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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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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價能力指的是當事人在爭論(如討價還價、合同擬定以及達成協定)的過程中相互之間施加影響的能力。如果當事雙方在爭論中處於平等的地位,那麼他們將具有同等的議價能力,例如在完全競爭市場中就正是如此。若是一方比另一方擁有更多更好的選擇,則會造成議價能力不平等,工人與僱主之間就是如此[1]

很多領域都涉及議價能力這一概念,其中包括博弈論勞動經濟學集體協商外交談判、民間斗訟、保險價格談判和任何常見的談判。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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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議價能力的方法有很多,其中比較流行的方法是1951年由美國經濟學家尼爾·W·張伯倫提出的一種計算方法:[2]

我們可以將A的議價能力定義為B不同意A的條件所付出的代價相對於同意A的條件所付出的代價,換言之,與A意見不一致所付出的相對代價越高,意味着A的議價能力越強。但是這種說法並沒有揭示出A相對於B的優劣,因為我們並不知道B的議價能力。只有當不同意A的條件與同意A的條件所需代價之差大於不同意B的條件與同意B的條件所需代價之差時,我們才可以說A的議價能力強於B。

當然還存在着一種其他的計算方式,那就是一方影響其他參與人的能力與未達成協議對該方造成的成本之比::

BPA(A的議價能力) = (B可以承受的收益和成本)/(A不同意時產生的成本)
BPB(B的議價能力) = (A可以承受的收益和成本)/(B不同意時產生的成本)
如果BPA大於BPB,這意味着A的議價能力更強,協議也會向着有利於A的一方傾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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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A Smith, Wealth of Nations (1776) Book I, ch 8
  2. ^ Kuhn, James W.; Lewin, David; McNulty, Paul J. Neil W. Chamberlain: A Retrospective Analysis of His Scholarly Work and Influence. British Journal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July 1983, 21 (2): 143–160. doi:10.1111/j.1467-8543.1983.tb00127.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