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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稿:大滿貫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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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滿貫行動
剛果危機的一部分

由斯圖雷·法格斯特羅姆少校率領的瑞典聯合​​國維和部隊計劃對卡米納發動攻擊。
日期1962年12月28日–1963年1月15日
地點
結果

聯合​​國維和部隊勝利

領土變更 剛果共和國(利奧波德維爾)重新控制加丹加省
參戰方

剛果行動部隊[註 1]

支持:
剛果共和國(利奧波德維爾)

 加丹加國 投降

支持:
 葡屬西非
 南非聯邦
 北羅德西亞
指揮官與領導者
聯合國吳丹
聯合國德萬·普雷姆·昌德英語Dewan Prem Chand
聯合國雷金納德·諾羅尼亞
加丹加國莫伊茲·沖伯 投降
加丹加國羅伯特·穆克 投降
加丹加國耶利米·普倫
兵力
約13000名士兵
10架戰鬥機
2架偵察機
14000–17000名憲兵
300–500名僱傭兵
12架戰鬥機
傷亡與損失
10-11人死亡
27-77人受傷
7架戰鬥機受損
1架偵察機受損
50多人死亡[註 2]
10-11架戰鬥機被摧毀
聯合國尚未確認此次行動中有平民死亡的,因此平民死亡數字仍不得而知。[4][註 3]

大滿貫行動(英語:Operation Grandslam)是聯合國維和部隊於1962年12月28日至1963年1月15日對剛果共和國境內的分離主義國家加丹加國軍隊所發起的一次攻勢。此次戰爭以聯合國維和部隊勝利結束,加丹加重新回到剛果。

聯合國此前曾多次調解剛果政府與加丹加省之間的關係。但是加丹加還是於1960年在比利時的支持下宣佈獨立,國號為加丹加國。聯合國剛果行動部隊起初有所克制,不願主動進攻,但後來莫伊茲·沖伯領導的加丹加國不斷違反與聯合國和剛果政府達成的協議,擴充軍隊並僱傭外國僱傭軍介入衝突,因此開始制定了通過武力解決加丹加問題的計劃。1962年12月,加丹加憲兵襲擊駐紮在加丹加維和部隊。聯合國秘書長吳丹忍無可忍授權聯合國進行報復性行動,以消滅分裂主義叛軍。

在瑞典飛機的援助下,聯合國維和部隊順利完成了行動的第一階段,在年底前控制了加丹加首都伊利沙伯維爾,並摧毀了大部分加丹加空軍。1月初,聯合國部隊調轉槍頭向加丹加南部的剩餘據點進攻。印度維和部隊無視了命令,提前越過盧菲拉河,在加丹加後方引起恐慌,更讓聯合國領導層感到尷尬。沖伯在意識到自己敗局已定後,向吳丹談和。1963年1月17日,沖伯簽署了投降書,中央政府重組了加丹加省政府。沖伯最初打算參加該行動,但擔心遭到政府清算,於是流亡歐洲

部分加丹加憲兵和僱傭兵在沖伯的命令下,前往葡屬安哥拉重組。1964年,沖伯回到剛果出任總理。他立馬命令效忠他的原加丹加憲兵和僱傭兵部隊前往該國東部和中部鎮壓辛巴叛亂英語Simba rebellion。雖然共產主義叛亂成功被沖伯鎮壓,但沖伯突然於1965年被總統約瑟夫·卡薩武布解職,最終在1967年被囚禁在阿爾及利亞後與效忠他的部隊失去聯繫。加丹加國殘軍得知消息後不願聽從新政府命令於是發動叛亂英語Katanga insurgency,更是在1966年對新總統蒙博托·塞塞·塞科發動兵變英語Stanleyville mutinies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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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丹加省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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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剛果共和國(利奧波德維爾)比利時獨立後,軍隊因不願聽從比利時軍官命令而發動叛亂英語1960 Force Publique mutinies。不久後,南開賽加丹加國紛紛宣佈獨立建國。由於加丹加擁有剛果絕大部分寶貴的礦產資源,因此在比利時統治時期吸引了一大批人前來採礦。[8]而許多加丹加人認為採礦獲得的利潤理所當然應該屬於他們,可是在獨立後他們開始擔心這些錢會被新建立的剛果政府劃分給其他較窮的省份。[9] 於是在比利時政府和加丹加聯合礦業公司英語Union Minière du Haut-Katanga等集團的鼓動下,加丹加人開始產生本土主義脫離剛果建國。[10]

在總理帕特里斯·盧蒙巴被總統約瑟夫·卡薩武布罷免後,副總理安托萬·基贊加和盧蒙巴的支持者前往斯坦利維爾組建剛果自由共和國,並和處在利奧波德維爾剛果共和國爭奪合法權。[11]為了防止該國秩序徹底崩潰,聯合國建立了一個維持和平部隊前去維和,代號為聯合國剛果行動。 除了士兵外,聯合國還派遣了一個民事特派團為剛果政府提供技術援助。[12]起初,維和部隊的目標只是確保剛果公民和外國國民的安全,並未對分裂國家採取任何行動,但聯合國在加丹加遭到了加丹加國總統莫伊茲·沖伯阻攔。[13] 而且維和士兵試圖驅逐效忠加丹加國的外國僱傭兵讓雙方予盾進一步加深。[14][15]

聯合國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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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果地圖,其中加丹加國為綠色

1961年2月21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決議,授權聯合國剛果行動部隊使用武力阻止內戰、逮捕、中止軍事行動、協調停火和驅逐外國軍事人員。[16]得到授權後,[17]維和部隊開展了朗姆酒行動英語Operation Rum Punch和莫索行動(又稱第一次聯合國—加丹加衝突[18])旨鞏固在加丹加的陣地並將僱傭軍驅趕出加丹加。維和部隊成功鞏固加丹加陣地但未能將僱傭兵逐出該地。在「莫索行動」期間,康納·克魯斯·奧布賴恩甚至宣稱:「加丹加的分裂已經結束。」[19] 不過沒過多久加丹加的局勢再次陷入僵局。[19]

1961年9月17日,聯合國秘書長達格·哈馬舍爾德在乘坐飛機前往北羅德西亞和沖伯會談時墜機身亡,機上人員也全部遇難。哈馬舍爾德之死導致緊張局勢急速上升,讓國際社會決定採取更有力的維和方式。吳丹繼任後認為聯合國應干預剛果內政。[20][21]於是在11月24日以決議的方式要求安理會授權聯合國剛果行動採取更強的措施。決議里表示會維持之前行動的目標,並解釋了有關聯合國干預的疑問。決議還重申了聯合國剛果行動有權以武力拘留和驅逐外國軍事人員和僱傭軍和將加丹加分裂定性為非法,並表示聯合國將支持剛果中央政府「維護法律秩序和國家完整」的努力。[17]

沖伯得知後,發表了針對聯合國剛果行動的煽動性演講。隨後,兩名聯合國官員遭到襲擊以及兩名印度籍維和士兵被加丹加憲兵英語Katangese Gendarmerie殺害。[註 4]而聯合國剛果行動部隊在加丹加指揮機構知道後下達了新指令,要求消滅加丹加憲兵和其他反聯合國武裝,讓加丹加民眾不再抗拒聯合國制定的政策。[24]

局勢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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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12月,聯合國為了確保聯合國剛果行動人員的人身自由以及恢復其在加丹加的權威發起了「烏諾卡特行動英語Operation Unokat」(又稱第一次聯合國—加丹加衝突[18])。[25]在兵力懸殊的情況下,沖伯被迫與剛果總理西里爾·阿杜拉英語Cyrille Adoula展開談判。1961年12月21日,沖伯簽署了《基托納宣言》,根據該宣言的條約,他將承認中央政府的合法性並將加丹加重新納入共和國。[26]然而,沖伯並未履行條約,甚至中斷了和剛果政府的聯繫。聯合國剛果行動的一份報告中指出沖伯正在重建軍隊。[27]

聯合國秘書長吳丹

1962年8月,吳丹提出了「民族和解計劃」,該計劃是讓加丹加加入己聯邦化的剛果,且己獲得阿杜拉和沖伯的同意。[註 5]由於沖伯早前不斷拖延的經歷,吳丹決定對加丹加國施加政治壓力,要求其遵守計劃。[29]隨着局勢越來越緊張,比利時逐漸減弱對加丹加的支持,比利時投資者的採礦企業也岌岌可危。[30]

同年10月中印邊境戰爭爆發使得所有印度維和部隊可能從聯合國剛果行動中撤出,讓聯合國必須迅速解決這一問題。[31]贊助了聯合國剛果行動大部分費用的美國政府認為這項行動會損耗過多財政,因此開始敦促結束該行動。[32]吳丹仍然懷疑該事件能否和平解決,於是派出特別代表拉爾夫·本奇訪問剛果首都利奧波德維爾。本奇在剛果與聯合國剛果行動負責人羅伯特·奎庫·阿塔·加德納英語Robert K. A. Gardiner和維和部隊指揮官肖恩·麥克艾恩英語Sean MacEoin (general)制定了一項計劃,讓聯合國剛果行動部隊消滅外國僱傭軍。[33]

與此同時,加丹加僱傭300至500名僱傭兵,並修建新的機場和防禦陣地和時不時騷擾聯合國剛果行動人員及外交官。而聯合國剛果行動也已意識到沖伯無意談和。[33]加丹加噴氣式飛機還襲擊了聯合國剛果行動和中央政府部隊。[34]沖伯否認並指責聯合國是在尋找藉口對加丹加使用武力。[35]

11月27日,美國和比利時發表聯合聲明,宣佈吳丹的「民族和解計劃」己經失敗,並呼籲對加丹加實施更大的經濟制裁。[36]12月10日,加德納宣佈聯合國將對加丹加採取經濟制裁。他致信沖伯,指責加丹加未能通過「民族和解計劃」或以其他方式結束戰爭。他還要求加丹加憲兵隊停止在加丹加北部的軍事行動和對維和部隊的補給封鎖,並釋放被拘留的突尼斯維和人員。信中還表示,聯合國「不會主動進攻」,但會對襲擊作出強烈反擊,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進一步襲擊。[37]次日,比利時外交部長保羅-亨利·斯巴克宣佈,如果聯合國或剛果政府以武力終結加丹加局勢,比利時政府將支持那一方。[38]隨後,他斥責沖伯為「叛軍」。美國國防部之後派遣一個小組前往剛果,評估聯合國發動進攻所需的物資,並向聯合國剛果行動提供軍事情報援助。[39]加丹加民眾因不滿該行為在首都伊利沙伯維爾組織了反美示威活動。[36]

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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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12月24日10點,加丹加部隊使用小型武器襲擊了駐紮在伊利沙伯維爾和通布爾大道沿線的埃塞俄比亞維和士兵,造成一人受傷。[註 6]槍擊共持續了五個小時。聯合國堅稱埃塞俄比亞士兵沒有向加丹加憲兵開火,[41]美聯社記者報道稱,埃塞俄比亞士兵有使用無後坐力炮還擊。11點,加丹加憲兵擊落了一架未帶武器的聯合國剛果行動直升機。[40]一名印度機組人員受了致命傷,其餘人員被捕並遭到毆打。[2]之後,聯合國剛果行動派出了一支部隊平安解救人質。次日,槍戰仍在持續發生,加丹加外交部長埃瓦里斯特·金巴英語Évariste Kimba承諾會阻止槍擊事件。 12月26日,伊利沙伯維爾迎來了短暫的和平,但在12月27日,憲兵再次對聯合國陣地進行射擊,截至傍晚,維和部隊共在高爾夫球場周圍和雅多維爾路遭到襲擊。[40]聯合國剛果行動下達了第16號戰鬥機作戰命令,授權聯合國空襲任何加丹加飛機(包括民用機),並擊落任何可能攜帶「可見攻擊性武器的飛機。[42]沖伯致信給聯合國代表埃利烏德·馬圖,譴責維和部隊在12月24日妨礙加丹加部長的通行,並對加丹加展開了軍事行動。馬圖回應稱那只是為了讓部長能夠從中斡旋,釋放直升機機組人員。[43]

馬圖還邀請沖伯來到案發現場,查看具體情況。沖伯同意後,[43]維和士兵將他護送到前線,沖伯查看後承認了是他的部隊先開槍襲擊聯合國陣地。[44]沖伯返回住處後,違背了早前宣稱打算結束戰鬥的承諾,致電給駐紮在科盧韋齊加丹加空軍英語Katangese Air Force,用斯瓦希里語命令他們突襲聯合國陣地。[43]聯合國之後從無線電截獲的資料中得知,加丹加憲兵隊司令羅伯特·穆克命令空軍在12月29日晚轟炸伊利沙伯維爾機場。由於加丹加違背停火協議在先,因此印度少將德萬·普雷姆·昌德英語Dewan Prem Chand成功說服吳丹授權維和部隊主動出擊消滅加丹加國。[44]維和部隊在得知消息後歡喜雀躍。[45]秘書長擔心平民傷亡和大規模破壞於是向聯合國駐剛果部隊指揮官發了一封電報提醒道,禁止在戰鬥中使用凝固汽油彈[4]為了避免全面戰爭,馬圖於12月28日11點30分向沖伯提交了一份文件供其簽署。該文件規定拆除加丹加的路障並停止襲擊。沖伯回復,如果沒有內閣的同意,我不能簽署這份文件。聯合國隨後宣佈將自行採取行動拆除路障。[46]而沖伯在不知不覺間離開了首都伊利沙伯維爾。[47]

各方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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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丹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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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300至500名僱傭兵外,[33]加丹加還擁有大約14000至17000名憲兵,其中約有7000人沒有從未受過軍事訓練。[48]根據聯合國消息,這些部隊集中在該國南部,並有5150名士兵分佈在雅多維爾、科盧韋齊和本凱亞英語Bunkeya等城鎮及周邊地區。另有2000名士兵駐守在伊利沙伯維爾。 [29]聯合國還估計,加丹加空軍擁有多架T-6德州佬式教練機富加教師吸血鬼戰鬥機,總計十幾架作戰飛機,[4]以及一些運輸機和小型飛機。[49] 但聯合國認為,加丹加的許多飛機已經年老失修無法起飛。聯合國剛果行動的情報部門還得知了,加丹加的幾個機場還擁有少量彈藥、石油、機油和潤滑油儲備。[2]

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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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米納空軍基地里的J 29戰鬥機。

此次行動由昌德少將和他的副手雷金納德·諾羅尼亞準將指揮。[50]在此期間,維和部隊兵力已增至18200人,其中有70%被部署在加丹加及其周邊地區。[39] 這些部隊由埃塞俄比亞、加納、印度、愛爾蘭、瑞典和突尼斯的士兵組成。[1]為了將這些部隊運往剛果,聯合國還需要擁有強大的空運能力。雖然聯合國剛果行動已有一支由65架飛機組成的空中運輸隊,可是該運輸隊最大的飛機道格拉斯DC-4也不足以執行「大滿貫行動」。吳丹的軍事顧問因達爾·吉特·里克耶英語Indar Jit Rikhye因此向美國國防部請求援助。幾天後,美國同意派出空軍提供後勤支援。11月,美國總統約翰·甘迺迪提議向聯合國提供美國戰鬥機,以便讓維和部隊擁有制空權。[2]雖然丹希望聯合國能夠擁有地面和空中行動能力,但他更希望聯合國能夠保持行動的中立性,並極為避免向任何世界大國尋求幫助。12月16日,他宣佈,如果到1963年春天局勢仍處於僵局,他將考慮美國的提議。[2]

聯合國剛果行動長期以來一直面臨戰鬥機短缺的問題,且擔憂有限的攻擊無法徹底消滅所有加丹加飛機,反而會分散自己的兵力,從而讓加丹加空軍分散到更隱蔽的機場,對卡米納空軍基地英語Kamina Air Base發動襲擊,因此只能一直推遲行動,待積累了足夠的空中力量後,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摧毀加丹加空軍。[51] 雪上加霜的是印度於10月撤回了英國坎培拉式電動轟炸機英語English Electric Canberra,以抵禦中國,而埃塞俄比亞在損失一架F-86軍刀戰鬥機後撤回了其所有在維和部隊的飛機。幸運的是卡米納和伊利沙伯維爾增添了新的空中監視雷達設備。[52] 11月,聯合國剛果行動獲得了瑞典的兩架J 29戰鬥機英語Saab 29 Tunnan,增強了該部隊的空中情報能力。隨後,瑞典的幾架J 29戰鬥機和一支由380人組成的挪威防空部隊也相繼抵達。[2]聯合國共在此次援助中獲得10架瑞典的J 29戰鬥機。[49]

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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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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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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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以聯合國名義參戰的國家有埃塞俄比亞、加納、印度、愛爾蘭、瑞典和突尼斯。[1] 美國提供了後勤支持。[2] 馬來西亞尼日利亞單獨在加丹加作戰[3] 挪威的防空部隊也參與其中。[2]
  2. ^ 加丹加憲兵和僱傭兵的傷亡總數未知。[4]
  3. ^ 根據1966年美國軍備控制與裁軍署英語Arms Control and Disarmament Agency和一名美國記者的一份報告中指出,有兩名比利時婦女因汽車司機在聯合國檢查站突然加速而遭到槍擊。[5][6] 有兩名醫院病人受傷。[7]
  4. ^ 加丹加憲兵隊是加丹加正規軍,而非軍事警察。[22][23]
  5. ^ 該計劃名義上由吳丹製作,但其實是由美國外交官喬治·克魯斯·麥吉英語George C. McGhee起草的,並以聯合國秘書長名義提出。在美國的壓力下,吳丹和阿杜拉只能承認並同意該計劃。[28]
  6. ^ 根據《紐約時報》的報道,槍擊事件起因是一群加丹加憲兵和往常一樣前來和突尼斯維和士兵會面,但剛接替突尼斯士兵的埃塞俄比亞士兵不知這一慣例,於是開槍警告,而加丹加憲兵見後將這一舉動視為挑釁便開槍反擊。[40]

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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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Thant 1978,第145頁.
  2. ^ 2.0 2.1 2.2 2.3 2.4 2.5 2.6 Dorn 2016,第29頁.
  3. ^ Othen 2015,26章: Katanga '63
  4. ^ 4.0 4.1 4.2 4.3 Dorn 2016,第32頁.
  5. ^ Lefever & Joshua 1966,第126頁.
  6. ^ Valahu 1964,第309頁.
  7. ^ Fulton, William. U.N. Aid Denies Atrocities in Katanga Fight – Commander Replies to Priest's Protest. Chicago Tribune (New York). 1963-02-16: 5. 
  8. ^ Kennes & Larmer 2016,第31頁.
  9. ^ Kennes & Larmer 2016,第40頁.
  10. ^ Kennes & Larmer 2016,第59–60頁.
  11. ^ Murphy 2005.
  12. ^ OUNC, 聯合國, 2001-04-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1-04-22) (英語) 
  13. ^ Briscoe 2003,第105頁.
  14. ^ Briscoe 2003,第117頁.
  15. ^ Packham 1996,第28頁.
  16. ^ O'Ballance 1999,第43頁.
  17. ^ 17.0 17.1 Mockaitis 1999,第32–33頁.
  18. ^ 18.0 18.1 Mays 2003,第105頁.
  19. ^ 19.0 19.1 Meisler 2011,第126頁.
  20. ^ Dorn 2016,第21頁.
  21. ^ Kille 2007,第159頁.
  22. ^ Cordier & Harrelson 2013,第275頁.
  23. ^ Kennes & Larmer 2016,第47頁.
  24. ^ Mockaitis 1999,第33頁.
  25. ^ Boulden 2001,第37頁.
  26. ^ Boulden 2001,第38頁.
  27. ^ Mockaitis 1999,第34–35頁.
  28. ^ Mountz 2014,第113–114頁.
  29. ^ 29.0 29.1 Mockaitis 1999,第35頁.
  30. ^ Gibbs 1991,第134頁.
  31. ^ Packham 1996,第195頁.
  32. ^ Kennes & Larmer 2016,第58頁.
  33. ^ 33.0 33.1 33.2 Mockaitis 1999,第36頁.
  34. ^ Dorn 2016,第36頁.
  35. ^ Urquhart 1998,第356頁.
  36. ^ 36.0 36.1 Kennes & Larmer 2016,第59頁.
  37. ^ Burns & Heathcote 1963,第199頁.
  38. ^ Packham 1996,第194頁.
  39. ^ 39.0 39.1 Gibbs 1991,第141頁.
  40. ^ 40.0 40.1 40.2 Burns & Heathcote 1963,第209頁.
  41. ^ Burns & Heathcote 1963,第208頁.
  42. ^ Dorn 2016,第36–37頁.
  43. ^ 43.0 43.1 43.2 Burns & Heathcote 1963,第210頁.
  44. ^ 44.0 44.1 Dorn 2016,第30頁.
  45. ^ Kille 2007,第162頁.
  46. ^ Burns & Heathcote 1963,第211頁.
  47. ^ Cordier & Harrelson 2013,第277頁.
  48. ^ Kennes & Larmer 2016,第64頁.
  49. ^ 49.0 49.1 Lefever & Joshua 1966,第367頁.
  50. ^ Urquhart 1998,第357頁.
  51. ^ Dorn 2016,第28頁.
  52. ^ Dorn 2016,第27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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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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