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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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官(英語:sheriff)是一種執行法治管理的政府官員,大多數設有司法行政官的國家與英國都有一些歷史淵源。
功能與職責
[編輯]從歷史上來看,司法行政官是County(中文翻譯為郡或縣)的執法人員。在現代則因不同的國家,而有不同的職責分配,在法律、政治與禮儀上具有很大的差異。以下簡述各國的司法行政官職責:
- 美國:司法行政官在不同的州和縣有不同的職責。通常會負責監管非法人地區、維護與管理縣監獄、縣法院的保安,以及(在某些州)提供權證和法庭文件。 除上述的執法和矯正服務,司法行政官通常也負責執行民事法律內的管轄權。
- 英格蘭、威爾斯、北愛爾蘭:司法行政官或高級司法行政官(High sheriff)是縣市政府的禮儀官員。
- 蘇格蘭:類似於法官的裁判官員,即主審法官。[1]
- 愛爾蘭共和國:在某些城市和縣中(如都柏林和科克),司法行政官的責任類似與執達吏。
- 澳洲、南非:司法行政官也相似於執達吏。但這些國家的司法行政官和縣政府沒有關係。
- 加拿大:大多數的省分設有司法行政官。司法行政官的工作包含一般管理、運囚與執行法院的命令。在一些省份也協助警察的執法,並保障法院系統、公務員的安全。
- 印度:司法行政官是主要城市很重要的禮儀官員。
參考文獻
[編輯]- ^ Sheriffs - Judicial Office Holders - About the Judiciary - Judiciary of Scotland. [2018-08-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