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4年9月9日) |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 High Military Court, MN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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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 | 1999年10月 |
司法管轄權 | 中華民國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宜蘭縣、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花蓮縣、臺東縣、連江縣 |
所在地 | 中華民國(臺灣)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868號 |
法官選任方式 | 軍法官考試 |
設立法源 | 軍事審判法、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
上訴法院 |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檢察機關 |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 |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High Military Court, MND),隸屬於中華民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1],專門審理中華民國國軍將級軍官、校級軍官及其同等軍人犯罪之第一審案件、不服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案件、及不服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各置院長一人,由軍事審判庭庭長兼任,軍事檢察長一人,均少將,並置軍事檢察官、軍法行政官及軍法法制官,職務列上校或中校,庭長由軍事審判長兼任,職務列上校,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職務列中校或少校,主任書記官,職務列中校,行政官、書記官、軍法官,職務列少校。
歷史
[編輯]因應司法院釋字第436號解釋《軍事審判法》為現役軍人涉及相關犯罪案件之刑事特別程序,須由法律定之且必要符合民主人權之保障與程序正義,其刑罰權發動亦為中華民國之司法權,以及修正軍事審判法將軍事審判機關從軍事機關下改為地區制。在正要卸任的總統李登輝主導下,由國防部長唐飛成編於1999年10月。
2012年2月10日,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由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二段88號搬遷至桃園縣八德市興豐路868號北部軍事院檢大樓。
2013年8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34條和第237條。現役軍人於承平時期,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之凌虐部屬罪、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撓部屬請願等,以及違犯殺人、妨害性自主等罪者,移至普通司法機關追訴、處罰。凌虐部屬罪、不應懲罰而懲罰罪、阻撓部屬陳情罪等軍刑事案件,自《軍事審判法》修法公告後,非戰時的軍人案件移轉至普通司法機關追訴處罰,至於其他刑事案件將於公告後5個月後施行。[2]同年10月,最高軍事法院與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專案編組成「國防部北部地區法律服務中心」和「國防部南部地區法律服務中心」,高等以下軍事法院編入司令指揮部法律事務組,但一旦進入戰爭時期即恢復原軍事法院功能。[3][4]
參考文獻
[編輯]- ^ 法律事務司-常見問答集. 中華民國國防部.[永久失效連結]
- ^ 軍審法三讀修正 實現國家司法權一元化 強化軍中人權保障. 司法周刊. 中華民國司法院參事室. 2013-08-08 [2023-07-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7-07) (中文(繁體)).
- ^ 黃庭. 法服中心專業諮詢 保障官兵權益. 青年日報. 2017-12-24 [2023-07-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7-07) (中文(繁體)).
- ^ 組織資訊,國軍法律事務網
外部連結
[編輯]-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36 號 -軍審法相關規定是否違憲?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司法院大法官.中華民國 86 年 10 月 03 日
- 軍事審判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