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美国音乐现代化法案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音乐现代化法案(英语:Music Modernization Act)全称奥林·G·哈奇-鲍勃·古雷特音乐现代化法案(Orrin G. Hatch-Bob Goodlatte Music Modernization Act),简称MMA美国联邦公法第115–264号H.R. 1551,为美国国会于2018年通过的法案,针对音乐著作权的授权进行现代化的改革。其中包含了三大部分,合并既有的法案而成,分别为“音乐授权现代化”(Music Licensing Modernization)、“经典之保护与近用”(Classics Protection and Access)和“音乐制作人分配法案”(Allocation for Music Producers Act,AMP Act),此法案改变美国著作权法第 115 条之规定,由原先的强制授权(Compulsory License),改为概括授权(Blanket License),使得互动式之串流数码音乐平台不必逐一向著作财产权人支付强制授权的费用。该法案于 2018 年 10 月 11 日由总统正式签署生效后,将由美国著作权局接续办理机械性重制授权组织(Mechanical Licensing Collective, MLC) 遴选等准备事项,预计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完全由新的机械性重制授权组织负责音乐著作强制授权事宜。 [1]

主要内容方针

[编辑]

音乐授权现代化(Music Licensing Modernization)

[编辑]

音乐授权的现代化包含了 2017 年的草案 H.R.4706[永久失效链接](同名Music Modernization Act, MMA),为词曲创作者与数码音乐业者进行新的规范,其中最大的改变是由原先美国著作权法第115条之强制授权(Compulsory License)改为概括授权(Blanket License),以及机械性重制授权组织(Mechanical Licensing Collective, MLC)的创设。

强制授权(Compulsory License)

[编辑]

1995年,美国著作权法在第 115 条修正以明确音乐著作强制授权之范围包括为数码化传输之目的,(a)(1) 规定:“非戏剧音乐著作的录音制品经著作财产权人授权且已经在美国境内向公众发行者,任意第三人,包括录音制品之制作者或数位录音制品之传输者,可以根据本条之规定,获得制作与散布录音制品之强制授权。取得强制授权之前提是其制作录音制品之目的系向公众发行以供私人使用(包括数位录音制品之传输)。”(c)(3) 规定:“本条规定之强制授权包括,被授权人以数码化录音著作传输的数位播送方式发行或授权发行非戏剧音乐著作的录音制品的权利。”
2001 年,美国著作权局认定本条机械性重制强制授权之范围包括互动式串流服务;
2008 年时,亦认定非互动式之串流服务于服务中会有重制多份音乐著作之行为,将该等行为纳入于机械性重制权强制授权之范围;
2015 年所发布之第 73号通告 ,亦仅强调强制授权所排除之利用方式为背景音乐、点唱机、传统广播或其他会有后续公开利用之行为者。由此观之,美国强制授权之范围并不局限于 实体或数位录音著作,只要是为专供个人使用目的之重制、散布录音物均包含在内,故 Spotify 等线上音乐服务商都属强制授权之范围[2]

概括授权(Blanket License)

[编辑]

新制“概括授权”规范 3 种授权数位使用行为态样:永久下载(permanent downloads)、限制下载(limited downloads)或互动串流之行为(interactive streaming)。2021年1月1日起由 MLC 以概括授权之方式处理强制授权之授权,利用人必须透过 MLC 以取得强制授权,此举除可让利用人快速、大量的一次性取得合法授权,亦可避免过去利用人透过通知美国著作权局来规避支付权利金之问题。

机械性重制授权组织(Mechanical Licensing Collective, MLC)

[编辑]

著作权局局长指定一个非营利组织担任,自颁布日起 9 个月内,著作权局局长须完成指定MLC,并由 MLC 管理概括式授权事宜。MLC之治理体系为董事会,董事之组成分为以下2种型态的成员:主要负责者,分别是具投票权的 10 名音乐发行人,以及 4 名词曲创作人,另有列席但不具投票权的音乐发行人贸易协会代表、数位被授权业者代表、为词曲创作人倡议的贸易协会代表各 1 名,可参与并表达意见。MLC 定位为非营利组织,其维运所需之财务支持来自行政管理与评估之费用(administrative assessment),具体而言为 3 种型态:数码音乐业者的概括授权、重大非概括授权、数码音乐业者之捐献(voluntary contributions)。[3]

经典之保护与近用(Classics Protection and Access)

[编辑]

此方针是针对“1972 年以前的录音著作”(pre-1972)进行保护,美国于 1972年始以联邦位阶著作权法全面保护录音著作,在此之前各州法的权益保护各相不同,新法针对保护漏洞(loophole)之侵权进行补救措施,例如延长著作权侵权之追溯的补救期间。[4]

音乐制作人分配法案(Allocation for Music Producers Act, AMP Act)

[编辑]

融合了先前的“音乐制作人分配法案”(Allocation for Music ProducersAct, AMP Act, H.R.881)[永久失效链接],此法案让音乐制作人、录音工程师等技术人员得以进入录音著作授权金的分配程序,以期获得合理劳力投入之报酬。

参考来源

[编辑]
  1. ^ 黄梦涵. 美國音樂現代化法案之研析. 知识产权月刊. 108.5, 245: 8. 
  2. ^ 黄梦涵. 美國音樂現代化法案之研析. 知识产权月刊. 108.5, 245: 10. 
  3. ^ 杜芸璞. 美國「音樂現代化法案」給予我國音樂授權之啟示. 知识产权月刊. 108.6, 246: 90. 
  4. ^ The Music Modernization Act. [2020-03-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