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機構
執法機構(英語:Law enforcement agency,縮寫:LEA)是經過法律授權,負責執行法律的政府機構,通常擁有各種權力來履行職責(如逮捕權)。最典型的執法機構是警察部隊,除此之外還有海關、懲教等部門。
本文定義的其他術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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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執法機構 |
多國執法機構 |
聯邦執法機構 |
國家執法機構 |
聯邦警察 |
國家警察 |
地方警察 |
宗教警察 |
警察 |
憲兵 |
憲兵糾察隊 |
國家憲兵 |
民警 |
秘密警察 |
管轄權
[編輯]執法機構會以某種方式限制其行使權力的能力,被稱為在司法管轄權範圍內運作,一旦超出範圍既有可能行為失當。
執法機構行使其執法權力的能力,將被施加某種形式的地域限制。它可能能夠在一個國家的全國範圍內行使權力,例如:美國的煙酒槍炮爆炸物管理局或緝毒局;限制在一個國家的部分區域範圍內行使權力,例如:澳大利亞的昆士蘭州警務處;或跨越在多個國家範圍內行使權力,例如:國際刑警組織。
在多個國家或地區開展業務的執法機構,傾向於協助執法活動,而不是直接插手執行法律,通過協促這些國家或地區內執法所需的信息共享,例如:歐洲刑警組織並沒有執法的調查權限。[註 1]
有時,執法機構的管轄權取決於違法事件的複雜性或嚴重性。一些國家通過機構之間的政策和資源分配,來確定這些情況下的管轄權,例如: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局負責處理某個機構提交複雜的嚴重問題[1][2],該機構將承擔其協商共享的職責,獨自調查不太嚴重的非複雜問題;另外一些國家有決定管轄權限的法律,例如:美國某些案件具有一定程度的嚴重性或複雜性,則法律要求將其提交給其他機構,比如美國境內發生的跨州綁架事件,案件調查將升級到聯邦調查局。[3] 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和複雜性來區分管轄權,可以於各國法律或政策之間存在協調共識。
當一個執法機構擁有廣泛的權力,但其執行能力在地理上受到限制,通常僅限於國家的部分地區,通常被稱為地方警察或區域警察。其他執法機構的管轄權,由它們執行或協助執行的法律類型定義,例如:國際刑警組織不能處理政治、軍事、宗教或種族事務。[4]
執法機構的管轄範圍,通常還限制於他們支援的管理機構,以及執法機構本身的專業範圍。
組織結構
[編輯]在管轄權上,國際執法機構和多國執法機構之間,可能存在重要區別,即使在官方文件中兩者通常都被稱為「國際」。
國際執法機構在多個國家和跨越主權國家邊界,具有運作和管轄權限,例如:國際刑警組織。
多國執法機構通常只限在一個國家,或在一個國家的某個地區運作,但由來自多個國家的人員組成,例如:歐盟駐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警察特派團。[5][6] 國際執法機構通常也是多國執法機構[7],但多國執法機構通常不是國際執法機構。
在一個國家範圍之內,可以通過多種組織方式建立執法機構的管轄權,以便在全國範圍內提供執法服務。執法機構的管轄範圍可以是整個國家,也可以是一級行政區或其下區域範圍。
級別
[編輯]一個國家內某個部門執法機構的管轄權,通常可以存在不止一個級別,例如:部廳級即州、省或地區級別,局處級即縣、郡、市或大都會區級別。
此外,由於澳大利亞和美國都是聯邦制國家,澳大利亞每個州都有獨立的執法機構,美國通常每個州、縣或市都有獨立的執法機構,並且存在更大範圍的聯邦執法機構,澳大利亞有兩級執法,美國有多級執法,包括聯邦、部落、州、縣、市、鎮、村、特別管轄區及其他,彼此之間並非上下階級的隸屬關係。
行動區域
[編輯]鑑於行政和後勤效率的原因,執法機構的管轄範圍通常會在地理上劃分為若干行動區域(operations area),例如:稱為指揮部(command)[8] 或辦公室(office)[9][10]。
雖然執法機構的行動區域有時被稱為管轄區,但任何執法機構行動區域仍對該執法機構運作的所有地理區域具有法律管轄權;不過,根據各自的政策和共識,通常不會介入其它行動區域執行法律行動。例如,2019年以來,英國大都會警察廳的前線區域警務被劃分為12個基本指揮單位,每個單位由數個倫敦行政區組成[11];或者紐約市警察局被劃分為77個區[12]。
有些時候,一個法律管轄區會被多個執法機構覆蓋,這也是出於行政和後勤效率原因,或是出於政策或歷史原因。例如,英格蘭和威爾斯法律的管轄範圍內,由許多稱為警察廳(constabularies)的執法機構涵蓋,每個執法機構都對英格蘭和威爾斯法律涵蓋的整個地區具有法律管轄權,但它們通常不會在沒有正式聯絡的情況下,展開跨行動區域的執法行動。[註 2][註 3]
同一法律管轄範圍內的不同機構和行動區域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執法機構之間與內部轉移資源的靈活性。當多個執法機構覆蓋同個法律管轄區時,每個機構通常仍將組織獨自的行動區域。
在美國州境,縣市警察機構在司法管轄範圍沒有充分的靈活性,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相鄰警察機構的合併,以通過集中資源和指揮來提高效率;或者因為鄰近社區無法負擔獨自的執法機構,而簽訂合同向其它社區提供全面的執法服務。[註 4]
聯邦與國家
[編輯]當執法機構的管轄範圍是整個國家時,它們通常是兩種類型之一,即聯邦執法機構或國家執法機構。
聯邦執法
[編輯]當一個國家在憲法上被定義為聯邦制國家時,全國範圍內的執法機構就被稱為聯邦執法機構。
聯邦執法機構的職責因國家而有差異,通常是打擊針對聯邦的欺詐行為、邊境移民與貨物控制、調查偽造貨幣、機場監管和保護指定的國家基礎設施、國家安全和保護國家元首及其他指定重要人員,例如: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局要員保護處[13]、美國特勤局保護處[14] 和美國外交安全局外交安全勤務處(DSS)。
聯邦警察具有聯邦執法的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警察職責。但是,聯邦警察機構通常不會在州級行使權力,這要取決於聯邦和聯邦成員之間具體的行政管轄權。
聯邦警察的典型例子,包括:阿根廷聯邦警察、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巴西聯邦警察、德國聯邦警察、聯邦調查局、聯邦保護局、美國公園警察、加拿大皇家騎警和尼日利亞國家安全局。
國家政體型式並不能表明該國執法機構組織的性質。[15] 一些聯邦國家,例如奧地利和比利時,有相對統一的執法架構,但仍然有獨立的聯邦執法部門和分區警務部門。一般來說,美國對執法機構採取高度權力分化的做法,這反映在美國聯邦執法機構。
聯邦和聯邦分區之間的關係
[編輯]聯邦國家的各邦通常會有單獨的執法機構,對各邦內有獨立的司法管轄權。聯邦執法機構只對影響整個聯邦,並由聯邦管理機構頒佈的法律負責。
聯邦執法機構派出各邦的分支機構,可以被授權執行該邦管理機構制定的州法律。例如,澳大利亞聯邦警察擁有執行澳大利亞各州法律的權力,但通常只會在涉及聯邦事務方面,才能執行有關的州法律。[16]
通常情況下,聯邦執法機構的警察職責相對狹窄,聯邦內的各邦通常會建立獨自的警察機構,來執行各邦法律。但是,某些國家的聯邦執法機構,對聯邦成員都具有管轄權。當該邦沒有自己的獨立地位,並且極其依賴聯邦政府時,通常會發生這種情況。例如,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對傑維斯灣領地[17]、科科斯群島[18]、南極領地和聖誕島[19] 設有管轄的警察機構。同樣地,加拿大皇家騎警也是西北地區、努納武特地區和育空地區的唯一警察機構。[20] 這是一種直接的司法管轄責任,不同於甲方管理機構與乙方管理機構屬下執法機構做出協議安排,為甲方提供執法服務的情況(後者將在以下章節進行描述)。
在聯邦政體中,違反聯邦多個地理分區法律的行為,將升級到聯邦執法機構。其他情況之下,被視為嚴重的特定犯罪也會升級。例如,美國聯邦調查局有權調查所有綁票案件,無論是否涉及跨越州界。[3] 澳大利亞的違法行為跨越州界時,各州之間會直接聯絡合作。
某些國家會通過聯邦執法機構,對聯邦擁有或控制土地和建築物進行執法,例如:美國國土安全部承擔聯邦財產執法的責任。[21] 澳大利亞等其他國家通過聯邦執法機構為聯邦財產提供執法[22],並通過各邦轄下執法機構對所在地財產提供執法。
各個執法機構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執行法律行動,行動內容如果出現重疊時,將採取合作機制,建立聯合行動和聯合特工隊。[23][24][25][26] 通常,執法人員在正常管轄範圍之外工作,參與聯合行動或特工隊,將成為當地管轄區的特殊人員。
國家執法
[編輯]一個國家如果屬於單一的司法管轄區,其下分區沒有權力制定獨自的法律體系,國家執法機構將承擔整個國家的執法責任。國家執法機構通常將全國劃分為若干行動區域。
國家警察具有全國執法的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警察職責。擁有非聯邦國家警察機構的例子,包括:新西蘭、意大利、印度尼西亞、法國、愛爾蘭、日本、荷蘭、菲律賓和尼加拉瓜。
為了避免混淆司法管轄責任,一些聯邦執法機構明確表示它們不是國家警察,例如:美國聯邦調查局。[23]
類型
[編輯]執法機構可以負責影響一般居民或社區行為的執行法律,例如:紐約市警察局;影響商業組織和公司行為的執行法律,例如: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影響整個國家利益的的執行法律,例如:英國稅務海關總署。
警察
[編輯]「執法機構」經常用於指代擁有廣泛權力和責任的警察機構。警隊通常有一些與執法無關、但涉及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權責,警務(policing)的定義比「執法」更廣泛。該定義隨着發展為社會所普遍理解,並得到學者和學術界的正式認可。[27] 警隊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管轄權,通常與其對執法的管轄權相同。
普通警察機構有時被稱為民事警察(civilian police),但通常僅在需要與軍事警察區分的情況下使用,所謂民事警察可能仍然擁有軍事化的組織架構、職銜和禮儀。
在美國,執法機構可能包含治安官(peace officer)領導的警察機構或起訴犯罪行為的檢察機構,縣檢察官或地方檢察官被認為是縣的首席執法長官。
內務
[編輯]執法機構通常會有一個特定的內部單位,確保執法人員的操行能夠遵守相關法律,例如:美國司法部轄下聯邦調查局監管的專業責任辦公室。[15] 一些國家或地區設有專門的獨立執法機構,確保其它執法機構能夠遵守法律,例如:澳大利亞新南威爾斯州的反腐敗獨立委員會。
許多國家並存執法機構本身的內部紀律單位,以及執法機構外部的獨立調查機構,內部單位通常負責調查僱用人員在履行職責時,被指控違反專業守則、行為不當或犯罪的情況。[28][29][30]
軍事
[編輯]軍事組織的執法單位通常被稱為軍事警察或憲兵(military police, MP),包括以下類型:
- 軍事行動期間分配在佔領區或戰俘拘留所負責維持治安的駐守軍隊。
- 軍隊中專門負責維持武裝部隊治安及秩序的部門,在其軍法管轄區內打擊軍事或文職人員的違法行為,即軍事糾察(provost)。
- 武裝部隊的一個獨立分支,負責武裝部隊和國防部的警衛,並且參與民事的警務工作,稱為憲兵部隊(gendarmerie),例如:法國國家憲兵、波蘭國家憲兵、西班牙國民警衛隊和中華民國憲兵等。
- 屬於軍事組織的一部分,專門負責維持平民的治安工作,例如:英國國防部警察、羅馬尼亞憲兵和智利憲兵等。
- 具有軍事地位的預防性警察,例如:巴西行政區劃的軍事警察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等。
各術語的確切用法和具體職責範圍,視乎不同國家而有差異。海軍執法單位被稱為海軍憲兵(masters-at-arms, MA)或海岸巡邏隊(shore patrol, SP),空軍執法單位被稱為空中警察(air police, AP)、安全警察(security police, SP)或安全部隊(security forces, SF)。
宗教
[編輯]執法機構可以負責執行世俗法律或宗教法律,例如:伊斯蘭教法(沙里亞)或猶太法(哈拉卡)。世界上絕大多數執法機構都是屬於世俗,他們的管理機構將宗教事務與其主體的治理分開。宗教執法機構存在於政府和宗教教義尚未完全分離的地方,例如:沙特阿拉伯勸善懲惡協會。宗教執法機構通常是警察機構,被稱為宗教警察,它們的主要職責是維護其管轄範圍內的社會秩序,相關社會秩序被高度編纂為法律,例如:婦女必須穿着包覆全身的傳統服裝。
其它
[編輯]執法機構的其他職責,通常包括協助受試者避免牴觸法律、協助受試者維持安全和保障、在發生安全影響事件後協助受試者。例如:
- 維持治安[27]
- 社會秩序
- 公共事件調解
- 反社會行為的先發控制
- 危險事件的公共物流管制
- 公共安全
- 一般搜救
- 維持人群秩序
- 社會秩序
- 規範制定
- 服務和設施
- 災難受害者的身份識別
- 教育和醒覺宣傳活動
- 受害者預防和迴避
- 遵守法律
- 公共安全宣傳
許多執法機構同樣負有行政和服務職責,通常與執法職責相同,也是它們的主要職責。典型例子如海關或稅務機構,它們提供服務和設施,讓主體遵守相關法律作為其主要職責。
私用
[編輯]私人警察是由非政府實體擁有或控制的輔助執法機構,經常在公共執法被認為不足的地方使用。例如,1847年成立至今的三藩市巡邏特警,是由三藩市市憲章授權市民自組建設的社區警察,並不屬於三藩市警察局。
鐵路
[編輯]加拿大、美國等國家的許多鐵路公司,都有獨立的鐵路警察,例如:加拿大國家警察局、聯合太平洋警察局,負責相關的執法工作。
城管
[編輯]地方執法、市政執法或城市管理執法是市、縣或地區的僱員,負責執行地方政府制定的條例。地方執法人員通常會與警察和其他執法機構密切合作,但通常不會提供緊急服務。
規範
[編輯]許多執法機構還參與行政法規和行為準則的監管或應用,例如:澳大利亞商業電視業務守則、建築規範和規範執行。監督規章和行為準則的應用,通常不被視為執法。但是,主體一貫不遵守法規或行為準則,可能會導致吊銷主體的經營許可證,而無照經營通常是非法行為。此外,不遵守行為準則可能會影響其他主體的安全和生命,這也可能屬於違法。
設立章程
[編輯]通常,執法機構由其支持的管理機構建立和組成,執法章程來自管理機構的主體,例如:澳大利亞聯邦警察是根據澳大利亞國會法案《1979年澳大利亞聯邦警察法》成立。[31]
出於後勤效率或政策的原因,一些國家的政區不會建立自己的執法機構,而是與同個國家的另一個執法機構做出協議安排,為該政區提供執法服務。例如,加拿大皇家騎警是聯邦執法機構,與許多加拿大省份和市政府簽訂合同,負責監管法律行為,儘管加拿大憲法在執法上是各自分擔責任。這種安排是通過省市與聯邦政府之間的正式協議實現,減少監管同一地理區域的機構數量。[32] 同樣,澳大利亞聯邦警察是聯邦執法機構,並且是與澳大利亞首都領地[33] 和諾福克島[34] 執政政府簽約協議的警察機構。
如果國家政區無法建立穩定或有效的執法機構,該國可能會邀請其他國家提供人員、經驗和組織來構建執法機構,例如:所羅門群島區域援助團參與警察部隊[35],與所羅門群島警察一起工作;或者,聯合國在該國提供行政支援行動,可以直接建立執法機構,例如:1999年至2002年聯合國在東帝汶過渡時期成立的機構。[36]
權力和法律豁免
[編輯]執法機構為能預防、偵查和調查違法行為,將由其所屬的管理機構賦予執法權力,而管理機構轄下的非執法機構則無法獲得這些權力。執法機構被授予的權力,包括:
- 收集執法機構管轄範圍內法律關係主體的信息
- 侵入地搜索關於違反法律的信息和證據
- 扣押違反法律的相關證據
- 沒收違法者的財產和資產
- 指示主體提供違反法律的相關信息
- 逮捕和拘留違法者並剝奪他們的自由,但不能因涉嫌違反法律而實行監禁
- 合法欺騙對象
這些權力不適用於執法機構管轄範圍外的主體,並且使用權力須要受到司法和民事審查。
通常,執法機構只有在擁有合理論據,確實證明主體可能已經違反法律,才被允許使用執法權力。例如,要進行侵入式搜查時,執法機構必須提出論據並說服司法官員,證明進行侵入式搜查的必要性,將有助於發現或證明特定主體不遵守法律的行為。如果司法官員同意論據,將向執法機構簽發一份法律文書,一般稱為搜查令,如果可能的話,必須將其出示給相關主體。
合法欺騙和法律豁免
[編輯]不遵守法律者通常會設法迴避執法機構,如果有需要的話,執法機構必須開展秘密偵查和調查活動。如此的話,執法機構勢必會違反一般平民必須遵守的法律,為讓執法機構能夠依法運作,它在法律上被賦予合法豁免權,以便能夠順利進行秘密活動,這些通常被稱為隱蔽行動(covert operations)。
執法機構為了開展其秘密活動,可能被合法允許採取以下行為:
- 創建和操作虛假身份、人物和組織,通常被稱為臥底行動(undercover operations)或假冒身份(assumed identities),例如:澳大利亞聯邦警察根據《1914年犯罪法》第1AC部分[37]
- 允許攜帶和流通違禁品,或是將其部分替代為複製品,通常被稱為受控行動(controlled operations),例如:澳大利亞聯邦警察根據《1914年犯罪法》第1AB部分[37]
- 監查和複製對象之間的通信,在電子通信介質中通常被稱為電信攔截(telecommunications interception)或竊聽(wire tapping),例如:美國聯邦調查局根據《美國法典第18編》第119章第2516節[38]、澳大利亞執法機構根據《1979年電信(攔截和訪問)法》[39]
- 侵入式監視、監聽和跟蹤對象,通常被稱為技術行動(technical operations),例如:澳大利亞執法機構根據《2004年監視設備法》[40]
這些行為通常用於收集違法證據,並偵查識別違法的法律主體。執法機構的合法欺騙和法律豁免,首先前提是要擁有合理的犯罪論據,可以合理化採取這些隱蔽行動的必須性,並非為所欲為的政治工具,通常會受到嚴格的司法或公開民事審查。例如,澳大利亞聯邦警察採取的受控行動,將提交到其管理機構澳大利亞議會接受公開民事審查。[41][42]
如果執法機構的權力無法受到司法和公開民事審查,或者權力極大並被濫用時,通常被稱為秘密警察或政治警察,這個術語一般具有負面含義。他們是對政治運動、宗教運動、社會運動和持不同政見者進行秘密行動的機構,也是專制和極權的特徵。其目的是保護獨裁政權的統治權力,經常在法律之外運作,可能在不指明真實組織身份的情況下扣押和起訴嫌疑人,以鎮壓持不同政見者及削弱反對派,進行思想監控和改造,並經常使用暴力,他們可能會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其它法律豁免
[編輯]執法機構還有其它法律豁免權,以允許它們更加順利地運作。例如,出於衛生和安全原因,許多司法管轄區都有禁止動物進入某些區域的法律;但是,執法機構通常不受這些法律約束,以允許使用工作犬進行搜救、毒品偵查、爆炸物偵查、追蹤和逮捕等執法行動。[43] 執法人員可能被允許在禁槍區域公開展示槍支、在緊急行動違反各種交通法規,或者在違背當事人意願的情況下,進行拘留以調查涉嫌犯罪。
國際刑警組織作為一個國際組織,僱員本質上是不屬於任何國家的無國籍身份,但其必須在某個實際地點運作,則會受其所在國家的法律庇護。[44]
流行文化
[編輯]法律的執行會對法治社會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執法機構與其運作所在的社會,具有特定的相關性。有些執法機構在歷史、文學、影視和大眾媒體中已經成為不朽存在,例如:英國蘇格蘭場、美國聯邦調查局、香港廉政公署和日本東京警視廳。其中也有少數不負責任、權力不受限制的執法機構,由於其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普遍成為惡名昭彰的反派角色。
另見
[編輯]註釋
[編輯]- ^ 參見歐洲刑警組織 § 任務。
- ^ 參見英國執法 § 司法管轄區。
- ^ 參見英國執法機構列表。
- ^ 參見美國警察 § 市警。
參考資料
[編輯]- ^ 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 Investigation Services. 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 [2008-02-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2-21).
- ^ 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 Case Categorisation and Prioritisation Model. 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 [2008-02-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2-13).
- ^ 3.0 3.1 美國法典第18編 § 第1201節(a)(1)
- ^ Interpol Constitution Article 3. Interpol. [2008-01-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2-24).
- ^ Annex 11 of the Dayton/Paris Agreement. NATO. [2008-0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4-09).
- ^ Establishment of EUPM personnel by country (PDF). European Union Police Mission in Bosnia and Herzegovina. [2008-02-07].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06-05-12).
- ^ Interpol member countries. Interpol. [2008-0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8-02).
- ^ Metropolitan Police Local Information. Metropolitan Police. [2008-02-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2-09).
- ^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Your Local FBI Office.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2008-02-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8-15).
- ^ State and Regional AFP Offices. 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 [2008-0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2-04).
- ^ Information Rights Unit - A list of MPS BCUs (Basic Command Units). June 2019 [2021-06-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1-19).
- ^ New York Police Department Precincts. New York Police Department. [2008-02-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2-06).
- ^ Protective Service. 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 [2008-0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2-03).
- ^ United States Secret Service Protective Mission. United States Secret Service. [2008-0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2-08-06).
- ^ 15.0 15.1 Internal Investigations.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2008-0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January 9, 2008).
- ^ 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 Act. Parliament of Australia. [2008-0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21).
- ^ Jervis Bay Governance and Administration. Australian Government Attorney General’s Department. [2008-0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2-12).
- ^ Cocos Islands Governance and Administration. Australian Government Attorney General’s Department. [2008-0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2-12).
- ^ Christmas Island Governance and Administration. Australian Government Attorney General’s Department. [2008-0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2-12).
- ^ Policing in the Territories (PDF). Government of Yuk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2008-02-05].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08-02-28).
- ^ United States Code Title 40 Subtitle I Chapter 13 Section 1315. United States Congress. [2008-02-05].
- ^ Bills Digest No 152 2001-02 – Australian Protective Service Amendment Bill 2002. Parliament of Australia. [2008-0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2-12).
- ^ 23.0 23.1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About Us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2008-0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9-19).
- ^ ACT Policing – Media Release – Joint Drug Operation a Success (PDF). 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 [2008-02-05].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08-02-28).
- ^ Airport Security – Joint Airport Teams. 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 [2008-0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2-03).
- ^ Referring Matters to the AFP – Information Required. 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 [2008-0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2-21).
- ^ 27.0 27.1 Cole, George F.; Smith, Christopher E. The American System of Criminal Justice. Wadsworth/Thomson Learning. 2004.
- ^ Borough Support Management Information Main Report – March 2007 (PDF). Metropolitan Police Service. [2008-02-12].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08-02-28).
- ^ About the AFP – Feedback and Complaints. 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 [2008-0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2-13).
- ^ NYPD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New York Police Department. [2008-0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2-12).
- ^ Austlii.edu.au. Austlii.edu.au. [2011-1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07).
- ^ Organization of the RCMP. Royal Canadian Mounted Police. [2008-0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June 11, 2007).
- ^ ACT Policing. 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 [2008-0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1-27).
- ^ Norfolk Island Policing. Norfolk Island Government. [2008-0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11-24).
- ^ RAMSI's Program Areas: Law and Justice. Regional Assistance Mission to the Solomon Islands. [2008-0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August 2, 2007).
- ^ United Nations Transitional Administration in East Timor (UNTAET). United Nations. [2008-01-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2-13).
- ^ 37.0 37.1 CRIMES ACT 1914. [2023-01-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2-22).
- ^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 FDsys - Browse Publications.
- ^ TELECOMMUNICATIONS (INTERCEPTION AND ACCESS) ACT 1979. [2023-01-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0-06).
- ^ SURVEILLANCE DEVICES ACT 2004. [2023-01-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19).
- ^ Controlled Operations Annual Report 2006-07 (PDF). 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 [2008-02-04].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09-05-19).
- ^ Controlled Operations Inspections Report 2005-06. Commonwealth Ombudsman. [2008-0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December 4, 2008).
- ^ 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 Act 1979. Parliament of Australia. [2008-0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07).
- ^ Interpol Headquarters Agreement. Interpol. [2008-02-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1-12-11).
外部連結
[編輯]- Berlin: Metropolis of crime 1918 - 1933 Part 1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Part 2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warning: graphic depiction of murder and other violence), a Deutsche Welle English television documentary comprehensively depicting a major European police force and its methods, investigations, and political activities during the early 20th centu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