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國教會
外觀
丹麥國教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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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派 | 基督新教 |
主義 | 路德宗 |
教體 | 主教制 |
最高領袖 | 丹麥君主 |
組織 | 世界路德宗聯合會、 普世教會協會、 歐洲教會大會、 鮑渥共融 |
區域 | 丹麥、格林蘭 |
起源 | 1536年[1] |
分裂自 | 羅馬天主教 |
分離 | 冰島國教會、 法羅群島國教會 |
信徒 | 4,413,825 [2] |
官方網站 | www |
丹麥國教會(丹麥語:Den Danske Folkekirke 或 Folkekirken),是丹麥的國教會,並且是丹麥與格陵蘭的主要宗教。由於斯堪的納維亞的宗教改革背景,故丹麥王國與基督新教路德宗(信義宗)擁有極深的淵源;1848年所頒佈的憲法就將之訂立為國教,享有國家的支持,但未強制所有國民加入。[3]作為憲法上規範的國教其教會組織章程受國家法律管理,由丹麥議會為最高立法機關。國王或女王必須是該教會的成員並兼任教會最高領袖,但非行政首長。教會行政主管為丹麥宗教事務部長,而宗教領袖則是由十位來自丹麥本土、一位來自格陵蘭的主教組成的主教團。然而雖然丹麥有國家教會,但是其存在並不會限制其他宗教團體的存在,除君王有信仰限制外,國民有宗教自由,政府並不強制國民信仰路德宗。[4]
組織架構
[編輯]丹麥國教會由十一個教區組成,除了十個丹麥本土教區外尚有一個格陵蘭教區,2007年7月29日則包括了法羅群島教區,但隨該教區獨立成為法羅群島國教會而除外。十一個教區主教中沒有總主教。
堂區
[編輯]每個教區劃分為數十個堂區,丹麥路德宗的成員因所居住地區而從屬其中一區,並享有堂區舉行的洗禮或婚喪的儀式的法定效力(非國教會信眾可由所屬宗教或公民部門代替)。堂區由堂區議會管理,議會成員則由堂區成員中選出。議會對於聘用堂區牧師有極大影響力。不過在精神層面的從屬權都歸諸於教區主教。
自組堂區
[編輯]在1868年年時通過的法令,允許國家教會信眾自行組織獨立堂區。須要有二十個家庭作為最低限額,由這獨立堂區的成員獨力負擔所有經費以及聘用牧師。[4]無法享有政府輔助的神職人員薪水的優待,但能免除教會稅。
參考文獻
[編輯]- ^ 進入丹麥,《復臨信徒世界》(繁體中文),翰斯·奧爾森(HANS OLSON)
- ^ Statistics Denmark Statistikbanken.dk
- ^ State fundings to the National Church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Template:Dk icon. Retrieved 21 January 2011
- ^ 4.0 4.1 《凱薩與天主之間-亞歐諸國的政教關係》附錄:歐盟國家中的宗教自由,作者:Luc De Fleurquin,南懷仁協會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