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自盡圖賴碑記
外觀
嚴禁自盡圖賴碑記,為中國清朝後年常見的碑碣,通常會豎立於城門出口公眾處。該告示主要目的為嚴禁阻止貧民自殺後,遺族家屬告官誣賴富農地主謀害以此斂財或宣洩情緒的行為。事實上,在此碑記普遍前,該貧民藉親屬自殺誣告富人的訴訟常見,也造成許多該類型冤獄。
為了禁止百姓自殺誣告的該類型石碑,石碑碑記內主文通常為詳述為何禁止自殺誣賴。如以1822年立,今完整現存於台灣南部恆春的嚴禁自盡圖賴碑記為例,該主文為:「告示軍、民,人命至重,不可動輒輕生,而人死不可復生,然親屬聽人挑唆,告到官府,意在求財或圖洩忿,地方官未加勘審,致有人因此傾家蕩產或身係囹圄,官府為安分良民,讓被自盡命案牽連者,准予摹搨此碑文,到地方官呈訴,以免拖累。」
除了禁止原因外,嚴禁自盡圖賴碑記也通常會於陰刻處,以大清律例為本,明白列出誣告相關懲處法律。例如有人將祖父母、父母的死誣賴他人,首先將誣告犯杖打100大板外,還須服監牢徒刑3年,如是其他親人,則改罰打80板,徒刑2年。倘若該罪行一旦正式由官衙審辦,若查出為誣告外,除了統一100大板外,尚加重服刑為流放至邊疆。
嚴禁自盡圖賴碑記通常以石碑為素材,至於大小,以1822年立,今完整現存於台灣南部恆春的嚴禁自盡圖賴碑記為例,該石碑為台尺六尺四方。
參考資料
[編輯]- 何培夫,《台灣碑碣的故事》,2001年12月,台灣省政府
- 郭芳綺,《珍惜生命古今同 清代立碑禁自殺[永久失效連結]》,自由時報,2005年5月23日。