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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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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发展基金
Fund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s Ciências e da Tecnologia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
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标志
行政委员会主席谢永强
部门资讯
部门性质行政及财政自治权,并拥有本身财产的公法人
成立年份2004年
所属部门经济财政司
总部 澳门殷皇子大马路43-53A澳门广场8楼C座及11楼K座
联络资讯
网站http://www.fdct.gov.mo

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葡萄牙语Fund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s Ciências e da Tecnologia,葡文缩写:FDCT),旨在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科技政策的目标,对相关的教育、研究及项目的发展提供资助。[1]另外,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拥有管理澳门轻轨系统的合资公司(澳门轻轨股份有限公司)1%股权。原属于行政长官监督,2021年2月1日起改由经济财政司监督。[2]

组织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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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4/2004号行政法规(2004年5月1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设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
  • 第1/2005号行政命令(2005年1月1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核准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标志。
  • 第235/2018号行政长官批示(2018年10月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核准“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资助批给规章》。

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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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由三个机关组成,分别是:信托委员会、行政委员会以及监事会。同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按实际需要,可设立具技术辅助性质的附属单位;附属单位的设立、组成及运作,经行政委员会建议,由信托委员会通过的内部规章规范。

行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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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成员任主席。成员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不得兼任信托委员会成员。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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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员会在管理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时拥有以下职权:[3]

  • 订定“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内部组织和通过有关运作规定,尤其关于人员及其报酬的规定;
  • 向信托委员会建议设立技术辅助的附属单位和通过该等单位的内部规章;
  • 作出管理“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财产所需或适当的一切管理行为和许可基金运作所需的开支;
  • 批准金额不超过$500,000.00(澳门币伍拾万元)的资助;
  • 与所进行的活动符合“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宗旨的本地或外地的、性质类同的实体订立合作及交流协议;
  • 取得或以任何方式转让权利、动产或不动产,或以任何方式对该等权利、动产或不动产设定负担;如属不动产的取得、转让或设定负担的情况,须事先获信托委员会许可;
  • 编制年度计划、预算及补充预算,并提交信托委员会通过;
  • 编制工作及财务报告,并提交信托委员会通过;
  • 每三个月编制一份活动报告呈交信托委员会;
  • 根据第五条第二款(三)项的规定,经信托委员会许可,协商和订立借贷合同,以及提供担保;
  • 按照信托委员会的指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投资,使“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资产增值,并使其发挥最大效益;
  • 设立和管理会计监管制度,并保证有关会计账目能适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财产及财政状况;
  • 委托受任人或受权人,并向其授予必需的权力;
  • 在法庭内外代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经信托委员会许可,提出诉讼、和解、撤回诉讼、舍弃请求或接受仲裁;
  • 向信托委员会建议修改本章程。

另外,日常管理行为属行政委员会主席的职权,主席可将该职权授予任一成员。行政委员会可将第一款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职权授予其任何成员,但须在会议纪录内订定行使该授权的限制及条件,尤其关于是否可将权力转授的情况。

信托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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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委员会由七名至十一名成员组成,主席由行政长官担任,其余成员由行政长官从在科技及创新领域被公认具卓越成就、声望和能力的澳门居民中委任。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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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委员会在管理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时拥有以下职权:[3]

  • 确保“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宗旨得以贯彻,以及订定在运作、投资政策及达至基金宗旨等方面的总方针;
  • 通过信托委员会内部规章;
  • 审议将呈交监督实体核准的活动计划的建议、年度预算、补充预算,以及预算的修正及修改;
  • 审议将呈交监督实体核准的管理账目;
  • 向行政长官建议修改《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章程》,以及对“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进行组织变更或撤销该基金;
  • 委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的核数师或核数公司审核“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年度财政状况;
  • 接收行政委员会每三个月提交的活动报告及相关资料,并对其运作及活动发出指引;
  • 许可接受遗赠、遗产、捐赠或赠与;
  • 许可取得不动产、转让属“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财产的不动产或对其设定负担;
  • 批准超过$500,000.00(澳门币伍拾万元)的资助,但不影响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
  • 通过技术辅助附属单位的设立及该等单位的内部规章;
  • 对行政委员会或监事会向其提出的一切事宜发表意见。

另外,上款(五)项所规定事项的决议,须得到信托委员会三分之二成员投票赞成,方获通过。信托委员会可将第一款(六)项及(七)项规定的职权授予信托委员会主席。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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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门户网站. [2020-05-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06) (中文(繁体)). 
  2. ^ 论尽媒体. 旅遊局2月1起轉入經財司|論盡媒體 AAMacau. 论尽媒体 AllAboutMacau Media. 论尽媒体. [2021-0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2). 
  3. ^ 3.0 3.1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印務局 - 第14/2004號行政法規. bo.io.gov.mo. [2020-05-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