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维基百科:投票/是否要有管理人员解任制度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管理人员解任方针
2007.09.28-2008.06.18

已经结束的议题
议题1
是否要有此制?
表决 2007.10.07-21
完成-通过
(纳入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
议题2
其他版本比较
投票解任是否唯一?
表决 2007.10.17-30
完成-通过
(纳入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
议题3
程序问题
是否付委?
完成-不需成立委员会
议题4
细节讨论
提交草案
表决 2008.06.12-18
完成-通过

通过的方针

另见:
过去票数讨论

  • 投票主题:您认为中文维基百科“是否要有管理人员解任制度?”
    ※本文之“管理人员”系指所有透过中文维基百科社群投票选举而产生的职务,包含管理员、行政员及尚未产生的用户查核员。

缘由与目的

[编辑]

本次投票是为了确认中文维基百科社群是否有建立“以投票方式解除管理人员的职务及收回管理权”的方针共识。

虽然中文维基百科社群能依据Wikipedia:申请成为管理员之规定投票产生管理人员并授予管理权力,但由于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中并未规定社群也得以投票方式解除管理人员的职务及收回管理权,一直以来在中文维基百科社群中存在着歧见与纷扰。为补强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的不足与缺漏、建立公平而合理的管理人员解任制度,因此举办本投票以确认中文维基百科社群的共识。

投票规则

[编辑]
  • 投票资格至少为见习编辑或同等资格以上。
  • 每人限投一票,只需签名及日期,在表决区请不要写下任何意见或理由
  • 投票时间为两周(自UTC 2007年10月7日0时0分至UTC 2007年10月21日0时0分止),投票时间截止前可以改票。
  • 通过门槛为“要有管理人员解任制度”的票数至少达25票(含)且占总投票数的80%(含)以上。
  • 可以仅于意见区发表意见而不参与投票。
  • 意见区可以各自发表意见,但不得有任何相互攻讦、谩骂或人身攻击等意见,如发现将直接移除该部分意见。

表决区

[编辑]
现在时间 2024年11月26日04时28分 (UTC)
截止时间 2007年10月21日0时0分 (UTC)
投票已截止

本区只需签名及日期,请不要在留下意见,意见可至#意见区发表。

要有管理人员解任制度

[编辑]
  1. --百楽兎 2007年10月7日 (日) 01:17 (UTC)[回复]
  2. Whhalbert 感谢各位支持 2007年10月7日 (日) 01:30 (UTC)[回复]
  3. 天上的云彩 云端对话 2007年10月7日 (日) 03:10 (UTC)[回复]
  4. 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 2007年10月7日 (日) 04:04 (UTC)[回复]
  5. bstlee 2007年10月7日 (日) 04:13 (UTC)[回复]
  6. --あるがままでいい(talk) 2007年10月7日 (日) 04:37 (UTC)[回复]
  7. --汪汪 2007年10月7日 (日) 04:52 (UTC)[回复]
  8. --J.Wong 2007年10月7日 (日) 06:40 (UTC)[回复]
  9. --  D. G.    JéRRy    ~    雨雨   2007年10月7日 (日) 13:15 (UTC)[回复]
  10. Frank5308000 2007年10月7日 (日) 13:44 (UTC)[回复]
  11. --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10月7日 (日) 14:00 (UTC)[回复]
  12.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10月7日 (日) 14:37 (UTC)[回复]
  13. Railhk0512 2007年10月7日 (日) 14:54 (UTC)[回复]
  14. 啰唆的阿佳 2007年10月7日 (日) 17:02 (UTC)[回复]
  15. =^_^=(与聋猫沟通) 2007年10月7日 (日) 19:14 (UTC)[回复]
  16. 蒙人 ->敖包相会 2007年10月7日 (日) 23:29 (UTC)[回复]
  17. 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7年10月8日 (一) 01:25 (UTC)[回复]
  18.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7年10月8日 (一) 02:37 (UTC)[回复]
  19. --zzz……很困 找我 2007年10月8日 (一) 03:22 (UTC)[回复]
  20. 妙诗人 Happy Musician(来聊聊天~) 2007年10月8日 (一) 03:43 (UTC)[回复]
  21. Jasonzhuocn 2007年10月8日 (一) 04:51 (UTC)[回复]
  22. 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抢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07年10月8日 (一) 08:22 (UTC)[回复]
  23. DarkRanger 2007年10月8日 (一) 10:15 (UTC)[回复]
  24. -- 2007年10月8日 (一) 14:05 (UTC)[回复]
  25. --minghong 2007年10月8日 (一) 17:35 (UTC)[回复]
  26. cychk 2007年10月8日 (一) 17:53 (UTC)[回复]
  27. --Danny.umd(对话页) 2007年10月8日 (一) 18:11 (UTC)[回复]
  28. --Mukdener 2007年10月8日 (一) 20:18 (UTC)[回复]
  29. Stewart~恶龙 2007年10月9日 (二) 00:52 (UTC)[回复]
  30. 司文败类 2007年10月9日 (二) 04:07 (UTC)[回复]
  31. W.F. Siu 2007年10月9日 (二) 06:24 (UTC)[回复]
  32. Hello World! 2007年10月9日 (二) 08:44 (UTC)[回复]
  33. 18164 2007年10月9日 (二) 08:49 (UTC)[回复]
  34. --Dracula·Chat Room 2007年10月9日 (二) 09:36 (UTC)[回复]
  35. --SGT.Evers 2007年10月9日 (二) 13:08 (UTC)[回复]
  36. --泅水大象 讦谯☎ 2007年10月9日 (二) 18:14 (UTC)[回复]
  37. --User:哲里
  38. ffaarr (talk) 2007年10月10日 (三) 12:06 (UTC)[回复]
  39. 今古庸龙 2007年10月10日 (三) 13:25 (UTC)[回复]
  40.  Jason 22  对话页  贡献  2007年10月11日 (四) 16:51 (UTC)[回复]
  41. ------yunner ~找我算帐~ 2007年10月11日 (四) 22:40 (UTC)[回复]
  42. Baycrest (作客) 2007年10月12日 (五) 07:08 (UTC)[回复]
  43. 啊吧啦咕@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7年10月13日 (六) 09:06 (UTC)[回复]
  44. 小山 2007年10月13日 (六) 17:14 (UTC)[回复]
  45. Chanueting 2007年10月14日 (日) 04:11 (UTC)[回复]
  46. --方洪渐 2007年10月15日 (一) 04:00 (UTC)[回复]
  47. --AMN47 2007年10月16日 (二) 08:18 (UTC)[回复]
  48. --长夜无风(风语者) 2007年10月16日 (二) 08:24 (UTC)[回复]
  49. 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7年10月17日 (三) 07:07 (UTC)[回复]
  50. --A5879146 2007年10月18日 (四) 09:39 (UTC)[回复]
  51. 蜜蜂 (Talk) 2007年10月18日 (四) 14:39 (UTC)[回复]
  52. Βικέντιος×Vincent×瘟神×やくびょうがみ 2007年10月19日 (五) 15:31 (UTC)[回复]

不要有管理人员解任制度

[编辑]

#--winertai 2007年10月7日 (日) 02:21 (UTC)[回复]

表决结果

[编辑]
  • “是否要有管理人员解任制度?”的表决结果为:
    • 赞成:52票
    • 反对:0票
    • 结果:表决通过以“要有管理人员解任制度”为共识。

意见区

[编辑]
投票已结束,投票结束后的意见请置于框外

看过winertai兄的关于这个问题的意见,但是不敢说确切了解了,我想问winertai两个问题: 1. 除了长久不活跃,和主动请辞,是否还应该有因行为不当而解除管理员权限的方式?2.这种方式是否应当以成文的方式写为方针?无论这方针定的门槛有多高,是行政员根据投票结果解释,还是严格按照一定的投票比率决定?

我的想法是应当有这种管理员权限解除的方式,而且最好写成方针。至于具体的程序,我赞同你在互助客栈上发表的意见。我想目前对管理员权限的解除的实践,可能不需要一套完整的方针,但应当有一个简略的方针指导如何发起这样的投票(或称为民意调查),然后授权行政员来解释讨论和投票代表的社群的共识。不知winertai兄意下如何?--用心阁(对话页) 2007年10月7日 (日) 04:49 (UTC)[回复]

关于用心阁的问题,兹回答如下:1.我赞同可解除管理员(不谈行政员)职权,但是前提是管理员要有不当行为(滥权或破坏)﹔现今这投票却否定了这前提。举例:如果管理员破坏页面,解任投票却不通过,怎办?如果管理员得罪一帮子人,解任通过了,但是他却没有元维基认定的“滥权行为”怎办?2.解除管理员职权方式已在管理员离任有所叙述,只要小幅修改且保留弹性就可,不可否认这投票以投票方式解除管理人员的职务及收回管理权就是很没弹性的严格按照一定的投票比率决定。至于用心阁后者的民意调查及指导建议,我原则赞同。
关于此次讨论,我的意见都书写于Wikipedia:管理员解任投票/方针草案/是否要有罢免制度,在此不赘述,请各位能移驾浏览。我并不想说服或改变各位投票意向,仅呼吁各位能冷静思考一下。----winertai 2007年10月7日 (日) 12:44 (UTC)[回复]
解任理由是“尚未讨论”,并非“有意否定”。先处理这个问题是因为阁下认为这是先决问题。--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10月7日 (日) 14:00 (UTC)[回复]

先处理这个问题是因为阁下认为这是先决问题这句话看来,阁下还是认为我是故意找碴的。另外,真的是“尚未讨论”这样子吗?以前那么久就不用讨论,现在阁下登高一呼,就必须讨论了?我不起来闹一下,这“要不要”就不算先决问题了?难道名称从罢免改至解任,就可以否定“以投票方式解除管理人员的职务及收回管理权”的此方针主要精神吗?后续方针再怎完备,难道可以否定“以投票方式解除管理人员的职务及收回管理权”的此投票主要内容吗?我倒要看看,此“人气鼎盛”的投票获得通过了,等会方针内文怎在“离任原因”、“解任原因”及“完全由投票票数定管理员去留”间取得平衡。--winertai 2007年10月7日 (日) 14:20 (UTC)[回复]

winertai兄,我可不可以这么归纳你的观点,1.我们需要管理员卸任制度,只不过不是建立一个新的制度,而是修改已有的管理员离任方针并使其生效. 2. 我们应当设计这个制度,只有在滥权和破坏的情况下才允许进入解任程序。 3.关于如何决定解任与否,应取决于民意调查和行政员(们)的判断,而非投票和按比率决定。
如果同意这样的归纳,那么我认为本次投票应该支持,并把上面的几点考虑鞍排在具体事宜的商讨过程中。比如应当增加一项,是新建管理员解任制度,还是修改管理员离任方针,并使其生效(第一点)。 而第二点和第三点也都应在讨论管理员解任的准入门槛和结果判定的细节中讨论。我们目前的状况是没有这样一个制度,遇到了具体实践,没有能力解决。--用心阁(对话页) 2007年10月7日 (日) 16:03 (UTC)[回复]

我认为“解任”一词直接改为“罢免”即可,我没有在上面投票,但我基本上极其谨慎地支持需要有管理人员解任制度,但是这个解任程序一定要设置周密,以维基目前的状况,和前期发生的一些管理员的诸多杂事为参照,我坚决反对以全民投票的方式(或者投票门槛很低的方式)罢免管理员,我没有仔细考量,一个很初步的建议,普通维基人有提请弹劾议案的投票权,该投票通过后,再由一些相对资深(如管理员、执行编辑、XX专家之类)人员组成类似法院性质对被弹劾人审判并投票解决,这其中,回避政策、陪审团等等类似现实中的一些政策或许也可谨慎参照。这样做可能会十分罗嗦,但我宁可看到罗嗦也不愿看到管理员今天被当选明天被罢免的闹剧,如果这种种制度不能够非常严谨,那还不如继续采用现在没有正式罢免程序的政策。—Ffn 2007年10月7日 (日) 15:52 (UTC)[回复]

要避免罢免沦为闹剧,我认为对罢免发动条件、发动人资格等“罢免成案条件”进行限制也会是有效的方法。设立如英语维基那样的仲裁委员会作为最高决议机构虽然也是方法之一,但是多一项职务就必然会多一项不适任的问题,无论其组成分子是行政员或是资深用户。最遭糕的情况是从管理员不适任问题延烧成仲裁委员不适任问题,结果社群又要面临最高决议机构的问题要由谁来决议的问题。--百楽兎 2007年10月8日 (一) 03:47 (UTC)[回复]
顺便回应一下winertai的提到的问题:
①如果管理员破坏页面,解任投票却不通过,怎办?
答:破坏归破坏,解不解任是另一回事。破坏会面临封禁,但有没有到要解任的程度,目前没有明文规定。是要直接解任或是透过社群表决来决定也还没有规定。如果是透过社群表决来决定,而结果是不解任,那么可以解读为罪不至诛,而不一定是民粹乱纪。如果winertai认为在这种案例上,社群表决应该要通过才合理,那么winertai要做的不是反对社群表决机制,而是推动这种案例不需要透过社群表决。
②如果管理员得罪一帮子人,解任通过了,但是他却没有元维基认定的“滥权行为”怎办?
答:我想元维基的态度很明白:“元维基不会帮各维基计划社群下判断,而是由各维基计划社群提报其决议,元维基仅依决议执行。”所以“滥权行为”不是由元维基来认定的,而是各维基计划社群自行决定,这也是我们可以修改各项方针的原因。
另请winertai遵守讨论规则,避免过激的语气。
--百楽兎 2007年10月8日 (一) 03:47 (UTC)[回复]

我的意见,“占总投票数的80%”的门槛,基本上这种制度没有实际意义。 -- 中华国 2007年10月14日 (日) 08:02 (UTC)[回复]

我的意见是应该有解任制度,但不应该是通过投票罢免,而是应该有严格的、可操作的数据化的解任条件,一旦符合这种条件即可解任,而不应该由某人发起投票通过即罢免,可以防止出现经常性的争论,已经有多次这种争执,太消耗维基人的大脑细胞!--方洪渐 2007年10月15日 (一) 04:09 (UTC)[回复]

我的意见是:不但要有解任制度,而且还要限制管理员的人数,严管那些自请充任与受人提名的维基人的品质,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好像满族提倡喇嘛教,也要严管寺庙,定期裁汰不合适的人员。--user:哲里

  • 经过几日深思后,我想我跟维基主流意见已经脱节,我删除我的反对票与发言,来突显一言堂的荒谬。我尊重各位维基人的选择,但是我仍对此次投票过程中的“威权领导”、“昨是今非”、“更改投票名称”及“不尊重少数人意见”等等过程感到相当相当失望﹔我想日后我将适度调整我对维基的观感与看法。最后,我要说的是:我不是反对民主,我是反对媚俗,也希望各位能于后续订定个不至于媚俗的管理管理员的方针。--winertai 2007年10月16日 (二) 03:04 (UTC)[回复]

我认为,管理人员本身是做一种公益服务,只要胜任,有热情,就可以终身;另一方面,管理人员不仅是一种服务,因为他有管理员才有的特权,所以可能会把这个特权用于不正当谋私,所以有必要做出某种限制。聘不聘任制,数量倒是其次。最好能先通过投票做成一个公认的标准,哪些情况下必须解除管理员资格(在决定具体一个人是否符合这些标准有争议时可以在投票),哪些情况下通过投票解决(比如在有名额限制、竞争的情况下)。 --人文科学理性者 2007年10月17日 (三) 14:17 (UTC)[回复]

我认为管理员群本身而至社群如何去看和处理因管理人员职务带来的一切才是要点。制度的好处便是如何落实处理因管理人员职务带来的情形,而不至于有反反复复的诉求而导致社群的不稳定。要是真的有不稳定,也是在可接受的范围内,直至有新的诉求。zzz……很困 找我 2007年10月18日 (四) 00:48 (UTC)[回复]
另外,在尊重winertai的意见的前提下,就winertai提出的质疑回应如下:
①“昨是今非”
答:Kevinhksouth早前在关于制定管理员罢免方针以下的相关讨论与投票中以“前次的投票和计票方法有误,才导致找不到大众的共识。”表达了不同的声音。
②“更改投票名称”
答:这点我不敢说确切了解winertai的意思,是不是指主题1:讨论投票的名称呢?如是,早前有明文显示有相关的讨论与及连带的投票。zzz……很困 找我 2007年10月21日 (日) 01:11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