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谍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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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谍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定义的罪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
定义
[编辑]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主刑
[编辑]附加刑
[编辑]减轻与免罪补充法条
[编辑]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内新增相关法条[1],第四章第27条规定,参与境内外间谍组织、间谍个人团伙者若及时自首者可以根据原刑法减轻处罚,若配合公安、国安部门策略而有重大立功结果者,免除处罚并另有奖励。 第四章第28条规定,在境内外受到外国间谍组织胁迫或欺骗而加入组织,脱离掌控后立即向国安、公安部门自首并详细叙述相关情节者,可不予追究。[2]
参考文献
[编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公报
- ^ 央視官方頻道-間諜罪的背後故事. [2019-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