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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台灣自然保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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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僅收錄台灣各級政府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規範的第9目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特殊地形、地質現象、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所登錄,其中自然地景可再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及「地質公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