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据法
外观
国际私法及 冲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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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援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1]。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原则。
选择方法
[编辑]- 根据法律的性质确定,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 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为德国的萨维尼所主张。
-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即确定与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法律。为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所确定[2][3]。
- 根据政府利益分析确定,为美国法学家柯里所提出[4]。
- 根据规则选择确定,美国学者卡弗斯提出[4]。
-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确定,即法国法学家杜摩兰提倡“意思自治”原则。
- 根据有利于判决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确定,即法院地法。
- 根据分割方法确定,即“德帕沙治”方法。
一般原则
[编辑]特殊情况
[编辑]准据法的查明
[编辑]外国法的查明、国内法的查明等。
相关条目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笪恺. 中国冲突法法典化的理论探索与创新──评《中国冲突法立法问题研究》.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1997. CNKI:SUN:WHDS.0.1997-06-022 (中文).[永久失效链接]
- ^ Joseph Henry Beal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Restatement of Conflict of Laws (英语).
- ^ Gary Born. International civil litigation in United States court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6: 658. ISBN 9789041109736 (英语).
- ^ 4.0 4.1 David J. Levy,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 litigation: defending and suing foreign parties in U.S. federal courts.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2004: 244–250. ISBN 9781590312315 (英语).
- ^ 李旺. 冲突法上的实体法导论. 法商研究. 2003年, 20 (第2期)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