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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島三百周年半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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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島三百周年半美元
美國
面值50美分(0.5美元
重量12.5克
直徑30.61mm
厚度2.15mm (0.08in)
邊緣鋸齒紋花邊
成分
  • 銀佔90%
  • 銅佔10%
0.36169金衡盎司
鑄造年份1936
鑄造量十萬,另鑄有53枚為化驗委員會保留,最終退貨1萬8227枚熔毀。
鑄幣標記所有硬幣均在費城鑄幣局生產,沒有鑄幣標記
正面
圖案美洲原住民與荷蘭定居者
設計師霍華德·肯尼斯·溫曼
設計時間1936年
背面
圖案荷蘭帆船
設計師霍華德·肯尼斯·溫曼
設計時間1936年

長島三百周年半美元(英語:Long Island Tercentenary half dollar)是美國鑄幣局1936年生產的50美分紀念幣,旨在紀念歐洲移民定居長島三百周年。硬幣由墨丘利10美分硬幣設計師阿道夫·亞歷山大·溫曼之子霍華德·肯尼斯·溫曼設計,正面是荷蘭移民和阿爾岡昆部落美洲原住民,背面是荷蘭帆船。

負責組織慶祝活動的長島三百周年委員會希望為周年慶典發行紀念幣,授權法案在眾議院順利通過。但鑑於過去部分紀念幣發行過程中存在的不良現象,參議院在通過法案前加入防止發行商濫權的保護條款。1936年4月13日,法案經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總統簽字生效。

長島的慶祝活動在五月舉行,但半美元直至八月才面世。雖然姍姍來遲且幾乎未經宣傳,但全部十萬枚公開發售後還是賣出過八成,剩下不到兩萬枚退回鑄幣局熔毀。考慮到如此大的發行量,這樣的業績可謂成功。如今這款紀念幣視成色而定,價值在85至450美元不等。

背景和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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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年,亨利·哈德遜成為首位踏上今紐約州長島地區的歐洲移民,這時島上已有13個美洲原住民部落,此後位於牙買加灣的第一個歐洲移民定居點也是由荷蘭人建立[1]。1636年6月16日,兩名荷蘭殖民者同原住民簽下地契,達成長島歷史上首筆土地交易[2]。荷蘭人用「Breuckelen」為其中一處定居點命名,這個名稱之後演變成布魯克林Brooklyn,兩詞發音相同)。荷蘭人為這座島起名「Lange Eylandt」(「長島」)。16世紀60年代英國人佔領該島後一度將其更名「Nassau」(「拿騷」),但這個名字始終沒有流行。[1]

1936年時,美國紀念幣尚不經政府銷售,而是國會授權某個機構獨家擁有以面值從美國鑄幣局買下硬幣,然後自行決定是否加價向公眾轉售的權力[3]。以長島半美元為例,獲國會授權的組織是長島三百周年委員會,由主席或書記員負責具體執行工作[4]。建立委員會的目標是規劃在長島舉行的周年慶典活動[5]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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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州聯邦眾議員約翰·約瑟夫·德萊尼

經三百周年委員會推動[6],紐約州聯邦眾議員約翰·約瑟夫·德萊尼John J. Delaney)於1936年2月20日向眾議院遞交法案,建議發行至少十萬枚(未說明上限)半美元紀念幣,法案隨後轉鑄幣和度量衡委員會審議[7]。28日,紐約州議員安德魯·薩默斯Andrew Somers)回報眾議院建議通過法案[8]。薩默斯是鑄幣和度量衡委員會主席[9],他與德萊尼都是布魯克林區的國會代表[10]。3月6日,密蘇里州議員約翰·約瑟夫·科克倫John J. Cochran)接受薩默斯和德萊尼委託將法案呈交眾議院,提議直接通過,議會接受動議,現場無人提出問題或異議[11]

法案抵達參議院後轉銀行和貨幣委員會審核。此前,科羅拉多州參議員阿爾瓦·布蘭查德·亞當斯Alva B. Adams)帶領銀行和貨幣委員會下屬小組委員會調查過往部分紀念幣發售商濫用發行和溢價權的問題,並在3月11日召開聽證會[12]。調查結果表明,部分發售商力爭在多個鑄幣局生產紀念幣,而不同鑄幣局出產的硬幣上通常會有不同的鑄幣標記,這樣同一款硬幣就會有多個不同品種,為了集齊所有品種,收藏愛好者只能分別購買,對此以前的硬幣授權法案沒有限制[13]。德克薩斯州硬幣交易商、美國錢幣協會官員萊曼·霍夫克(Lyman W. Hoffecker)在聽證會上稱,以最早於1926年鑄造的俄勒岡小徑紀念半美元為例,部分紀念幣因出產年份和鑄幣標記不同導致品種繁多,有些品種完全被個別經銷商買斷,還有一些因產量低致使價格居高不下,為了集齊套裝,收藏愛好者需要面對大量品種和虛高的價格,他們對此極為不滿[14]

3月26日,亞當斯代表委員會回報參議院並附上修訂條款,要求把紀念幣最低和最高發行量分別定在五千和十萬,同時只能同一年在一家鑄幣局生產,而且不論實際生產年份如何,硬幣標識的都只能是授權年份1936。最後,亞當斯還建議今後的紀念幣授權法案都加上同類規定。[15]3月27日,參議院經審議通過包括長島半美元在內的全部六項紀念幣法案及修正案,沒有議員提出問題或異議[16]

法案經過參議院修訂,所以眾議院需重新審核。3月30日,科克倫提議直接同意參議院的修訂,紐約州議員貝特朗·霍利斯·斯內爾Bertrand H. Snell)詢問參議院修改法案的動機,科克倫稱只是在語句中確保紀念幣不會耗費聯邦政府開支。眾議院接下來通過修正條款和法案,沒有議員反對。[17]1936年4月13日,經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總統簽字,授權發行十萬枚長島三百周年半美元的法案成為法律正式生效[18]。法案中關於只在一家鑄幣局生產且只能刻有一種標識年份的規定在美國紀念幣中尚屬首次[19]

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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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周年委員會接受美國美術委員會建議,聘請雕塑家霍華德·肯尼斯·溫曼設計紀念幣[20]。根據禾倫·加馬利爾·哈定總統1921年簽署的行政命令,美術委員會負責為包括硬幣在內的各種公共美術品提供設計建議[21]。溫曼的父親阿道夫·亞歷山大·溫曼(Adolph Alexander Weinman)也是雕塑家,以設計墨丘利10美分硬幣行走自由女神半美元聞名。1936年4月2日,老溫曼致信美術委員會書記員漢斯·卡梅爾(Hans Caemmerer),就霍華德獲聘一事詢問紀念幣設計審批的詳細流程[22]。卡梅爾於次日回信,稱設計方案需在授權法案通過後第一時間送往費城鑄幣局[23]

4月19日,霍華德·溫曼去信卡梅爾,稱三百周年委員會聘用他的時間比較晚,現在還只繪有初步草圖,詢問需要以什麼形式遞交設計方案審批。卡梅爾在21日的回信中表示,遞交美術委員會審核的設計最好是先制出石膏模型,再拍下照片寄給他和委員會委員、雕塑家李·勞列Lee Lawrie)。至於遞交鑄幣局的設計方案,卡梅爾建議霍華德直接詢問父親,畢竟阿道夫·溫曼已多次同鑄幣局合作。[24]5月,霍華德已完成設計,勞列整體上非常滿意,只提出幾點小建議。5月26日,美術委員會初步認可設計方案並提出修改建議,但霍華德沒有全盤採納,如將面額「HALF DOLLAR」(「半美元」)移至背面的帆船下方等。[25]

美術委員會初步認可設計方案後,阿道夫·溫曼同鑄幣局局長內莉·泰洛·羅斯和助理局長瑪麗·瑪格麗特·奧賴利會晤,希望對部分調整或建議達成一致。例如為確保硬幣更清晰,背面帆船下方的沉雕格言「IN GOD WE TRUST」(「我們信仰上帝」)就是由首席雕刻師約翰·雷·辛諾克John R. Sinnock)直接刻上鑄幣金屬主模。6月22日,霍華德在寫給卡梅爾的信中表示,他正全力趕工,力求紀念幣早日面世。美術委員會正式認可設計方案,霍華德製作的石膏模具由紐約獎章用品公司Medallic Art Company縮制成硬幣大小的出幣轂。[26]

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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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有船隻圖案的其他早期紀念幣
「半月號」,哈德遜一百五十周年半美元(1935年)

硬幣正面是荷蘭移民和阿爾岡昆部落美洲原住民的雙人頭像[27]。霍華德本人表示,他希望通過兩人頭像的和諧平衡來體現荷蘭人和平定居長島的歷史[28]。1937年,德克薩斯州錢幣經銷商麥克斯·梅爾稱長島半美元正面是「兩位頗為強悍紳士的肖像,只是我到現在都沒法確定他們都是誰,又都代表什麼人」[29]。還有部分評論着重關注頭像上突出的鼻樑和燈籠狀的下巴,覺得看上去就像兩個馬上要開打的拳擊手[30]。此外,正面還有當時法律規定硬幣上必須包含的格言「LIBERTY」(「自由」)及「E PLURIBUS UNUM」(「合眾為一」)[18]

半美元背面是向右航行的荷蘭三桅船[18],同1935年哈德遜一百五十周年半美元背面的亨利·哈德遜旗艦「半月號」(Halve Maen)很像,只是更風格化[27]。船下的波浪中包含格言「IN GOD WE TRUST」(「我們信仰上帝」),下方是年份「1936」和主題「LONG ISLAND TERCENTENARY」(「長島三百周年」),上方還有國名「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利堅合眾國」)和面額「HALF DOLLAR」(「半美元」)環繞[31]

大衛·布洛瓦(David Bullowa)1938年出版的紀念幣主題著作中稱,長島三百周年半美元的設計因缺乏新意惡評如潮,因為之前多種類似主題的長島紀念幣同樣刻有雙人頭像和船隻[32]。美術史學家科尼利厄斯·弗繆爾Cornelius Vermeule)在1971年出版的美國錢幣和獎章主題著作中表示,這款硬幣正面的荷蘭移民「看上去就像莎士比亞筆下的平民角色,印第安人則太顯壯實,似乎能輕鬆勝任美國各地周日下午舉辦的職業美式足球賽」。在他看來,這都是些「試圖把傳統構想現代化的老把戲」。不過弗繆爾對背面頗有好感,覺得刻畫船隻的簡單線條恰到好處,銘文淡入背景圖案的處理方式也令人滿意。[33]

鑄造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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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8日,費城鑄幣局共出產10萬零53枚長島三百周年半美元,其中53枚留待來年美國化驗委員會的年度檢測[29]。阿道夫與霍華德至此成為歷史上第二對設計過美國硬幣的父子;第一對是威廉·巴伯William Barber)和查爾斯·巴伯,兩人都曾是美國鑄幣局首席雕刻師[6]。硬幣面世前就預售出約1.9萬枚[31]。經三百周年委員會主持,長島的慶典活動在五月舉行,到半美元面世時已過去好幾個月。但據小阿利·斯拉伯(Arlie Slabaugh, Jr.)的紀念幣主題著作記載,委員會通過當地銀行銷售這款硬幣的業績依然「好到出人意料」[18]。半美元送抵位於布魯克森區的國家城市銀行後以一美元單價發售。《布魯克林之鷹報》(Brooklyn Eagle)備有五萬枚待售。此外,皇后區有2.5萬枚銷售,納蘇縣1.5萬枚,蘇福克縣一萬枚,布魯克林區的百貨公司也有發售。[27][34][35]雖然慶祝活動早已結束,同時也幾乎沒有採取任何宣傳手段,但姍姍來遲的紀念幣銷售業績依然良好,共賣出8萬1826枚[31][36]

1936年8月,三百周年委員會將數枚紀念幣作為禮物送給羅斯福總統[35]。1937年初繼續銷售幾個月後[29],剩餘的1萬8227枚像其他美國早期紀念幣一樣退回鑄幣局熔毀[27][34]。與20世紀30年代其他多款紀念幣不同,長島半美元的銷售過程沒有引發爭議,無論是錢幣收藏愛好者還是長島地區居民都能買到想要的數量,商家也沒有通過不正當手段牟取暴利[29]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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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島三百周年半美元銷售業績良好,所以在美國早期紀念幣中屬較為普通的幣種,只是留存至今的絕大多數成色不佳。硬幣正面荷蘭人臉頰和背面船帆這樣凸出的位置往往磨損嚴重[34]。硬幣設計圖案,特別是背面相對平整,所以容易相互磨擦[27],同時公眾缺乏保護意識也導致紀念幣成色欠佳[37]。錢幣經銷商馬蒂·魯賓斯坦(Marty Rubenstein)就稱,「長島(半美元)大多成色不佳」[30]

1940年,成色達到未流通級的長島半美元零售價1.25美元,此後保持上漲勢頭,1955年升至四美元,1985年達到140美元[38]。根據李察·約曼Richard S. Yeoman)2018年豪華版的《美國錢幣指南手冊》(A Guide Book of United States Coins),如今這款紀念幣視成色而定,價值在85至450美元範圍。2015年,一枚成色根據謝爾頓硬幣分級標準判定基本完美的樣幣以9988美元成交。[39]2002年,長島帕喬格Patchogue)地區錢幣經銷商哈里·米勒(Harry Miller)在採訪中表示:「我發現長島的收藏愛好者即便不怎麼收藏紀念幣,也會想要一枚(長島三百周年半美元)」[30]

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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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Slabaugh,第118頁.
  2. ^ landtrade.
  3. ^ Slabaugh,第3–5頁.
  4. ^ Flynn,第353頁.
  5. ^ committeegoal.
  6. ^ 6.0 6.1 Swiatek & Breen,第139頁.
  7. ^ legislationhistory.
  8. ^ housecommitteepass.
  9. ^ somersbio.
  10. ^ bothbio.
  11. ^ housepass.
  12. ^ Senate hearings,第title page, 1–2頁.
  13. ^ Senate hearings,第11–12頁.
  14. ^ Senate hearings,第18–23頁.
  15. ^ senateamendment.
  16. ^ senatepass.
  17. ^ houseagreed.
  18. ^ 18.0 18.1 18.2 18.3 Slabaugh,第117頁.
  19. ^ Flynn,第116頁.
  20. ^ Flynn,第293頁.
  21. ^ Taxay,第v–vi頁.
  22. ^ Taxay,第185頁.
  23. ^ Taxay,第185–86頁.
  24. ^ Flynn,第291–92頁.
  25. ^ Taxay,第187–88頁.
  26. ^ Taxay,第186–89頁.
  27. ^ 27.0 27.1 27.2 27.3 27.4 coinupdate.
  28. ^ Flynn,第291頁.
  29. ^ 29.0 29.1 29.2 29.3 Bowers,第370頁.
  30. ^ 30.0 30.1 30.2 nyt 2002.
  31. ^ 31.0 31.1 31.2 Swiatek,第345頁.
  32. ^ Bullowa,第138頁.
  33. ^ Vermeule,第195頁.
  34. ^ 34.0 34.1 34.2 early.
  35. ^ 35.0 35.1 nyt 1936.
  36. ^ Swiatek & Breen,第140頁.
  37. ^ Bowers,第373頁.
  38. ^ Bowers,第374頁.
  39. ^ Yeoman,第1084頁.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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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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