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生者传记/存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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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对生者传记的定义
建议:
生者传记是在世人物的传记内容(不论其处于哪个条目),会影响到真实人物的生活。
--Wiki emoji | 😷🅔🅜🅞🅙🅘🅦🅘🅚🅘😷 祝百毒不侵~ 2021年6月21日 (一) 05:39 (UTC)
- @Emojiwiki:你现在是要?-- Sunny00217 2021年6月21日 (一) 10:36 (UTC)
- @Sunny00217:他要改方针——落花有意12138 论 回复请ping我 2021年6月25日 (五) 11:25 (UTC)
1E需澄清是否适用于死者
看见有人把梁健辉提删了。在此我建议:适用,毕竟一个人生前建不了条目,死后就能建,未免搞笑。当然,我认为最好还是废除1E。Fire Ice 2021年7月4日 (日) 17:05 (UTC)
- (✓)同意1E适用于死者。--忒有钱🌊塩水あります🐳(留言) 2021年7月4日 (日) 17:16 (UTC)
- 1E可以适用于死者,但不适用于留名青史的古人;此外,现在的问题是1E的关键是要排除例行报道中的人物,如交通意外中的人物,并不是所有事件都适合1E,例如“杀死美国总统”、“获得诺尔文学奖”,或者“自身某些原因吸引传媒关注”就不适用1E,但有些用户对“例行报道”的概念无法掌握。--虫虫飞♡♡→♡℃※留言 2021年7月5日 (一) 00:10 (UTC)
- (~)补充:1E之所以不能证明关注度,这是由于“例行报导”会把路人甲等不知名的人物收进维基,而且例如交通意外中的人物,媒体是关注交通意外,而非交通意外中的人物。--虫虫飞♡♡→♡℃※留言 2021年7月5日 (一) 04:15 (UTC)
- 依前例,1E不适用于死者。宜遵前例。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7日 (三) 05:18 (UTC)
- 什么前例?何况1E不适用于死者的意思是,现在1E建不了的条目,以后他死了就可以建是吗。Fire Ice 2021年7月7日 (三) 06:00 (UTC)
我觉得IE如果符合
- (✓)同意1E适用于死者,否则每个新闻主角,或者更明确的——每个制造大案的犯罪分子都需要在其被处决或其他原因死后建立条目,。--MINQI(留言) 2021年7月7日 (三) 10:18 (UTC)
- 我觉得IE的重点是“倘若事件有着重大的影响,且该人物在事件中的角色举足轻重,那么则可能可以为此人建立独立条目。”因此重点不在于人物的生死,因为杀死美国总统的约翰·欣克利,也不符合
IE1E。梁健辉和一般的IE1E是有区别的,传主在事件结束后仍受到各界关注及讨论,已经不是“例行报道”。--虫虫飞♡♡→♡℃※留言 2021年7月7日 (三) 11:48 (UTC)
- @蟲蟲飛君:您的文字好像不能表达您的想法耶!您是否想说“杀死美国总统的约翰·欣克利,虽然符合1E,但仍有关注度”?另,是1E,不是IE。-游蛇脱壳/克劳棣 2021年7月7日 (三) 11:59 (UTC)
- 约翰·欣克利不符合1E,因为1E后面还有一句“倘若事件有着重大的影响,且该人物在事件中的角色举足轻重,那么则可能可以为此人建立独立条目。”有些用户只看方针前面几句,后面就不看,对方针才有误解。--虫虫飞♡♡→♡℃※留言 2021年7月7日 (三) 12:10 (UTC)
- @蟲蟲飛:举个例子:马加爵,事主在当时事件结束后仍受到各界关注及讨论,但其没有个人条目。这个随意性太大了。--MINQI(留言) 2021年7月7日 (三) 12:06 (UTC)
- 关注度标准每个用户都有些不同,如果觉得有问题,可以申请drv,让其他管理员看一下。--虫虫飞♡♡→♡℃※留言 2021年7月7日 (三) 14:46 (UTC)
- @蟲蟲飛君:您的文字好像不能表达您的想法耶!您是否想说“杀死美国总统的约翰·欣克利,虽然符合1E,但仍有关注度”?另,是1E,不是IE。-游蛇脱壳/克劳棣 2021年7月7日 (三) 11:59 (UTC)
- 我觉得IE的重点是“倘若事件有着重大的影响,且该人物在事件中的角色举足轻重,那么则可能可以为此人建立独立条目。”因此重点不在于人物的生死,因为杀死美国总统的约翰·欣克利,也不符合
- 借楼问一下,美国那个乔治·弗洛伊德算WP:1E吗? -- love.wh 大河浪浪宽 2021年7月7日 (三) 15:06 (UTC)
- 取决于你维如何理解“事件有着重大的影响,且该人物在事件中的角色举足轻重”,我看,一般还是认为要保留的。Fire Ice 2021年7月7日 (三) 15:18 (UTC)
- 是的。严格来讲,这个传记不该存在。英维存废讨论结果为重定向,不知怎么又出现了。Lt2818(留言) 2021年7月7日 (三) 16:40 (UTC)
- 即使不考虑1E,现有的内容,还不如合并到乔治·弗洛伊德之死的背景信息中。——Sakamotosan路过围观杯弓蛇影 | 避免做作,免敬 2021年7月8日 (四) 06:40 (UTC)
- (✓)同意1E适用于死者,除非1E被废除或被修改为不适用于死者。且(-)反对“遵循前例”的说法,正反前例都有,遵循哪个为准?如果对“人物在事件中的角色举足轻重”有争议,希望依个例探讨。 -- I'm Lewix.|I'm sorry for your loss.| 2021年7月9日 (五) 04:22 (UTC)
征求意见
- 确如上方诸位用户所述,本站1E所述的原理,在很大程度上不依赖传主是否在世这一条件。而在英文站,1E既可以指代BLP方针下、限制在世人物传记的BLP1E,也可以指代传记关注度指引下、限制一切传记条目的BIO1E,甚至1E本身的重定向都是指向BIO1E而非BLP1E。然而如果要将这种做法移植到本地,则需要对本地陈旧的传记关注度指引加以更新,纳入1E相关的内容。不知各位可有意向?如果有,本人将在适当的时间着手开展这项工作。--Antigng(留言) 2021年7月7日 (三) 17:19 (UTC)
- 支持。建议先把BIO1E翻译过来。Fire Ice 2021年7月7日 (三) 17:30 (UTC)
- (-)反对:动辄大改关注度的收录标准,会严重影响现存的条目的存废,建议继续讨论1E。--虫虫飞♡♡→♡℃※留言 2021年7月7日 (三) 22:34 (UTC)
论废除WP:1E
论废除WP:1E
我未查到你维为什么要有1E。但是根据我对1E精神的揣摩,我认为,1E的本质精神是:由你维社群来判断在一次事件中受到媒体有效介绍的人物是否足以建立条目,其原则包括事件是否重大和人物在事件中是否重要。
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本质上,维基百科应该信任可靠来源对谁拥有关注度的判断,这就是为什么GNG是个好指引:只判断来源可靠度和是否达到有效介绍。1E让社群来判断事件是否重大和人物是否重要,社群为什么要拥有这个资格呢?可靠来源对某人进行了有效介绍,已经说明此人值得关注,社群为什么还要删掉此人的条目呢?(除了对此人的有效介绍完全和某事件联系时可以重定向外)Fire Ice 2021年7月7日 (三) 17:44 (UTC)
- Special:Diff/11659044,推测其复制的版本应该是en:Special:PermaLink/325814815-- Sunny00217 2021年7月8日 (四) 02:56 (UTC) 看来是翻译过来的。1E最早出现于
- 关于为什么要有1E,1E的条文是不言自明的。主要原因有两点:
“ | “假定”:意味着可靠来源的有效介绍只构成必要条件,而不能保证某主题一定能收入维基百科。即使某个主题符合上述标准,编者们也有可能达成共识,认为不应该为其另立一篇条目。例如,当条目违反维基百科不是什么方针的时候。 | ” |
- 第二,“边缘关注度人物的传记会让特定事件拥有过大的比重,并可能会违背我们的中立观点方针”。这是在迎合中立性方针的要求;如果一个人物只在特定事件的背景下被可靠来源加以深入介绍,那么为这人写出的传记,看似传记实则不是传记,而是挂羊头卖狗肉的“伪传记”。这种状况,作为一部百科全书是不应当出现的。
- 最后,GNG只是条目收录的门槛;GNG能用于选题和选材,但不能为“材料应以何种方式呈现出来”提供指导意见。编者在GNG之外有其它的考量,完全不是一件坏事情。--Antigng(留言) 2021年7月8日 (四) 03:09 (UTC)
- (!)意见:@忒有钱、MINQI、Fire-and-Ice:找了一下英维,我个人目前没什么强烈的观点,所以只是贴先例:这里有一个提删者自己表明死人不适用1E的,这里还有一例是死后发现反而发现不符合保留要求的,当然自然也有死后多年反而满足了保留要求的,所以能看出来的仅仅是英维往往不是一刀切的。--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1年7月8日 (四) 08:58 (UTC)
- 一、我未见这一上位方针有任何道理。二、伪传记情况完全可以重定向,不需要1E。三、我要强调,我认为“1E的本质精神是:由你维社群来判断在一次事件中受到媒体有效介绍的人物是否足以建立条目,其原则包括事件是否重大和人物在事件中是否重要。”而社群不应具有判断这两项的资格。Fire Ice 2021年7月8日 (四) 15:04 (UTC)
- 二我没什么太强的反对意见,三至少是略有问题的,上面的第三个例子刚好与您的第三点相反,摘抄关键段落如下:
Oppose The article should be expanded. However, his notability is clear. There are few scientists who are killed due to their involvement in the nuclear program of Iran. The reliable news sources such as huffington post, Guardian, washington post have covered it.--Seyyed(t-c) 14:29, 15 February 2018 (UTC)
Certainly his death has been covered - widely. However that is a WP:BIO1E situation. How is he notable besides his death?Icewhiz (talk) 14:43, 15 February 2018 (UTC)
--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1年7月8日 (四) 19:10 (UTC)- 没看出哪里相反?Fire Ice 2021年7月10日 (六) 10:52 (UTC
- 您不是认为“而社群不应具有判断这两项的资格”吗?这里最终的结果以及Icewhiz的话不正与您这句话相反?--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1年7月10日 (六) 16:21 (UTC)
- Icewhiz的论点既然是该人还需媒体关注的其他点,那就说明他认为事件不重大或此人在事件中不重要(不然即可依据1E保留)。本身说明他认为自己有判断这两项的资格。而我就是认为不应有资格。Fire Ice 2021年7月10日 (六) 18:08 (UTC)
- 当然,那么对于讨论的结果您又如何看呢?--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1年7月11日 (日) 02:47 (UTC)
- 结果是什么,有链接吗。Fire Ice 2021年7月11日 (日) 04:41 (UTC)
- 当时的结果就在这几个讨论页的上方,和平时中维总结互助客栈的共识的形式基本一致。至于现在的状况您可直接点这几个条目的链接看他们到底是被重定向了还是后来又满足标准重新创建了。--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1年7月11日 (日) 05:43 (UTC)
- 对于en:Mostafa Ahmadi Roshan案,管理员的裁定是重定向,我认为是符合我关于“对此人的有效介绍完全和某事件联系时可以重定向”的说法的。至于后来的重建,我也支持,因为该传记条目叙述了除死亡外的其他信息,如生平和家庭,说明媒体认为这值得关心,符合我关于让媒体来判断是否值得关注的精神。Fire Ice 2021年7月11日 (日) 08:59 (UTC)
- 您后半段没问题,但前半段第一次如果没有1E的话管理员很可能就不会删了,而且另外两例都被删掉了。--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1年7月11日 (日) 14:45 (UTC)
- 对于en:Mostafa Ahmadi Roshan案,管理员的裁定是重定向,我认为是符合我关于“对此人的有效介绍完全和某事件联系时可以重定向”的说法的。至于后来的重建,我也支持,因为该传记条目叙述了除死亡外的其他信息,如生平和家庭,说明媒体认为这值得关心,符合我关于让媒体来判断是否值得关注的精神。Fire Ice 2021年7月11日 (日) 08:59 (UTC)
- 当时的结果就在这几个讨论页的上方,和平时中维总结互助客栈的共识的形式基本一致。至于现在的状况您可直接点这几个条目的链接看他们到底是被重定向了还是后来又满足标准重新创建了。--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1年7月11日 (日) 05:43 (UTC)
- 结果是什么,有链接吗。Fire Ice 2021年7月11日 (日) 04:41 (UTC)
- 当然,那么对于讨论的结果您又如何看呢?--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1年7月11日 (日) 02:47 (UTC)
- Icewhiz的论点既然是该人还需媒体关注的其他点,那就说明他认为事件不重大或此人在事件中不重要(不然即可依据1E保留)。本身说明他认为自己有判断这两项的资格。而我就是认为不应有资格。Fire Ice 2021年7月10日 (六) 18:08 (UTC)
- 您不是认为“而社群不应具有判断这两项的资格”吗?这里最终的结果以及Icewhiz的话不正与您这句话相反?--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1年7月10日 (六) 16:21 (UTC)
- 没看出哪里相反?Fire Ice 2021年7月10日 (六) 10:52 (UTC
- 二我没什么太强的反对意见,三至少是略有问题的,上面的第三个例子刚好与您的第三点相反,摘抄关键段落如下:
- 一、我未见这一上位方针有任何道理。二、伪传记情况完全可以重定向,不需要1E。三、我要强调,我认为“1E的本质精神是:由你维社群来判断在一次事件中受到媒体有效介绍的人物是否足以建立条目,其原则包括事件是否重大和人物在事件中是否重要。”而社群不应具有判断这两项的资格。Fire Ice 2021年7月8日 (四) 15:04 (UTC)
- (!)意见
反对废除,因为1E的意义在于:
- 可以排除例行报道中的路人甲都能立传,如交通意外中藉藉无名的伤者。
- 可以保留确实具关注度的人物,例如“杀死美国总统”、“获得诺尔文学奖”,或者“自身某些原因吸引传媒关注”等都不适用于1E。
- 以上。--虫虫飞♡♡→♡℃※留言 2021年7月9日 (五) 14:08 (UTC)
- 籍籍无名的伤者没有有效介绍自然不能立传,因此我没看出虫虫飞到底在反对什么。Fire Ice 2021年7月10日 (六) 10:45 (UTC)
- 不过考虑到有些用户不理会来源是否“有效介绍”,也不管事件影响大小,总之看到涉及事件,就要提删,所以取消1E也不一定是坏事,撤回反对,对此改(+)支持。--虫虫飞♡♡→♡℃※留言 2021年7月10日 (六) 10:57 (UTC)
- 籍籍无名的伤者没有有效介绍自然不能立传,因此我没看出虫虫飞到底在反对什么。Fire Ice 2021年7月10日 (六) 10:45 (UTC)
- (+)支持废除1E。个人认为在zhwiki,1E是对关注度原则的延伸,但同时也是一种误读。此外,常用的关注度判别标准已经足以处理1E的问题,比如上方Fire Ice君提及的“籍籍无名的伤者没有有效介绍自然不能立传”。如果不能废除1E,则现时需要更改其条文,使其更加包容。—MintCandy♫ 欢迎参加浙江专题 台州专题 2021年7月11日 (日) 06:57 (UTC)
- (-)反对废除1E。1E本身就有提醒社群关注WP:NOTNEWS的作用,没有必要废除,也不能废除。--DreamerBlue(留言) 2021年7月14日 (三) 03:24 (UTC)
- 提醒NOTNEWS毫无意义。没看出存在的必要,也没看出为何不能废除。Fire Ice 2021年7月14日 (三) 05:50 (UTC)
- @Fire-and-Ice:能否稍为讲解一下WP:1E哪些部分是不合理的,哪些部分是和现行方针指引重复的,这样有助我判断废除的合理性。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16日 (五) 13:47 (UTC)
- 不合理处一:“在实质上他的生活仍然保持低调,我们应当避免为此类人物撰写条目。”没看出为什么要避免为他创建条目。只要达到可靠来源有效介绍,并且不违反NOT,就可以有条目。不过我这里已经想到一种例外情况:当我们可合理推测媒体报道违背当事人意愿时,不应该有条目。
- 不合理处二:“边缘关注度人物的传记会让特定事件拥有过大的比重,并可能会违背我们的中立观点方针。”什么意思?为什么会违反中立观点方针?中立观点应该是条目内的观点平衡,譬如我在地平说条目里详细介绍了地平说,难道就违反中立观点了么?
- 不合理处三:“倘若事件有着重大的影响,且该人物在事件中的角色举足轻重,那么则可能可以为此人创建独立条目。”如上所述,这是要社群来判断事件是否重大和人物在事件中是否重要,我完全看不出社群为什么要有这个资格。Fire Ice 2021年7月16日 (五) 13:55 (UTC)
- @Fire-and-Ice:我把这被存档的讨论发还过来VPP了。看过你的解说,我认为你的论证合理,再加上上面也有人支持废除1E,我觉得这件事情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我正式对废除1E的提案表示支持。不过我还是想进行一些解说:(2)“边缘关注度人物的传记会让特定事件拥有过大的比重”应该是说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形,使边缘关注度人物的传记成为实则上的特定事件的条目(当然,这并不是只会在传记条目中发生)。当然,挂羊头卖狗肉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违反中立观点方针,有时候过于深入介绍主题的一个方面的结果是条目应该更名,CSi口罩条目是一个例子,但我也能够理解挂羊头卖狗肉的条目很多时候会被写成宣传某个偏见的内容的情况。(3)很同意你的观点,我自己的看法是判断事件是否重大和人物在事件中是否重要的是来源。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29日 (四) 06:24 (UTC)
- @DreamerBlue:Fire-and-Ice上面对他提案的理由进行了解说,我认为这样你比较好回应他的观点。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29日 (四) 06:44 (UTC)
- 本人所称的“NOTNEWS”,指的是 阁下所称的“(2)”,即如果废除1E可能导致边缘关注度人物的传记实际上成为特定事件的条目。--DreamerBlue(留言) 2021年7月29日 (四) 06:48 (UTC)
- @DreamerBlue:这处理不就简单:移动条目,使条目名能表示该条目为事件条目即可,这我们一向都能做到,而且也不止一次先例。要保险一些的话,适当地调整Wikipedia:挂羊头卖狗肉的内容,并将调整后的页面设为具备共识地位的资讯页即可。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29日 (四) 08:13 (UTC)
- 本人所称的“NOTNEWS”,指的是 阁下所称的“(2)”,即如果废除1E可能导致边缘关注度人物的传记实际上成为特定事件的条目。--DreamerBlue(留言) 2021年7月29日 (四) 06:48 (UTC)
- 反对废除。见我先前在存废讨论中的留言,对单一事件人物宜以事记人。乔治·弗洛伊德为典型反例,没人关心他每天早餐吃啥。Lt2818(留言) 2021年7月29日 (四) 14:59 (UTC)
- @Lt2818:见上,废除1E并不影响“对单一事件人物宜以事记人”的大方向,如果真的要为保险计,我还有保险方案,保证不走样。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29日 (四) 15:03 (UTC)
- 我没看任何维基方针的时候就有这个概念,正好现在也有1E的成文规定。由此可见,1E类似于自然法,即使废除了,其精神也一样适用。
- 看到有人因GNG的缘故,将来源视作关注度唯一标准,这是不可取的。GNG倒只是人为规定。--Lt2818(留言) 2021年7月29日 (四) 15:21 (UTC)
- 既然你都这样说了,那就恰好证明了1E是与既有其他成文法与自然法具高度重复性的东西,因此本身并不需要独立成文处理。如果真的还要成文处理,那把不与既有成文法重复的部分的精神放在更适合的地方成文处理即可。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30日 (五) 08:27 (UTC)
- 你用同样的理由也能废除Wikipedia:文明,这更是自然法。--Lt2818(留言) 2021年7月30日 (五) 09:29 (UTC)
- 既然你都这样说了,那就恰好证明了1E是与既有其他成文法与自然法具高度重复性的东西,因此本身并不需要独立成文处理。如果真的还要成文处理,那把不与既有成文法重复的部分的精神放在更适合的地方成文处理即可。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30日 (五) 08:27 (UTC)
- @Lt2818:见上,废除1E并不影响“对单一事件人物宜以事记人”的大方向,如果真的要为保险计,我还有保险方案,保证不走样。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29日 (四) 15:03 (UTC)
- (-)倾向反对,中立问题SANMOSA已经说了,但是他的结论我不太同意,有时恐怕不是改名能够解决的,而且改名还有可能违反命名常规和非原创研究方针,而且仍然避免不了不合理比重的问题。关于“不合理处一”,所谓“生活仍然保持低调”,意思应该是指那些因某事被媒体短时间大量报道后,随着时间的消退或其他原因而不再会有媒体报道的人,他们再也不会出现在聚光灯下。这样的条目极大可能永远就停留在聚光灯关闭时的样子,是生是死恐怕都没人知道了,从而也就造成条目理论上永远无法成为特色条目。关于“不合理处三”,这只是对1E的例外说明,如果没有1E,这个自然也就没有了,如果有1E则必然需要说明一些例外情况--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1年7月30日 (五) 02:07 (UTC)
- @Fire-and-Ice。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30日 (五) 08:27 (UTC)
- 一、你无非是说,没有好名字,所以要删除。而我就不同了:只要内容可能调到合理比重,就不应该被1E删除。二、“从而也就造成条目理论上永远无法成为特色条目”,为什么要成为特色条目,我并未看懂。三、“有1E则必然需要说明一些例外情况”,事实是1E造成你维社群要作出判断。Fire Ice 2021年7月30日 (五) 11:10 (UTC)
- 我能够理解2的部分,毕竟FA是条目最理想的状态,不过我和Fire-and-Ice的疑惑是一样的。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30日 (五) 13:57 (UTC)
- 理论上,所有条目最终都应该成为FA或FL。如果可预见该条目无法成为FA,那么该条目必然存在问题--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1年8月2日 (一) 03:06 (UTC)
- 我能够理解2的部分,毕竟FA是条目最理想的状态,不过我和Fire-and-Ice的疑惑是一样的。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30日 (五) 13:57 (UTC)
- (-)反对,关注度只是基本中的基本,但是不代表仅有短期关注度的人物也有成为传记的资格。 2021年8月1日 (日) 08:04 (UTC)
- @Pseudo Classes:请见我与Lt2818的对答,我认为你对提案的本质存在误解。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8月1日 (日) 11:03 (UTC)
- @Sanmosa:提案主旨明明就是1E为何能让社群有判断条目重要度的资格?然而,你们讨论的是1E本身不言自明,哪来的误解?我只(-)反对提案主旨。 2021年8月1日 (日) 12:12 (UTC)
- @Pseudo Classes:所以你究竟是反对“社群没有判断条目重要度的资格”的statement还是“仅有短期关注度的人物有成为传记的资格”的情况?我可以说两者并无任何关联。如果是后者的话,我可以保证就算废除了1E也没有这样的事情,上面我已经做了很多次解释了。如果是前者的话,那还是得请你再详细解释一下情况,好让我分析一下。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8月2日 (一) 06:50 (UTC)
- @Sanmosa:提案主旨明明就是1E为何能让社群有判断条目重要度的资格?然而,你们讨论的是1E本身不言自明,哪来的误解?我只(-)反对提案主旨。 2021年8月1日 (日) 12:12 (UTC)
- @Pseudo Classes:请见我与Lt2818的对答,我认为你对提案的本质存在误解。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8月1日 (日) 11:03 (UTC)
应注意网红真实姓名的保护
大部分网红以网名示人,所以才叫做网红,且其网名的知名度也远远高于其本名。而现在有些狗仔队会去挖网红的真实姓名,很多情况下这些网红并没有公开自己真名的意愿。有时候一些八卦新闻(或者是自媒体,搜狐号之类的)会提及网红真实姓名,依生者传记中对隐私的描述,应当避免将真名写入维基百科,除非是网红自己公开自己的姓名,或者是在知名媒体的采访中公开,才可以写进去。
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在律师函或者警情通告中,会出现网红的真实姓名,此种来源可靠性极高,但是基于隐私问题,这种情况下不知道能否写进去,因为如果你要写争议事件,那你不把真名写进去也不影响。反正我是不会写进去,但是总有人把这个作为来源去引证真实姓名,现在的问题是写进去的能否删掉?--dqwyy 回头捡起那落叶/洒向海的那一边 2021年10月11日 (一) 11:45 (UTC)
- (!)意见:若该人物有关注度(比如有条目),且披露资讯为正确,不限于其本名或其他当事人认为是隐私的资讯,参考来源也不限媒体或律师函等等,维基都可以写。若有编者删除,其他编者可以重制,若有争议可以讨论建立共识,网红本人的意愿不宜凌驾社群共识。当事人若认为是隐私,应向披露者(比如八卦媒体)反映,比如以法律途径等方式要求其移除,当参考资料被移除,自然维基也会移除该资讯。。。以上浅见。--Hjh474(留言) 2021年10月11日 (一) 12:37 (UTC)
- 不,方针里面已经有写:“维基百科条目上有关在世人物的内容会影响到其本人的生活,所以维基百科编者在处理此类条目时,应负责任地去考量其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和道德影响。哗众取宠不是维基百科的目的,维基百科也不应成为散播他人八卦讯息的主要工具。生者传记必须在考虑到主角隐私下谨慎地撰写。”所以我才说要注意网红信息的保护,保护生者的隐私已经是维基百科的共识了。--dqwyy 回头捡起那落叶/洒向海的那一边 2021年10月11日 (一) 16:43 (UTC)
- 另外,如果当事人认为是隐私,让八卦媒体移除并没有用,因为维基百科也可以引用失效来源,只要有用时光机存档即可。所以当事人应该联系维基媒体基金会的法律部门才是。--dqwyy 回头捡起那落叶/洒向海的那一边 2021年10月11日 (一) 16:51 (UTC)
- 不好意思再提供一点说明。。。上述主张主要是要帮助或维持维基社群的实务运作,减少无谓的编辑战。。。是否为隐私,其隐私程度是否已达删除条件,应由社群共识决定,不建议由当事人判定。。。若当事人(包含但不限于网红、艺人、政治人物等)认为其黑历史(比如酒驾吸毒)为隐私,维基社群该当如何?全数删除?黑历史恐怕比真名更会“影响到其本人的生活”。。。若网红的真名应该被删除,那艺人的真名呢。。。一个维基人的真名应该是隐私,毕竟彼此都不知对方是谁。。但一个抛头露面的网红,其真名真的是隐私吗。。或是粉丝想要呵护的见解。。一位想出名的网红指望其亲友邻居仇人等等全数将其真名守口如瓶,这不是缘木求鱼吗。。。方针(也是社群共识)所要保护的,应该是不具关注度(比如其子女亲友)的姓名。网红本人若已有关注度而成为条目,其本名是否仍为隐私,恐见仁见智。。。此外,若要求“除非是网红自己公开自己的姓名”,那么明明是正确资讯,维基人还得费力去证明“网红自己公开”才能写入条目?岂不是形成“人人都可Google到真名,但维基却禁止写入”的奇怪现象。。何不改为“除非网红公开表示不愿让人知道自己的姓名”,让删除方去举证。。。如果网红有意愿参与维基,那么他也是众多维基人的其中一人。在维基,即便管理员,也会尊重社群共识。。人物条目的当事人没有绝对编辑权可以凌驾社群共识,否则将会出现诸多实务上的问题。。。参考WP:AUTO,其实维基强烈不鼓励当事人写自传。。让别人写会比较好。。。以上浅见供参考。--Hjh474(留言) 2021年10月12日 (二) 08:15 (UTC)
- “一个维基人的真名应该是隐私,毕竟彼此都不知对方是谁。。但一个抛头露面的网红,其真名真的是隐私吗”:网红跟维基人一样,也是用网名示人,没有用真实姓名示人。例如说Bilibili上的知名网红,绝大部分都是用网名自称,如LexBurner。而且并不是所有人都抛头露面,很多游戏主播都只是录萤幕然后解说而已。
“网红本人若已有关注度而成为条目,其本名是否仍为隐私”:是隐私,这并不冲突,成为条目完全可以用网名作为主体去叙述,并不是说条目一定要提及真名。
“黑历史(比如酒驾吸毒)”:这个方面暂时不讨论,因为目前的共识就是可以写进去,唯要注意措辞中立。
“人人都可Google到真名,但维基却禁止写入”很多来源都是八卦杂志,这就是我认为不能写入的原因。除非是像老番茄这种有官媒报道,才可以写进去。官媒报道或者是对本人进行采访,才能反映传主的真实意愿。如果是八卦媒体,基本上都是没有经过传主同意而爆出来的。其实正确与否并不重要,举个极端的情况,有个网红公开了自己的电子邮箱,然后狗仔队通过在支付宝搜寻这个电子邮箱,通过向其转帐的方式获得了其真实名字,这种虽然是真实的,也被八卦媒体报道,但是也不应该写进去。--dqwyy 回头捡起那落叶/洒向海的那一边 2021年10月12日 (二) 11:52 (UTC) - 其实简而言之就是:八卦杂志是不可靠来源,就算是一些可靠的娱乐媒体,他也是转载其他的不可靠来源。不是他自己去采访自己去写的。所以可以按照来源不可靠去删除姓名。我的疑问主要在于如果是有法律判决书这种可靠来源,还能不能去删掉。我觉得是可以删掉的,因为“#个人资料的隐私”这一节中提到出生日期,下面补充说还有居住地址,电话号码,那可以推论出姓名也是一样。--dqwyy 回头捡起那落叶/洒向海的那一边 2021年10月12日 (二) 12:07 (UTC)
- 或者从条目的完整度去讲,缺少真实姓名和出生日期其实也对条目的完整度没有很大影响。--dqwyy 回头捡起那落叶/洒向海的那一边 2021年10月12日 (二) 12:11 (UTC)
- 一、维基人的真名和网红的真名,其隐私程度差异之大,应该不需要再多做说明了。二、删除方当然可以举证该人物没有抛头露面或来源不可靠等等,这没有问题。但一般情况下,具关注度的网红的本名很难算是隐私,连黑历史都可以写,正确无误的本名居然不能写,让人费解。现行方针Wikipedia:生者传记#姓名隐私也没提到不能写本名。您觉得是隐私,其他人不见得觉得,简而言之,(-)不支持这种带有高度编辑战风险的删除法。三、法律判决书当然是可靠来源。来源可不可靠,也是要看社群共识,您觉得是不可靠,其他人不见得觉得,有疑义可提报WP:RSN或参考WP:RSP处理。四、“对条目的完整度没有很大影响”也可以成为删除理由吗。不太认同。。以上浅见并非要说服您,仅供其他人参考而已。。谢谢。--Hjh474(留言) 2021年10月13日 (三) 02:46 (UTC)
- “可以推论出姓名也是一样”←这是您的观点。。人类发明姓名,就是要让人称呼的,这跟居住地址和电话号码这种高度隐私并可能造成当事人被骚扰的资讯怎会是一样。。。--Hjh474(留言) 2021年10月13日 (三) 03:10 (UTC)
- 姓名用于称呼,并不代表姓名就不是隐私,人类发明电话,也是用来打的,但是人们有权决定是否要让别人知道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同理。另外我看不出维基人的真名和网红的真名有什么本质区别,维基人某种意义上也可以成为网红,例如某些维基人一直在推广维基,在网上开直播写条目,举办活动,以至于被媒体报道。媒体报道的时候也是称呼其网名。网红跟明星不一样,网红这个名字本身就已经强调了其只限于网络,以网名作为第一身份。--dqwyy 回头捡起那落叶/洒向海的那一边 2021年10月13日 (三) 08:18 (UTC)
- 一、支持您对电话号码的见解,所以它已经写在方针里。姓名与电话号码的隐私等级差异极大,好比校花的姓名可能容易获知,但其电话住址显然是隐私资讯。若您始终看不出其本质区别,其他人也没办法。二、网红以自身出名营利,维基人不是,若您始终看不出其本质区别,其他人也没办法。三、很难想像一个人物的典范条目连姓名都没有,“其实对条目的完整度没有很大影响”这种删除理由恕难支持。四、八卦杂志可能捏造或渲染当事人爱恨情仇故事,但似乎没听过捏造姓名的,并非绝对不能作为参考来源,惟须谨慎引用。五、网红未用真名的潜在原因很多,包含比较好记、比较有趣、不受限中文、甚至就是流行趋势(其他网红未用本名),未必与隐私有关,默认网红不愿公开姓名恐为过度解读。六、未能区分“姓名”与“电话号码”隐私程度的区别,未能区分网红与维基人隐私程度的区别,却表示“网红跟明星不一样”,实在恕难支持。七、网红条目未写本名的原因很多,最常见的原因就是该人还不够红。只要够红,自然姓名就会暴露甚至众所周知,所以成为“名人”,要自始限制维基人不能写其姓名..实在难以支持。很可惜本次讨论未能取得共识。祝编安。--Hjh474(留言) 2021年10月14日 (四) 02:25 (UTC)
- 姓名用于称呼,并不代表姓名就不是隐私,人类发明电话,也是用来打的,但是人们有权决定是否要让别人知道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同理。另外我看不出维基人的真名和网红的真名有什么本质区别,维基人某种意义上也可以成为网红,例如某些维基人一直在推广维基,在网上开直播写条目,举办活动,以至于被媒体报道。媒体报道的时候也是称呼其网名。网红跟明星不一样,网红这个名字本身就已经强调了其只限于网络,以网名作为第一身份。--dqwyy 回头捡起那落叶/洒向海的那一边 2021年10月13日 (三) 08:18 (UTC)
- “一个维基人的真名应该是隐私,毕竟彼此都不知对方是谁。。但一个抛头露面的网红,其真名真的是隐私吗”:网红跟维基人一样,也是用网名示人,没有用真实姓名示人。例如说Bilibili上的知名网红,绝大部分都是用网名自称,如LexBurner。而且并不是所有人都抛头露面,很多游戏主播都只是录萤幕然后解说而已。
- 不好意思再提供一点说明。。。上述主张主要是要帮助或维持维基社群的实务运作,减少无谓的编辑战。。。是否为隐私,其隐私程度是否已达删除条件,应由社群共识决定,不建议由当事人判定。。。若当事人(包含但不限于网红、艺人、政治人物等)认为其黑历史(比如酒驾吸毒)为隐私,维基社群该当如何?全数删除?黑历史恐怕比真名更会“影响到其本人的生活”。。。若网红的真名应该被删除,那艺人的真名呢。。。一个维基人的真名应该是隐私,毕竟彼此都不知对方是谁。。但一个抛头露面的网红,其真名真的是隐私吗。。或是粉丝想要呵护的见解。。一位想出名的网红指望其亲友邻居仇人等等全数将其真名守口如瓶,这不是缘木求鱼吗。。。方针(也是社群共识)所要保护的,应该是不具关注度(比如其子女亲友)的姓名。网红本人若已有关注度而成为条目,其本名是否仍为隐私,恐见仁见智。。。此外,若要求“除非是网红自己公开自己的姓名”,那么明明是正确资讯,维基人还得费力去证明“网红自己公开”才能写入条目?岂不是形成“人人都可Google到真名,但维基却禁止写入”的奇怪现象。。何不改为“除非网红公开表示不愿让人知道自己的姓名”,让删除方去举证。。。如果网红有意愿参与维基,那么他也是众多维基人的其中一人。在维基,即便管理员,也会尊重社群共识。。人物条目的当事人没有绝对编辑权可以凌驾社群共识,否则将会出现诸多实务上的问题。。。参考WP:AUTO,其实维基强烈不鼓励当事人写自传。。让别人写会比较好。。。以上浅见供参考。--Hjh474(留言) 2021年10月12日 (二) 08:15 (UTC)
“我不希望被记录在维基百科里面”
检视存废讨论惊然发现有人不希望自己成为维基百科的一个条目,并提出了删除请求,社群里面还有倾向于删除的立场,亦有人提到了“被遗忘权”的法律权利,并且认为维基百科的服务器有可能进入欧洲等地,会受到“被遗忘权”的法律限制。由此我认为社群应该对此进行特别讨论。大家设想这么一个问题,假使维基百科服务器受被遗忘权管辖了,接下来我们最最伟大的习近平总书记以及许多其他的共产党高干相继发来公函告知:我希望被遗忘,我不希望成为维基百科条目。请问到时候如何处理?难不成我们就把所有涉及到习近平的条目如数删除?这样不就变成了变相审查了吗?考虑到GitHub收到的中国网络协会对“zhao”项目的意见,这一设想极有可能变成事实,请问到时候怎么办呢?
我认为极有必要对此进行讨论,是否应该设立两种关注度线,一种作为可收录下线,一种作为可删除上限,或任何其他方案来进行处理?--not a User:慎言慎行老法师写维基?写个屁! 2022年4月16日 (六) 12:16 (UTC)
- 支持设立“可删除条目关注度指引”。桐生ここ★[讨论] 2022年4月16日 (六) 12:44 (UTC)
- 据公开资料撰写的条目能否不算入被遗忘权?我觉得要基金会出来解释。--中文维基百科20021024(留言) 2022年4月16日 (六) 15:45 (UTC)
- wikicn.playgoteam.workers.dev可以决定wikicn.playgoteam.workers.dev的内容。与meta.wikipedia.org无关。
- 如果需要删除的内容包含多个维基项目,如en.wikipedia.org、fr.wikipedia.org等不同项目时,才需要meta.wikipedia.org
- 目前的讨论需要确定的只有wikicn.playgoteam.workers.dev是否有被遗忘权相关共识,及是否新增至wikicn.playgoteam.workers.dev方针指引--Rastinition(留言) 2022年4月17日 (日) 02:07 (UTC)
- 虽然目前的讨论仅限于中维,但很明显会影响到维基媒体各个项目。很难想象利益相关人士真的会只要求删除中维条目。--沈澄心✉ 2022年4月17日 (日) 04:14 (UTC)
- 我觉得不可以删。但是,如果照片是条目作者访问传主时所得,考虑到编辑者与传主在现实生活中的关系,可以酎情删除图片。--Temp3600(留言) 2022年4月16日 (六) 17:46 (UTC)
- 在目前情况下只接受删除影响力不大的负面资讯以及图片。--中文维基百科20021024(留言) 2022年4月16日 (六) 17:51 (UTC)
- 其实目前生者传记指引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中文维基百科20021024(留言) 2022年4月16日 (六) 17:52 (UTC)
- 非公共场合拍摄之肖像未经授权发布的话,就不是“酌情删除”而是“必须删除”了(见c:COM:PEOPLE)。--沈澄心✉ 2022年4月17日 (日) 04:07 (UTC)
- 我反对“被遗忘权”。允许把条目(部分)删去,删去的部分通常是负面部分。关注度而不是个人意愿才是决定一个条目是否应当存在的标准。--The Puki desu(留言) 2022年4月16日 (六) 18:19 (UTC)
- 可以考虑引入en:WP:BLPREQUESTDELETE和en:WP:BIODEL,大概是说较不知名的非公众人物(参见WP:NOTPUBLICFIGURE)若表示希望删除自己的传记,在存废讨论没有明确保留共识时,管理员可以“无共识地删除”作结(相对于一般条目的相反方向的规定,若无删除的共识则是以(暂时)保留作结)。——(留言) 2022年4月16日 (六) 18:52 (UTC)
- 我更关注的是对这个“非公众人物”的界定,我没看到很明确的标准,是否应该为“非公众人物”也明定一个关注度标准?-not a User:慎言慎行老法师写维基?写个屁! 2022年4月17日 (日) 02:10 (UTC)
- 就此次涉及的颜某来说,点开Google新闻都有涉及他的新闻,平时生活也保持高调,很难说不是非公众人物。--中文维基百科20021024(留言) 2022年4月17日 (日) 03:13 (UTC)
- 如果依传主意愿删除条目或者内容对于百科全书整体影响不大,删掉也无不可,有了这样的规则支持,省掉后续的基金会甚至法律的程序反而更好。不过界定允许删除的标准确实要相对更明确一些,确保留下适当的可操作空间避免滥用。--🔨(留言) 2022年4月17日 (日) 05:29 (UTC)
- 我更关注的是对这个“非公众人物”的界定,我没看到很明确的标准,是否应该为“非公众人物”也明定一个关注度标准?-not a User:慎言慎行老法师写维基?写个屁! 2022年4月17日 (日) 02:10 (UTC)
一个公众人物可以编辑自己的传记条目吗?
假设某位明星也是维基人,那么他可以编辑自己的传记条目吗? 我不是明星,仅仅好奇而已:)--Suginami(留言) 2022年4月6日 (三) 05:00 (UTC)
- 见维基百科:利益冲突--Kethyga(留言) 2022年4月6日 (三) 05:27 (UTC)
- en:Wikipedia:Notable people who have edited Wikipedia,好多人都编辑自己的条目。--Lt2818(留言) 2022年4月6日 (三) 08:54 (UTC)
- 这个很有趣。如果也有中文世界的列表就好了。--Suginami(留言) 2022年4月7日 (四) 10:07 (UTC)
- 可以。->>Vocal&Guitar->>留言 2022年4月7日 (四) 12:47 (UTC)
- 可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4月17日 (日) 15:55 (UTC)
- 可以,只要他遵守规定。屠麟傲血(留言) 2022年4月18日 (一) 15:35 (UTC)
- 从“利益一致”说不可以。但是从“利益冲突”说只要合理的话就可以,从上述讨论似乎偏向“利益冲突”说。(Wikipedia:申请成为管理员/KirkLU/第1次#math)。--Ghren🐦🕘 2022年4月23日 (六) 13:52 (UTC)
最近去世的人物&BLP
在英维上有些时候最近去世的人物有关的内容应将与BLP相同对待。发现目前内容没有写这个,如果加入最近逝世的人物,是否会改善这周围(尤其是有争议的)的情形?--0xDeadbeef(留言) 2022年9月24日 (六) 17:27 (UTC)
- 可能有帮助,但“最近”究竟定为多久,能产生怎样的影响,是否反而引发编辑战和争议(如反复回退最新资讯,或者未定论争议的介绍)。en:WP:BDP似乎不适用最近去世确凿无疑的情况。--YFdyh000(留言) 2022年9月24日 (六) 18:52 (UTC)
The only exception would be for people who have recently died, in which case the policy can extend based on editorial consensus for an indeterminate period beyond the date of death—six months, one year, two years at the outside
- 意思就是能达到共识的话,严格BLP就继续进行。并且必须要是有争议或存在疑问的。--0xDeadbeef(留言) 2022年9月24日 (六) 20:07 (UTC)- 嗯,我理解错了。英文条文,似乎仅限于对当事人亲朋会产生重(特)大影响的内容,举的例子是自杀或严重犯罪的可能。所以一般的声誉受损不应适用?但又该如何衡量判断呢,是否难有标准。临时达成讨论共识和特定条目的编辑/回退禁制,似乎更为可行。--YFdyh000(留言) 2022年9月24日 (六) 20:28 (UTC)
- 也对。也许更大的问题在于中维没WP:ARBCOM。--0xDeadbeef(留言) 2022年9月25日 (日) 08:53 (UTC)
- 嗯,我理解错了。英文条文,似乎仅限于对当事人亲朋会产生重(特)大影响的内容,举的例子是自杀或严重犯罪的可能。所以一般的声誉受损不应适用?但又该如何衡量判断呢,是否难有标准。临时达成讨论共识和特定条目的编辑/回退禁制,似乎更为可行。--YFdyh000(留言) 2022年9月24日 (六) 20:28 (UTC)
关于花江夏树本名能否用作相关条目的疑问
据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的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相关决定可在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查询)[1](相关许可文件)[2](原创译名出处)花江夏树本名应是武田夏树(暂译文件原名是TAKEDA NATSUKI)所以想问一下相关文件能否用作于生者传记条目以及相关译名是否为原创总结?--东惊电力,世界黑心-末门友牙 2023年8月12日 (六) 04:19 (UTC)
- 可能还是不行,因为大部分该位声优仍是使用艺名居多,即便以第一手来源作为参考描写的素材,但仍需要找到第二手来源作为援引解释,否则会有原创研究的可能,我会比较建议待该活动正式举办,而当地媒体也有报导后,看看报导是否有证实描述某位声优的本名,再进行收录修改编写,并附上相关报导内容,也许会比较符合满足可供查证的条件,现在如果异动条目人物姓氏反而会衍生问题和争议,不建议。薏仁将🍀 2023年8月12日 (六) 06:24 (UTC)
- @薏仁将:中国这套入境公示制度经常被拿来用作看破艺人本名,实际上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可靠来源。这儿有个现成的例子:KOTOKO。这一次的问题是,为什么你提供的是微博的链接,以及为什么你这么有自信确信Takeda==武田。--MilkyDefer 2023年8月12日 (六) 09:33 (UTC)
- @MilkyDefer君,那不是我提供的啦…冏,您ping错人啦--薏仁将🍀 2023年8月12日 (六) 09:36 (UTC)
- 没有ping错人,我ping你就是告诉你在实践中批复了许可并公示,就能作为本名的可靠来源。--MilkyDefer 2023年8月12日 (六) 09:37 (UTC)
- 可是发问用户提出微博作为可能的引述来源,况且我们也无法确切得知Takeda是否就是武田,这可能在引述上仍有些许疑虑存在。--薏仁将🍀 2023年8月12日 (六) 09:44 (UTC)
- 没有ping错人,我ping你就是告诉你在实践中批复了许可并公示,就能作为本名的可靠来源。--MilkyDefer 2023年8月12日 (六) 09:37 (UTC)
- WP:BLPPRIVACY说生日和家人姓名是隐私,但没有明确知名人物的本名是否隐私。WP:RS说可靠出版的法庭等一手文献能用。生日和公众人物本名,感觉是有点类似的。--YFdyh000(留言) 2023年8月12日 (六) 10:28 (UTC)
- 还有个问题是这个直接钦点罗马字的汉字本字是不是在原创研究?--MilkyDefer 2023年8月12日 (六) 10:51 (UTC)
- Takeda还有竹田、滝田(不过滝田似乎更常用Takita…)。--Kethyga(留言) 2023年8月12日 (六) 11:57 (UTC)
- 不清楚相关规则,可能是。仅就“TAKEDA NATSUKI”是否适合加入条目。--YFdyh000(留言) 2023年8月12日 (六) 17:59 (UTC)
- 还有个问题是这个直接钦点罗马字的汉字本字是不是在原创研究?--MilkyDefer 2023年8月12日 (六) 10:51 (UTC)
- 因为我最早看到那条消息的地方是在微博(囧)--东惊电力,世界黑心-末门友牙 2023年8月12日 (六) 14:26 (UTC)
- 完全( ✓ )同意,为什么确信Takeda=武田?我的意见是保持关注,继续跟进。可靠来源部分,这个当然没问题(政府公文)。被这套破功的人多了去。--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 2023年8月13日 (日) 11:36 (UTC)
- 突然看到和想起WP:WELLKNOWN“……,以及其他公共文件或法院记录皆不能使用,除非已有可靠的第二手来源曾经引用过”。不确定引用的程度,必须引用其中重点内容,还是提及文件,还是有来源证明过机构可靠就行。--YFdyh000(留言) 2023年8月15日 (二) 07:21 (UTC)
- 这个见面会目前没有正规媒体报道(只有部分自媒体报道)估计也没有二手来源,可以引用。--东惊电力,世界黑心-末门友牙 2023年8月15日 (二) 14:03 (UTC)
- 突然看到和想起WP:WELLKNOWN“……,以及其他公共文件或法院记录皆不能使用,除非已有可靠的第二手来源曾经引用过”。不确定引用的程度,必须引用其中重点内容,还是提及文件,还是有来源证明过机构可靠就行。--YFdyh000(留言) 2023年8月15日 (二) 07:21 (UTC)
- 我没有仔细调查,但是恐怕你只能举出这一个例子,日本艺人来华演出暴露本名但是实际没写的光我知道的就有十几个,这个特例当时就有人反对,在没怎么讨论的情况下一直保留至今,所谓“实际上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可靠来源”只是过去的错误没被纠正罢了。 Saltywind(留言) 2023年8月18日 (五) 07:44 (UTC)
- @MilkyDefer君,那不是我提供的啦…冏,您ping错人啦--薏仁将🍀 2023年8月12日 (六) 09:36 (UTC)
- @薏仁将:中国这套入境公示制度经常被拿来用作看破艺人本名,实际上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可靠来源。这儿有个现成的例子:KOTOKO。这一次的问题是,为什么你提供的是微博的链接,以及为什么你这么有自信确信Takeda==武田。--MilkyDefer 2023年8月12日 (六) 09:33 (UTC)
- 反对以上本名不是隐私的观点,且不说日本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写的,英维也是把本名列入隐私的,只有广泛被可靠来源报道且当事人不反对公开的情况下写入,这几条论据优先级都应该高于目前只有一个公告所以要写入的观点,中维不知道为什么翻译过来的时候少了几段。此外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果最后讨论的结果是不写入本名,那讨论存档后不还是暴露了吗? Saltywind(留言) 2023年8月18日 (五) 07:44 (UTC)
- 若要严格执行,讨论内容可以{{节删}}以免搜索引擎索引。但未确立共识。--YFdyh000(留言) 2023年8月18日 (五) 16:3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