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
外观
家庭教育是指具有增进家人关系与家庭功能之各种教育活动,包括:亲职教育、子职教育、两性教育、婚姻教育、伦理教育、家庭资源与管理教育、其他家庭教育事项。
家庭教育内涵
[编辑]- 亲职教育:指增进父母职能之教育活动。
- 子职教育:指增进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动。
- 性别教育:指增进性别知能之教育活动。
- 婚姻教育:指增进夫妻关系之教育活动。
- 失亲教育:指增进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双方教养之未成年子女家庭生活知能之教育活动。
- 伦理教育:指增进家族成员相互尊重及关怀之教育活动。
- 多元文化教育:指增进家族成员对多元文化理解及尊重之教育活动。
- 家庭资源与管理教育:指增进家庭各类资源运用及管理之教育活动。
- 其他家庭教育事项。
“家庭教育法”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日教育部台参字第 1010203362C 号令修正发布第 2 条条文。
影响
[编辑]家庭是每个人最早接触的团体,因此家庭教育是非常重要,父母给予孩子正确的教导,孩子自然能够成为有品德的人,若父母不理会孩子的教育发展,孩子可能会因而学坏。家庭教育随时都存在,家人对每个人的影响深大。言行举止,带给人的感觉都和家庭有深大的关系,因此不只是从小开始的教育,更要在平常给孩子灌输正确的观念。
家庭教育中心
[编辑]各县市家庭教育中心
[编辑]家庭教育研究与发展中心
[编辑]- 国立空中大学生活科学系健康家庭研究中心(http://hf.nou.edu.tw/(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家庭教育中心[2]
- 国立暨南国际大学家庭教育研究中心[3](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国立嘉义大学家庭教育中心。[4]
台北市家庭教育中心
[编辑]苗栗县家庭教育中心
[编辑]台中市家庭教育中心
[编辑]高雄市家庭教育中心
[编辑]-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家庭教育中心[8]
香港情况
[编辑]其实大部分争议都可以利用调解方式解决;离异双方能达成共识更是解决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赡养费和财产分配争议的最佳方法。透过家事调解服务,可让双方和谐理智地商讨分居/离婚后的种种安排[1]。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已于2005年3月7日发表《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报告书》,建议把一个新的“父母责任模式”引入香港的家事法;提倡父母双方在离婚后仍继续积极参与子女的教养。假若法例通过后,亲职教育将会十分重要。[2]
社会福利署及非政府机构为离异家庭提供的服务[3]
- 社会福利署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
- 综合家庭服务中心 (社会福利署及非政府机构)
- 香港家庭福利会
- 夹缝中的曙光——“以儿童为本”共享亲职先导计划
- 子女探视服务先导计划
- 香港公教婚姻辅导会
- 赛马会离异父母支援服务
- 救世军九龙城家庭支援中心
参考文献
[编辑]- ^ 香港家庭福利会. 父母。愛。承擔 (PDF). [2017-07-27].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7-07-31).
- ^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報告書 《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 [2017-07-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4-30).
- ^ 社會福利署及非政府機構為離異家庭提供的服務. [2017-07-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