庶出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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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出子女在狭义上指一夫一妻多妾制家庭中,妾室所生的子女,即妾生子[1]:30、妾子[2]:104。广义上,还包括没有妾室地位的婢妾所生的婢生子、情妇所生的奸生子[1]:30、外室所生的外宅子等孽子。两者合称庶孽[3]:131。
古代中国
[编辑]中国封建社会通常将同父不同母的子女,依据其生母身份分为四类:嫡(妻)生子女、妾生子女、婢生子女、奸生子女(私生子女)。此外,还有外室所生之子。在广义上,非嫡妻所生子女都可以归为庶出子女[1]:30。除正式妾室所生的妾生子外,其余子女或称为孽出[2]:104。两者合称为庶孽[3]:131。
在古代中国,宗祧、官爵、财产上庶出子女有部分继承权,但低于嫡出子女。对于宗祧和官爵,“宗”为近祖之庙,“祧”为远祖之庙。一家之中,每一世系只能有一位男性嫡子或其后代享有宗祧继承权。宗祧承继即是对祖先血统的正常继承,同时也决定着财产继承的份额。宗祧和官爵的承继以嫡长子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无嫡长子者立嫡长孙或其后代,若嫡长子无后,以长幼依次按其他嫡子与其后代宗祧庶长子及其后代、其他庶子与其后代的顺序继承。[4][5]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提倡孝道;瞻养父母之首选为嫡长子,因此分家时嫡长子可较其余子女多分家产,多分的财产称为“长支财”。嫡长子分完长支财后,所余家产再由包括嫡长子在内的诸子均分,且并不分嫡庶。这种继承制为历代法律所规定,并成为中国传统民俗之一部分。[5][6]
在女性没有继承权的背景下,古代中国各汉族王朝执行周礼所规定的嫡长子继承制下,即嫡长子拥有政治继承权。嫡次子和庶子按照身份等级不同,获得与其身份相对应等级的政治地位。例如周王嫡长子,为周王;嫡次子为诸侯,庶子或为诸侯或为公卿、大夫。嫡长子具有优先政治继承权,因此选择政治继承人的行为又被称作立嫡,庶长子次之。唐朝时立嫡的顺序[7]是:嫡长子最先,嫡长孙次之,嫡长子同母之次弟,嫡长子不同母之嫡弟(其父续弦之嫡母),然后按庶子,嫡长孙同母弟,庶孙的顺序往下排。中国女子在古代虽不能直接于分家时分得财产,但却可以嫁妆形式间接分得部分家产。自南宋以降的历代法律中,女儿可分得相当于儿子分得的财产的二分之一。[8]因此,古时女儿出嫁时,嫁妆的上限须按当时的家产以假设分家来计算:嫡长子分完长支财后,余财由所有子女再分,诸女均分所得是诸子均分所得之一半。[9]嫁妆不能超过此一上限。[9]例如一户有三子三女,均未成婚,但长女即将出嫁。如此时分家,长子先分完占当时家产一半的长支财,剩下的另一半三子各得九分之二,三女各得九分之一,也即三女各得全部家产的十八分之一,长子分得全部家产的十八分之十一,长子以外的诸子各得全部家产的九分之一。中国古代汉族王朝统治期间的女子除在家族无男系成员情况下,不论嫡出庶出,通常不具备政治上的继承权(例外情况是独生女招夫入赘),按汉族惯例,该份嫁妆仅为该女子独占,并不归于夫家所有,可传于自己所生的子女,若该女嫁后无出,理论上嫁妆会被娘家收回。中国历史上并有多次女子与兄弟共同继承父母遗产的事例。
古代朝鲜
[编辑]在严格区分嫡庶的朝鲜王朝,士大夫、两班贵族与良妾(良民出身的妾侍)所生的庶子女称为“庶子”、“庶女”,与贱妾(贱民出身的妾侍)庶出的子女为“孽子”、“孽女”。
相关条目
[编辑]注释
[编辑]- ^ 1.0 1.1 1.2 邢铁. 《我国古代庶生子的继产权》. 文史知识 (北京市: 中华书局有限公司). 1995, (1995年第2期): 30–33. ISSN 1002-986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12) (简体中文).
我国古时候有妻妾之分,同父不同母的儿子也由此分成了四类:嫡生子、妾生子、婢生子以及私(奸)生子,后三者又通称为庶生子。嫡庶之间的等级差别很大……
- ^ 2.0 2.1 李功国、韩雪梅. 《敦煌法律文献略论》. 法学杂志 (北京市: 北京市法学会). 2010, (2010年第5期): 101—105 [2023-05-21]. ISSN 1001-618X.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07) (简体中文).
- ^ 3.0 3.1 陈宝良. 《正侧之别:明代家庭生活伦理中之妻妾关系》. 中国史研究 (北京市: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2008, (2008年第3期): 123—144 [2023-05-23]. ISSN 1002-796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01) (简体中文).
- ^ 中国清代的继承制度. [2016年8月1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1月4日).
- ^ 5.0 5.1 王跃生. 制度与人口:以中国历史和现实为基础的分析. 北京市: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5年9月1日: 753页 [2015年9月1日]. ISBN 79990081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10月12日) (简体中文).
- ^ 《大清律例》卷8《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
- ^ 《唐律疏议》:“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 ”
- ^ 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 ・户婚门》:“在法,父母双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
- ^ 9.0 9.1 田涛. 被冷落的真实:新山村调查手记. 北京市: 法律出版社. 2005年10月1日: 248页 [2005年10月1日]. ISBN 7503658924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