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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關閉存廢討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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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主要記述關閉頁面存廢討論的大致規則。

頁面存廢討論關閉的規則

除共識相當明顯的情形(如可以快速保留、快速刪除,或已轉交侵權、請求理由已消失[1])外,存廢討論應該持續至少七日,以令編者有足夠時間發表意見。七日後,若對於提刪頁面的處理方式(例如保留、刪除、合併、重定向)有共識,一名未參與提刪和討論的管理員或富有經驗的編者將依《關閉存廢討論指引》關閉存廢討論,在頁面討論頁記錄討論共識(除非共識為刪除)並執行共識。如果有編者對非管理員的結案有異議,則此討論須由管理員最終結案。可以提前關閉存廢討論的情形僅包括以下列舉的數項:

  1. 頁面符合快速刪除標準,並且已經被快速刪除。
  2. 頁面符合快速保留
  3. 條目已初步證實有侵權情況時,應將條目提報到版權驗證討論
  4. 刪除請求判定無效時,具體情況包括:
    1. 由非自動確認用戶提交的請求。
    2. 重複提交的討論。
    3. 已處理的有共識結論的討論刪除請求,並且沒有新的合理理由下又再次提交。
    4. 曾因關注度不足到期而提交至存廢討論,但最終獲得保留(不含暫時保留)或透過存廢覆核還原的條目,再次因關注度不足的原因被提刪。
    5. 原討論有共識保留或存廢討論刪除後經存廢覆核還原,且在6個月內以相同的理由(不包括關注度不足)重新提刪(管理員發還至相關存廢討論除外),除非情況發生明顯的變化(例如,由於母模板的刪除導致原先有用的模板變成了多餘、無用的模板)
    6. 應在維基共享資源提請的刪除。
  5. 提交理由消失:
    1. 原先的提刪理由由於頁面已經被改善,而提刪理由也因此消失。
    2. 懷疑侵權條目已提供令人信服的版權來源。
    3. 由機械人提交繁簡用字的重複頁面已經被修正,且沒有其他人提議刪除。
  6. 暫時保留
    條目須走關注度流程,但未掛上關注度模板。
  7. 討論已超過五週或最後留言七天的提案,則以無共識暫時保留。
  8. 允許改善後保留。

非管理員關閉

非管理員不應該關閉如以下情形中所述的討論:

  1. 非管理員關閉討論後,其後用戶有異議而重開的討論;重開後的討論只能由管理員結案。
  2. 最終的操作需要管理員權限,比如對頁面執行刪除或執行編輯歷史合併。

重新開啟刪除討論

一般情況下,存廢討論關閉後,如果有用戶對存廢討論的結果有異議,請前往存廢覆核請求,但針對非管理員關閉後不足一周的案例,用戶可以在提出合理意見後重新開啟討論,重開的討論則只能由管理員結案。對於重新開啟的討論,管理員一般情況下不應提前關閉討論,應給予至少七天的時間,讓用戶有足夠的時間討論或協助改善條目,管理員結案之前應作周詳考慮。對於非管理員關閉後超過一周的討論,用戶可通過存廢覆核請求的流程駁回原先的提案。

註釋

  1. ^ 某些情況下,存廢討論可以未足七日而提早結束。存廢討論通常最好維持足七日,而結案者在提早結案之前應作周詳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