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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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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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權利(英語:Women's rights),又譯婦女權,是指女性們在法律規定下能擁有的權利,以及被法律保障的自由[1],不同國家對女性權利的保障也截然不同。
女性權利的概念開始於19世紀,屬於工業革命時代平權運動裏的一個分支,並且有明顯的自由主義傾向[2]。當時的女性權利最主要的訴求是在法律層面上和男性平等,尤其要求政府在法律中寫明女性能擁有那些權利和自由[3]。女性權利為20世紀的女性主義運動提供了法律基礎,許多女性權利已經和基本人權(Human rights)互相溶合,並被寫入世界上大部份國家的憲法裏[4]。
雖然婦女權利和更廣泛的人權(right of men)高度重合,但也不是完全一致[5][6][7],女性權利更著重於性別本身,主要訴求是廢除男尊女卑的法律,並制定女男平等的新法[1][8][9]。目前在女性權利裏面常說的專有名詞和女性主義裏的名詞經常雷同,例如保護女性的身體完整、自主權、免於性暴力的權利、投票權、擔任公職的權利、訂立法律合同的權利、在家庭法中享有平等權利、工作權利、公平工資或同工同酬、生殖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等[10]。
歷史
[編輯]古代文化
[編輯]雖然在大量文明中,男性都占據着領導地位,但還是有一些例外。尼日利亞阿卡族的女性也會打獵,甚至有時會獨自狩獵。她們有時還有權控制資源分配。[11]古代的埃及和中國也有少數女掌權者,例如是克麗奧佩脫拉七世和武則天。
中國
[編輯]古代中國女性的地位十分低微,因此她們的基本權利也得不到保障。女性纏足的習俗便是一個例子。纏足將腳骨結構改變成只有4寸甚至是3寸。纏足會造成行動不便,限制了婦女的活動能力。但是19世紀,超過45%的中國婦女實施了纏足,上流社會中婦女的纏足率更是達到了100%。1912年3月13日,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發布命令通飭全國,勸禁纏足,不纏足運動由此在全國展開。至此,「纏足」在法令上得到禁止,中國的纏足風俗開始從沿海大城市消失,並逐漸影響到內陸地區。1929年政府又發布放足布告,派遣專員督查落實。但是纏足風俗完全消失則最晚要到1940年代,甚至1950年代以後。距雲南省昆明市以南一百四十公里的通海縣有一村莊名為六一村,它被稱為「中國最後的小腳部落」,截至2013年,此地仍有二十二位纏足的小腳老太太[12]。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政府運用法律等手段使婦女的權益狀況有了歷史性的變化,盡力促進男女平等,消除對婦女的歧視,在中國的諸多立法中,既有如根本法憲法,也有傳統部門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對男女平等的原則性規定和保障,既有如《婚姻法》、《繼承法》等對所涉及婦女相關權益的一般性規定,也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13]這一部門法對婦女的權益實現全面保護和具體落實。
近代進展
[編輯]北京會議《宣言》和《行動綱要》
[編輯]1995年,189個國家在北京舉辦的聯合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上簽署《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致力於爭取男女平等權利,充分貫徹婦女和女童的人權,賦予女性權利和她們在平等基礎上參與社會各領域的機會。
《宣言》和《行動綱領》的行動分為12個部分,目的在於通過參加社會各領域的決策,執行《提高婦女地位內羅畢前瞻性戰略》,移除婦女在公共和私人生活中遇到的障礙。行動要求各國政府、國際組織和機構通力合作,並注重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足夠資源,保證其能夠大力促進婦女權益的進步[14]。
現狀
[編輯]自通過北京會議《宣言》和《行動綱要》以來,更多的女童前所未有地獲得了接受教育的更多機會。死於生育的婦女人數幾乎減少了一半。在企業、政府和全球組織擔任領軍人物的婦女人數增多。但在一些地區,特別是衝突地區和發展中國家,婦女仍然處於弱勢地位。除此之外女性還是性犯罪、綁架、貧困的主要受害群體。
在衝突中,婦女和兒童往往成為襲擊的首要目標。根據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武裝衝突中婦女所應有的醫療、食物、飲水的權利往往被剝奪,「流離失所的婦女和女孩以及與丈夫分離的單身婦女經常被拘留、殺害或失蹤。這些群體在性暴力面前尤其脆弱。」[15]弗洛朗斯·泰爾西耶認為,戰爭特別是戰爭引起的流離失所對婦女來說影響更大,除脫離男人保護外,她們更需要承擔以前男人所承擔的社區工作,「在流離失所的境遇下婦女成為家庭和社區的支柱。」[16]
而在和平時期,家庭暴力、社會歧視、地位不平等仍使一些女性得不到應有的尊重,而是被認作男人的附屬品。對婦女基本權利的侵犯仍然很普遍,在生活的各個領域,無論是在政治團體或公司會議室內,婦女對影響她們的決策有極少的發言權。
亦有時裝設計會以回應女權運動作主題設計時裝,如法國品牌中的RICK OWENS[17]。
參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1.0 1.1 Hosken, Fran P., 'Towards a Definition of Women's Rights' in Human Rights Quarterly, Vol. 3, No. 2. (May 1981), pp. 1–10.
- ^ Tomory, Peter. The Life and Art of Henry Fuseli. New York: Praeger Publishers, 1972; p. 217. .
- ^ Sweet, William. Philosophical theory and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niversity of Ottawa Press. 2003: 4. ISBN 978-0-7766-0558-6.
- ^ Sweet, William. Philosophical theory and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niversity of Ottawa Press. 2003: 4. ISBN 978-0-7766-0558-6.
- ^ Finnish author Minna Canth could, and she did. thisisFINLAND. 17 March 2017 [2023-10-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30).
- ^ Finland's first feminist: Why Minna Canth's writing is still important. thisisFINLAND. 15 March 2019 [2023-10-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31).
- ^ Staff, News Now. Day of Equality celebrates Minna Canth's legacy | News Now Finland. 19 March 2020 [2023-10-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27).
- ^ A feisty Finnish feminist: Minna Canth – European studies blog. blogs.bl.uk. [2023-10-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27).
- ^ Gender equality: how Minna Canth changed Finland's route. 9 December 2019 [26 June 20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9 June 2020).
- ^ Lockwood, Bert B. (ed.), Women's Rights: A "Human Rights Quarterly" Reader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2006), ISBN 978-0-8018-8374-3.
- ^ Orr, Christopher. Where Masturbation and Homosexuality Do Not Exist - Alice Dreger. The Atlantic. [2013-12-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17).
- ^ 探访六一村 中国最后的小脚部落. [2021-06-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24).
- ^ 《当代中国社会大事典 1978-2015 第3卷》. 魏禮群主編 北京:華文出版社 2018 第135頁.
- ^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17-03-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25).
- ^ 提高妇女地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2014年联合国大会上的发言. [2017-03-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14).
- ^ 因战争而流离失所的妇女. [2017-03-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3-08).
- ^ 眾人皆醉唯 RICK OWENS 獨醒 | 奢華法國品牌中最後一位獨立設計師. [2018-10-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