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合公司
外观
公司法 |
---|
公司 · 商业 独资商号 合伙 (普通 · 有限 · 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有公司型态 |
个体工商户 · 个人独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
香港和英国特有公司型态 |
有限公司(私人 · 公众) 担保有限公司 社会公益公司 |
中华民国特有公司型态 |
无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两合公司 |
其他公司型态 |
特拉华公司 |
公司法学说 |
公司治理 有限责任 · 超越权限 经营判断法则 揭开公司面纱 |
相关领域 |
契约 · 民事诉讼 |
此条目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
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于公司负其责任。
有限股东之限制
[编辑]- 不得以信用或劳务为出资。
- 未经得无限责任股东过半数之同意,不得以转让其出资额。
- 得为自己或他人,为与本公司同类营业之行为;亦得为他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之合伙人。
- 不得执行公司业务及对外代表公司。
- 有限责任股东遇有非可归责于自己之重大事由时,得经无限责任股东过半数之同意退股,或声请法院准其退股。
转换为无限公司
[编辑]有限责任股东全体退股时,无限责任股东在二人以上,得以一致之同意变更其组织为无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