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哆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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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哆车道是特别提供摩哆车,也可能开放非机动车(例如脚车)行驶的道路、车道。在台湾,正式名称为慢车道
中华民国(台湾)
[编辑]在台湾,机慢车道为机车(于法规中被定义为快车)、慢车专用或者优先之车道,常见于各大桥梁、特定路段(以下各图不适用于台湾脚车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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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车及气缸总排量未满250立方厘米机车专行道路(机慢车专用道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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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车及气缸总排量未满250立方厘米机车专车道(机慢车专用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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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车道禁止右转的快慢车道分隔道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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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250立方厘米机车专用车道(摩哆车专用道)[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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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250立方厘米机车优先车道(机车优先道)[6]
法律法规
[编辑]规划设计主要道路时,采中央分隔或快慢分隔,各方向应为二车道以上,以及依运输特性、道路实质条件等需要,设置巴士专用道、摩哆车道、人行道或脚踏脚车道。[7]规划设计次要道路时,各方向至少为一快车道及一慢车道,以及依运输特性、道路实质条件等需要,设置摩哆车道或脚踏脚车道。[8]其中摩哆车道宽度不得小于1.5米,脚踏脚车道宽度不得小于1.2米。[9]
快慢车道分隔线,用以指示快车道外侧边缘之位置,划分快车道与慢车道之界线。其线型为白实线,线宽为10厘米。[10]
设有快慢车道分隔线之慢车道,若无速限标志或标线者,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11]四轮以上汽车在划有快慢车道分隔线之道路行驶,除起驶、准备转弯、准备停车或临时停车,不得行驶慢车道。但设有快慢车道分隔岛之道路不在此限。[12]道路设有划分岛,划分快、慢车道时,除另设有标志、标线或号志管制者,汽车驾驶人不得在慢车道上左转弯,否则处新台币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锾。[13][14]
机车行驶之车道,无标志或标线者,在未划分快慢车道之道路,应在最外侧二车道行驶;单行道应在最左、右侧车道行驶。[15]无标志或标线者,机车在已划分快慢车道之道路,双向道路应在最外侧快车道及慢车道行驶;单行道道路应在慢车道及与慢车道相邻之快车道行驶。[16]
民国101年(2012年)7月1日起,气缸总排量250立方厘米以上之大型重型机车,原则应比照小型汽车适用其行驶规定。[17][18]慢车应在划设之慢车道上靠右顺序行驶,在未划设慢车道之道路,应靠右侧路边行驶,否则处其驾驶人新台币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锾。[19][20]
争议
[编辑]民国100年(2011年)9月28日星期三,立法院第7届第8会期交通委员会第2次委员林建荣、郭玟成、朱凤芝、曹尔忠、杨仁福提案表示以下机、慢车道争议,最后决议将原提案“并严格”,修正为“并请执法机关严格”后通过:[21]
八、鉴由机慢车道屡遭大小型车辆违规侵犯,小客车违停突开车门、德士急停揽客造成机车骑士搏命行车,民众行路险象环生,重大意外伤害频传。仅高雄市今年1至8月,因小客车车主突然开启车门造成机车骑士摔车意外事件即高达323件,计1人死亡,309人受伤。兹要求公路总局应加速检讨现行机车行驶车道配置情形,合理放宽机车行驶车道空间,并严格取缔大小型车辆之违停现象,有效改善机慢车道上之交通乱象,保障机车骑士行车权益及民众安全。
马来西亚
[编辑]马来西亚部分高速公路和大道设有为摩哆骑士准备的专用车道。其中南北大道路段摩哆车专用道的宽度约为普通车道的一半,位于主来往车道的极左边。这些专用车道可在莎亚南大道、北海-居林大道、联邦大道、牙直利大道、布赛高速公路、丹绒帕拉帕斯港高速公路、苏丹马慕大桥、苏丹依斯迈大桥和布城主要高速公路中找到。
马来西亚的摩哆车道设有避雨站,通常位于高架桥下方,有时则位于专用道旁边。
参见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例如台北市摩哆车专用道、机车优先道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六十八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四项。
- ^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六十九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四项。
- ^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一百七十四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一百七十四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之一。
- ^ 《市区道路及附属工程设计标准》第五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二款、第四款。
- ^ 《市区道路及附属工程设计标准》第六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一款、第三款。
- ^ 《市区道路及附属工程设计标准》第十一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二款、第三款。
- ^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一百八十三条之一。
- ^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九十三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一项第一款。
- ^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九十五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二项。
- ^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八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一项第五款。
- ^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一百零二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一项第六款。
- ^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九十九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一项第一款。
- ^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九十九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一项第二款
- ^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九十二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二项。
- ^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九十九条之一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十三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一款。
- ^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二项。
- ^ 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第9、10頁. [2012-03-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