,陈同佳出狱后已是自由人,港府无权采取管制性措施,强调台湾在港并无司法管辖权。他批评台湾方面不停改变立场,节外生枝,要求台方接受陈同佳来台“自首”,否则是不负责任。[70]
中华民国内政部在10月23日早上澄清台湾从未限制陈同佳入境,只是拒绝其办理电子签证[71]。对于港府宣称台方禁止陈同佳入境并要求台方取消对其入境管制一事,内政部次长陈宗彦批评港府的说法不符事实[72],强调台方仅禁止网签,并无禁止陈同佳入境。内政部指称电子签证是提供予观光客或商务人士使用,但陈同佳目前是通缉犯,并不是观光客或商务旅客,因此陈同佳必须临柜申请入境,以便掌握他的行踪,确保飞行安全[73]。
中华民国总统蔡英文在10月23日早上表示陈同佳案只有“逮捕”没有“自首”[74],又称台方已经说过很多次,案件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均为香港居民,台湾政府亦已一再强调不会放弃管辖权,但既然港府不愿行使管辖权为受害香港人伸张正义,那就由台湾处理。她又指陈同佳已是一个被通缉的疑犯,因此不存在“自首”的说法,只有“逮捕”,要求港府不要回避台方就本案要求提供司法协助的事实[75]。陆委会亦指称依据台湾法律,嫌犯被通缉后便不符合“自首”条件,期望港府熟读并尊重台湾的法律与制度[76]。士林地检署亦指陈同佳被发出通缉令后已不符合“自首”条件,不能以“自首”为由要求减刑[77]。
管浩鸣同日下午透露,原本已购买当天最早约7时起飞赴台的机票,又获得特殊安排让陈同佳提前出监,但由于台方限制他们二人入境,立场摇摆,索性取消机票,待情况明朗后再做决定。[78]
台方已准备陈同佳到台湾受审
[编辑]陆委会于10月23日下午表示陈同佳是通缉犯,因此不可以采用“自由行模式”赴台,并已正式通知港府,中华民国内政部警政署下辖的刑事警察局已设立单一窗口供陈同佳直接联络及安排前往台湾的相关事宜[79]。陆委会称刑事警察局需设立单一窗口,是因为港府至今“仍无法掌握陈嫌何时要前来台湾”,又表示若港府在昨日能正面迅速回应台方有关派员来港将陈同佳带回台湾的要求,这种不确定的情况应不会发生。内政部表示陈同佳是通缉犯,并不是观光或商务旅客,因此不能申办电子签证,但没有被禁止入境[80]。台方表示一直秉持三点原则办理陈同佳案,包括确保全程掌控陈同佳行踪,没有“自由行模式”;确保陈同佳可登机赴台,没有拒收问题;以及确保陈同佳赴台过程安全。陆委会强调陈同佳案“在台湾没有政治操作的问题,也没有司法不公的疑虑”,相关人士若真心要协助陈同佳赴台面对司法,“实不宜再发表毫无必要的政治言语”,这样对处理案件毫无助益[79]。
内政部长徐国勇指出入境“注记”属于列管,并非禁止入境,只是不得网上申请电子签证及不能落地签证,需要以纸本文件临柜申请入境台湾[81],而陈同佳是通缉犯,当然不能对其批出自由行签证,因为台方如未能掌握陈同佳乘坐哪班机来台,将会影响到飞行安全,徐国勇又称“你坐飞机,发现旁边是杀人犯,感受是什么?”[44]
法务部指称台湾希望派员来港并非港府所说的跨境执法,而是基于港府曾承诺提供合法协助,过去台湾警方亦曾在逮捕杀人犯后移交予香港警方带走的司法互助先例,因此无法理解港府所称不尊重香港司法管辖权的指责[80]。法务部强调提出由台湾派员赴港,是希望与港方接洽,咨商接人及索取证物的事宜,以确保疑犯可顺利归案及合法取得在港证据,强调并不是要“跨境执法”[44]。
陆委会强调派员赴港带疑犯返台湾,“是请香港政府同意,共同配合执法,这就是司法互助,举世皆然”。台方又指出自去年初案发后,台湾方面已展现愿与港府合作的高度诚意却遭港方无视,“我们要正告港府 ,一切恶果,都应由港府承担”[44]。而香港政府在10月24日有内部消息指出,陆委会在10月22日向港府提出派员到香港将陈同佳带回台湾,台方在信函中是用派员“陪同”而不是“押解”,台方并建议采用在香港简称“石棺案”的荃湾灰窑角街工厦水泥藏尸案类似的模式,台湾警方曾于2016年配合港方要求,拘捕潜逃台湾的疑犯后,再于台湾桃园机场将疑犯移交给香港警方[42],疑犯在香港警员陪同下搭乘国泰航空的航班飞返香港归案[44],但潘晓颖命案如要采用“石棺案”模式将陈同佳移交台湾警方,再由台方人员陪同返回台湾,港府有消息认为这须要有比执法机关更高层次者达成共识后方能执行[44]。另外在同日香港有消息指陈同佳在出狱后获香港警方24小时保护及入住警方安排的安全屋,屋内有电脑及手机等物品供他与外界联系[78],至于陈同佳的父母在他出狱前已经离开九龙湾启晴邨的住处前往深圳避开传媒追访[82]。
10月24日,陆委会主委陈明通于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备询时表示,陈同佳案的最新进度是台湾已经通过台港经济文化合作策进会与港府成立的港台经济文化合作协进会建立管道及投案窗口,请香港方面告知陈同佳投案窗口在哪里,“所以他(陈同佳)现在可以来投案了!”[83]。
10月25日,香港方面有消息指陈同佳有意在明年中华民国总统选举后才前往台湾,内政部长徐国勇到警政署参加选举治安联合指挥所揭牌仪式时回应,他称陈同佳随时都可以申请签证来台湾投案,台方已有专责小组负责,对口单位已准备好,相关单位可立即将陈同佳带回侦办。徐国勇又强调台方对本案没有政治或选举考量,他还称陈同佳拖延来台并非藐视台湾司法,而是藐视香港司法,“香港让杀人犯趴趴走(周围走)、自由行三个月,香港人民受得了吗?”[84]
香港特区政府在10月25日晚上发出新闻稿,称已就陈同佳自愿到台湾接受审讯一事与台方联系及沟通。港府在新闻稿指陈同佳已刑满出狱,回复自由,他何时赴台是他的个人意愿,港府必须尊重亦不能强制,又提及为确保陈同佳可顺利入台,“港方呼吁台方尽快扫除陈入台障碍,将事情回归司法处理。”港府在新闻稿中指香港不审是完全失实,而陈姓疑犯到台湾接受审讯的意愿是出自他本人,台方不应胡乱炒作其动机及将事件政治化,其决定可被视为对死者及其家属一个应有的交代,亦是对台方司法制度的尊重[85]。
陆委会于10月26日凌晨发出声明回应港府在25日晚上的新闻稿,声明提到台方已经指定单一窗口给港方,陈同佳与家属来台并无障碍,港府的责任感及疑犯的真实意愿,是本案的唯一关键,港方无须多言,只要付诸行动[86]。行政院长苏贞昌在26日早上批评香港政府在处理陈同佳案过程中的态度变来变去,并让陈同佳现时到处游走,他表示台方的态度始终一致,就是“香港不办台湾办”,若果陈同佳来台必定立即逮捕法办。苏贞昌批评港府不愿意司法互助之外,也不理会台湾政府的请求[87],陆委会又强调台湾的司法保障每一个人都会受到公平审判,若以不能受到公平审判而不投案是没有必要的“心理障碍”[88]。总统蔡英文在26日称“希望香港政府可以尽快把嫌犯及相关掌握事证交给我们”[89],尽早展开完整的侦查程序,否则时间越拖,侦办的困难会持续增加,令后续司法处理的障碍越来越大[90],而对于陈同佳可能在明年总统选举后才到台湾投案,蔡英文称现在的消息有点混乱,不知谁真的可代表陈同佳[89]。
香港警方与台方投案窗口联系
[编辑]台方的刑事警察局透露,香港警务处曾于25日晚9时许通过社交媒体LINE与台方建立的投案窗口联系[88],表达陈同佳愿意来台投案,希望协助陈同佳和其家属来台投案的签证及相关事宜,刑事警察局亦补充目前无法判定陈同佳的意愿及来台时间,但会提供来台投案的协助并循例派员赴香港带人[89]。台湾方面在27日有消息指陈同佳出狱当天,原本是按照全国政协委员、香港圣公会牧师管浩鸣的安排,在香港当局安排下提早出狱并乘坐清早7时的航班赴台[91],令台湾当局措手不及,但台方认为陈同佳以“自由行”来台是罔顾飞行安全与其他旅客的权益,所以台方已经在香港部署警务人员[88],计划在机上进行逮捕,但由于陈同佳延迟来台,而且刑事警察局已建立台港间的投案窗口,所以台方的警员已经撤离香港[92]。
香港特首林郑月娥在10月29日召开香港行政会议前称圣公会教省秘书长管浩鸣有与她联络,因为过去一周的讯息比较混乱,陈同佳与家人需要研究及厘清讯息,确保他在台有公平审讯,林郑表示目前不掌握陈同佳何时离开香港到台湾。又称陈同佳到台湾不涉及政治操作,香港政府的角色是在陈同佳要求下提供适当协助,林郑又强调陈同佳是已经服刑完毕的自由人,政府完全无法律基础扣押他、检控他或押送他到其他地方[93]。
潘母促陈同佳赴台投案及对引发连串事件感内疚
[编辑]2020年9月21日《立场新闻》刊登潘晓颖母亲接受专访的报导[94],潘母称每逢佳节将至总会格外思念女儿,但过去的两年零七个月,只能与女儿在梦中相见,她又称在2017年暑假已知晓颖结识了陈同佳[95],当时并不赞成女儿与陈来往。潘母提到台湾当局一早已经与香港警务处开通供陈同佳投案的“单一特别窗口”,她此刻最希望台湾及香港可以尽快协调,令陈同佳到台湾投案,不要让陈同佳再拖时间,否则她难以释怀。潘母透过《立场新闻》向协助陈同佳的圣公会教省秘书长管浩鸣发讯,质疑陈同佳早于2019年10月已找律师协助,台湾当局亦已设立投案窗口,陈同佳登上飞机即可投案,要求陈同佳一方给予确实的投案日期[96]。对于女儿的命案引起香港连串动荡,潘母表示感到非常难过,她续称得知女儿被杀后感到徬徨无助,她是在朋友介绍下找政党民建联协助[97],她只要求香港与台湾进行司法互助处理女儿案件,当时不知道会引起连串事件,现在却感到非常内疚[98]。
潘晓颖母亲要求陈同佳到台湾投案的专访刊登翌日,特首林郑月娥在主持行政会议前回应有关报导,林郑月娥称陈同佳从法理上来说是“自由人”[99],在香港司法区内已没有什么可以做,无基础可以要陈同佳做什么,她又称看不到由港府出面有什么好处[100];至于使用公帑让陈同佳继续入住警方提供的安全屋的记者提问,林郑月娥则没有作出回应。林郑月娥又称从圣公会教省秘书长管浩鸣口中得知陈同佳自责及有意投案,但因政情及疫情未能赴台。管浩鸣回应称他与陈同佳及其家人的倾谈中,相信陈同佳最终会承担责任,到台湾自首;对于潘母要求给予确实投案日期,管浩鸣称“我不是陈同佳代言人”[96];潘母则透过媒体回应管浩鸣,要求陈同佳出来亲自交代投案的事宜[101]。台湾陆委会发言人邱垂正表示,台港双边已经建立了单一联系窗口[102],随时可以透过窗口作联络安排,并强调案件唯一的关键在于港府的责任感,以及陈同佳真实的投案意愿[103]。
各界反应
[编辑]台方提出派员赴港前
[编辑]前总统马英九在10月20日就入境管制陈同佳一事批评现任总统蔡英文,马哽咽称“这是一条人命,将心比心,我也是两个女儿的爸爸,想到被害人爸妈心中的痛,我非常难过,蔡总统,您不在乎,我们在乎”,还称“因为政治理由弃人权人命于不顾,自我阉割司法管辖权,有违为受害者讨回公道的普世价值”[104]。惟中华民国内政部指称从未禁止陈同佳入境台湾[71],只是拒绝其办理网上签证[72]。
民进党主席卓荣泰谴责马英九眼泪流的不是时候,政府不会因马英九的几滴眼泪就丧失坚持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立场[105]。
台湾智库咨询委员、民进党中国事务部前主委董立文则认为管制入境的做法正确。[54]他表示因在目前港方没有提供相关罪证、没有司法合作下,台湾司法机关完全无法掌握陈同佳是否属预谋犯案或意外杀人,即使自行来台投案也无法侦办[54],若同意陈同佳入境就等于放行一个杀人犯进入台湾,徒添治安风险[54]。
中时电子报评论称,苏贞昌直接把全案说成是香港特首林郑月娥的阴谋;而曾为大律师、昔日强力主张司法管辖权就是主权的徐国勇,竟乐于放弃主权,称陈案应由港府承审,周锡玮批评蔡英文放弃司法管辖权,认定她是在卖台。
东森新闻台关键时刻在10月21日的节目来宾陈东豪表示“法务部正在跟香港要资料,也就是预谋杀人的证据,必须是港府盖章,台湾法院才能使用的,这个章盖下去倒楣的是国民党,如果港府盖章下去,就是承认中华民国政府的司法主权,这时候换蔡英文捡到枪,林郑月娥能给吗?”。节目主持人刘宝杰表示:“真正的选举高手像是徐国勇这种,马上转了,只要陈同佳现身机场就逮捕,那转了之后国民党要怎么办?”[106],东森新闻在24日报导陈同佳赴台投案是蓝营与林郑月娥为首的港府为摆脱反送中困局和打击蔡英文管治威信所作的精心安排[107]。
新党副总统参选人陈丽玲于10月21日在脸书表示,可先让陈同佳去中国大陆自首,然后由两岸司法互助程序,在一中框架下协商移交陈同佳[108]。
曾任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组长的张进丰律师认为,虽然台湾对陈同佳所涉的命案具有司法管辖权;但本案中的被告和被害人家属都身在香港,“港人港审”确实比将陈同佳专程送来台湾受审,更为符合人道与效益;至于香港是否对此案具有司法管辖权,应由香港法院裁定,并非香港行政部门说没有就没有[109]。
民间人权阵线在社交网站批评林郑月娥当日强行通过《逃犯条例》,不惜破坏香港独立司法管辖权,现在拒绝台湾请求,林郑的“初心”由始至终就是利用陈同佳案出卖香港!而香港网友得知林郑月娥的意图后,作出截图讽刺讽刺林郑月娥这一行为。[110]
台方提出派员赴港后
[编辑]陆委会在10月22日下午表示鉴于港府以政治理由推拖为香港市民声张正义的责任[61],宣布将派员赴港押解陈同佳回台湾受审,还称“香港不审,台湾来审”[111]。虽然台湾当局称从来没有禁止陈同佳入境[112],但部分政界人士认为是台方转变了态度,而各方人士的态度亦有所转变。
香港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10月23日接受香港电台《千禧年代》访问时表示本地的移交犯人条例及司法互助协议不适用于台湾,不可运用司法渠道将陈押解去台湾,批评台湾不接受陈自首是缺乏法律基本知识,亦不认为有关做法是矮化台湾所谓的主权。同时,他指称,若台要派执法人员押解陈同佳,只可以到机场的转机处等候,并由机管局协助安排,由陈同佳自行过境,与执法人员汇合并返台。汤强调,执法人员不可以入境香港宣示执法,以及强制性押解陈同佳出境,相信这是唯一可以处理、无争议的方法[113]。
香港立法会内属于建制派的经民联议员梁美芬在商业电台《在晴朗的一天出发》的访问中批评台方请求派员来港是不尊重香港普通法制度,对于台方认为陈同佳在香港已有预谋杀人,梁美芬强调在愤怒下杀人与有预谋杀人是不同的,她认为台方在法律上对陈同佳已有偏见,无信心陈同佳在台湾获得公平和公正审讯,梁美芬认为陈同佳自首无须急于一时,她在电台节目中提议陈同佳在台湾明年总统大选后才到台湾自首[114]。
香港立法会议员,新民党主席叶刘淑仪认为香港政府应要求台方承诺不对陈同佳执行死刑,叶刘称一旦陈同佳抵达台湾,她会致函台湾促请不要判陈同佳死刑[40]。
台湾人权促进会执委律师翁国彦在10月23日表示,台港两地在没有司法互助的基础下,即使港方提供证据也会在审讯时受到质疑,而没有明文协议的正式途经下从港方获得的证据,或会对陈同佳案的审判造成影响[115]。他又提到台湾近年判处死刑的案件已较九十年代大为减少,但仍不能排除被判处死刑的可能,他又认为台湾当局不可能作出不判死刑的承诺[115]。
台北市长柯文哲称对于处理陈同佳来台投案,平常心就好,该怎么做就怎么做,柯称“他投案就给他投案,你何必一定要去牵扯上什么主权”,柯批评蔡英文是“看报治国啊、看民调治国啊”[116]。
高雄市市长韩国瑜批评台湾当局做法是“发夹弯”,韩又称“最会维护台湾的主权,但是没有想到这几天的变化很明显,是放弃了台湾的主权,那么因为整个台湾人民的愤怒就飞出来了,赶快正式再转弯”[117]。
前总统陈水扁在10月23日透过一边一国行动党媒体群组表示,“陈同佳在台犯下杀人弃尸案,不管用什么片面名义来台,先抓起来绳之以法就是,还要那么多政治考量的理由干嘛?”他也说,“原来为了陈同佳是否来台受审,台、中、港都在做政治考量。”[118]陈水扁指称香港政府在凶案被揭发后,以港台并无司法互助签署而拒绝遣送陈同佳来台受审,港府并以遣送陈同佳来台受审为借口修改“逃犯条例”,修法内容原本只有台湾,后来却加上中国大陆与澳门,而台湾陆委会今年5月还公开向港府喊话,“不用修法,也可以马上送过来”,“显示港府对移送陈同佳是百分之百的政治操作”[118]。
台方建立投案窗口后
[编辑]香港电台于10月27日在维多利亚公园举行的《城市论坛》以“港犯赴台掀争议,司法公义怎彰显”为主题邀请四位嘉宾公开讨论陈同佳案。身兼港区人大代表的行政会议成员叶国谦认为香港政府在此案已没有大角色,社会应尊重陈同佳自首的意愿,由陈自行决定何时赴台自首[119]。 香港教大亚洲及政策研究学系讲师蔡俊威认为港方不应透过管浩呜牧师代言,港府应通过官方渠道与台方沟通如何移交疑犯[120]。公民党立法会议员杨岳桥称台湾士林地检署在2018年曾经三度向港府寻求合作,但港府已读不回,而他早前提出有关“域外法权”的私人条例草案,建议通过修订《侵害人身罪条例》处理,但政府反而强行推行修订逃犯条例,才会导致疑犯仍然逍遥法外。杨岳桥又称港府应向台湾提交手上掌握的证据,包括陈同佳在警诫下承认杀人的口供,但叶国谦认为陈同佳可到台湾再录口供,杨岳桥反驳指港府如不将陈同佳的口供交予台方,陈同佳或于台湾行使缄默权不承认杀人[119]。在台湾政大主修国际法的时事评论员谭志强指将香港人由无死刑的地方送往有死刑的地方受审已经很大问题[119],他认为陈同佳案必须以“港人港审”方式处理,港府应修订法律改为“属人原则”,谭志强强调陈同佳现阶段到台湾投案将得不到公平审讯及很大机会被判死刑[120],又称即使陈在台湾总统大选后才赴台投案结果恐也一样[119]。
曾经修读台大法律学系的香港律师黄国桐,认为焦点应放在台港两地哪一方掌握充足证据及可公平审判,他指台湾虽然是犯罪行为发生地,但重要的核心证据,如陈同佳的通联纪录、人脉关系、闺密证词及订购机票等资讯,港府的掌握必定比台方多,如果陈同佳在香港已经策划犯案,香港并非没有管辖权。陈同佳即使赴台受审,港府若不把在香港取得证词交予台方,也难以挖掘案件的真相,代表陈同佳出庭的台湾律师若不能取得香港方面的证词也难以替陈辩护,黄国桐怀疑陈同佳可能连赴台受审的权利都不清楚[121]。
参见
[编辑]- 自首与投案
- 林毅夫奔丧争议与台湾法律追诉
- 花园新城枪击案:2021年11月22日,黄泳群在台湾新北市射杀一人后搭乘厦门航空班机潜逃至厦门。12月,厦门市公安局将其遣返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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