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領海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領海又稱領水,是一個從領海基線,即沿岸國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或者群島群島水域以外向海洋延伸3-12海里的海域。但各國視實際狀況可能另有規定。一國主權及於領海及其上空和底土,視為國土的一部份,不可受到侵犯,但他國在領海可以行使通過之權。

緣起

[編輯]

領海設立的因素有三點:國家基於安全需要,須獨佔其海岸,並自離岸的近海保護其海岸;國家須於沿岸港灣外檢查並管制停泊和進出的船舶,以符合其商業、財政或政治的目的;國家必須擁有其沿岸海域內的資源,以維持其居民的生活需要。

領海寬度曾是爭論的核心。16世紀到17世紀的論點都採模糊的概念。最初有人主張以視力為領海範圍。後來荷蘭國際法學家格老秀斯等學者則力主以當時的「岸砲射程」(cannon shot)做為控制海域的範圍。地中海地區的國家也採用「岸砲射程」的主張。北歐的斯堪的納維亞各國,則以沿岸的固定「岸距」(fixed distance)做為領海的範圍。上述主張中,以「岸砲射程」得到普遍的贊同,由於18世紀大砲射程平均不超過3海里(5.6公里),一些國家便規定其領海寬度為3海里。至1945年後,此慣例逐漸被改為12海里(22公里)甚至200海里(370公里)。最終由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定為12海里。

具體認定標準限制

[編輯]

一個主權國家對其內水有完全之司法管轄權,外國船隻在領海中允許的無害通過權在內水是不允許的。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領海從領海基線起劃,即所在沿岸國的內水或海岸低潮線的連接。低潮線到永久暴露之岸邊裸土的距離並無具體規定,理論上是無限制的。但低潮線到高潮線間規則性暴露於水上的區域不得多於12海里。

由一國領土完全包圍的封閉性湖、河、內海,皆為內水。海岸邊緣沿岸國所屬島嶼外緣,與海岸國海岸的連接線內側屬於內水。注入海中的河流河口,其靠岸邊一側的注口連線內側也算內水。由內水起算12海里,為領海。

麻州灣完全為美國內水

海灣另有特別規定。所謂「灣」乃指兩地岬(即海岸端突出之土地端點)所圈圍之大於半圓的水域。若此水域離陸皆不超過24海里(44公里),則全部視為內水。假如「灣」的開口廣闊,則靠陸一側低潮線連成的24海里以內,視為內水。由內水起算再12海里為領海,即低潮線到36海里(67公里)的外海,沿岸國有完全之主權管轄權。

領海之外,海洋法公約允許一國主張領海基線外側24海里的毗連區(亦稱「臨接海域」、「臨接區」)。在此海域中,一國可立法規定防制有關移民、防疫、海關等事項的違法行為。美國到1999年才正式確認對其仳臨區的管轄。

簡言之,一國對其水域之管轄,隨內水、領海、仳臨區、排他性經濟海域而遞減。在公海則各國權利平等。

領海上的無害通過

[編輯]

外國船隻依照海洋法公約有權在某國領海進行「無害通過」。依據公約,無害通過係指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通過,無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國的許可。反面而言,只要外國船舶於經過領海時,有損害沿海國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之情事發生,即為非無害。而當中所謂「通過」,是指為橫渡領海但不進入內水、或為駛入內水或自內水駛往公海而通過領海。這種航行應繼續不停地迅速進行。不經許可不得停船和下錨。但通常航行所附帶發生的停泊和下錨,或者因不可抗力或遇難目的的停泊和下錨,則是容許的。

利比亞主張西達灣全部水域,美軍置之不理。

爭端的根源

[編輯]

領海是國際政治爭端的重要根源之一。各國往往武斷宣示其領海以遂行資源開發,或者驅逐敵對的海上移動性廣播設施。例如南中國海的島嶼爭議連帶引生領海爭議。另一案例是利比亞宣示其西達灣為其完全之領海,但美軍軍艦多次通行而引生衝突,格達費上校於是威脅稱,此灣為侵略者之「死亡線」。西方國家僅承認利比亞沿岸12海里之管轄,認為可對西達灣行無害通過。

美國對其大西洋太平洋沿岸實施200海里「防空識別區」政策,非北約會員軍艦、軍機很難可在此任意通行。2006年10月,兩架俄羅斯轟炸機進入防空識別區,並逼近美國領空,北美防空司令部派遣美國和加拿大6架戰機准備進行攔截,在近距離監察後,俄機調頭飛離,最終並未進入美、加領空[1]

利比亞與美國皆簽署了海洋法公約,但兩國皆未批准,故該公約對兩國尚未生效。

迴避爭議與較小主張

[編輯]

若干國家由於鄰近地區爭議甚大、實力不足等各種原因,為避免發生衝突或無法實際執行海上執法,仍沿用三海里之領海規定,甚至不主張領海。有些國家則僅宣示6海里領海,以脫卸遠端海域的管轄責任。這是海洋法公約允許的。例如恩怨糾纏不清,海域臨接的希臘土耳其兩國。或者宣稱依據協商為準,如愛沙尼亞考慮到與俄羅斯芬蘭的關係所做的規定,以及日本考慮與俄國關係在宗谷海峽所做的規定;另外日本方面與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韓國、俄國等週邊地區有領海爭議,在領海權談判上較為複雜。

俄國在波羅的海飛地加里寧格勒,位處立陶宛波蘭兩個北約組織歐洲聯盟成員國之間,另外波蘭和立陶宛向來與俄國不和,俄立波三國之間對於加里寧格勒的俄國領海進出做出彈性協商。

珠江三角洲廣東香港兩地,在香港主權移交前分別是中英兩國的領海,而中英雙方彼此有約定俗成的領海界線,故粵港兩地領海並未有明顯重疊的情況;後來在香港回歸後,香港水域納入中國領海,並有南海艦隊駐紮,但由於兩地擁有各自的司法權和執法權的關係,粵港兩地的水警隊仍以本地海域為執法界線,基本上並無跨省追捕的情形(然而澳門特別行政區並無鄰近海域之管轄權如填海自決權等,僅有水路交通管理權)。

朝鮮半島上從三十八度線黃海延伸的「北方分界線」一直是南北雙方爭議較大的海域。依照首爾當局的觀點,NLL較貼近朝鮮的西南海岸線,但平壤當局則主張NLL是一條由東北向西南延伸的直線;由於南北雙方對NLL認知的差異,雙方經常在此海域發生武裝衝突,如2010年年底的延坪島炮擊事件

南北韓雙方對於北方分界線的認知差異
(藍線:南韓觀點/紅線:朝鮮觀點)

伊朗伊拉克曾因為臨近波斯灣阿拉伯河以及出海口領海糾紛,爆發了兩伊戰爭

裏海週邊的國家,如俄羅斯伊朗土庫曼阿塞拜疆哈薩克等國,也有在各國沿岸行使領海主張。

巴勒斯坦加沙地帶,由於靠近地中海並和以色列接壤的關係,但巴勒斯坦當局並未對加沙地帶沿海提出領海主張。

但也有國家即使實力不足,仍刻意宣示大於12海里的領海,保留對抗鄰國的空間,如利比亞(卡扎菲時代)、索馬里

波赫由於海岸線極短(僅20公里),故不主張領海權利。

各國領海主張現況

[編輯]
日本在對馬海峽適用3海里領海。

各國臨接海域主張狀況

[編輯]

主要國家專屬經濟區主張的大小

[編輯]
主要國家宣示專屬經濟區面積
國家 經濟區 +
領海
經濟區
美國 11,351,000 km²
法國 11,035,000 km²
澳大利亞 8 148 250 km²
俄羅斯 7,566,673 km²
加拿大 5,599,077 km² 2,755,564 km²
日本 4,479,358 km²
新西蘭 4,083,744 km²
英國 3,973,760 km²
中國 3,877,019 km²
巴西 3,660,955 km²
智利 2,017,717 km²
葡萄牙 1,727,408 km²
印度 1,641,514 km²
阿根廷 1,159,063 km²
馬達加斯加 1,225,259 km²

參考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1. ^ 解析各國防空識別區:美從海岸線外延至200海里. chinanews. [2022-03-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3-21). 
  2. ^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三條 (領海範圍):「中華民國領海為自基線起至其外側十二浬間之海域。」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