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倒置
外觀
此條目論述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7年6月30日) |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6年8月16日) |
舉證責任倒置(英語:reverse onus、德語:Beweislastumkehr),是指基於法律規定,在某些特殊侵權行為案件中常不利於受損害當事人所設置之特殊法律救濟方法,以倒轉程序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實體法對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做出特殊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201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是一例,對部分商品和服務的舉證責任進行倒置,讓消費者不用承擔舉證責任,以達到消費者保護[2]。
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通常是原告)負擔的舉證責任,由於某種事由(通常是法律規定或是法院實務創設類型),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來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製度。
在一般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而舉證責任的倒置則是這一原則的例外。
基礎
[編輯]必須要先有舉證責任分配,方有倒置的存在。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是規範理論。
規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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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權力者
[編輯]權利發生要件
[編輯]否認權利存在者
[編輯]權利障礙要件
[編輯]權力消滅要件
[編輯]權利受制要件
[編輯]法律規定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3]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