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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捕即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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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捕即解政策是1980年代英属香港政府为解决非法入境者问题而推行的措施。

1970年代至1980年代实行抵垒政策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偷渡来港人数不断增加,1980年10月23日,立法局三读通过《1980年人民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取消抵垒政策,转为实施“即捕即解”,拘捕及遣返所有非法入境者。在当日以前已来港的中国非法入境者,可在其后3日(24日至26日)宽限期内,登记领取香港身份证,当日后抵港的偷渡者,则会被立刻遣返中国。[1] 而香港雇主雇用偷渡客者,可罚款5万港币并判监一年[2]

政策公布后,数以千计偷渡入境者,在宽限期内到位于金钟道的办事处,不断地办理登记领取香港身份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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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蘋話當年】1980年抵壘政策終結時. 2013年11月4日 [2017年3月1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3月14日). 
  2. ^ 七十年代末的广东反偷渡斗争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